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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的我,在資訊爆炸的時光束中,收到了六千英哩外的情書:「就算分開的每一天,還有彼此在心裡撐,我想要你...好好的。」從台北到布萊頓,我感動地哭了,回覆著:「你是我的禮物,我也捨不得做你包袱」,然後感傷著又笑了。
轉過頭去,看見朋友分享了Hush的《同一個答案》:「就讓他們去猜,就讓我們愉快,有誰還能無視愛的存在?」彷彿同溫層的人們都在相互取暖著,我們淚流、痛快,盡力生活著,靠愛和信仰活著,偶爾會一直問(偶爾卻又忘了):這世界怎麼了?
聯合國的Free & Equal Campaign在訴諸了兩年的催淚訴求外,終於改變策略,在人權日(Human Rights Day)前夕(1950年起,聯大將每年的12月10日訂為人權日,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提出了「排擠的代價」(Price of Exclusion),務實且經過計算的。
第一個公開陰陽身分的華人—丘愛芝,他也是一名極積的性/別運動者,他說:「這是寫愛的不同風格,我們說字如其人,那不同的人不也有不同的表達愛的形式?今天是(世界)人權日,我說不論什麼樣的愛都是有力量的,但請把它用來利益眾生、消弭不公、延續和平。」
想起友人談起在國際NGO工作的為難處境;想起當時「入了國境不入家門」而現在不得不面對的家人;想起昨晚系上人權研究中心(Sussex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Research)舉辦的「人權辯論」,活動中每個人談起「難民」時的神情和口氣。
然後,也想起前天下午出門時,天邊那道完整奪目的彎延長影,幸運的不是因為看見彩虹,而是終於等到雨過天青—終於泥濘在乾凝,終於烏雲漸散去。
人權日,很難像在其他節日一般地說出:「Happy human rights day!」,因為我們鮮少在聽到「人權」的時候是開心的,因為它是突破框架的規範來源、是解消現狀的論述工具,是理想,更是幻象,是對現實的反動,對壓迫的抵抗。
人權之所以苦,正因為它是「身為人類的權利」(right),而不是「養尊處優的權力」(power);用rights對抗powers,不是為了奪利,是為了生存,用眾人的鮮血浴洗而出的「正確」矯正某些人繼承到的、前人創設的「錯誤」。有錯的不是那群「某些人」,而是那個錯誤。
駁斥「階級」(class)再現的真實,推翻「偏見」(stereotype)形塑的經驗,推翻「慣習」(habitus) 賦予的品味,就像跨性別倡議站的陳薇真忿忿不平地說著:「這類從經驗到話語的生產過程中,其主體性只是經由知識/權力的效果,卻將其自然化為證據。」
我們都是暴力的,我們的語言、判斷、聲調、肢體、念頭,往往都具有相當的暴力傾向,即使不一定真的傷到了人,但卻不一定不傷人,尤其當我們談起「他(們)」。
此時,「公平」跟「和平」是一樣的,人們只在多事之秋之際提起它...作為一種狀態,虛無的、極致的,但並非無意義的、狂妄的。相反地,它們往往表徵著最謙卑的嚮往,用最卑微的姿態,儘管表面上我們往往用力地裝作理所當然、氣極敗壞,其實是義憤填膺、莫可奈何。
理性上,我們不斷修補、創造、訴諸、推動「人權」的外貌和內涵,儘管手段隨著時間在改變,但目的是一樣的:「期待它越來越完善,而且有用」(不論我們是否同意「權利」這個用語)。然後反問「人是什麼?」「誰(有資格)是人?」「怎樣能(成為)人?」
感性上,卻是「愛」,愛從不像陶喆唱得那樣簡單:古今中外,人類總在學習如何去愛?什麼是愛?愛誰?愛了嗎?是否真有是非、有對錯、有黑白—溫柔卻排他的愛、無私而強硬的愛。
談尊重、企求尊重、逼著別人尊重,利用我們對「自由」和「幸福」的經驗,推及他者平等享有的想像,反之亦然。於是被開展了,一項無邊際、無止盡的計畫,試圖「打破」或「穩固」任何對公平或和平的「意識形態」—透過「愛」。
愛中有人性,有慾求有想望,有對強者的焦慮、對弱者的同情,有對未知的恐懼、對已知的誤解,但我們仍然談論「愛」,取代刺耳的「人權」—可是我們如何定義它?
似乎,反證它更容易些,如果我們覺得愛中應該有自由、有幸福,能創造追求和平、公平的機會。那我們能不能這樣說呢:受拘束的、不快樂的不是愛;暴力相向的、差別待遇的不是愛?
