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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世界人權日】,今年也恰好是《維也納宣言暨行動綱領》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這個重要人權文件通過的20週年,所以聯合國也整理了一系列
自1993年【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設置以來
在過去的20年中所實現之20項最重要的人權成就:
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Ö
1. 經濟、社會、文化、公民與政治權利與發展權都被公認為
所有人無區別普遍具有、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的人權
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與平等(equality)原則
已逐漸被承認為國際人權法基本原則和人類尊嚴的重要部分。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生效
其關於個人申訴之任擇議定書於2013年生效
監督《公約》落實情況的委員會於1985年成立
一名「文化權利領域特別報告員」於2009年就任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生效
人權委員會(HRC)負責監督實施情況
第一份有關個人申訴的議定書於1976年生效
第二份有關死刑廢除的議定書於1991年生效
2001年各國領袖在南非通過《德班宣言和行動綱領》
旨在打擊種族主義、歧視、仇外和其他不容忍之現象
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份《發展權宣言》
一個政府間工作組也於1998年隨之成立
2. 人權已成為有關和平、安全和發展的全球對話中之核心內容。
和平與安全、發展和人權是聯合國的三大支柱
將人權整合到維和行動中加強了聯合國和平特派團
在預防和回應人權侵犯問題方面的準備
例如安理會決議日益傾向於賦予維和行動人道干涉之性質
截至2013年,維和行動中共有15個人權性質的任務
3. 新人權標準(new human rights standards )
以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
並在履行國際人權條約方面有顯著進展。
人權條約機構是獨立專家委員會
負責監督核心國際人權條約實施情況的
條約的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確保
該國所有人都能享有條約所列的權利
4. 國際法目前特別為兒童、婦女、酷刑受害者、身心障礙者
提供額外明示保護(additional explicit protections)
且如果出現侵害行為,個人可直接向國際人權條約機構申訴。
每年約有將近8000人透過條約機構提交人權申訴
或是提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之注意
提請各委員會注意的案件已逐漸在各國或國際上產生影響
5. 婦女權利(women’s rights)目前已被承認為基本人權
而對婦女之歧視和暴力行為已成為人權領域論述中
最主要也最重要的議題之一。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1981年生效
負責條約監督之委員會於1982年成立
這份「國際婦女權利法案」幾乎獲得各國普遍的批准
《公約》的任擇議定書於1999年通過
1993年12月通過《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
列出各國和國際機構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無論在公共或私人領域,應採取的措施。
首位「暴力侵犯婦女問題特別報告員」於1994年被任命
「在法律和實踐中歧視婦女問題工作組」於2011年成立
6. 不讓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逍遙法外已成為全球共識
故受害者有權要求實質上的轉型正義
也包括在衝突後恢復法治過程中之程序正義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負責將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加害者繩之以法。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於2002年(《羅馬規約》)
於2006年締約國大會上,再增加侵略罪之屬事管轄
在2012年8月7日在Thomas Lubanga案中
首次作出了賠償受害者的決定,具有里程碑意義
而Lubanga(剛果內戰)也是第一個被定罪的人
該決定確立了「受害者應獲賠償」的重要原則
婦女、兒童、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受害者應優先處理
7. 對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認識有了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
尤其關鍵在於其生活各方面獲得與其他人平等之機會
包括有效參與之權利(right to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08年生效
為全世界所有身心障礙人士設立了國際人權標準。
