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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一個月,我見證了一個「拒絕和平」(anti-anti-war)劃時代的國際法發展。
猶記得11月13日接連在貝魯特、巴黎發生恐攻事件時,我寫下了《恐怖的差別與無差別》痛批「恐怖主義」,試圖察看「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在戰時與平時中細微的經驗落差。之後一直困擾我的不是ISIL本身(儘管許多陰謀論或歷史追溯讓人讀來很澎湃),反倒是國際社會的反應,一連串「以傷感/善良包裝」的「反暴力的暴力行動」(anti-violence violent actions),讓人感慨「國際法去哪了呢?」
我不想貿然稱之為「國家恐怖主義」(state terrorism),因為那聽起來就像氣話。不過,我很快地又在11月16日寫下《戰事不分東西線》,批評法國未經安理會授權、敘利亞同意的「加強軍事行動」。當時我就預測敘、俄兩國絕對不會同意這麼「動之以情」的「義憤殺人行為」,不過同時在觀察安理會會怎麼做。那個時候,英國還傳出「草擬『敘利亞停火計畫』(Syria ceasefire plan)」的消息,現在看來還真諷刺。
後來兩篇合為《「恐怖」的差別與「暴力」的無差別:巴黎恐攻、法軍逆襲與國際法》在【關鍵評論網】登出後,底下有不少網友批評我「拼湊」、「偏頗」、「廢話」、「左膠」。原本有些在意,但後來想想,其實他們根本沒看懂我想表達的意思,不僅抗拒思考「國家」之間必然「無政府」的關係與狀態(anarchy),而且也把「戰爭」視為理所當然的手段(如此瞻仰「現實主義」的意志,若也能展現在跳脫鍵盤、革命建國的行動上就好了 XD)。
因此,我在11月20日又寫了一篇《瞬息萬變中的一成不變》突顯自己在這次事件中,對國際法/國際政治大失所望的立場。不得不看破「反恐」、「(同志)國族主義」((homo)nationalism)和「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之間的近似性(proximity),身為一名國際(人權)法學者,我在11月22日「得知」安理會作出2249號決議時,又按捺不住怒氣寫下《一個忍不住追蹤UN動向的概念》,當時英國尚未出兵。
只要稍微瞭解ICJ在2005年針對【剛果領土軍事活動案】(Case Concerning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的判決,以及1999年【關於使用武力合法性案】(Case concerning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前南斯拉夫訴NATO聯軍的過程,就該能預測得到這次「反恐行動」中,(除俄國之外)歐美大國們心中懷想「不成功(推翻敘目前仍然唯一合法的Assad政權),便成仁(違法)」的矛盾心態,是有多麼地不純粹。
「土俄鬧劇」之後,我在11月28日寫了《Occidental/Oriental的易容術》,當時是衝著Jürgen Habermas的一篇專訪,觀察媒體對於「恐攻/反恐」的用語與呈現。就在參加完BIICL研討會(一排國際法重量級學者,在下議院開會前一晚,齊聲呼籲英國「守法」、反對政府參戰)的隔天,英國國會決議出兵了。再過兩天,德國也加入這場大亂鬥。
「打擊恐怖」的正當性?
忿忿不平之下,我又細細拜讀了安理會2249號決議,沒想到又大動肝火地在12月5日寫下《民主的反恐戰爭》,反諷地看著「用『民主』開戰」(democracy-based war)成為入侵他國領土的方式,我再也無法準確地分辨其與納粹之間的差別。「打擊恐怖/人道干預/集體自衛」混同的行動中,《聯合國憲章》跟當年無法有效阻止法西斯式的侵略及二戰爆發的《凡爾賽條約》(Treaty of Versailles)又有什麼不同?
剛好中(安內)、俄(攘外)與美英法「利益『表面上』一致」的巧合中,不敏銳的人可能還會「誤以為」第一世界與第二世界(或已開發與發展中國家集國)為「反恐」和解了(當時就有人如是評論G20),安理會也順勢成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俄、中、阿盟(Arab League)的「守望相助共同體」,好不精采絕倫、教人感動啊!
