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著「刑法227存廢與兒少保護/自主」、「巴黎/貝魯特恐攻與國際聯軍反擊」和「宗教自由、難民與其他社會運動之間的關係」等雜感,這篇最主要是想抒發一下最近積累太多的話,沒說,但都指涉了一個關鍵,那就是:國際(人權)法不得不面對的侷限—作為「規範國際關係」之法限制、作為「人權保障」法源的限制、作為「有效規範」自身的限制。而我不懂的是,當脈絡被每個人每張嘴每枝筆都梳理地如此清楚的時候,再來就是「價值選擇」的問題了,怎麼一個個國際法律人反而置喙如此少,難道不明白「噤聲也是一種立場」嗎?

《「恐怖」的差別與「暴力」的無差別:巴黎恐攻、法軍逆襲與國際法》才在【法律白話文運動】上登出來當天,法英美俄就要「結盟」聯攻IS了(陸、海、空樣樣來,加上高築邊界圍牆),然後中國的姿態是:要求大家不要再讉責它殲滅國內分離主義。彷彿共仇敵愾、各有所苦一般的各懷鬼胎。國際社會果然既瞬息萬變,又一成不變啊!我還小小地期許了一下,希望這些自詡(自我授權)為世界警察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能聽進Ban Ki-moon(UN秘書長)前幾天在G20高峰會的溫馨小提醒:雖然「反恐措施」應當更完備,但應「符合法治」及「確保人權」。

不過,從G20最後「唯一」快速達成共識的「反恐決心」來看, 整齣戲更有趣的地方在於,G20正式從經濟合作論壇升格為安全聯防組織了(誤);以及,符合「多元文化主義」起手式的「反恐但擁抱穆斯林」,正式成為(至少是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所共同擁護的)新興普世價值。「國家」和「國際組織」都透過「軟法風格」(soft-law style)的「自我約束(並授權)意志」之展現,再度證成了正當性。(難道還有比這樣同時安撫到(在國際關係理論中)結構現實主義者(structural realists)和新自由制度主義者(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ts)更高明的路徑嗎?)

從我第一刻開始對「國際事務」產生興趣開始,到現在,真是有一種「既瞬息萬變,又一成不變」的感覺。難怪Francis Fukuyama(及其他一干人等)都迫不及待地想要以「符合民主原則的自由主義」和「修正後資本主義的福利國原則」提出「歷史終結論」(The End of History)(因為歷史,就幾乎真的停了耶,如果不看偶有高潮的極左小崛起的話)。那些恐怖/暴力的差別/無差別,對於civilian來說,難道還有不同嗎?以暴制暴過後的衝突加深、秩序重建,親「所謂」西方的「現代化」政權,反拍來一記區域勢力制衡。

在這個循環類戲劇的劇本裡,「老百姓」在哪?都演了好幾百集了,怎麼(好)人們還是都像魚煎一樣,「滋滋作響又痛又快」地被強/迫(empowered/forced)、被操/縱(fucked/indulged),一開始因為覺得要「進步了」好高興,然後覺得「不適應」有點不開心,發現生氣了但「不敢」發洩,不然「發展又要中止了」,最受不了的那群人變成了「反(代表西方)政府」的恐怖組織,集結勢力趁隙崛起、劍拔弩張,要嘛明著幹成內戰,要嘛暗著打變(反)恐,極端的人間慘劇一再重演。

然後,有一些(非常少數的)人在這個周而復始中,忍不住多問一句,理性的會問「為什麼要『現代化』?」感性一點的則問「這樣有符合『公平、正義』嗎?」但是在問題被回答之前,代替月亮來解放/懲罰世人的軍團(cohort)又出現了,其中包括「西方」本人、「正在變成西方」的人、「想要成為西方」的人和「不甘淪為非西方」的人。「但我們也想成為西方啊!」你說,「是『其他人』不想」,「我們只是覺得需要適應期、轉型期、陣痛期等等whatever階段」。