公約標誌著對身心障礙者看法上之轉變
他們不再被視為慈善機構或醫療治療的對象
而是有能力自己作決定和行使自身權利的獨立個體
一份與《公約》同時生效的任擇議定書允許個人申訴管道
8. 目前已經存在一個國際框架承認移民及其家人面臨的挑戰
並保障他們及無證移民(undocumented migrants)之權利。
包括1999年任命「移民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在內的人權機制
及2003年生效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國際公約》
都指出雖然各國具有決定進入和在其領土停留的條件的主權
它們也具有尊重、保護和實現其管轄下所有個人人權的義務
無論其國籍、出身和移民身份狀態
9. 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變性者的權利
(rights of lesbians, gays, bisexuals and transgender
individuals)等議題已經被列為國際議程之一。
近年來,許多國家決心加強對LGBT人權之保護
一系列關於禁止歧視、懲罰恐同性質的仇恨犯罪
給予同性關係法律承認、使變性者更易獲得反映其偏好性別
相關的國家實踐與立法都得以通過
2010年,聯合國秘書長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共同呼籲
在全世界的範圍內推動同性戀合法化
及其他打擊對LGBT之暴力和歧視的措施
2011年,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
通過了聯合國第一個關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決議
10. 國際人權機制發現並解決越來越多
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s)和少數群體(minorities)
所面臨的挑戰,尤其是教他們不受歧視的權利。
2007年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人權理事會在同年設立了一個「原住民權利問題專家機制」
設立於1985年的「聯合國原住民自願基金」為其提供了
參與「原住民問題常設論壇」(成立於2000年)、專家機制
人權理事會及其普遍定期審議機制和條約機構會議的機會
該基金並支持原住民參與2014年的「世界原住民會議」
「原住民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於2001年就任
第二個「世界原住民國際十年」開始於2005年
將於2014年結束(第一個國際十年是1995至2004年)
少數族群的權利也正逐漸為各國所認可,為聯合國
促進人權、永續發展、和平安全工作中不可或缺少之部分
「少數族群問題論壇」於2007年由人權理事會所設立
由2005年首次就任之少數族群問題獨立專家主持
大會亦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少數族群宣言》
11. 成立於2006年的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
解決了許多重要且敏感的問題,同年建立的普遍定期審查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使各國能互相評估人權紀錄
提出建議和提供改善援助。
人權理事會負責加強世界各地對人權的促進和保護
解決人權侵犯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
自其成立以來已透過「特別會議」對緊急人權狀況作出回應
透過成立「調查委員會」或派遣實況調查團等措施
對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進行問責
並已通過了約456項決議以解決廣泛的人權問題
普遍定期審議(UPR)旨在確保在評估各國人權狀況時
平等對待每個國家,而其第一個週期於2012年完成
聯合國193個所有會員國都參加了審議
12. 獨立人權專家和機構從專題或國別角度開展監督和調查
他們涵蓋了所有地區的所有權利
撰寫有助於增進問責( increase accountability)
並打擊有罪不罰現象(fight impunity)等專門公開報告。
聯合國特別方案是從專題或國別報告特定議題的獨立專家
現正對36項具體的人權專題任務進行調查和報告
例如水與衛生、糧食、非自願失蹤、移民、酷刑和販賣人口等
另有12項與國家或地區相關的任務
13. 各國和聯合國都承認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 )
在促進人權中的關鍵角色,因其一直都在前鋒
促進及保護人權、發現問題,並提出創新的解決方案
推動新標準、推進公共政策、聲援弱勢群體
構建世界範圍內有關權利和自由之意識
在實地幫助實現永續之變革(sustainable change)。
1993年的「世界人權大會」承認了非政府組織的重要地位
近年來,已設立了更多的保護機制
以保護因人權活動而受到威脅的民間社會行為者
1998年通過一份「人權維護者(Defenders)宣言」
一項關於人權維護者狀況的任務也在2000年設立
14. 世界各地人民對政府更高的透明度和問責制度
(greater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
及充分參與公共生活權(right to participate fully in
public life)的需求和意識,都不斷在提高。
每個公民都應獲得權利和機會
藉由直接或自由選舉代表等方式參與公共事務