在這個過程中,沒有政府多提國際法,那個眾人致力轉型的規範體系。從1945年以降,無論中俄冷戰、以巴衝突、各地內戰、種族隔離、種族清洗等等重挫下,至少國際法實務/研究者都(自我洗腦地)大聲疾呼著:國際法已經從「以約束戰爭為主」發展成「以和平、人權為目標」囉!大言不慚、高談闊論著國際法中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騙倒一批批後進的國際法學生(包括我在內),強調當今「使用武力」,都需要名正言順。
不料,結果這次ISIL的現身,一口氣把躁進的泱泱大國打回原型,造就了「歐美抓狂=國際失序」的局面,「大國造業眾人擔」變成無可厚非的趨勢,從阿富汗到伊拉克、從利比亞到敘利亞(以及其他族繁不及備載的爛攤子)。只是這次,顯然地,「國內法定程序」戰勝了「國際法定程序」,於是「國會授權」成了出兵唯一的要件。
「人道干預」的正當性?
比如英國首相Cameron表示「拯救LGBTI的敘利亞同胞」使空襲決定更加必要,這也成為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該場辯論中「最關鍵的人道理由之一」;但來自敘利亞LGBTI社群中更明確的訊息卻是:「不僅空襲殺的LGBTI比ISIL還多」,而且「還會招致ISIL更嚴重的遷怒和報復行動」。至於其他訴諸「人道關懷」的還包括針對庫德族中的亞茲迪教徒(Yazidis)種殺清洗、斬首國際援助工作者、解救被迫成婚的女童等。
然而,其實完全不難想像,空襲只會使得這群人愈加脆弱,因為他們將深陷仇恨的危險當中。不過,幾乎沒有人相信「聯軍真的在乎性/別少數群體的死活」,因為針對性/別少數的歧視和暴力,並不只來自ISIL,而是所有實施伊斯蘭教法的阿拉伯政權,在這些政權中,沒有任何一個LGBTI是被視有完整人格和社會地位的。
比如由美國領軍的「堅決行動」(Operation Inherent Resolve)中,尚包括了卡達、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它們都是將同性性行為「入罪化」的國家,卻沒有任何聯軍置喙。甚至另一個轟炸大軍俄羅斯,及其支持的Assad政權,都是侵害LGBTI權利惡名昭彰的政府。所以更多人相信,英國首相(和工黨影子外相Hilary Benn)特別提到LGBTI議題,主要是為了安撫(唬嚨?)「支持社會正義而傾向反戰」的選民。
以拯救性/別少數人權作為正當化「人道干預」的主張,雖然不是「粉紅清洗」(pinkwashing)的新皮相,以色列不也用類似理由來加強其築牆隔離「壞心的巴勒斯坦人」的理由。若真心想實質改善人權境況,大國怎會沒想到「影響並教育其他非ISIL的戰鬥者」或「與ISIL進行外交對話或談判」等途徑呢?莫非那根本不是重點。
「集體自衛」的正當性?
該說我眼光很準還是怎麼著,除了「人道干預」殺死更多人、「打擊恐怖」結果更恐怖(美、英獨狼殺人事件?),就連「集體自衛」的面具都被Assad政權拆穿了。身為敘國代表政府,公開且不遺餘力地譴責俄國以外的所有歐美武力(同樣被炸的伊拉克卻顯得安靜許多,背後原因太簡單而毋庸贅言),說穿了不就是想逼著歐美各國「與其合作」,承認其政權的正當性跟代表性,但偏偏歐美就是想順便推翻他,怎麼辦呢?
若說要針對ISIL行使「自衛權」(self-defence),難道沒有比敘利亞、伊拉克等國更具有正當性的嗎?為何歐美遲遲無法鬆口「表示協助」?如果「協助ISIL-affected的各受害國」是集體自衛的理由,那為何美國堅持不訴諸《北大西洋公約》呢?土耳其為何敢承擔各種外交風險下,偷打俄國呢?
直到今天,聯軍還仍然自恃著安理會(包括俄、中)的(偽)授權來轟炸「他者」失控的領土,如果最後沒扶持到聯軍想要的「新政權」或乾脆將敘利亞「滅國」,「前南斯拉夫事件」看來又會重演,屆時國際法院又會怎麼幫聯軍解套呢?這發展越來越幽默,於是我又在12月8日感慨地寫下《平凡之路》。
就在各國(包括法國、瑞典)政治舞台中,極右民族主義派越來越取得執政、議事上的優勢時,遙想約莫一個月前寫的文字,ISIL終於「因巴黎而重如泰山」了,儘管安理會2249號決議中也一口氣提及了它根本未曾taking seriously的恐怖攻擊,包括突尼西亞東部的蘇塞爆炸案(6/26)、土耳其的安卡拉爆炸案(10/10)、西奈半島上的俄客機空難(10/31)等發生時未被「繼續關注」(remain seized)的「其他事件」。
不,他們會說:「是國際法在演化,不是不合法。」
就跟當年NATO在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Srebrenica massacre)發生時,後知後覺地轟炸塞爾維亞後「發明」出來的「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一樣:不是溯及既往的新規定,而是長久以來都有的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和法之確信(opinio juris)所積累而至的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之一喔!
