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Q: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cul,以下稱HRC)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旨在「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嗎?

A1簡答版:是,也不是。原本該決議草案就擺在那了,但以烏拉圭為首的許多國家提案新增「多種家庭形式存在」的文字,在程序上被杯葛了,因此保留了原來的版本,即與上開文字無關的決議。過程中,的確出現了拒絕明文承認多元家庭的插曲,但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而只是肯認了家庭的社會價值。

A2詳答版:當年正值國際家庭年廿週年,HRC想要celebrate一下這樣,肯認了「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基本單元,應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也重申各國有義務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提及了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等家庭中的弱勢成員。

該決議更針對兒童的權利,確認家庭負有「撫養和保護兒童」的主要責任,讓孩子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atmosphere of happiness, love and understanding)中成長,並得以順性發展(這個…果然是前言XD)。

Anyway,以一份國際組織的決議文來說,以上是宣示性條款(即動詞變化-ing/-ed)的部分,而具有執行力的部分(即第三人稱單數-s),則只有提到之後要續開相關議題的小組會議,並要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之後提交相關報告。

這項決議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同性婚姻)無關。唯一有連結的部分可能是各國保護所有人家庭權的義務,還有家庭應讓所有兒童(不受歧視地)在上述那種氣氛中長大,以充分且和諧地人格養成(full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ir personality)。

既然如此,為什麼那麼多同志團體為了決議結果氣餒呢?因為他們原本對烏拉圭等國的共同提案(加上「多種家庭形式」的字句,而不是「同性結合關係」喔~)寄望太深,但後來遭到俄國程序性否決,即不排入會期,甚至未經辯論。

不過,基於上面的討論,該決議中的確沒什麼好反對的內容,至於最後為什麼還是有14票反對、6票棄權、1票未投票(古巴)呢?外交不就這麼回事(這部分就跟法律無關了):有可能你的提案不被討論,還甘拜下風,轉去支持原封不動的草案嗎?

謠言認為該決議「挫敗了同運議程滲入國際法的進程」,但:

一來,國際法的主要法源是國際條約(treaty)和國際習慣(customs),比如中正大學財法系曾品傑教授在今天(11/24)公聽會也提到的,「決議沒有國際法效力」(怎麼那麼巧,剛好聽到,或許是神的旨意XD)。

二來,目前聯合國裡的性/別平權議程,重點在反暴力、反歧視性措施,其實主要還是除罪化和去病化,關心同運的人可以參考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其他決議(http://www.ohchr.org/EN/Issues/Discrimination/Pages/LGBTUNResolutions.aspx)。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的同運團體根本還無能為力「入侵傳統家庭」。

事實上,就如同謠言後來自清的,「鞏固傳統家庭」是記者自己加上去的。烏拉圭等國的提案文字,也並沒有要否認家庭、人權、兒童之間的關係,甚至沒更動「家庭的定義」。最後的決議文,則是連文化、傳統都沒提到,當然也沒有同性婚姻,何來反對或肯定。

反倒是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準時交出的調查報告(A/HRC/31/37)中表示,主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肯認「家庭」概念是多元的,各地都不一樣。

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委員會,則要求各國政府特別保護弱勢家庭、家庭中弱勢成員(包括性/別少數),並多次敦請各國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如此重要的整理文件,可惜不受謠言青睞。

至於謠言中認為日、韓代表支持烏拉圭等國的提案,「暗示了同運菁英滲入日韓政府高層的狀況」或「討好支持同運的國際公司」,這點可能腦補過頭了。應該就只是因為日、韓與歐美關係較好,它們也不可能與中俄聯盟,一種國際政治的表態而已。

不過,就如同謠言本身提到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會議本來就是充滿角力的場域(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https://plainlaw.me/2016/10/27/unhrc/)。

啦哩啦囃,相信大家應該能輕易闢謠了吧?讓我們來練習解題吧,就用台灣守護家庭小編的《簡評》來練練手:
1. 「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結果『可知』,同性婚姻並非普世人權,同性婚姻在國際上仍不具普世人權地位」?

