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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週,【理律講堂】邀請到了Michael L. Perlin教授來上《身心障礙人權與精神障礙法》的系列課程(6/9-12,四堂課的主持人分別是李念祖、王增勇、張恆豪及江玉林老師)...

Michael L. Perlin是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博士,Perlin教授從1984年開始執教於紐約法學院,主要的教學、研究主題包括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司法醫學、司法醫學政策與執行、精神障礙者與刑事法等,其中不但致力於精神障礙犯罪人權法律議題的研究,更是倡議精神障礙犯罪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之人權。

一名學者讓自己跟社會產生連結,透過發表文章及參與行動,才能真正從象牙塔走出去。Perlin就是這樣的一個法學教授,所以受到許多人的崇拜和喜愛。學術工作外,他總是積極地參與Mental Disability Rights International在世界各地的實務工作。

自2008年加入NYU-based的Justice Action Center,他開始與日本、澳洲跟其他太平洋島國的學者們共同倡議在亞太地區建立一個「身心障礙者權利法庭」(Disability Rights Tribunal for Asia and the Pacific),終極目標希望亞洲能建立起一個完整的區域人權體系。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智能/精神障礙者與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其訴訟保障與保護的重要性(第12、13條),此一議題殊有強化認知的必要。Perlin本次來台,也在理律以外的場域談了「療癒式司法」與「修復式正義」如何有效地運用在調解涉及精神障礙者的民刑事糾紛。

[Michael Perlin的第一堂課...] 因為是導論,所以多半是在談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發展:從身為弱勢族群爭取社會接納(social inclusion)與平等機會(equal opportunities),到權利保障的一般化(normalization of rights protection)。從種族、政治異議、婦女、勞工、兒少,到原住民、移工、身心障礙,再到多元性別、社經弱勢、特殊病患等議題,其實人權運動不外乎都遵循著一種發展路線圖:

具有相同特質的弱勢者覺醒並反動-->公民社會的同情心到同理心-->國內政治遊說及決策-->特定國家的趨勢和倡議+國際組織的串連-->相關議題國際化-->相關權利在國際社會中逐漸政治化、制度化、規範化-->締約或等待習慣法形成-->其他國家國內社會的覺醒並反動-->國內法化的要求-->國家義務之履行及監督

這樣說來當然有點過於簡化,但用這個軌跡去觀察每個權利運動(rights movements),還是蠻有跡可循的。不過總而言之,就是一種「人,身為人」的確認,從「不歧視」到「平等」賦予尊嚴和權利的過程(雖然回頭看歷史,都不難發現當代人類最後都會對自己祖先以前的無知和恐懼感到尷尬且荒謬,但歷史還是不斷重演)。

人的尊嚴及權利(包括生存、自由與平等),若是需要透過其他人的認可或國家的許諾始能獲得,那都是違悖「人權」的基本假設的(天賦且普世),因此任何特別權利公約都應該只是一個「為糾正失常、失衡的特殊社會事實(如刻板印象或既定歧視),所必要產生的法律工具,以形成對政府及其他人有效之約束」。

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使人類世界回復到「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所設想的原始狀態(早於任何形式的社會、體制、階級、結構發展前):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

以上都是我自己課後漫無邊際的發像,其實Perlin昨晚的課最讓我耳目一新的是「明智主義」(sanism)這個概念。他將其定義為“an irrational prejudice of the same quality and character as other irrational prejudices that cause and are reflected in prevailing social attitudes of racism, sexism, homophobia, and ethnic bigotry that permeates all aspects of mental disability law and affects all participants in the mental disability law system - litigants, fact finders, counsel, and expert and lay witnesses;”

這個字在法學界比較常用,而醫學界則更常使用mentalism這個字。Perlin認為CRPD的通過與生效對於國際社會而言,是人權運動一項革命性的進展,將成為消弭明智歧視(sanist discrimination)最有力的工具。他最後的結語是(非quote on quote):Sanism以幾乎無法覺察且社會許可的方式,相當程度地影響了法律理論與實務,主要是基於一種刻板印象、迷信、自我中心又去個人化(de-individualization)的意識形態。

除了精神障礙外,肢障者近來有也有一個呼籲:“I’m not your inspiration, thank you very much!”也就是說,社會大眾常常喜歡透過物化身心障礙者,來鼓勵正常人士,但肢障權利倡議人士Stella Young覺得這種把身心障礙者視為inspiration porn的態度,根本不是著眼於你有甚麼成就,而是著眼於身心障礙者身體上的殘疾。

「勵志故事」往往是對身心障礙者生活嚴重的簡化,Stella在演講中特別批評那句知名的“The only disability in life is a bad attitude”完全不真確,因為事實是,不論你笑多久都不會令到面前的樓梯變為斜坡讓輪椅可以經過。

所以,重要的是改善身心障礙者生活的處境和整個社會對他們的態度,而不是他們樂觀與否。身心障礙者生活中最大的障礙,往往不是來自於他們的身體,而是周遭的社會(主觀或客觀的)。

Stella希望日後在Facebook可以少看到這些「勵志故事」,多看到一些談殘疾人士喜怒哀樂的人物訪問,多看到一些關注他們現實處境的報導。正如她在演講中最後一句所說“Disability doesn’t make you exceptional, but questioning what you think you know about it does.”

