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先前研究案《心理健康與人權》中總則內容的分享
這次想要介紹的是分則裡,我其他部分的研究成果
包括各特定議題中,公約與心理健康人權的連結
且關注社會中較為弱勢且邊緣化的特定群體
因為心理健康的議題在這個社會中已經被漠視太久
很多人都不覺得與自己有關,甚至連政府也不算重視
所以希望能藉這個機會為心理健康正名
以提升週遭的人對於心理健康人權的意識。
(礙於格式線輯困難,相關註腳就都不附上了)

‧。‧salud mental。‧como‧。un derecho humano‧。‧

  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之規定,可知為實現人民可能達到最高標準之心理健康,國家應採取之必要步驟,包括「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第2項第2款)及「預防、治療及控制各種職業病及其他疾病」(第2項第3款),並「創造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到醫藥服務與照護之環境」(第2項第4款)。從這幾款規定中都能確認「健全的職場環境」對於個人滿足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即便是從公共心理衛生的角度切入,都可以發現在「社會與經濟情境之層次」亦相當重視工作環境的風險因素,且「生命歷程方法論」(life-course approach)中在成年人的階段中,更強調了對於個人心理狀態最重要之決定要素是為「工作與生活間的平衡」。進一步而言,事實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第2項即規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just and favourable conditions of work ),其中包括安全健康之工作環境(safe and healthy working conditions)。

  再按WHO對於心理健康促進及保護策略的理論及證據基礎,其中關於「協助家庭與社區環境」之策略目標,其認為得以滿足基本決定因素(underlying determinants)的一項重要之干預手段,即是協助提高就業機會,並提倡建立一個安全且支持性的工作環境,包括壓力管理與諮商機制、無障礙工作空間等。由此可知,不論係從人權規範或公共衛生的理論來看,「職場或工作環境深刻地影響受僱者或勞工心理健康安適與否之狀態」這個結論都是相同的。這裡所謂「心理健康安適與否之狀態」,依實證研究之結果,職場社會心理之「決定因素」及其附隨之「心理健康風險」(risk factors),包括:失業(包括聘雇不穩定)、低收入(包括收入不穩定)、長工時、工作量負荷大、輪班制度、夜間工作、出差、工作缺乏自主性、職場人際關係、職場暴力與霸凌、工作與家庭間之衝突;而相關風險即為:行為改變(抽菸、提神物質、藥物、飲食行為)、睡眠障礙及剝奪、心因性消化系統問題、心因性生殖功能損害、焦慮或憂鬱、過度疲勞,及其他因精神不濟或精神不集中所生之職業災害。

  關於職場安全及健康之權義關係及其規範內涵,必然得參考ILO關於職場衛生及安全之規定,依《國際勞工組織憲意》附件之《關於國際勞工組織目標及目的宣言》(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 Aims and Purpo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即《費城宣言》(Declaration of Philadelphia)第三條之規定,即確認ILO的一項鄭重義務係為達到充分保障各行各業勞動者之生命與健康(adequate protection for the life and health of workers in all occupations)(第g項)。事實上,自ILO建立以來,到目前總共通過了190個國際公約,其中包括8個為基本公約(fundamental Conventions),不論批准與否即自動拘束所有會員國,及其他71個目前仍然有效之公約。

  這些國際勞動公約處理的議題非常廣泛,依主題分類包括:(一)個人勞動權(individual rights at work),主要涉及職場安全、薪資標準、工時、社會保障、免除奴役及童工禁止;(二)集體勞動權(collective labour rights),主要涉及參加工會、集體談判、罷工及組織管理中之直接代表權;(三)公平待遇權(rights to equal treatment),包括在可比較的情境中每個人的工作條件,以及對原住民社群及移民之特殊保障;(四)提升職業安全(promotion of job security),透過制訂資遣標準、保護破產員工、規範就業機構及促進就業機會;以及(五)6個要求政府透過行政機制以執行並提升勞動標準(enforcement and promotion of labour standards)的公約,諸如檢驗措施、資料統計、發展職訓計畫,以及相關立法前諮詢工會和受雇者的意見。此外,還有(六)12份關於海員權益的公約,出於海上工作的跨國界性質,以及(七)另外6份公約係關於漁業、林業、旅館業、護理、家務勞動等特別脆弱領域之勞動者。其中,與「職業安全及健康」(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直接相關的公約(共20個)。(不附表格)

  其他可能影響心理健康的相關的公約主題,尚包括「強制勞強」(共2份)、「童工及青少年保護」(共15份)、「就業機會與待遇平等」(共3份)、「促進就業及降低失業」(共7份)、「適當工資」(共6份)、「工時」(共23份)、「社會安全保障」(共22份)及「生產保障」(共3份)等,在在都與上述「職場社會心理之決定因素」中之失業問題、低收入、長工時、夜間工作、缺乏自主性、職場霸凌等密切相關。然而,這些主題雖然和心理健康具有相當關聯性,但從ICESCR的規範架構來看,它們又更符合第6、7條的「工作權」(right to work)及「與工作相關之權利」(rights at work)、第9條的「社會保障權」(right to social security)、第10條第2、3項的「婦女生產時之工作保障」及「兒童及青少年免受經濟剝削暨童工禁止」等規定所欲維護之核心價值,於是心理健康權在這些面向中則毋須過多置喙。

  至於與「職業安全及健康」有關之國際勞動權益公約中,與心理健康最直接相關且主要的條約法源,包括1981年的第155號公約《職場安全與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nd the Working Environment)、1985年的第161號公約《職業健康設施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及2006年的第187號公約《促進職業安全與衛生架構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al Framework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其中,第155號公約第3條第5項之規定即參酌WHO對一般健康之規定,定義「與工作相關之健康」(health , in relation to work),不僅指疾病或羸弱之消除,亦包括與工作安全及衛生直接相關(directly related to safety and hygiene at work),會影響個人健康之身體與心理要件(physical and mental elements affecting health)。(不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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