如果自己的愛使人感到壓抑、折磨、噤聲、害怕,那或許不是愛了。這麼一來,「追求愛」的過程中充滿矛盾、傷痛好像也突然說得通了,尤其當自己「不被愛」、「不能愛」的時候;有時候,我們甚至會困惑地想:「如果這就是愛?」「如果這都不算愛?」
有學者用「互惠」(reciprocity)理解人權,也有學者用「利他」(altruism)闡釋人權;如果用愛的語言來表達,我們是「希望你愛我,所以我愛你」還是「無論如何,我就是要愛你」呢?
「人權日」的存在,正好提醒我們,這個計畫沒有終結的一天;就像聯合國前秘書長Kofi Annan在2004年人權日致詞時說的:「人權日提醒我們,現時在我們的社區及全世界,還有持續的人權問題。要讓人權在全世界得以落實推行,還有賴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
有沒有可能有一天,「人權日」成為慶典、成為緬懷?那天的世界,或許就是哲人們口中的「烏托邦」(utopia)吧!有人說,「因為人性如此,所以沒有烏托邦」;我在想,是我們「假設」了人性(human nature),遷就了結構造就的人性,還是我們真心相信那是與生俱來的?
假如是「人性」造成社會如此,又為何還有那麼多總開心不起來、覺得綁手綁腳的「分歧者」(divergent)?再假如,就算當年的「人性」成就了現在,難道「人性」不是一直在改變著的嗎?然後問題又循環回來了:「會改變的,真的是天性嗎?」
關於人性的問題,當然永遠不會有確定答案,其實我們也不一定真的需要一個答案。無論如何,「改變」是可能的、也一直在發生的,就算是變遷的(transformed),甚至是演化的(evolved)—透過作為武器的「人權」以及作為鏡子的「愛」—向外突破、對內自省。
自1948年12月10日起,「人權」成了歷史的、政治的、法律的,它是道德良心的反饋,它是普世、永續的課題,除了批判政府對抗國家(作為永遠不滅的敵人),也必須繼續對僵固的社會、他人和自己進行解放。
談尊嚴與自由、幸福與正義、和平與公平或許太硬、太沉重,但讓我們至少談談愛,除了不被愛(undeserved/unfavoured)的人以外,這更是屬於「自以為有愛、能愛、被愛」的人日子...
轉過頭去,看見朋友分享了Hush的《同一個答案》:「就讓他們去猜,就讓我們愉快,有誰還能無視愛的存在?」彷彿同溫層的人們都在相互取暖著,我們淚流、痛快,盡力生活著,靠愛和信仰活著,偶爾會一直問(偶爾卻又忘了):這世界怎麼了?
聯合國的Free & Equal Campaign在訴諸了兩年的催淚訴求外,終於改變策略,在人權日(Human Rights Day)前夕(1950年起,聯大將每年的12月10日訂為人權日,紀念《世界人權宣言》的通過)提出了「排擠的代價」(Price of Exclusion),務實且經過計算的。
第一個公開陰陽身分的華人—丘愛芝,他也是一名極積的性/別運動者,他說:「這是寫愛的不同風格,我們說字如其人,那不同的人不也有不同的表達愛的形式?今天是(世界)人權日,我說不論什麼樣的愛都是有力量的,但請把它用來利益眾生、消弭不公、延續和平。」
想起友人談起在國際NGO工作的為難處境;想起當時「入了國境不入家門」而現在不得不面對的家人;想起昨晚系上人權研究中心(Sussex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Research)舉辦的「人權辯論」,活動中每個人談起「難民」時的神情和口氣。
然後,也想起前天下午出門時,天邊那道完整奪目的彎延長影,幸運的不是因為看見彩虹,而是終於等到雨過天青—終於泥濘在乾凝,終於烏雲漸散去。
人權日,很難像在其他節日一般地說出:「Happy human rights day!」,因為我們鮮少在聽到「人權」的時候是開心的,因為它是突破框架的規範來源、是解消現狀的論述工具,是理想,更是幻象,是對現實的反動,對壓迫的抵抗。
人權之所以苦,正因為它是「身為人類的權利」(right),而不是「養尊處優的權力」(power);用rights對抗powers,不是為了奪利,是為了生存,用眾人的鮮血浴洗而出的「正確」矯正某些人繼承到的、前人創設的「錯誤」。有錯的不是那群「某些人」,而是那個錯誤。