然後,發明完(喔不!是「證成後」),剛好2008年南奧塞提亞戰爭(South Ossetia War)爆發時,俄國干預喬治亞時就派上用場了。這所有的「演化過程」,國際法院也幾乎沒說半句話,除了針對非洲內部的戰爭偶有微詞、力挺符合歐美利益的眾多新獨立的小國(如科索沃、東帝汶)外。
不過,don’t get me wrong,我從未反對「民族自決」、「人權保障」等目標的重要性;相反地,我只是覺得有必要更審慎地評估「武力干預」的正當性(just cause)、必要性(the last resort)、比例性(the least harm)和國際社會的共識授權(authority)。早年的R2P或其母體「義戰理論」都還會注意這四個要件,這一回則幾乎全跳過了。
每每遇上「反恐-related」的爭議,這些要件都變得不靠譜,群情激昂地對於「國家對國家的暴力」好似根本不用多加思索;或只是草率地帶過,丟給出兵國國內民眾去喧嘩、去起鬨,好像國際法中沒有「客觀標準」可循一樣,遑論各懷鬼胎的各國根本不可能符合最後一個要件:「避免/回應人為災難是為唯一目的」(right intention)。一團迷霧中,真不曉得,國際法這次是要「演化」到哪裡去?
至此,突然想起某個朋友說過的,他總是「會忍不住暗暗期待第三次世界大戰」。縱然我無法幻想有一天「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會突然華麗變身為「全球法」(global law)或康德版的「世界法」(ius cosmopoliticum),但基於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state) disputes)仍存有的絲毫期待, 我只能安慰自己:或許我們只是跟墨子一樣,「遭遇了一個拒絕天使的時代」。
猶記得11月13日接連在貝魯特、巴黎發生恐攻事件時,我寫下了《恐怖的差別與無差別》痛批「恐怖主義」,試圖察看「免於恐懼的自由」(freedom from fear)在戰時與平時中細微的經驗落差。之後一直困擾我的不是ISIL本身(儘管許多陰謀論或歷史追溯讓人讀來很澎湃),反倒是國際社會的反應,一連串「以傷感/善良包裝」的「反暴力的暴力行動」(anti-violence violent actions),讓人感慨「國際法去哪了呢?」
我不想貿然稱之為「國家恐怖主義」(state terrorism),因為那聽起來就像氣話。不過,我很快地又在11月16日寫下《戰事不分東西線》,批評法國未經安理會授權、敘利亞同意的「加強軍事行動」。當時我就預測敘、俄兩國絕對不會同意這麼「動之以情」的「義憤殺人行為」,不過同時在觀察安理會會怎麼做。那個時候,英國還傳出「草擬『敘利亞停火計畫』(Syria ceasefire plan)」的消息,現在看來還真諷刺。
後來兩篇合為《「恐怖」的差別與「暴力」的無差別:巴黎恐攻、法軍逆襲與國際法》在【關鍵評論網】登出後,底下有不少網友批評我「拼湊」、「偏頗」、「廢話」、「左膠」。原本有些在意,但後來想想,其實他們根本沒看懂我想表達的意思,不僅抗拒思考「國家」之間必然「無政府」的關係與狀態(anarchy),而且也把「戰爭」視為理所當然的手段(如此瞻仰「現實主義」的意志,若也能展現在跳脫鍵盤、革命建國的行動上就好了 XD)。
因此,我在11月20日又寫了一篇《瞬息萬變中的一成不變》突顯自己在這次事件中,對國際法/國際政治大失所望的立場。不得不看破「反恐」、「(同志)國族主義」((homo)nationalism)和「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之間的近似性(proximity),身為一名國際(人權)法學者,我在11月22日「得知」安理會作出2249號決議時,又按捺不住怒氣寫下《一個忍不住追蹤UN動向的概念》,當時英國尚未出兵。
只要稍微瞭解ICJ在2005年針對【剛果領土軍事活動案】(Case Concerning 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的判決,以及1999年【關於使用武力合法性案】(Case concerning Legality of Use of Force)前南斯拉夫訴NATO聯軍的過程,就該能預測得到這次「反恐行動」中,(除俄國之外)歐美大國們心中懷想「不成功(推翻敘目前仍然唯一合法的Assad政權),便成仁(違法)」的矛盾心態,是有多麼地不純粹。
「土俄鬧劇」之後,我在11月28日寫了《Occidental/Oriental的易容術》,當時是衝著Jürgen Habermas的一篇專訪,觀察媒體對於「恐攻/反恐」的用語與呈現。就在參加完BIICL研討會(一排國際法重量級學者,在下議院開會前一晚,齊聲呼籲英國「守法」、反對政府參戰)的隔天,英國國會決議出兵了。再過兩天,德國也加入這場大亂鬥。
「打擊恐怖」的正當性?
