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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期《苦勞網》的電子報,裡面有好幾篇文章是在反思
【婚姻平權】運動與打破性別歧視的核心價值似乎有悖(分別
是《DOMA違憲,不代表美國同性伴侶能大獲保障》和《婚權
無法解決的同志困境─為何我反對婚權平等運動?》),我
相信有很多人跟我一樣初次閱讀後是看不太懂的。
關於這點,其實我很久以前也想過,因為骨子裡我是反對婚姻
制度的,我甚至從不覺得婚姻是所謂的「人權」(儘管UDHR
有將其列入),但就像一種經驗法則(rule of thumb)一樣,
先爭取某種特定制度下的平衡,才能再透過制度去矯正社會中
的刻板印象,跟早年的同性戀去疾病化或近期的愛滋病患去汙
名化等社會運動一樣,要改革延襲社會風氣制度化的產物,改
制度絕對會比直接改變所謂的善良風俗快,但這是必然且無害
的唯一途徑嗎?
我提出的問題追根究柢來說,就是在問:作為一項透過法律保
障的社會制度,其本身享有的優惠和補貼,是否有可能就是歧
視現象的根源?那麼就算有天同性婚姻合法化了,是否也可能
變相成為邊緣化其他跨性別者或多重性別人的主流社群?這樣
下去,不就永遠都會有新的族群和打不完的平權戰爭?另一個
命題是:究竟,為什麼要「結婚」?如果是為了愛與承諾,或
建立家庭那般純粹,那優惠和福利補貼等措施存在的正當性是
否不存在?
無法否認的是這的確是一個必要的階段性任務,但這又讓我回
想到我在大學時期為了做專題讀過的幾本書,其中論述到「歧
視(discrimination)的源頭是區別(distinction)」,當然
也有人主張是差異(differentiation),但我覺得不合邏輯,
因為先天差異是無法否決的存在,否認差異的同義詞就是支持
同化,而定義同化的模型會是更根本的歧視。因此,打破歧視
的終極目標應是解構(deconstruct)區別的概念,而不是建構
(construct)甚至強化(consolidate)區別的存在,這也是
人權理論中的「不歧視」(non-discrimination)與「平等」
(equality)兩大原則最大的不同。
前者承認區別的存在但否定其作為任何權利限制的正當性,但
反效果是加強了區別的存在,因其目標是包容(tolerance),
而手段為一般化(generalization),以達到「大家都是一樣
的」的表相。後者的目標是共存(coexistence),因其雖承認
差異的存在,但否認了區別的必要性,最終的結果是無差,也
就是個人化(individualization),本質上其實是「每個人仍
然都不一樣」。
兩者的方法論也因此大相逕庭。前者需要先找出社會中的族群
區別,然後合理化(justify)該區別是不正義的(unjust),
才能進一步禁止該區別,這也是目前LGBTI社群在做的工作,
希望所有的性別歧視都能比照女性歧視、種族歧視的對待,畢
竟先求有、再求好;而後者根本認為區別不應存在,但就現實
面而言,社會大眾的反應往往不如預期,因此容易只治標、未
治本。
當然人權理論也承認所謂「平等」是相對遙不可及且空談的,
所以接受以「不歧視」先作為中、長程目標,但惟恐如同早期
的黑人運動幫不了白人主流社會裡的拉丁裔和華人,就像女性
主義的擡頭卻支持不了其他少數性別的族群,只有完全消滅種
族主義跟性別主義才有可能達到「人人平等」的情況,而這也
是那兩篇文章丟出的思考方向,希望樂觀的前景不要變成另一
種對他人的壓迫。
啦哩啦雜地談了一堆象牙塔的論述,其實我想澄清的是我們所
謂的【婚姻平權】其實是【不歧視婚姻】本身(as such),
最後才可能再進一步爭取適用上(as applied)的【婚姻不歧
視】。簡而言之,就是婚姻制度不應排擠任何人的參與(當然
這是以「婚姻為一個家庭的基本要素」的假設為前提),而婚
姻制度更不應該成為不參與的人的社會壓力源,甚至是法律適
用後的歧視對象。
【婚姻平權】運動與打破性別歧視的核心價值似乎有悖(分別
是《DOMA違憲,不代表美國同性伴侶能大獲保障》和《婚權
無法解決的同志困境─為何我反對婚權平等運動?》),我
相信有很多人跟我一樣初次閱讀後是看不太懂的。
關於這點,其實我很久以前也想過,因為骨子裡我是反對婚姻
制度的,我甚至從不覺得婚姻是所謂的「人權」(儘管UDHR
有將其列入),但就像一種經驗法則(rule of thumb)一樣,
先爭取某種特定制度下的平衡,才能再透過制度去矯正社會中
的刻板印象,跟早年的同性戀去疾病化或近期的愛滋病患去汙
名化等社會運動一樣,要改革延襲社會風氣制度化的產物,改
制度絕對會比直接改變所謂的善良風俗快,但這是必然且無害
的唯一途徑嗎?