然後軍團就會吱吱喳喳地討論一下,然後回你:「好吧!那你是『難民』,逃走吧!」(咦?但為什麼是我們要逃,不是你們離開?)可惜你沒機會問。終於跋山涉水、千辛萬苦地走到家門口了,對方跟你說,「金價歹勢!我家人好像絕大多數都不太喜歡你,而且我們家房間好像也不夠住,只收你不收別人也不公平吧,怕大家說三道四,不然你先等一下,我去幫你們把『你們』家裡『打掃乾淨』好了!」這個時候,你也只能「Orz」,管他酷暑或寒冬,進退不得。

這時候,就會有更小一撮人忍不住又問:「奇怪餒!憑什麼這個地方就是『你們的』?」「不是說好世界是大家的嗎?」完了,一旦類似這種「反政府/反帝國/反「國」際主義/反社會/anti-whatever」的靡靡之音揚起,「尋求庇護的身份」bye bye,要嘛抓起來要你「認錯」,要嘛把你視為一丘之貂丟回去。不行這麼任性,國家就是以領土、人民、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作為構成要件的嘛!「那你怎麼符合這些要件的?」你用賣萌的語氣嘟噥著。

「領土」就是我先佔到的或之前搶來的,二戰前本來就能這樣,不然怎麼「把你們變成更好的人」(不只殖民、傳教、奴役、劃界、採石油、吃麥當勞,還是希望你們都能qualify「地球村村民」的資格啊!)至於「人民」,除了源自正統的原生種,還是接納許多(有經濟價值)外來種啊,並非不好客,但難免要「瞭解」一下大家在「多元文化並存」的情況下「合不合得來」。「政府」就是代替月亮的我本人(self-(re)presenting),一架充滿民主正當性氣質的治理/審查機器,(佯裝)無辜被動又莫可奈何。最後,「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就是交朋友比賽,你是誰,由你得到的「按讚數」來決定。

而且躋身成為國家,就可以自動獲得對內進行統治、對外合理干預的「主權卡」,每次只要想去別人家裡走走,就說要去幫忙打掃,別人要來我家坐坐,我就推給家人,很好用喔!「啊!怎麼這樣?規則都他們訂喔?」如此抽象的概念卻能堅若磐石地捍衛這個世界「一成不變」既混亂又穩定的秩序,也是蠻強大的「後驗」發明(一點都不會輸給蔡倫的造紙術跟愛迪生的電燈泡)。「不然怎麼辦呢?人家有基督教、文藝復興、重商主義、地理大發現、工業革命、開採石油的機器、網際網路、治愛滋病肺結核的藥,跟一群鐵粉啊!」最後,還是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落後)了。

2001的911事件到現在,除了「(仍然)象徵自主、解放」的同志、障礙者權利等議題外,國際(人權)法幾乎沒有其他任何進展,不管氣候、種族、宗教、難民, 就連貿易、投資、軍控、婦幼。「仍然」的意思是指尚未如其他人權議題一樣走進「國家吸納『極端保護觀』(extreme protectionist prejudice)作為『重新建置對內治理/對外同化』工具」的死胡同,因為西方軍團的論述尚未取得「道德上」壓倒性的大獲全勝,但酷兒派學者也早以針對形塑「同志國族主義」(homonationalism)論述發出警戒。

極致發展的人權「保障」就是失了「人權」發展的真義,即「向內解放/對外抗爭的」、「向內賦權/對外自主的」,當人們總是強調國家保障人權的「義務」時,總是忘了義務包括三個面向,除了「保護」(protect)、「滿足」(fulfil)外,最基本的是「尊重」(respect)啊!然而,極端保護觀設定了「絕對強勢的加害者」與「絕對弱勢的受害者」,簡化了現實中更複雜的、非二分的狀態,而其充滿情感的訴求在於「零容忍」(zero tolerance):「不能縱容任何一個加害者。」

這對國內社會而言,必然興起(或需要)新的管理技術與階級治理。這好巧不巧,回應了近期台灣社會熱炒的「兒少性保護/自主」爭議或是之前針對「十惡不赦之人」討論「死刑存廢」的問題。舉個例子,這陣子又有人向肯亞國會提出「同性戀去死」的刑法修正案,幸好國會認為「現行法中的最高十四年刑期已經符合比例原則,足以懲罰離經叛道者」,因此「暫不考慮」;可這個新聞也明確地告訴我們兩個訊息,除了肯亞國內的同性戀者仍處於「宗教壓迫」的危險境地外,還有「廢除死刑的重要性」。