錯,因為決議根本沒提到同性婚姻,如何可能「由…可知」,但決議文的確有強調家庭中的弱勢成員的人權應受保障。

2. 「依據決議內容,同性雙親無法給予兒童自然的教養成長環境,國家並無保障同性家庭的義務。『反之』,國家有扶植傳統家庭( 一夫一妻)教養、照顧兒童功能的義務」?

同上題,但決議確實有強調「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的成長環境,讓兒童順性發展的重要性…至於那個「反之」,則與前段根本無關(家庭又不是產業,還扶植勒!XD)

3.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已』決議,不更改家庭定義,且明言該決議不違反兩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維繫傳統家庭並無歧視的問題」?

4. 其實…真的沒有人要修改家庭定義,所以沒有「已」或不已的問題。決議也沒提到該不該「維繫」任何形式的家庭;國家的義務是保護社會的基本單元——「家庭」(that’s it!)

/// 這是為【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寫的草稿,不知道會不會被採用 ///

最近一群關心婚平進展的朋友,辛苦地搞了一個【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但謠言真止於智者嗎?我越來越不覺得,除了我不確知何謂智者外(是指理性、倫理,或什麼?),我覺得謠言可能是言論自由的必然產物,在言論市場裡打滾著、被販賣的擬真訊息。

換句話說,謠言止於沒有言論自由,但後者代價實在太大,所以沒有必要為了擬真的存在,而放棄追求可能同時存在或將會出現的「真—真」(不是珍珍XD)。看完了公聽會的轉播,其實很平靜,卻在睡前,讀到這句話,讓我想了很久很久,應該用什麼心情應對?

  A tyrant institutionalizes stupidity, but he is the first
  servant of his own system and the first to be installed
  within it. Slaves are always commanded by another
  slave. Here too, how could the concept of error account
  for this unity of stupidity and cruelty, of the grotesque
  and the terrifying, which doubles the way of the world?
  Cowardice, cruelty, baseness and stupidity are not
  simply corporeal capacities or traits of character or
  society; they are structures of thought as such.

  (Gilles Deleuze, Difference and Repetition, p. 151)

實在沒有力氣展開這句話,但我想,我們在對抗的其實不是謠言,而是一種傾向謠言的態度和性格,是什麼使人追求謠言?是因為擬真太真,又或者擬真對某些人來說,其實是「真—真」,有「真—真」嗎?若有,則須了解的是傾向擬真的想法;若無,則溝通必須繼續,因為當全部都是擬真時,靠得就是價值和市場了。

昨天那篇文章出去後,我破天荒地回覆了一些乍看之下來鬧的留言,因為就是想探究這個,我想盡量去體會是什麼心情,會使人不願意傾聽,或一廂情願覺得受害。「我不覺得生育、愛情是婚姻本質」這個想法,是經驗、推理,還是真相?我只能「不覺得」。

「道德觀」可能也不是,因為現代社會裡的是否可能有一致的道德觀,也很難說。而道德觀與道德又可能是兩回事,後者似乎應該是更中性、客觀的價值判斷,而非個人詮釋後的主觀想法。但我仍斷言婚姻可能根本沒有本質,而只是為了組成或維繫家庭而存在,所以才會說結婚是「成家」,這是語言上的推論。所以可能更有探討意義的是家庭的本質。

上文中,我用「霸權」這個詞,並非絕對負面,只是強調「因多數而主流,因主流而優勢,因優勢而理所當然」的結果,只是在婚姻的情況中,是由異性間的性與伴侶文化獲得了這個地位。不能否認,同婚支持者對其他相對弱勢的人,可能相較社會中不熱衷結婚或結不了婚的人,也佔有了這個位置,所以要看討論的變數為何?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全站熱搜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