駁斥「階級」(class)再現的真實,推翻「偏見」(stereotype)形塑的經驗,推翻「慣習」(habitus) 賦予的品味,就像跨性別倡議站的陳薇真忿忿不平地說著:「這類從經驗到話語的生產過程中,其主體性只是經由知識/權力的效果,卻將其自然化為證據。」
我們都是暴力的,我們的語言、判斷、聲調、肢體、念頭,往往都具有相當的暴力傾向,即使不一定真的傷到了人,但卻不一定不傷人,尤其當我們談起「他(們)」。
此時,「公平」跟「和平」是一樣的,人們只在多事之秋之際提起它...作為一種狀態,虛無的、極致的,但並非無意義的、狂妄的。相反地,它們往往表徵著最謙卑的嚮往,用最卑微的姿態,儘管表面上我們往往用力地裝作理所當然、氣極敗壞,其實是義憤填膺、莫可奈何。
理性上,我們不斷修補、創造、訴諸、推動「人權」的外貌和內涵,儘管手段隨著時間在改變,但目的是一樣的:「期待它越來越完善,而且有用」(不論我們是否同意「權利」這個用語)。然後反問「人是什麼?」「誰(有資格)是人?」「怎樣能(成為)人?」
感性上,卻是「愛」,愛從不像陶喆唱得那樣簡單:古今中外,人類總在學習如何去愛?什麼是愛?愛誰?愛了嗎?是否真有是非、有對錯、有黑白—溫柔卻排他的愛、無私而強硬的愛。
談尊重、企求尊重、逼著別人尊重,利用我們對「自由」和「幸福」的經驗,推及他者平等享有的想像,反之亦然。於是被開展了,一項無邊際、無止盡的計畫,試圖「打破」或「穩固」任何對公平或和平的「意識形態」—透過「愛」。
愛中有人性,有慾求有想望,有對強者的焦慮、對弱者的同情,有對未知的恐懼、對已知的誤解,但我們仍然談論「愛」,取代刺耳的「人權」—可是我們如何定義它?
似乎,反證它更容易些,如果我們覺得愛中應該有自由、有幸福,能創造追求和平、公平的機會。那我們能不能這樣說呢:受拘束的、不快樂的不是愛;暴力相向的、差別待遇的不是愛?
如果自己的愛使人感到壓抑、折磨、噤聲、害怕,那或許不是愛了。這麼一來,「追求愛」的過程中充滿矛盾、傷痛好像也突然說得通了,尤其當自己「不被愛」、「不能愛」的時候;有時候,我們甚至會困惑地想:「如果這就是愛?」「如果這都不算愛?」
有學者用「互惠」(reciprocity)理解人權,也有學者用「利他」(altruism)闡釋人權;如果用愛的語言來表達,我們是「希望你愛我,所以我愛你」還是「無論如何,我就是要愛你」呢?
「人權日」的存在,正好提醒我們,這個計畫沒有終結的一天;就像聯合國前秘書長Kofi Annan在2004年人權日致詞時說的:「人權日提醒我們,現時在我們的社區及全世界,還有持續的人權問題。要讓人權在全世界得以落實推行,還有賴我們每一個人的努力。」
有沒有可能有一天,「人權日」成為慶典、成為緬懷?那天的世界,或許就是哲人們口中的「烏托邦」(utopia)吧!有人說,「因為人性如此,所以沒有烏托邦」;我在想,是我們「假設」了人性(human nature),遷就了結構造就的人性,還是我們真心相信那是與生俱來的?
假如是「人性」造成社會如此,又為何還有那麼多總開心不起來、覺得綁手綁腳的「分歧者」(divergent)?再假如,就算當年的「人性」成就了現在,難道「人性」不是一直在改變著的嗎?然後問題又循環回來了:「會改變的,真的是天性嗎?」
關於人性的問題,當然永遠不會有確定答案,其實我們也不一定真的需要一個答案。無論如何,「改變」是可能的、也一直在發生的,就算是變遷的(transformed),甚至是演化的(evolved)—透過作為武器的「人權」以及作為鏡子的「愛」—向外突破、對內自省。
自1948年12月10日起,「人權」成了歷史的、政治的、法律的,它是道德良心的反饋,它是普世、永續的課題,除了批判政府對抗國家(作為永遠不滅的敵人),也必須繼續對僵固的社會、他人和自己進行解放。
談尊嚴與自由、幸福與正義、和平與公平或許太硬、太沉重,但讓我們至少談談愛,除了不被愛(undeserved/unfavoured)的人以外,這更是屬於「自以為有愛、能愛、被愛」的人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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