每個人都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擔任公職的權利
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
而這些都是167國締結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所列明之權利,另外也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多次被強調
15. 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已變得更加獨立和權威,並對治理產生了重大影響
超過1/3的國家都已經設立了一個或多個此類機構。
國家人權機構負責接受並審議國內有關人權侵犯的申訴
參與對受衝突影響或衝突後,過渡的國家責任與司法進程
協助民主機構的發展和組織能力的建設
特別是在國家人權責任、法治和民主等領域
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重申了國家機構的角色
在美洲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非洲和歐洲從90年代中期
而在亞太地區從90年代後期開始倍數增加
16. 聯合國酷刑受害者基金(UN Fund for Victims of Torture)
已幫助許多酷刑受害者重建生活,而聯合國當代形式奴隸問題
信託基金(UN Voluntary Trust Fund on
Contemporary Forms of Slavery)採用了
以「受害者為導向」(victims-oriented)之獨特方法
透過500多個專案為人權受到侵犯的個人
提供人道主義、法律和財政援助。
「聯合國酷刑受害者自願基金」設立於1981年
旨在為人權由於酷刑而受到嚴重侵犯者提供人道、法律和財政援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於1984年通過,並於1987年6月26日生效
締約國按條約應向於1987年設立之「禁止酷刑委員會」報告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也在1985年首次任命
「聯合國當代形式奴隸制問題信託基金」設立於1991年
旨在提供人道、法律和經濟援助給因當代形式奴隸制
而人權遭到嚴重侵害的個人,以及直接受其遭遇影響的親屬
當代形式奴役問題包括傳統奴隸制、農奴制、奴役、強迫勞動、債役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現象、強迫婚姻和早婚、買賣妻子和過繼寡婦
以剝削為目的販運人口(包括器官摘除)、性奴役、買賣兒童
對兒童的商業性剝削、武裝衝突中招募兒童等問題
首位「當代形式奴隸制及其因果問題特別報告員」於2008年任命
17. 人口販運之受害者(victims of trafficking)
現在被認為有權享有所有人權,且不再被視為罪犯。
OHCHR提出了「被販運者是受害者而非犯罪施害者」的概念
它體現在2000年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關於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補充議定書》
2002年,OHCHR制定一系列關於人權和販運人口的原則和準則
旨在就預防販運人口和保護販運受害者,提供基於權利的政策方針
「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問題特別報告員」在2004年首次任命
18. 工商企業應承擔人權責任(human rights responsibilities)
在這一點上已逐漸達成越來越廣泛之共識。
跨國企業的影響範圍和影響力日益增大
引發了這類行為者在人權方面的角色和責任等相關議題之辯論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2011年認可了
《工商業與人權:實施聯合國保護、尊重及救濟框架指導原則》
提供了全球標準預防並應對與企業活動有關之負面人權影響的風險
19. 目前已有適用於各國有關支持言論自由之準則
準則也定義了言論何時構成對仇恨或暴力之直接煽動
(direct incitement to hatred or violence)。
近年來由於暴力頻發,OHCHR認為
應在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與社區免受歧視與暴力
兩大同等重要的問題上繼續尋找正確平衡,成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關於禁止構成煽動歧視、敵意或暴力的宣揚民族、種族或宗教
仇恨行為的拉巴特行動計畫」(Rabat Plan of Action on
Prohibition of advocacy of national, racial or religious
hatred that constitutes incitement to discrimination,
hostility or violence)於2013年啟動了
該計畫建議透過全面之國家反歧視立法,以預防性和懲罰性
等措施有效對抗煽動仇恨並賦權予少數或弱勢群體
「拉巴特行動計畫」提出的預防煽動仇恨的關鍵因素
包括公務員、宗教與社區領袖、媒體和個人的集體責任
以及培養社會意識、容忍、互相尊重和跨文化對話的需求
20. 國際人權法律體系仍在演進並擴張,以應對新的人權問題
例如老年人的權利(rights of older persons)
真相權(right to the truth)、清潔環境、水與衛生權及糧食權
(right to a clean environment, water and sanitation,
and food)。
