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最近好多人問我一個問題,就是何謂「性權」;又,它(們)跟「性解放」運動有什麼關係?以下比較接近一種立場(畢竟運動策略歧異,各花入各眼,每個人的解讀可能也不盡相同),因此就不附上詳盡的引註,請當作類似讀書後的心得感想。

性權(sexual rights)要從兩個層次來理解。這裡的sexual是sexuality(而不純粹是sex)的形容詞,包涵了所有與「性」作為一個人的特質或主體性(characteristics/subjectivity of personality),而不只是一種分類(如生理上的性別(sex))或行為(如交媾)。它主要涉及(以當代社會科學的發現而言)兩大面向,包括與外在世界(exterior realm)有關的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性偏好(sexual preference)、與性有關之慾望(sexual desire/eroticism),以外涉及個人內在範圍(interior realm)的性別角色(gender role)、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性別表現(gender performativity)等等。

因為中文比較沒有這個概念(平心而論,這種探究也是源於西方,後面再解釋為什麼),這也是為什麼sexuality studies跟gender studies在中文世界裡會翻成「性/別」研究,主要是中文原本並無細分的情況。

為何在西方世界這件事那麼重要,主要是因為基督教義/資本主義建構出來的社會對於「性」是壓抑的(無論先天/後天),為了追求社會進步,於是抑制個人慾望;另一方面,因為理性主義的崛起,人們一度認為性行為與性慾望是可以分開的,前者肯定有其生理上之意義(比如演化、繁衍等),所以在西方,早期是將sexuality/eroticism分別討論的。

反之,可以想見中文地區的文化中比較沒有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的「食、色,性也」已經把「性/慾」混同了,而「慾/望」又被視為人之所以為人之本性(「人性,本善/惡」),所以儒釋文化對於「性行為」或「性別展演」本身是相對上較為包容的,但又講求一切應符合禮教(行為表現方面)或修身養性(慾望產生方面)。【註:前者多半是男尊女卑的,因此對於女性角色(不一定是生理女性)的限制較為嚴重,而後者則是追求「去建構」,因此已經假設「性,非本性」的無我可能;至於道家的詮釋,則遠比這兩者「放任」。】

因此,在西方,「性/別」成為不可做的事,而在東方(不包括複雜的伊斯蘭),「性/別」比較像是不可說的事。以上,我會不會「合先敘明」太多?

回到「性權」本身,為什麼我說可以分成兩個層次,因為針對與外在世界互動的部分,它涉及「自主」與「隱私」,而個人內在世界的小宇宙,反而涉及「社會秩序」與「法律穩定」。比如說,同性戀對社會的影響其實不大,所以關於其討論都在「道德面向」(因為理性主義相信「性/慾」是有功能性、有意義的),而跨性別的爭議其實不在自我,反而都在「社會面向」(因為現代主義對「性/別」展演是有一定的期待和要求的)【註:理性主義是規範式的(normative),假設人的理性是使之與動物有別的理由,而現代主義是一種描述性的(descriptive),闡釋現代社會應有的面貌。】

所以性權本身,作為「性解放運動」之目標,希望能夠鬆綁外在世界之約束並且肯定內在世界之發展。我自己的理解是,「性權」是一個社會化後的人權(如同核心/邊陲人權那種分類),一來,它是為了回應當今充滿壓抑且限制的社會結構(殖民時代、全球化後,更是,因為西方對全世界的影響無遠弗屆);二來,它是為了倡議人類多元面貌發展的可能性。

因此,把「性權」放在人權的脈絡中,的確就是其他基本人權的「性/別/慾化」(sexualised/gendered/eroticised),它預期打破「以具規範性且描述性的『性/別/慾』所建構出來的假設」,一言以蔽之就是「異性戀+順性別+合乎規範的慾望」霸權(heterocisnormative hegemony)所訂下之要求,人們認為它不但限制了個人的「順『性』發展」(至於是先天「性」還是後天「性」並非重點,就像尊重他人無法選擇的「族裔膚色」或其對於「宗教信仰」之選擇一樣;反之,都有可能構成歧視),我們當然也無從驗證這樣的權力關係是否真的是造就社會進步的元素。

進一步而言,其實性權(sexual rights)跟障礙者權利(disability rights)蠻類似的(為何障礙者權利不能用disabled這個「形容詞」,只因為disabled rights會變成p.p.(rights that are disabled),反而更奇怪),因為這套權利都是為了對抗「自恃『正常』、『健康』、『道德』的人」所建造出來的「有障礙空間」,包括了有形、無形的歧視。前者可能是法律上的直接限制、友善場域的不足、次等公民的社會氛圍,而後者則是往上追溯或向下衍伸的汙名化現象,例如「責備」和「偏見」的異樣眼光或詭異的「憐憫」和「寬容」態度,再再都突顯了「待解放」的事實,因此我會認為它是一「組」社會化後的權利。

另一點要補充的是,由於生技醫學的發展,所以這個世界會矢志終有一天要終結一切「疾病」(diseases)和「障礙」(disabilities)(姑且不論它們是否承認社會性(或心因性)的「精神/心理」失能),但這也是為何會催生出極端的優生學或高度醫療化的社會。不過,這點與性權運動的思維不太一樣,後者在這個討論中,又會更類似於「文化權」(cultural rights),畢竟科學仍然無法證明「性/別/慾」是天生獲得或後天習得的,因此它更強調的是「多元」(diversity)與「共存」(coexistence),即便它只是一種屬於少數人的弱勢文化,在「認同即是信仰,行為便是實踐」的推論下,霸權文化都必須認識到邊陲文化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所以我總是將「性權」的規範範式(normative paradigm),包括權利主體、權利內容(組)、權利/義務關係,理解成障礙者(或弱勢者)權利(比如disability (minority) rights)加上文化(集體)權(cultural (collective) rights)的綜合體,會比較好處理接下來的問題,畢竟並非沒有可援用或可參酌的規範體系,所以我並不認可原(再)創一個新體系的說法,也拒絕太狹義的認定「性權」即「交媾權」,因為本質上並非如此。

綜言之,放在國際人權法既有的語言框架中,性權則亦是「性/別/慾弱勢群體的權利」(rights of sexual/gender/erotic minorities),也是「與性/別/慾文化相關的權利」(sexuality/gender/eroticism-related cultural rights)。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每個人(不一定要是相關少數群體的人),都可能是倡議者,也是權利主體,只要個人「關於性/別/慾望的角色、氣質、展演、實踐」之自主性或主體性受到壓抑或宰制,則都應該有機會自「自身」或「社會」中釋放,這才是「性解放運動」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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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