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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終於推翻它自己數年前的判決,宣布男男合意性行為不再是一項犯罪行為,廢止了自殖民以來157年的雞姦法規定(sodomy law)。這項透過司法救濟實現的「除罪化」,五名法官(包括四名合議庭法官與一名首席法官)一致通過,肯認了印度同性戀者的隱私權與平等權。

事實上,這項判決對印度公民社會而言,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不僅翻轉了2013年的另一個判決——當時法院認為殖民時期的「377條款」(即同性性行為屬於「違反自然法則」的犯罪行為),司法權管不著——也給了近年來因國族主義、右翼政黨興起,被政府風聲鶴唳抑制而垂死的社運團體,打了一劑強心針。

大英帝國的遺緒,後殖民社會的噩夢

印度的同性性行為罪刑歷史悠久,刑期十年到無期徒刑不等。這規定來自《1533年英格蘭雞姦法》(Buggery Act 1533),影響了許多大英帝國的前殖民地。這規定對同性戀者的自由和隱私權傷害甚深,但獨立後的印度一直遲遲不願改變,因此自九零年代起,有許多人權組織和性平倡議者開始推動除罪化。

所謂《印度刑法》(India’s Penal Code)「377條款」是在1860年自英國引進的,此後便隨著英帝國的殖民版圖在亞非、加勒比海地區擴張而遍及各地,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刑事條款,大部分是以「不以生殖為目的的性行為」(“sodomy”或“buggery”,如肛交、口交獸交)「違反自然法則」作為懲罰理由。

根據國際LGBTI聯合會(ILGA)2017年年度報告,截至去年還有71個國家(包括印度在內,許多是大英國協會員國)將同性性行為視為犯罪。其中,繼受印度刑法規定的肯亞和波札那的法院最近暫停了裁判相關案件;而於近期透過修法完成除罪化的國家,包括2015年的貝里斯和2018年的千里達及托巴哥。

除罪之路,不只路迢迢,還峰迴路轉

這次這個合意同性性行為(男性之間)除罪化判決其實得來不易,而且一路充滿波折。早在2001年,促進性健康和愛滋防治的印度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就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訴訟,主張377條款同時違反了憲法和印度在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此外,也主張雞姦罪妨礙了愛滋防治的推展工作。

2009年德里高等法院才作出判決(Naz Foundation v. Govt. of NCT of Delhi),認為雞姦罪規定侵害了同性戀者的表現自由和隱私權而違憲。不過2013年,最高法院又推翻了這項判決(Suresh Kumar Koushal v. Naz Foundation),主要理由是「廢除雞姦罪屬於國會的權限,司法權不應干涉」。

然而,這突如其來的逆轉敗,對2009年判決後出櫃的男同志造成很大的傷害,也嚴重打擊到印度的同志運動進程。後來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政府陸續以「保衛傳統價值」與「拒絕外國勢力影響」等理由限制同志團體的倡議行動,或刻意阻撓他們向國際組織請求聲援(跟台灣某些人有87分像)。

這樣的政治風向,加上司法消極的態度,使得那幾年多件救濟請願無法獲得法院受理。直到2016年,五名聲請人再度提出「2013年判決再審」的請願,終於促成最高法院接受,並訂於2018年7月召開言詞辯論庭。辯論時,印度法務部部長不顧中央反對,表示「無論結果如何,不再上訴」,以免悲劇重演。

最高法院為什麼突然改變態度?印度媒體中有論者認為,法官想藉此對抗莫迪不顧印度人權發展的政策手段;也有人觀察到,近年來同志團體中不乏知名律師協助,與法學界互動良好;更有人認為是進展較快的跨性別運動順勢帶起、推波助瀾。當然法官們沒就此多作說明(也不需要),但感覺就是「時候到了」。

最高法院一槌定音,同志人權不能等

這個月6號本案宣判時,印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Dipak Misra曾說,「同性性行為除罪化」這個決定將立即生效,而且政府應積極向行政機關、執法機關推廣這個攸關人權的司法決定,盡快停止印度各地警察對同性戀者的騷擾。在朗讀判決(Navtej Singh Johar v. Union of India)時,首席法官也強調:

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規定,侵害了個人言論及表現自由、親密關係的隱私,以及個人的身體自主,因此法院認為,「合意性交入罪,不合理、獨斷且明顯違反憲法。」

2013年的判決裡,法院曾提到同志人權雖是國際趨勢,但印度是個文化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宜躁進,而須視國內社會的發展來詮釋憲法。就這方面,今年的判決應不能說成法院自打臉(或許應該感激當年快速整隊的人權倡議者們),對此首席法官替合議庭法官Ajay Khanwilkar發言時,就特別談到了:

印度憲法是一部「動態的文書」(dynamic document),其主要目標應是為了建立一個動態且包容的社會。

印度幾乎是當代後殖民主義思想與行動的代表,因此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只鬆綁了法律對現存同志之桎梏,更進一步解除殖民遺毒對過去同志的戕害。畢竟377條款就是最典型的殖民法象徵,其背後所表彰且強加的意識形態,根本不問各殖民地原本存在之性/別多元的事實,以及本土社會對性的理解與想像。

十字路口的想望

一日狂喜後,大家當然都知道,除罪化只是同性戀人權運動的第一步,而跨性別人權的倡議,縱然在近期也稍有斬獲但仍需更多努力。甚至,很多時候應該超越當代的知識框架——打破僵化的性/別認同政治,才能真正促進多元共存,如同合議庭法官Dhananjaya Chandrachud在協同意見書裡提到:

人類的性(sexuality)本不該受限於二元論,而當時377條款的全球化,對全世界的LGBT群體傷害極大。

宣判當天,法庭外等待判決的同志平權倡議者,聽到判決後都不禁歡呼尖叫,甚至喜極而泣。這遲來的正義,讓人想到去年英國溯及既往地赦免了數千名因同性性行為遭判刑的「(雞姦罪)犯罪人」;無獨有偶且相互呼應地,印度最高法院合議庭的法官Indu Malhotra,在宣判時就語氣堅定地說:

對於LGBT群體的成員所承受的苦難,以及主流社會長久以來的無知,「歷史欠他們一個正式的道歉」。

照見台灣同志群體的處境,由於沒有雞姦罪的歷史,比起許多地方的性少數算幸運很多,但一直以來遭受的警察騷擾和社會歧視也沒有少過。一路走來,台灣的同志平權運動從九零年代發展迄今,也算在立法、能見度、教育政策、司法救濟等面向,陸續有所突破,但也經常是走三步退兩步,如履薄冰的進程。

舉例來說,自大法官受理同性婚姻案到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台灣的同志權益倡議者遭遇到前所未見的反動勢力,讓未聞任何議題擁有「共識」的台灣社會,眼下竟要訴諸公投處理婚姻平權議題。印度的例子若值得引以為鑒,亦是兩地性/別弱勢者所面對的政府消極、司法禮讓,以及以拖待變的立法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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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