新出現的人權問題在國際法中得到普遍承認
例如全國人口老化趨勢中,老年人口的基本人權不應受到歧視
真相權賦權予受害者及其家庭,瞭解人權侵害行為發生之真相
包括犯罪主體,而在強迫失蹤和人員失蹤的案件中
真相權更表明了知曉受害者命運和下落的權利
「瞭解真相權利國際日」(3/24)由聯大在2010年設立
真相權被多項國際和區域條約與文書承認
包括2006年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公約已在2010年生效,並於同年年成立相應之委員會
近年來,國際社會對人權與環境間之聯繫的認識已顯著加深
目前,許多國家已將健康環境權納入憲法基本權的一部分
首位「與享有安全、清潔、健康且永續環境有關之
人權義務問題獨立專家」是在2012年任命的
而「危險物質與廢料無害環境管理及處置對人權影響
之問題特別報告員」首次任命係於1995年
獲得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對於有尊嚴的生活至關重要
然而,幾十億人仍然無法享受這些基本權利
關於「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
第一位報告員是在2008年任命的
至於糧食權是指享有常規、永久、不受限制
獲得適足而充分的食物的權利,以確保身心滿足
並象徵著免受恐懼的生活條件,因此聯合國於2000年
任命了第一任的「糧食權問題特別報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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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OHCHR當初在設計時,即係「世界人權大會」為促成
一個聲援世界各地的人權事務的獨立且權威的聲音
它負責率先回應危機、支持人權維護者的行動
並使人權更貼近人們的生活,也執行宣傳、監督和培訓活動
更透過促進立法和政策改革、增強對人權侵犯的責任機制
進而推動人權。
雖然在促進所有人的尊嚴、自由和人權方面仍面臨許多挑戰
但仍已取得許多重要進展,因此值得全世界的人
特別是人權侵害的受難者,給予更多的支持與肯定
對於這20大項成就,欲知細節
(包括相關條約、宣言、國際行動或具體成就)
可見於【2013人權日】的官方網站:
http://at20.ohchr.org/achievem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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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屬於世界任何一個角落裡的每一個人
無論如何,都為自己的生命喝采吧!
期許終有一天,我們都能更有尊嚴、自由自在、幸福健康、免於恐懼地活著
所以在今天過完之前,還是要再祝大家:Happy Human Rights Day!!!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這個重要人權文件通過的20週年,所以聯合國也整理了一系列
自1993年【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設置以來
在過去的20年中所實現之20項最重要的人權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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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社會、文化、公民與政治權利與發展權都被公認為
所有人無區別普遍具有、不可分割、相輔相成的人權
非歧視(non-discrimination)與平等(equality)原則
已逐漸被承認為國際人權法基本原則和人類尊嚴的重要部分。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生效
其關於個人申訴之任擇議定書於2013年生效
監督《公約》落實情況的委員會於1985年成立
一名「文化權利領域特別報告員」於2009年就任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生效
人權委員會(HRC)負責監督實施情況
第一份有關個人申訴的議定書於1976年生效
第二份有關死刑廢除的議定書於1991年生效
2001年各國領袖在南非通過《德班宣言和行動綱領》
旨在打擊種族主義、歧視、仇外和其他不容忍之現象
198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份《發展權宣言》
一個政府間工作組也於1998年隨之成立
2. 人權已成為有關和平、安全和發展的全球對話中之核心內容。
和平與安全、發展和人權是聯合國的三大支柱
將人權整合到維和行動中加強了聯合國和平特派團
在預防和回應人權侵犯問題方面的準備
例如安理會決議日益傾向於賦予維和行動人道干涉之性質
截至2013年,維和行動中共有15個人權性質的任務
3. 新人權標準(new human rights standards )
以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為基礎
並在履行國際人權條約方面有顯著進展。
人權條約機構是獨立專家委員會
負責監督核心國際人權條約實施情況的
條約的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確保
該國所有人都能享有條約所列的權利
4. 國際法目前特別為兒童、婦女、酷刑受害者、身心障礙者
提供額外明示保護(additional explicit protections)
