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晃眼就12月了,昨天是世界愛滋日,我原本就想為這天寫些什麼,從10月底就有存著一份草稿,因為各種原因而寫不下去、寫不出來,最後只好作罷,改用一個判決翻譯替代。
霎時間,突然有點期許自己進入人性關懷的「冷靜期」。總是這樣的,一陣一陣。有時會因爲「看不下去」而求知慾、戰鬥力大增,卻也失去輕重緩急的平衡感。
或許是特定議題跟自己太切身、太貼近,而實在無法袖手旁觀。這一直是我最大的毛病,我無法確切勾勒出一個目標,只是憑感覺在思考、在書寫,所以常常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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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世界愛滋日前夕,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一項《關於愛滋病毒自行檢測新指南》(Guidelines on HIV self-testing and partner notification),以改善愛滋病毒診斷的可觸及和可利用的廣度與深度。事實上,世界上目前有超過1800萬名感染者正在接受藥物治療,但也估計約有相當數量的感染者仍無法獲得治療,其中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受到感染。
之前我曾在《礙知與愛滋的無間道》一文中討論過,愛滋汙名或歧視可能造成許多人不敢接受檢測,遑論接受治療。世界各地的情況實在差很多,有的國家連檢測都很難普及,有的國家還陷入愛滋與「壞性」的道德困境,有的國家是技術遠遠超前民智,有的則已經在熱烈討論「預防性」的治療手段了。
姑且先不談更深遠(卻深刻)健康不平等或歧視的問題。今天這篇文章主要是想藉由11月10 日上午英國高等法院(英格蘭及威爾斯)針對「NHS委託服務理事會-英格蘭」上訴案的宣判結果,來介紹一項新興起的醫療介入方式──PrEP──及其可能涉及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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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婚姻平權一役,很多人在問,難道人權可以隨意填充,難道「白紙黑字」的人權會長大嗎?答案是:不會!會長大的是人權公約的解釋範圍,而不是人權的內容本身,所以國際人權法本身試圖融入並調和著自然法的精神與實證法的要求。以健康權(right to health)為例。
當年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時候,健康只是第25條「適足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的一部分,且明確與健康相關的部分,只及於醫療(medical care)保障。幾乎同時通過的《世界衛生組織憲章》,在僅具宣示效果的前言裡,卻賦予健康更廣的定義,包括「身體、心理、社會滿足狀態」,而不只是不生病。
然而,後來1966年的ICESCR締約國在考慮「健康作為權利」時,因為同時涉及「國家義務」的範圍,因此只保留了明確可知的身體與心理健康。在2000年CESCR作出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雖然認為健康包括醫療及其他基礎健康影響因素(underlying determinants of health),但仍然沒有著墨太多「社會健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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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陳嘉銘老師的提問「國際人權公約反對同性婚姻嗎?」,本來想寫成一篇闢謠文,但實在沒時間好好進行整理,又很懶得寫成白話文,於是決定先快速把一些想法寫下來再說。
* 內文縮寫對照:
人權委員會(HRC):主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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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5年《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生效已來,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最近正在慶祝並反省成立70週年以來的建樹與期許,同時也舉辦了一個以「七十年來為和平與正義做的事」(70 years in the service of Peace and Justice)為題的攝影展。
日前攝影展已於24日開幕,將展到今年年底12月28日。其實去年四月,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已經有過一場非正式的慶祝活動,包括一場國際研討會,而這次是辦在位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
攝影展開幕時,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Ban Ki-moon特別強調了「聯合國憲章矢志拯救未來的世代能夠免於戰爭的災難」,並建立一個以正義和遵守國際義務為基石的國際社會,在推動這個任務的過程中,國際法院扮演了核心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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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cul,以下稱HRC)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旨在「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嗎?
A1簡答版:是,也不是。原本該決議草案就擺在那了,但以烏拉圭為首的許多國家提案新增「多種家庭形式存在」的文字,在程序上被杯葛了,因此保留了原來的版本,即與上開文字無關的決議。過程中,的確出現了拒絕明文承認多元家庭的插曲,但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而只是肯認了家庭的社會價值。
A2詳答版:當年正值國際家庭年廿週年,HRC想要celebrate一下這樣,肯認了「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基本單元,應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也重申各國有義務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特別提及了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等家庭中的弱勢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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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其實很心累,因為適逢生活上一些波折,加上2013年那一役,讓我心生厭戰的情緒,但看著其他一篇篇苦口婆心的闢謠文章下面的留言,卻讓人更難過。
在一個以異性戀主流價值規劃的社會中,排除「非異性戀者」和「異性戀中的非主流者」的情況,從來都不是台灣特有的現象,我也總是很小心翼翼在使用人權的詞彙。
說穿了,所謂華人傳統價值跟基督教義會合流,不就是因為異性戀本位的優勢,那是一種骨子裡的意識形態,可能來自「多數就是正當」的直覺(或「宰制就是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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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Wendy Brown來演講,講題是:《看得見與看不見的權力》(Power Invisible and Visible: Neoliberalism in Marxian and Foucauldian Frames)。
適逢美國大選剛落幕,他原本想多從川普勝選切入,改談「失落的民主」,
但被主辦單位拒絕,後者表示更多聽眾是因為對理論上的討論感興趣而受吸
引(which is true),而Wendy(好親暱~)便說那加碼20分鐘,來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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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同性婚姻相關修法竟然過一讀了,然後司法委員會最近可能會衝一把--剛好此時此刻,正值司法委員會審查。
與此同時,財大氣粗且always焦慮的護家盟再度現身刷存在感(又遊行了一次~囧),為了回應一些關於「為什麼人權公約沒支持同性婚姻?」的疑惑,讓我快速、簡潔回應一下:
1. 或許國際人權公約裡只承認異性婚家,但公約明文保障≠人權,而是等於1966年各國代表的腦力極限,可惜今年2016年了,除非你以為地球沒有在轉動。(不然1984年前兒童權利公約通過前,小孩都抓去賣沒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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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權和資本是一體兩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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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是因為歷史而偶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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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是邏輯上的必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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