可是肯亞社會的局外人能做什麼?絕對不是光批「肯亞真是落後」或要求「透過國際社會施壓」就夠了,這樣就容易落入「同志國族主義」的圈套。肯亞人需要的是「聖經(再)詮釋的空間與意識」,而不是「區別他者(落後)/我族(進步)的舌根或腦波攻擊」,畢竟當年成功戰勝雞姦法(sodomy law)或病理化(pathologisation)的是「身為不道德的、擾亂公序良俗的、不正常的、生病的『次等公民』積極重新詮釋基督教義及其相關社會規訓,藉此不斷挑戰法律的正當性、科學的證偽性,是自主的、奮而起身的,用新的詮釋逼退權威論述的,用「宗教自由」對抗「宗教自由」的。

過了某個最大靜摩擦力(maximum static friction),規訓(discipline)與反抗(resistance)一來一往間賸出的空隙,才需要透過訴諸「道德上」人權(human rights)取代主權(sovereign power)的論述來填補,否則都將成空泛,造就「似乎是」文明(屬人的)與文明(屬神的)之間的對抗,但其實應該是「酷兒神學」(queer theology)跟「保守神學」之間的論戰、人(受宰制的少數人)跟人(壓迫的、冷漠的多數人)對抗。我們能做的是給予彈藥(論述與運動經驗),而不是槍炮(國家間的政治手段)。

這讓我想到這些日子才認識到的「童梵精舍-梵志園」。前者成立於1996年底,是唯一的佛教同志團體;而後者則成立於2000年,是台灣唯一的佛教同志網站。這二個唯一原本於2000年開始合作,但後來因為理念不合,「梵志園」已改為一般佛學討論的網站。台灣佛教同志的平權運動(被以為)是「異常祥和」的,沒有大起、沒有大落,更像是共同修行的支持組織,不若香港佛教同志組成「自在社」時驚世駭俗。「自在社」的創辦人是陳卓章,於2004年9月9日過世;陳的好友周華山之後於2006年成立創辦了另一個「自在社」,則是一個自我成長課程的慈善團體。

從「神愛世人」到「眾生平等」,宗教(信仰)在特定社會中的文化所扮演的「規訓」角色不得不察,有時候它是「支持統治者正當性的來源」(就算在政教分離的國家,也還是會有「潛在制約」人們如何看待政治),有時候它是「統治者維持正當性的手段」。這個認識很易懂卻也很難想通,讓我想起了每次評論多元信仰並存且混同而生的「亞洲價值」時(或是更精確地說成「儒教」),我總是忿忿然又悻悻然,既覺得漏洞百出又覺得難以突破。

因為我身在其中、長於其中,它就是我自己本身需要解放的人生哲學,儘管我藉助外力學了很多新的思想和觀點,我仍得承認它與我之間的連結,就像佛教徒必須面對的來自「酷兒法學」(queer dharmology)的衝擊。我雖能輕易地「鼓勵」同志基督徒的認同,但未必能「正當化」自己的存在,於是我對全世界出櫃,卻小心翼翼地處理與父母之間的關係,說好聽是孝順,直白點就是孬。制約我的是什麼?或許我總是用「普世人權」的策略來迎擊外面世界的腥風血雨,卻無法否認自己與家人之間細微的差異所帶來的認同挫敗:一枝枝「棉裡針」。

當周華山從神學的角度說明:同志需要的不只是「消極自由」(free from/fight against,原文為「負面自由」)更是「積極自由」(free to/fight for,原文為「正面自由」);當Nancy Fraser提出「正義」的三個層次,包括資源的分配正義(distribution of resources和群體的承認正義(recognition of groups)和語言的呈現正義(linguistic representation);其實這個想法其實與當代人權理論是不謀而合的,只是抽象的「自由」(屬於個別主體的)和「正義」(處理主體之間關係的)如何用具體「權利語言」去表徵、指涉、呈現、實踐,以完成個人/社會的抵抗與解放。

