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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世界人權日快到了(12/10),或許是因為這個原因,最近收到好多跟人權有關的稿子、被問許多跟人權有關的問題、網路上很多要我們對人權保持信心的雞湯文。但我們——做為一個默默無聞、平淡無奇的人——真的準備好(或需要)#StandUp4HumanRights嗎?

 

最常有人跟我(笑)說:人權是個極其抽象(甚至虛幻)的概念。但真是如此嗎,或那只是其中一個版本的理解?

 

最早「人權」開始發展的時候,是基於自由主義那套,目標是為了解脫任何「高於個人自由意志」的束縛(就此,必須做出「人 v. 非人」的區分,以說明為什麼有的人可以有自由意志,其他則沒有),而這也是「人性尊嚴」出現的脈絡。

 

後來漸漸發現,光是「自由人」不夠,因為這無法說明自由人之間為何也有階序等差,加上自由權不足以促進「平等」的想像,於是需要經濟、社會、文化權的補充。而Nussbaum提的,其實是以「實現權利的能力」(capability)為基礎(這基本上是以「光講人性尊嚴是不夠的」為前提)。

 

不過,這應該都還無法回應人權很抽象的這個問題——但,人權會不會必須抽象呢?從另一個當代常見的批評來看:人權越來越多,什麼都是人權,變成什麼都不是人權了。

 

事實上,從上面的自由人理論出發,人權清單其實沒有擴充,擴充的其實是「各人權的內容的詮釋」的擴充。而這是為了因應(大致上兩種情況):

 

1) 新的「自由人之間的不平等」被指認出來(不代表以前沒有,而是沒被提出,但只要一提出,「更自由的人」就必須說明區別具有正當性(e.g. 同婚)。

 

2) 社會變遷了,所以從前對特定自由的解釋(或使自由人更平等的改革措施)不足了,於是需要擴充原本的想像(e.g. 網路隱私)。

 

但不論哪一種情況,都還是沒有逃出自由主義式的人權;也就是說,上面敘述的那個狀況其實根本沒有發生——外貌上看起來「權利變多」,但一直都沒有脫離自由權、平等權的框架。

 

這也是其他學派會不開心但也提不出什麼解方之處:「『誰』是那個『自由人』的想像範本?誰又是最自由的?誰能定義自由人及其自由?」但這又是另一個話題了,只要討論「人權」這件事,其實就很會陷入這個僵局。

 

朋友再釐清:不是人權變多,而是人權的定義擴充,跟你說的內容詮釋擴充,其實是同一件事——而且問題其實也不是「人權是什麼」,而是「無論是人權還是權利,法律介入的線應該在哪裡」,也就是你說的「社會權」難以處理的地方。

 

他認為不應該有自然權跟社會權的分別,那都是權利發展過程中的某個時點而已。不同的憲政體制,社會環境都會造成政府與法律介入的程度不同,所謂人權是一個聯集概念,恐怕沒有本質上放諸四海皆準的分類方式。

其實我也理解那個說法,都只是歷史上一個剛好需要的發展。但我想強調的是,為什麼我覺得「定義沒有擴充」(as such),擴充的社會事實的複雜性(as applied),但權利就是那兩個:自由權跟平等權。

 

而且,其實我覺得「有權利必有義務」這個說法也是很值得反思的(因為他上面提到,所以我才想到自由主義那個脈絡,但我有刻意避開討論自然權,因為我沒有被那個概念說服過就是了)

 

總之,我也說不上,有什麼道德要求,要每個人都#StandUp4HumanRights,但人權會這樣一直被nearly uncritically發展下去,我想是因為大家都怕這個規範工具失效、烏托邦終結——而我們還沒找到新的語言吧!(好pragmatic的答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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