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Legal Life的系列文章,有沒有覺得法律真是既遙遠又逼近的存在?在現代社會的高度分工下,法律不僅要處理無所不在的權力關係,也要盡可能維持社會秩序、降低生活風險,並確保正義得以實現。就如同近來很流行的那句話:「法律不該為偏見服務」,因此在所有人際交往時,都可能涉及權利、義務,與各種你所想得到、想不到的法律關係。

「法律」原本就是眾多社會現象之一,它同時反映了人們的生活經驗,也指涉了人們「作為生活共同體」的道德規範。可能來自約定俗成的事實,可能源於各方言論匯流的理性,更可能出於直覺上不公義的情感。因此,Legal Life就是希望透過一個個小人物、一則則小故事,來呼應讀者心裡對法律的信念或疑慮。

\\\ 小故事,大啟示 ///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這陣子有兩個不太多人留意但卻有點重要的新聞。其一是,金管會日前宣布,我駐美國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已完成簽署一項「台美合作協定」,加入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俗稱「肥咖條款」)延伸出來的國際合作計畫。「肥咖條款」是為了要求外國(即台灣)的金融機構協助確認美國籍的大戶,必要時得懲處不配合的金融機構。在宣布後,金管會表示將依2015年通過並生效的《條約締結法》完成後續程序。

另一則新聞則是立法院的內政暨財政委員會剛完成《台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的初審,將過往需經常性延長的「互免航空公司稅捐瞭解備忘錄」(由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澳門航空公司簽署)提升為官方立法版之協議等級,不僅財政部評估該協議可望讓台灣稅收淨增加1.58億元,也讓陸委會有了落實監督的法源基礎。因為這個新聞,才讓大家注意到,原來除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台灣還有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這些法規都影響了台灣對外關係的議定,程序的寬嚴對各事業發展也有很大的影響。

藉由這兩則新聞,我們來談談國際條約(協議/公約etc.各種稱號)是什麼吧!說「條約」是一切國際關係的法源有些抽象,不如說「條約」是最容易舉證且適用的白紙黑字──答應就是答應、拒絕就是拒絕,一拍兩瞪眼──但其涉及的法律爭議仍如星斗般繁多,關於條約談判、效力、簽了但沒批准、批了但不遵守、約文解釋上的矛盾、針對特定條款之保留,甚至與其他國際法法源(像是習慣、法律一般原則)之間的關係。不過,本文想著重在一個「國際法」與「國內法」尤為錯雜的環結上:條約締結的國內程序!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來英國第三年了,卻第一次在這裡過聖誕節,其實很像我們的農曆過年,吃吃喝喝、逛街聊天。在回台灣之前,手上還是很多事在run,前幾天一口氣交出去三份摘要(真要命~真的無法專注在自己的論文上),但關於要不要堅持唸下去卻還是讓我很糾結。

最近和阿空很認真在處理【法律白話文】X【性交與法律】合作的「性與法律」專題,心裡還蠻忐忑且戰戰兢兢的,因為不知道受眾接受度如何,對於白話文團隊來說,算是蠻大膽的一個跨步,但真的很享受透過這個平台多做一些自己平時無法獨力完成的事。

【法律白話文】也有自己的新年新希望,實在很不確定我在其中能(繼續)扮演什麼角色,不論是SOS-Reader、設立工作室、拍攝影片等等,我很淡然卻也激昂。路線與謀動都很不容易,亦步亦趨中,如何自省與省人是要相互平衡的,至少一切都要三思後行。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那天聽JJ翻唱的《女兒情》
因為沒聽過原版,所以把它當新歌來聽
本來不抱太高期待,沒想到聽完眼眶都紅了

不曉得是因為歌詞或編曲勾動心裡那撇寂寞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個沒空咬文嚼字、留心遣詞,但急於屁搖的節奏…] 台灣凌晨時間,高穎超竟然傳給我一篇名為《「同性婚姻」入法其實是偽平權、偽公義的立法》的投書,說這篇文章是我的「守備範圍」XD(不想為其宣傳,所以就暫且不放連結了)。

作者是教育工作者,相信一些基本邏輯還是應該有,下面看到有留言「對國際法庭判決清楚交代,同運人士隻手遮天,違背國際法庭判決,凸顯美國同運霸權主義」也是暈倒。對於他提出偽公義三方面,應該可以回應一下:

第一、兄弟/姐妹論:總的來說,其實我覺得委身相愛的兄弟或姐妹應該可以結婚才對,畢竟沒有異性間「優生學」(不論是否為偽科學)的窘境(即現今近親禁止的立法理由),這點真的很抱歉,需要異性戀自己起身對抗了。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這兩天婚姻平權出現一個要大不小的轉彎,空心菜私下指示支持蔡易餘提出的方案,不動《民法》972條裡一夫一妻條款,但增訂「同性婚約當事人為雙方」的條文。