前幾天剛參加了一場關於「酷兒養育」(queer parenting)的報告會議,兩位報告人分別從「媒體呈現」(media representation)和「法律回應」(legal response)的角度來探討(或追蹤)parenting/caring主體(包括養育者及被養育者)的經驗、自我認同重塑(性/別認同與養育者認同之間的關係),以及社會及法律對這件事的想像及其侷限。這件事,完全就符合上述二者對於「自由的範圍」和對於「正義的內涵」的討論,其中特別值得一哂的如下。

同性戀單偶(純情、忠貞)的形象和同性戀關係中的「性別角色」對家庭分工不斷被重製(尤其主流媒體上),但事實上,同性戀親子養育的關係從來都不可能不涉及某種程度上的開放式家庭結構(multiple parents),就算不是「多元情慾」(polyamorous)的關係,也不可能忽略基因上的生父(biological father)、生母(birth mother)的存在與複雜性;而對於真正實踐「多元情慾」的、性別角色模糊的養育者來說,屬於他們的承認正義被犠牲了,因為他們甚至失去了「呈現」的機會。

再者,單身或跨性別親職被「異性戀化」的現象。比如說,就拿幾乎是全世界最先進的家事法來看,加拿大British Columbia的Family Law Act 2013承認了兩個以上的法定養育者(legal parents)的可能性,但仍然「最多三人」(female couple + biological father或male couple + birth mother),於是上述問題仍舊存在。又,目前關於親子關係所作出的養育規定或建議,幾乎都是基於異性單偶伴侶的「最佳實踐」(best practices),不可能要「其他教養狀況」的家庭照單全收,但這已對許多「(被認為是)破格擔任」養育者的人造成困擾和壓力,因此這裡可以看見「欠缺想像力」的分配不正義。

實際案例不夠(缺乏)的時候,不管是因為「當事者隱身或聲音太小」(invisible/unheard),或許我們仍應該訴諸人權哲學意義上的「法律想像」,比如多人養育(multiple parenting)、家務分擔(division of domestic labour)等。這是屬於「個人/家庭」與「社會(立法者)」之間雙向互動的關係,再加上與司法機關(相關並非直接有關)間的關係,因為司法機關存在的目的在於「提供前者救濟機會」或「確認後者給予的規範之適用可能性」(這兩個功能並非互斥,而是互相補充的)。

現代意義下的立法者,原則上被推定是「有能力、有資格代表全體社會」的規範生產機器,但所謂「規範」應當是一個網格狀的圖像,除了「反映真實」的功能(故「增、修法」在於修復原本欠缺的規範闕漏),也應該具有「預先設想」的功能(故「增、修法」在於預設社會中可能已經有或將來可能會產生的問題,但前提不以限制人民的更多自由為限,否則失其正當性)。這或許也是何以「法學」不全然是社會「科學」的緣故,因為其中也蘊藏了對「人文」的哲學關懷及道德意義,同時應兼具後驗及先驗的層次。

這其中,政府(行政機關)是退後的(step back),至多只扮演著「觀察思辨過程」和「提供辯論場域」的被動角色,但是卻不因此可以忽視「非主流養育者」的「消極自由」(如不受其他原有政策排斥)和「積極自由」(參與修補既有政策闕漏的機會)。話雖如此,這幅貌似在論理上編織美善的人權圖像卻屢屢被挑戰,既便在「自由、民主、法治、多元、寬容、先進、發達」的任何符合西方典範的「國家-社會」中,都仍然可能有「疏漏」的時候,好比前面提到「兒少保護的極端保護觀」中是否容許「實踐多元情慾的養育者」或「擁有多元情慾的被養育者」的存在?

此時,所謂「人權」對抗的究竟是誰?這是人權法「當時」(後二戰時期)所考慮不到的,因為相關規範架構被建立時,假設了能剝削人的只有國家,所以它假設「人權」對付的是「不具民主正當性的」或「濫用主權能力的」國家,但若回到那個極端的例子呢?當國家只剩皮囊的時候(比如正在同時(替/與)IS承受報復的敘利亞)或是假裝被動的時候(比如受到人民/國際共同召喚的法國),「人權」消失了,一下子無用武之處了,因為「符合剝削者要件」的國家隱形了:敘利亞「被迫」消失了、法國「選擇」消失了。