忿忿不平之下,我又細細拜讀了安理會2249號決議,沒想到又大動肝火地在12月5日寫下《民主的反恐戰爭》,反諷地看著「用『民主』開戰」(democracy-based war)成為入侵他國領土的方式,我再也無法準確地分辨其與納粹之間的差別。「打擊恐怖/人道干預/集體自衛」混同的行動中,《聯合國憲章》跟當年無法有效阻止法西斯式的侵略及二戰爆發的《凡爾賽條約》(Treaty of Versailles)又有什麼不同?
剛好中(安內)、俄(攘外)與美英法「利益『表面上』一致」的巧合中,不敏銳的人可能還會「誤以為」第一世界與第二世界(或已開發與發展中國家集國)為「反恐」和解了(當時就有人如是評論G20),安理會也順勢成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俄、中、阿盟(Arab League)的「守望相助共同體」,好不精采絕倫、教人感動啊!
在這個過程中,沒有政府多提國際法,那個眾人致力轉型的規範體系。從1945年以降,無論中俄冷戰、以巴衝突、各地內戰、種族隔離、種族清洗等等重挫下,至少國際法實務/研究者都(自我洗腦地)大聲疾呼著:國際法已經從「以約束戰爭為主」發展成「以和平、人權為目標」囉!大言不慚、高談闊論著國際法中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騙倒一批批後進的國際法學生(包括我在內),強調當今「使用武力」,都需要名正言順。
不料,結果這次ISIL的現身,一口氣把躁進的泱泱大國打回原型,造就了「歐美抓狂=國際失序」的局面,「大國造業眾人擔」變成無可厚非的趨勢,從阿富汗到伊拉克、從利比亞到敘利亞(以及其他族繁不及備載的爛攤子)。只是這次,顯然地,「國內法定程序」戰勝了「國際法定程序」,於是「國會授權」成了出兵唯一的要件。
「人道干預」的正當性?
比如英國首相Cameron表示「拯救LGBTI的敘利亞同胞」使空襲決定更加必要,這也成為下議院(House of Commons)該場辯論中「最關鍵的人道理由之一」;但來自敘利亞LGBTI社群中更明確的訊息卻是:「不僅空襲殺的LGBTI比ISIL還多」,而且「還會招致ISIL更嚴重的遷怒和報復行動」。至於其他訴諸「人道關懷」的還包括針對庫德族中的亞茲迪教徒(Yazidis)種殺清洗、斬首國際援助工作者、解救被迫成婚的女童等。
然而,其實完全不難想像,空襲只會使得這群人愈加脆弱,因為他們將深陷仇恨的危險當中。不過,幾乎沒有人相信「聯軍真的在乎性/別少數群體的死活」,因為針對性/別少數的歧視和暴力,並不只來自ISIL,而是所有實施伊斯蘭教法的阿拉伯政權,在這些政權中,沒有任何一個LGBTI是被視有完整人格和社會地位的。
比如由美國領軍的「堅決行動」(Operation Inherent Resolve)中,尚包括了卡達、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它們都是將同性性行為「入罪化」的國家,卻沒有任何聯軍置喙。甚至另一個轟炸大軍俄羅斯,及其支持的Assad政權,都是侵害LGBTI權利惡名昭彰的政府。所以更多人相信,英國首相(和工黨影子外相Hilary Benn)特別提到LGBTI議題,主要是為了安撫(唬嚨?)「支持社會正義而傾向反戰」的選民。
以拯救性/別少數人權作為正當化「人道干預」的主張,雖然不是「粉紅清洗」(pinkwashing)的新皮相,以色列不也用類似理由來加強其築牆隔離「壞心的巴勒斯坦人」的理由。若真心想實質改善人權境況,大國怎會沒想到「影響並教育其他非ISIL的戰鬥者」或「與ISIL進行外交對話或談判」等途徑呢?莫非那根本不是重點。
「集體自衛」的正當性?