我提出的問題追根究柢來說,就是在問:作為一項透過法律保
障的社會制度,其本身享有的優惠和補貼,是否有可能就是歧
視現象的根源?那麼就算有天同性婚姻合法化了,是否也可能
變相成為邊緣化其他跨性別者或多重性別人的主流社群?這樣
下去,不就永遠都會有新的族群和打不完的平權戰爭?另一個
命題是:究竟,為什麼要「結婚」?如果是為了愛與承諾,或
建立家庭那般純粹,那優惠和福利補貼等措施存在的正當性是
否不存在?
無法否認的是這的確是一個必要的階段性任務,但這又讓我回
想到我在大學時期為了做專題讀過的幾本書,其中論述到「歧
視(discrimination)的源頭是區別(distinction)」,當然
也有人主張是差異(differentiation),但我覺得不合邏輯,
因為先天差異是無法否決的存在,否認差異的同義詞就是支持
同化,而定義同化的模型會是更根本的歧視。因此,打破歧視
的終極目標應是解構(deconstruct)區別的概念,而不是建構
(construct)甚至強化(consolidate)區別的存在,這也是
人權理論中的「不歧視」(non-discrimination)與「平等」
(equality)兩大原則最大的不同。
前者承認區別的存在但否定其作為任何權利限制的正當性,但
反效果是加強了區別的存在,因其目標是包容(tolerance),
而手段為一般化(generalization),以達到「大家都是一樣
的」的表相。後者的目標是共存(coexistence),因其雖承認
差異的存在,但否認了區別的必要性,最終的結果是無差,也
就是個人化(individualization),本質上其實是「每個人仍
然都不一樣」。
兩者的方法論也因此大相逕庭。前者需要先找出社會中的族群
區別,然後合理化(justify)該區別是不正義的(unjust),
才能進一步禁止該區別,這也是目前LGBTI社群在做的工作,
希望所有的性別歧視都能比照女性歧視、種族歧視的對待,畢
竟先求有、再求好;而後者根本認為區別不應存在,但就現實
面而言,社會大眾的反應往往不如預期,因此容易只治標、未
治本。
當然人權理論也承認所謂「平等」是相對遙不可及且空談的,
所以接受以「不歧視」先作為中、長程目標,但惟恐如同早期
的黑人運動幫不了白人主流社會裡的拉丁裔和華人,就像女性
主義的擡頭卻支持不了其他少數性別的族群,只有完全消滅種
族主義跟性別主義才有可能達到「人人平等」的情況,而這也
是那兩篇文章丟出的思考方向,希望樂觀的前景不要變成另一
種對他人的壓迫。
啦哩啦雜地談了一堆象牙塔的論述,其實我想澄清的是我們所
謂的【婚姻平權】其實是【不歧視婚姻】本身(as such),
最後才可能再進一步爭取適用上(as applied)的【婚姻不歧
視】。簡而言之,就是婚姻制度不應排擠任何人的參與(當然
這是以「婚姻為一個家庭的基本要素」的假設為前提),而婚
姻制度更不應該成為不參與的人的社會壓力源,甚至是法律適
用後的歧視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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