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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沒空咬文嚼字、留心遣詞,但急於屁搖的節奏…] 台灣凌晨時間,高穎超竟然傳給我一篇名為《「同性婚姻」入法其實是偽平權、偽公義的立法》的投書,說這篇文章是我的「守備範圍」XD(不想為其宣傳,所以就暫且不放連結了)。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相信一些基本邏輯還是應該有,下面看到有留言「對國際法庭判決清楚交代,同運人士隻手遮天,違背國際法庭判決,凸顯美國同運霸權主義」也是暈倒。對於他提出偽公義三方面,應該可以回應一下:

第一、兄弟/姐妹論:總的來說,其實我覺得委身相愛的兄弟或姐妹應該可以結婚才對,畢竟沒有異性間「優生學」(不論是否為偽科學)的窘境(即現今近親禁止的立法理由),這點真的很抱歉,需要異性戀自己起身對抗了。

再來,若同性婚姻入法不該排斥兄弟/姐妹結合,那異性婚姻是否也應該開放兄妹/姐弟?這可能也是異性戀要思考的,目前「近親禁止」的民法(甚至仍有刑法加以處罰之)是否符合公義?畢竟如上述,同性關係不太會產生遺傳問題,應該更有「鬆綁」的正當性。

又,「不該否定婚姻與性行為有一定關係」,所以任何共同居住者都「該享有額外稅務優惠和公共福利,以作鼓勵、支持或嘉許才是」,是嗎?是啊!這就是婚權運動重點之一,以鬆動國家與市場偏愛異性單偶、以生殖為目的(雖然實務上生而不養的情況也是時有所聞)的私產維繫、繼承制度。

第二、國際人權憲章論(seriously, again?):如文中所示,《世界人權宣言》或ICCPR都是把「家庭」(而非文中所稱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視為應受社會保護的「自然與基本單位」。而「沒有條約義務,不等於沒有人權」也是有嘴說到沒涎了。

姑且不論1948年、1966年的國際社會長怎樣(應該不用贅言,也想像得到當時還多恐同吧!),為何沒有「成員國在聯合國大會…據理力爭…要求修正呢?」為什麼呢?因為國際法不是這樣操作的啊!國際法是靠國家實踐跟法之信念來積累的,而有需要時,才會「法典化」。

如果作者是為了「真公義」,應該要支持同性婚姻入法,因為這可以創造屬於台灣的國家實踐與法之信念的證據,進而為國際人權法盡一點緜薄之力,除非作者的本義並非如此。歐洲人權法院的話...好像沒什麼好說的,已經屁搖好幾萬次了(不知道作者有沒有在看報或上網?)

第三、教育混淆論(what, again as well?):首先,教科書裡教授友善、平等、自由的性教育或性別教育,並非「混淆不清、混亂不妥的觀念」。(這似乎是最新的戰場,吵來吵去就是怕孩子太早開始性交?我不確定,但性早熟的原因是因為學校教到性器官跟人權嗎?)

其次,「同性性行為是美好、是沒問題的教導」也沒有問題啊!同性性行為真的很美好,可惜不是所有人都會受同性吸引。就像多數同志從小學習並試圖模仿「異性性行為是美好的」,我們父母也幾乎不曾「拒絕學校…灌輸這種洗腦教育」,卻只是讓同志反覆確認非異性的性吸引。

事實上,就如同文中自己提到的,聯合國教育權特別報告員(作者似乎很在乎聯合國系統內的發展)早在2010年的報告(A/65/162)提到,國家應「提供完整的性教育」,以對抗任何形式的「父權及對性的控制」( patriarchy and control of sexuality)。

所以在課程裡加入多元且有助防止校園霸凌(甚至來自家庭的暴力和偏見),其實才符合教育權的宗旨。另外的疑問可能來自於公約裡有給予家長「不同意公立課程」的自由,比如最近的新戰場:ICCPR第18條、ICESCR第13條。

那兩條中的確都有款項提到,家長得以自行選擇並提供特定宗教、道德教育,而國家應予以尊重,而「不得提供特定宗教的思想教育(甚至歷史XD,遠目去年的課綱微調案)」。由此可知,若要國家背書「因無法上天堂而應禁止多元性教育的世界觀」才是違反公約的。

這點可以看出人權公約對國家(乃至公共教育、課程內容)世俗化的要求,這不是我自己說的,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人權委員會1993年第22號一般意見書和經社文權利公約委員會1999年第13號一般意見書。此外,在家教育是被允許的,但「不得傷害受教權人的自由與身體」(愛注意喲!)。

最後,也希望教育工作者聽聽看教育部長在面對教改都多久了才突然「有疑慮」的家長團體時,他是怎麼說的:「教科書有同志內容 才能減少嘲笑、霸凌。」其實依性平法,性別多元課程的呈現,「20年來已有很長時間的脈絡發展」。(突然想到,其實可以放這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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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