乍看之下的感覺,我覺得這跟專法意思很像,因為「分項」表示不一樣,所以需要並列。換言之,「婚約」跟「同性婚約」在法律上仍屬不同事物/關係。

然後,新增條文,可能可以有兩種作法,一種是,直接寫「準用」其他有提到「婚約」的條文,表示「兩件事」用同一種方式處理。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一些同運圈朋友那裡看到關於法律白話文募資的討論,其實好生感動;對他們來說,他們覺得「終於」走出同溫層,當他們看到金額快速飆升時,似乎都好激動。可惜當時我睡了,錯過了值得見證的幾個moments。

關於這件事,我是由衷感謝法律白話文夥伴的,不僅作為其中的成員深感榮幸,作為一個同志,我也覺得很驕傲。不僅要出想法、出時間、出勞力,還要處理很多狗屁倒灶的事,既要安撫各方,又得使命必達,憑藉的是一股衝動。

在很多同志心裡,那一天、那一役(及這走來遙遙無期的路),象徵性意義其實遠高於物質上的獲得。那「能動」使朋友覺得「被集氣了」,有人頭一次知道自己「很多人挺」,鑲嵌了一面由內而外、光滑粼粼的平台(plane of immanence)。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世界人權日寫這個好像有點文不對題,但適逢催稿日,也還是要趕工~最後用一點點人權作結,應該還是算呼應吧!?希望今天上街頭的人們都平安、喜樂,活動順利。

<以下才是正文...>

最近國際法圈有一個大消息,那就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這兩年正在擬定一份《習慣國際法識別》(Identification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指南,提供「如何確定習慣國際法規則的存在及其內容」的權威性意見。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一晃眼就12月了,昨天是世界愛滋日,我原本就想為這天寫些什麼,從10月底就有存著一份草稿,因為各種原因而寫不下去、寫不出來,最後只好作罷,改用一個判決翻譯替代。

霎時間,突然有點期許自己進入人性關懷的「冷靜期」。總是這樣的,一陣一陣。有時會因爲「看不下去」而求知慾、戰鬥力大增,卻也失去輕重緩急的平衡感。

或許是特定議題跟自己太切身、太貼近,而實在無法袖手旁觀。這一直是我最大的毛病,我無法確切勾勒出一個目標,只是憑感覺在思考、在書寫,所以常常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今年的世界愛滋日前夕,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一項《關於愛滋病毒自行檢測新指南》(Guidelines on HIV self-testing and partner notification),以改善愛滋病毒診斷的可觸及和可利用的廣度與深度。事實上,世界上目前有超過1800萬名感染者正在接受藥物治療,但也估計約有相當數量的感染者仍無法獲得治療,其中大多數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受到感染。

之前我曾在《礙知與愛滋的無間道》一文中討論過,愛滋汙名或歧視可能造成許多人不敢接受檢測,遑論接受治療。世界各地的情況實在差很多,有的國家連檢測都很難普及,有的國家還陷入愛滋與「壞性」的道德困境,有的國家是技術遠遠超前民智,有的則已經在熱烈討論「預防性」的治療手段了。

姑且先不談更深遠(卻深刻)健康不平等或歧視的問題。今天這篇文章主要是想藉由11月10 日上午英國高等法院(英格蘭及威爾斯)針對「NHS委託服務理事會-英格蘭」上訴案的宣判結果,來介紹一項新興起的醫療介入方式──PrEP──及其可能涉及的法律爭議。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因為婚姻平權一役,很多人在問,難道人權可以隨意填充,難道「白紙黑字」的人權會長大嗎?答案是:不會!會長大的是人權公約的解釋範圍,而不是人權的內容本身,所以國際人權法本身試圖融入並調和著自然法的精神與實證法的要求。以健康權(right to health)為例。

當年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的時候,健康只是第25條「適足生活保障權」(right to an 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的一部分,且明確與健康相關的部分,只及於醫療(medical care)保障。幾乎同時通過的《世界衛生組織憲章》,在僅具宣示效果的前言裡,卻賦予健康更廣的定義,包括「身體、心理、社會滿足狀態」,而不只是不生病。

然而,後來1966年的ICESCR締約國在考慮「健康作為權利」時,因為同時涉及「國家義務」的範圍,因此只保留了明確可知的身體與心理健康。在2000年CESCR作出的第14號一般性意見,雖然認為健康包括醫療及其他基礎健康影響因素(underlying determinants of health),但仍然沒有著墨太多「社會健康」的部分。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承接陳嘉銘老師的提問「國際人權公約反對同性婚姻嗎?」,本來想寫成一篇闢謠文,但實在沒時間好好進行整理,又很懶得寫成白話文,於是決定先快速把一些想法寫下來再說。

* 內文縮寫對照:

  人權委員會(HRC):主管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