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先前研究案《心理健康與人權》中總則內容的分享
這次想要介紹的是分則裡,我其他部分的研究成果
包括各特定議題中,公約與心理健康人權的連結
且關注社會中較為弱勢且邊緣化的特定群體
因為心理健康的議題在這個社會中已經被漠視太久
很多人都不覺得與自己有關,甚至連政府也不算重視
所以希望能藉這個機會為心理健康正名
以提升週遭的人對於心理健康人權的意識。
(礙於格式線輯困難,相關註腳就都不附上了)

‧。‧salud mental。‧como‧。un derecho humano‧。‧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係聯合國大會1979年所通過之關於婦女權益保障及促進兩性平等之國際公約,隨後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7個國家簽署加入。CEDAW的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2006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後,自2012起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CEDAW規定,每4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

  CEDAW於我國國內法化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其中,CEDAW指出「雖然男女的生物差異可能導致健康狀況的差別,但也有部分社會性的因素,對男女的健康狀況產生決定作用;這些因素在婦女相互之間也可能有所差別。因此,對於弱勢和處境不利的婦女群體,應特別重視其保健需求與權利,如:移徙婦女、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的婦女、女童和高齡婦女、賣淫婦女、原住民婦女,以及身心障礙婦女。」可見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第28號關於健康權之一般性建議,第5、6、12、15、24、25、29及31段,以及第27號關於高齡婦女及其人權之一般性建議中,更提及與其心理健康人權相關之部分。(表格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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