[Michael Perlin的另外三堂課...] 關於身心障礙者的權利,顯然地老師比較著重在精障者。更精確地說,老師關心的是精障者的「自由權利」,尤以自主性、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為主,所以連續兩堂課都在談司法救濟、強制就醫等關乎正當程序(due process)的問題。

這樣的切入方式,不難想像,只是有點可惜。Mental Health Law在台灣翻成「精神衛生法」(承襲日本),這是很法律人的思維:法律在這裡,其實在強調「如何在對個人造成最小侵害、最少限制的情況下,維持其他人心中最安全的社會秩序。」出發點真的是「保障」與「融入」嗎?(I really doubt it!)

所謂「承襲日本」,僅是指精神衛生這個翻譯方式。日本著重心理健康已經更久了,也儘量在推廣community-based intervention(相較institutionalization),只是成效如何,確有疑慮。

因為日本的人權報告中一直以來仍然是以自殺率、就診率、住院床數作為指標,而日本社會也漸漸在形成一股「有病識感但不敢說」的壓力,怕是過於強調個人自立的原因(其實南韓、香港也都是),不知何解?這點,無論人權或法律都處理不來吧,看來真的還要靠一種風氣了。

總之,如果是for the sake of “mental health”,怎麼可能權利主體只限於persons with mental illness or disabilities?怎麼可能只側重與「對自由的最小限制」,而不包括「對福利的最大供給」?可以想見,法律人談mental health,雖然宣示了「包容」與「中立」的價值,但跟公衛學者出於全人觀點所想像的「心理健康」仍非同一件事。

Perli也先談到了精神醫療機構作為壓迫政治異議份子的工具(psychiatric institutions as a tool to suppress political dissidents),這個議題其實不全然與身心障礙有關,因為該命題係假設那些受到壓迫的人並非真的有精神疾病(mentally ill),當然也更不可能達到精神障礙(mentally disabled)的程度。

這個世界上充斥了許多「覺得自己沒問題,卻一直指控他人有病」的人。我不是病理學的專家,無法旁徵博引任何理論或證據,只能直觀這件事情,而我想起幾件以前曾經試圖思考過但最後仍苦無結論的問題:

其一是,Citize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一直在提醒大家要小心的over-medicalization of mental health(過度醫療化)的危險(當不涉及生理因素的時候,究竟誰有能力和權力去判斷另一個人的精神狀態與人格健全與否?

再者,「精神疾病的污名化」與「反社會人格的疾病化」之間會不會某程度上都是一種政治操作的結果?「不正常」與「不一樣」之間的不當聯結,更可從近十幾年來性別弱勢群體(sexual minorities)在許多國家裡悲慘的處境中發現。

上述種種都讓我想起傅柯(Michel Foucault)在《古典時期瘋狂史》(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A History of Insanity in the Age of Reason)裡是如何大力抨擊將人分為「正常」與「非正常」的醫療化社會(medicalized society)。在某程度上,更反映了Perlin不斷想消弭的sanism跟pretextuality。

精神科醫師潘建志前日剛好為文批評了以山達基教為首的反精神醫學派,有段話所言甚是:「疾病,診斷,病名的存在不只是為了醫生要治療而已,還有研究上,法律上,財務上(如保險),社會福利上的各種用途,更重要的是他人的理解。」

只是若把justification of identifying (creating) a disease界定如此,似乎也不是那麼科學。當說出:「把一個病人從疾病的標籤切割開來,是有些解脫的作用,也許可以避開別人的偏見,但同時也失去了很多,比方醫學研究上的新進展,法律上的保護,保險的支援,減稅,社會福利的補助,最重要的是周圍人如家人的諒解支持」這樣子的話,或許也不難想像精神醫學背後的規範目的。

沒錯!CCHR就是山達基建立的,但我也不是完全否定精神醫學。事實上,就我的專業,我應該甚至得傾向於相信evidence-based的科學結論和統計數據才是。只是我總是抱持著「盡信書,不如無書」的態度,或許不像潘醫師所謂的陰謀論者,但肯定是個懷疑論者。

雖說與其否定疾病的存在,不如重視定義與診斷的客觀性,但基於前車之鑑,適當的置疑仍是重要的。我想最關鍵的原因可能是出於myself being gay的緣故:當我從本來一個“patient ought-to-be”,有幸因生對時代(1973年後)而變成科學認可的「普通人」;遑論DSM IV到DSM V的巨大改革也不過才二十年光景。

無法否認的是,「失能」或「疾患」都是具有法律、情感、福利給付意義的概念,不過從我開始關注social determinants of health(參見WHO CSDH Report, 2008)這件事開始,我就更認同CRPD最終傾向採取一個social approach rather than medical approach背後的目的及考量了...

這幾晚的Perlin總是從精神奕奕地講課講到身心俱疲,我想這就是旅外學者的辛苦吧!總是在短暫的停留時間內塞滿行程,但為了宣揚自己的理念與信仰,似乎就算是大師也無法倖免於舟車勞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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