且如果出現侵害行為,個人可直接向國際人權條約機構申訴。
每年約有將近8000人透過條約機構提交人權申訴
或是提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之注意
提請各委員會注意的案件已逐漸在各國或國際上產生影響
5. 婦女權利(women’s rights)目前已被承認為基本人權
而對婦女之歧視和暴力行為已成為人權領域論述中
最主要也最重要的議題之一。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1981年生效
負責條約監督之委員會於1982年成立
這份「國際婦女權利法案」幾乎獲得各國普遍的批准
《公約》的任擇議定書於1999年通過
1993年12月通過《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
列出各國和國際機構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無論在公共或私人領域,應採取的措施。
首位「暴力侵犯婦女問題特別報告員」於1994年被任命
「在法律和實踐中歧視婦女問題工作組」於2011年成立
6. 不讓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逍遙法外已成為全球共識
故受害者有權要求實質上的轉型正義
也包括在衝突後恢復法治過程中之程序正義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負責將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加害者繩之以法。
國際刑事法院成立於2002年(《羅馬規約》)
於2006年締約國大會上,再增加侵略罪之屬事管轄
在2012年8月7日在Thomas Lubanga案中
首次作出了賠償受害者的決定,具有里程碑意義
而Lubanga(剛果內戰)也是第一個被定罪的人
該決定確立了「受害者應獲賠償」的重要原則
婦女、兒童、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受害者應優先處理
7. 對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認識有了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
尤其關鍵在於其生活各方面獲得與其他人平等之機會
包括有效參與之權利(right to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08年生效
為全世界所有身心障礙人士設立了國際人權標準。
公約標誌著對身心障礙者看法上之轉變
他們不再被視為慈善機構或醫療治療的對象
而是有能力自己作決定和行使自身權利的獨立個體
一份與《公約》同時生效的任擇議定書允許個人申訴管道
8. 目前已經存在一個國際框架承認移民及其家人面臨的挑戰
並保障他們及無證移民(undocumented migrants)之權利。
包括1999年任命「移民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在內的人權機制
及2003年生效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國際公約》
都指出雖然各國具有決定進入和在其領土停留的條件的主權
它們也具有尊重、保護和實現其管轄下所有個人人權的義務
無論其國籍、出身和移民身份狀態
9. 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和變性者的權利
(rights of lesbians, gays, bisexuals and transgender
individuals)等議題已經被列為國際議程之一。
近年來,許多國家決心加強對LGBT人權之保護
一系列關於禁止歧視、懲罰恐同性質的仇恨犯罪
給予同性關係法律承認、使變性者更易獲得反映其偏好性別
相關的國家實踐與立法都得以通過
2010年,聯合國秘書長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共同呼籲
在全世界的範圍內推動同性戀合法化
及其他打擊對LGBT之暴力和歧視的措施
2011年,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
通過了聯合國第一個關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決議
10. 國際人權機制發現並解決越來越多
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s)和少數群體(minorities)
所面臨的挑戰,尤其是教他們不受歧視的權利。
2007年通過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人權理事會在同年設立了一個「原住民權利問題專家機制」
設立於1985年的「聯合國原住民自願基金」為其提供了
參與「原住民問題常設論壇」(成立於2000年)、專家機制
人權理事會及其普遍定期審議機制和條約機構會議的機會
該基金並支持原住民參與2014年的「世界原住民會議」
「原住民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於2001年就任
第二個「世界原住民國際十年」開始於2005年
將於2014年結束(第一個國際十年是1995至2004年)
少數族群的權利也正逐漸為各國所認可,為聯合國
促進人權、永續發展、和平安全工作中不可或缺少之部分
「少數族群問題論壇」於2007年由人權理事會所設立
由2005年首次就任之少數族群問題獨立專家主持
