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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婚姻平權出現一個要大不小的轉彎,空心菜私下指示支持蔡易餘提出的方案,不動《民法》972條裡一夫一妻條款,但增訂「同性婚約當事人為雙方」的條文。

乍看之下的感覺,我覺得這跟專法意思很像,因為「分項」表示不一樣,所以需要並列。換言之,「婚約」跟「同性婚約」在法律上仍屬不同事物/關係。

然後,新增條文,可能可以有兩種作法,一種是,直接寫「準用」其他有提到「婚約」的條文,表示「兩件事」用同一種方式處理。

不過新聞裡的內容是:「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所以應該就不是「類推適用」,而是專法的變形,只是不透過「立法」,而直接授權給行政機關處理。

不過,確切版本我還看不出來,所以不知道到底會怎樣,但在這個第三版本的框架中,還是把異性婚與同性婚切開成不同法律關係。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法規條文本來就可以再「分為項、款、目」。不過似乎沒有其他關於立法技術的規定可以參考。

我找到海巡署(?)的《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第2條第3項:「對同一事項,如內容複雜,或性質、 目的、法效、主體各殊,可分項」,但同婚顯然不是因為條文太複雜。

但是因為我實在不熟悉國內立法技術的問題,所以我要再問問看其他人;但我記得尤美女在【有話好說】裡有提到可以妥協成增列《民法》972條第2項。

不過,他的版本裡有在第971條姻親通則增設「平等適用」的原則性條款,但新聞裡也提到蔡英文告訴法務部,「反對平等適用條款」,否則又撕裂社會(again?!)。

法律固然是社會事實的產物,尤其是《民法》,其第1條也表彰了「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什麼是法理呢?

再說第2條也寫了「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當然同婚不是習慣,至少不是屬法的實踐,但能想見民法重「共善」。

政治妥協當然也是一種立場,但這個惟恐撕裂社會的妥協,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之上,不禁想問。是高於習慣的「共善」嗎?莫非同志仍舊不符善良風俗嗎?是訴諸公義的法理嗎?

在修法之前,需要什麼樣的不撕裂?怎樣的社會共識?《民法》是處理市民社會中所有人際關係的基本法,是屬人的,偏偏法律介入了,緊箍著「人—家—財—國—資本」的框架。

縱然如此,維繫著市民社會的根本精神,還是人與人之間的「誠實及信用」,否則第148條不會被稱作帝王條款。主流社會對待少數群體,難道能不以此作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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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