>.<>.<>.<翻譯轉載.序>.<>.<>.<
最近自己著手翻譯了Dominique Mosbergen在The Huffington Post上刊登的連載報導:Being LGBT in Southeast Asia: Stories of Abuse, Survival and Tremendous Courage。
當初讀的時候,覺得很受啟發,雖然有些尚待商榷的內容,但大抵上對於認識東南亞LGBT運動是很有幫助的,也點出很多不為人知的一面,所以我覺得很值得跟更多華文讀者分享,尤其在ILGA-Asia大會前夕,覺得更與參與的運動者相互彰顯(補充)每一個生命故事的意義。
不過,由於著作權的關係,雖特地寫信詢問Dominique Mosbergen刊登中文翻譯版的可能性,可惜沒有獲得回覆,所以也不好放在公開的social media或任何公民記者的網站上,於是就轉貼在個人的部落格中,希望能至少盼到一些「有緣人」讀到。
>.<>.<>.<本文.連載【八】>.<>.<>.<
在緬甸,性/別弱勢群體就是不可能公開自在地活著
如同其他許多大英帝國的前殖民地,這個國家保留了懲罰同性性行為的刑罰。
2013年的時候,有一群跨性別的女人遭到曼德勒市的警察逮捕,據說他們先被迫在公共場合裸體,然後再被拖到附近的警局裡「反覆拳打腳踢」。根據《電訊報》的報導,「他們被強迫以走伸展台的方式全裸走來走去、被拍照,而且被要求以蛙蹲的姿勢幫警察擦鞋,並且回答關於性生活等羞辱人的問題」。當時的警局發言人表示,警察是在執行「勤務」,以避免他們不法聚眾。
彩虹組織(Colors Rainbow,緬甸一個LGBT社群團體)中一名人權運動者Hla Myat Tun告訴《哈芬登郵報》,在這個同性戀入罪化的國家中,這種「國家支持的歧視行為」(state-sponsored discrimination)對生活在緬甸的LGBT群體來說,是最可怕的夢魘。
今年稍早時候,曼德勒市的邊界暨安全事務局長Myint Kyu說出了「針對同性戀和跨性別者,極具誤導性、歧視性,且帶有貶損意味之發言」,受到人權團體的群起圍攻。Kyu是在八月份一場國會辯論裡說出,「政府應該持續採取措施,先把同性戀者關在警局裡」,然後再「教育」他們。
如同馬來西亞,緬甸也是大英帝國的前殖民地,也仍然保留了刑法第377節,儘管緬甸知名的人權政治家Aung San Suu Kyi過去曾呼籲廢除該條文。該規定明文懲罰「荒淫的性接觸」,包括同性性行為。這條罪最高可以判處十年期刑。
在軍政府自1962年到2011年高壓的統治下,緬甸一直以來都被當作「被國際社會孤立或排斥的國家」(pariah state),直到最近才因為大規模的改革,促進了國內政治自由的發展,以及與外國關係之解凍。
Tun說,雖然在這些改革被推動的時候,LGBT群體的確獲得了「更大的能見度」,但我們仍然無法受到有尊嚴的對待。「LGBT們不敢公開地生活在社會中」,他表示,「他們被視為一群追求性自由,而有道德瑕疵的人」。
在緬甸,LGBT常常被視為虐待和歧視的目標;根據民權捍衛者組織(Civil Rights Defenders),法律上的限制「使得LGBT群體無法自在地活著,出於隨時會被迫害的恐懼」。
社會大眾缺乏對LGBT議題的意識,是這個社群面對的另一個大問題,Tun說,所以搞運動的夥伴根本寥寥可數。
一名28歲名叫Phyo的同性戀男子,在2013年接受《緬甸時報》採訪的時候,他描述了LGBT在緬甸文化中有多麼「隱形」。「在我成長的過程中,我們從來沒聽過同性戀這玩意兒」,他說。他唯一接觸到所謂的LGBT社群時,是「當他看到那些人在生活中遭受到那麼慘的待遇」,「所以我離開了」,「有時候,我會躲起來偷偷地哭著」。
《衛報》2014年提出了一份報告,其中討論到針對同性戀的敵意已經影響到了緬甸的愛滋防治工作-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緬甸是全亞洲愛滋傳染率最高的國家之一。汙名現象使得同性戀男子不敢現身,也使得任何計畫「都完全無法接觸到這群人」,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緬甸國家代表Eamonn Murphy向媒體如此表示。緬甸的國家愛滋防治計畫表示,據評估在緬甸有24萬名男同性戀,只有不到30%的人接受過愛滋預防的服務項目。
根據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緬甸國內相關的政治改革,自2014年又開始趨於緩慢了;該組織在今年也表示,在某些情況中,我們甚至會發現「基本自由和民主發展的倒退」。
- Oct 27 Tue 2015 14:32
【LGBT在東南亞(八)。緬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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