大會亦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少數族群宣言》
11. 成立於2006年的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
解決了許多重要且敏感的問題,同年建立的普遍定期審查
(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使各國能互相評估人權紀錄
提出建議和提供改善援助。
人權理事會負責加強世界各地對人權的促進和保護
解決人權侵犯問題並就此提出建議
自其成立以來已透過「特別會議」對緊急人權狀況作出回應
透過成立「調查委員會」或派遣實況調查團等措施
對嚴重違反國際人權法和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進行問責
並已通過了約456項決議以解決廣泛的人權問題
普遍定期審議(UPR)旨在確保在評估各國人權狀況時
平等對待每個國家,而其第一個週期於2012年完成
聯合國193個所有會員國都參加了審議
12. 獨立人權專家和機構從專題或國別角度開展監督和調查
他們涵蓋了所有地區的所有權利
撰寫有助於增進問責( increase accountability)
並打擊有罪不罰現象(fight impunity)等專門公開報告。
聯合國特別方案是從專題或國別報告特定議題的獨立專家
現正對36項具體的人權專題任務進行調查和報告
例如水與衛生、糧食、非自願失蹤、移民、酷刑和販賣人口等
另有12項與國家或地區相關的任務
13. 各國和聯合國都承認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 )
在促進人權中的關鍵角色,因其一直都在前鋒
促進及保護人權、發現問題,並提出創新的解決方案
推動新標準、推進公共政策、聲援弱勢群體
構建世界範圍內有關權利和自由之意識
在實地幫助實現永續之變革(sustainable change)。
1993年的「世界人權大會」承認了非政府組織的重要地位
近年來,已設立了更多的保護機制
以保護因人權活動而受到威脅的民間社會行為者
1998年通過一份「人權維護者(Defenders)宣言」
一項關於人權維護者狀況的任務也在2000年設立
14. 世界各地人民對政府更高的透明度和問責制度
(greater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
及充分參與公共生活權(right to participate fully in
public life)的需求和意識,都不斷在提高。
每個公民都應獲得權利和機會
藉由直接或自由選舉代表等方式參與公共事務
每個人都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擔任公職的權利
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
而這些都是167國締結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所列明之權利,另外也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多次被強調
15. 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已變得更加獨立和權威,並對治理產生了重大影響
超過1/3的國家都已經設立了一個或多個此類機構。
國家人權機構負責接受並審議國內有關人權侵犯的申訴
參與對受衝突影響或衝突後,過渡的國家責任與司法進程
協助民主機構的發展和組織能力的建設
特別是在國家人權責任、法治和民主等領域
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重申了國家機構的角色
在美洲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非洲和歐洲從90年代中期
而在亞太地區從90年代後期開始倍數增加
16. 聯合國酷刑受害者基金(UN Fund for Victims of Torture)
已幫助許多酷刑受害者重建生活,而聯合國當代形式奴隸問題
信託基金(UN Voluntary Trust Fund on
Contemporary Forms of Slavery)採用了
以「受害者為導向」(victims-oriented)之獨特方法
透過500多個專案為人權受到侵犯的個人
提供人道主義、法律和財政援助。
「聯合國酷刑受害者自願基金」設立於1981年
旨在為人權由於酷刑而受到嚴重侵犯者提供人道、法律和財政援助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於1984年通過,並於1987年6月26日生效
締約國按條約應向於1987年設立之「禁止酷刑委員會」報告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也在1985年首次任命
「聯合國當代形式奴隸制問題信託基金」設立於1991年
旨在提供人道、法律和經濟援助給因當代形式奴隸制
而人權遭到嚴重侵害的個人,以及直接受其遭遇影響的親屬
當代形式奴役問題包括傳統奴隸制、農奴制、奴役、強迫勞動、債役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現象、強迫婚姻和早婚、買賣妻子和過繼寡婦
以剝削為目的販運人口(包括器官摘除)、性奴役、買賣兒童
對兒童的商業性剝削、武裝衝突中招募兒童等問題
首位「當代形式奴隸制及其因果問題特別報告員」於2008年任命
17. 人口販運之受害者(victims of trafficking)
現在被認為有權享有所有人權,且不再被視為罪犯。
OHCHR提出了「被販運者是受害者而非犯罪施害者」的概念