該說我眼光很準還是怎麼著,除了「人道干預」殺死更多人、「打擊恐怖」結果更恐怖(美、英獨狼殺人事件?),就連「集體自衛」的面具都被Assad政權拆穿了。身為敘國代表政府,公開且不遺餘力地譴責俄國以外的所有歐美武力(同樣被炸的伊拉克卻顯得安靜許多,背後原因太簡單而毋庸贅言),說穿了不就是想逼著歐美各國「與其合作」,承認其政權的正當性跟代表性,但偏偏歐美就是想順便推翻他,怎麼辦呢?
若說要針對ISIL行使「自衛權」(self-defence),難道沒有比敘利亞、伊拉克等國更具有正當性的嗎?為何歐美遲遲無法鬆口「表示協助」?如果「協助ISIL-affected的各受害國」是集體自衛的理由,那為何美國堅持不訴諸《北大西洋公約》呢?土耳其為何敢承擔各種外交風險下,偷打俄國呢?
直到今天,聯軍還仍然自恃著安理會(包括俄、中)的(偽)授權來轟炸「他者」失控的領土,如果最後沒扶持到聯軍想要的「新政權」或乾脆將敘利亞「滅國」,「前南斯拉夫事件」看來又會重演,屆時國際法院又會怎麼幫聯軍解套呢?這發展越來越幽默,於是我又在12月8日感慨地寫下《平凡之路》。
就在各國(包括法國、瑞典)政治舞台中,極右民族主義派越來越取得執政、議事上的優勢時,遙想約莫一個月前寫的文字,ISIL終於「因巴黎而重如泰山」了,儘管安理會2249號決議中也一口氣提及了它根本未曾taking seriously的恐怖攻擊,包括突尼西亞東部的蘇塞爆炸案(6/26)、土耳其的安卡拉爆炸案(10/10)、西奈半島上的俄客機空難(10/31)等發生時未被「繼續關注」(remain seized)的「其他事件」。
不,他們會說:「是國際法在演化,不是不合法。」
就跟當年NATO在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Srebrenica massacre)發生時,後知後覺地轟炸塞爾維亞後「發明」出來的「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R2P)一樣:不是溯及既往的新規定,而是長久以來都有的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和法之確信(opinio juris)所積累而至的習慣國際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之一喔!
然後,發明完(喔不!是「證成後」),剛好2008年南奧塞提亞戰爭(South Ossetia War)爆發時,俄國干預喬治亞時就派上用場了。這所有的「演化過程」,國際法院也幾乎沒說半句話,除了針對非洲內部的戰爭偶有微詞、力挺符合歐美利益的眾多新獨立的小國(如科索沃、東帝汶)外。
不過,don’t get me wrong,我從未反對「民族自決」、「人權保障」等目標的重要性;相反地,我只是覺得有必要更審慎地評估「武力干預」的正當性(just cause)、必要性(the last resort)、比例性(the least harm)和國際社會的共識授權(authority)。早年的R2P或其母體「義戰理論」都還會注意這四個要件,這一回則幾乎全跳過了。
每每遇上「反恐-related」的爭議,這些要件都變得不靠譜,群情激昂地對於「國家對國家的暴力」好似根本不用多加思索;或只是草率地帶過,丟給出兵國國內民眾去喧嘩、去起鬨,好像國際法中沒有「客觀標準」可循一樣,遑論各懷鬼胎的各國根本不可能符合最後一個要件:「避免/回應人為災難是為唯一目的」(right intention)。一團迷霧中,真不曉得,國際法這次是要「演化」到哪裡去?
至此,突然想起某個朋友說過的,他總是「會忍不住暗暗期待第三次世界大戰」。縱然我無法幻想有一天「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會突然華麗變身為「全球法」(global law)或康德版的「世界法」(ius cosmopoliticum),但基於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state) disputes)仍存有的絲毫期待, 我只能安慰自己:或許我們只是跟墨子一樣,「遭遇了一個拒絕天使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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