一下子,變成了「雖然受驚但迅速恢復理性的法國人及其他全體人類」與IS之間的戰爭,這早已遠遠超過了傳統國際(人道/人權)法的想像,但這也不是新鮮事,後911時代的「美國人v.蓋達組織」就來過一次了,當時的人權(法)學者只能針對非參與戰鬥的平民、戰俘、恐怖份子嫌疑犯的「生命、安全、自由」等權利侵害提出批判,關於背後資源剝奪、文化汙名等攸關正義的問題及其脈絡通通不見了,都留給了其他領域的人去討論,或追根究柢只能拿出「文化相對論」來撐一會兒。

不過,不管「普世價值的假設」或折衷後的「相對普世性」(relative universality)都無法說明為何「人權學者」不用置疑「仍然支持全球化時代的自由市場、國家疆界及主權的僵化、民族自決的外部效果(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被人權公約明示剝奪、人權滿足義務得以『漸進實現』(progressive realisation)」等設定,我不禁再想,到底國際人權法,強調的是「國」際還是「人」權?尤其當我們都從後二戰、後冷戰等歷史進程中學到:咦?原來「人權規範及其向度是可以不斷長大、擴張的」,那為什麼「類似的人權侵害」事件還會不斷重覆上演,只是A主角死了、B又上身、C再復活。

也看到有同學在討論最近Slavoj Žižek與Sam Kriss之間關於「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的辯論;還有Judith Butler最近來自巴黎的「感慨」:安/危之際,我們怎麼看待哀慟與恐慌?如同他曾經自問自答過的:誰的生命會被認作是可慟的(grievable)、值得被保護的?誰是應該被榮耀的權利主體?而我們的答案,所牽涉的情感是怎麼被管控?這巧合地與我之前對於「『恐怖』的差別/『暴力』的無差別」的提問/討論有些相互呼應。

又好比Leon Trotsky說的群眾(人民)角色被貶低了(belittles the role of the masses)因為就算俄國的社會革命黨(Socialist Revolutionary Party)及其前身民意黨(Narodnaya Volya/The People’s Will)再怎麼採取個人的恐怖行動來對付沙皇,也無法產生任何具有社會重要性的結果,因為即便恐怖行動成功了,使統治的、宰制的階級陷入的混亂也只會是短暫的,當意識型態的巨靈不會因此停止運作,但該混亂卻是對群眾的小看,只滿足了「復仇情緒」卻失去「引導、增強群眾對不正義感到義憤」的契機。

「為何而戰?」、「為誰而戰?」、「戰誰?」等問題都同時挾持了人民的情感與理性,還有身為「我族」與「他者」之間的反身對照,彼此像面哈哈鏡,「我恨你的歪曲」卻無法否認我們是同一類人。「一元下的多元」、受限「現代國家」想像的「超國家力量」(不管是恐怖主義、資本主義、帝國主義,甚至同志平權運動,或當今人權理論的面貌)原本都像顆未爆彈,可是現在:要~爆~囉!「西方的『容忍』,無法容忍『不容忍』」,反而被一針見血地點出「多元文化主義」中普世話術與統御方式。

讓人不禁在反思「何以國家作為主要行為者?」和「主權概念僵化是否有害於實質民主和人權的內涵?」的同時,也會懷疑「國際法(是否)根本自始欠缺『規範典範』之正當性?」的問題。如果能像智慧型手機一樣zoom-in來看,彷彿時時都有大事發生;可如果zoom-out的話,整個時間軸就像靜止了一樣,而奇妙的是後冷戰時期的「國際法發展猛衝、迸發」的現象,竟然只維持了二十年(1991-2001),然後被蓋達(某程度上)再打回原形。

至此就一直處於一個「類冷戰」的狀態了,只是從俄美雙極(國/政治-經濟意識型態)惡鬥變成了由各個自詡現代文明的族群/社會/國家(儘管也相互牽制)構成一個「適格人類的整體」v.屬於前/後現代的「不適格人類的整體」(唔?前/後現代人被歸類在一起了)。唸國際法,唸到像我這樣無比焦慮的人,應該不只我一個吧?!決定在「可以不用白話文書寫」的空間中留個後記,然後再也不關注此事;眼前,還是先堅持實用主義流派的觀點(普世價值作為一種策略/規範效力作為一種手段)來完成剩下的論文就好。

(竟然有)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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