它體現在2000年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關於防止、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補充議定書》
2002年,OHCHR制定一系列關於人權和販運人口的原則和準則
旨在就預防販運人口和保護販運受害者,提供基於權利的政策方針
「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問題特別報告員」在2004年首次任命
18. 工商企業應承擔人權責任(human rights responsibilities)
在這一點上已逐漸達成越來越廣泛之共識。
跨國企業的影響範圍和影響力日益增大
引發了這類行為者在人權方面的角色和責任等相關議題之辯論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2011年認可了
《工商業與人權:實施聯合國保護、尊重及救濟框架指導原則》
提供了全球標準預防並應對與企業活動有關之負面人權影響的風險
19. 目前已有適用於各國有關支持言論自由之準則
準則也定義了言論何時構成對仇恨或暴力之直接煽動
(direct incitement to hatred or violence)。
近年來由於暴力頻發,OHCHR認為
應在言論自由和保護個人與社區免受歧視與暴力
兩大同等重要的問題上繼續尋找正確平衡,成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關於禁止構成煽動歧視、敵意或暴力的宣揚民族、種族或宗教
仇恨行為的拉巴特行動計畫」(Rabat Plan of Action on
Prohibition of advocacy of national, racial or religious
hatred that constitutes incitement to discrimination,
hostility or violence)於2013年啟動了
該計畫建議透過全面之國家反歧視立法,以預防性和懲罰性
等措施有效對抗煽動仇恨並賦權予少數或弱勢群體
「拉巴特行動計畫」提出的預防煽動仇恨的關鍵因素
包括公務員、宗教與社區領袖、媒體和個人的集體責任
以及培養社會意識、容忍、互相尊重和跨文化對話的需求
20. 國際人權法律體系仍在演進並擴張,以應對新的人權問題
例如老年人的權利(rights of older persons)
真相權(right to the truth)、清潔環境、水與衛生權及糧食權
(right to a clean environment, water and sanitation,
and food)。
新出現的人權問題在國際法中得到普遍承認
例如全國人口老化趨勢中,老年人口的基本人權不應受到歧視
真相權賦權予受害者及其家庭,瞭解人權侵害行為發生之真相
包括犯罪主體,而在強迫失蹤和人員失蹤的案件中
真相權更表明了知曉受害者命運和下落的權利
「瞭解真相權利國際日」(3/24)由聯大在2010年設立
真相權被多項國際和區域條約與文書承認
包括2006年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公約已在2010年生效,並於同年年成立相應之委員會
近年來,國際社會對人權與環境間之聯繫的認識已顯著加深
目前,許多國家已將健康環境權納入憲法基本權的一部分
首位「與享有安全、清潔、健康且永續環境有關之
人權義務問題獨立專家」是在2012年任命的
而「危險物質與廢料無害環境管理及處置對人權影響
之問題特別報告員」首次任命係於1995年
獲得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對於有尊嚴的生活至關重要
然而,幾十億人仍然無法享受這些基本權利
關於「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
第一位報告員是在2008年任命的
至於糧食權是指享有常規、永久、不受限制
獲得適足而充分的食物的權利,以確保身心滿足
並象徵著免受恐懼的生活條件,因此聯合國於2000年
任命了第一任的「糧食權問題特別報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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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OHCHR當初在設計時,即係「世界人權大會」為促成
一個聲援世界各地的人權事務的獨立且權威的聲音
它負責率先回應危機、支持人權維護者的行動
並使人權更貼近人們的生活,也執行宣傳、監督和培訓活動
更透過促進立法和政策改革、增強對人權侵犯的責任機制
進而推動人權。
雖然在促進所有人的尊嚴、自由和人權方面仍面臨許多挑戰
但仍已取得許多重要進展,因此值得全世界的人
特別是人權侵害的受難者,給予更多的支持與肯定
對於這20大項成就,欲知細節
(包括相關條約、宣言、國際行動或具體成就)
可見於【2013人權日】的官方網站:
http://at20.ohchr.org/achievem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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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屬於世界任何一個角落裡的每一個人
無論如何,都為自己的生命喝采吧!
期許終有一天,我們都能更有尊嚴、自由自在、幸福健康、免於恐懼地活著
所以在今天過完之前,還是要再祝大家:Happy Human Rights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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