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本來是看了某篇文章【你,知道你在連署甚麼嗎?
有感而發所寫的回應,但不小心寫太長了
於是索性寫成文章【你,想過你為什麼看到新聞會生氣嗎?】(原篇名)
發表在Facebook的Note上面:

※※ 法律有法律的限制,法律人有法律人的框框 ※※

法律工作有其分工:
有人負責訂立法律,有人負責適用法律,有人負責解釋法律
尊重法律,是一種對立法者的禮貌
遵守法律,也是執法者的宿命
但...隱蔽真實/揚棄公平正義,更是對受害者的無禮和傷害
所以任何批判,都應該先思考過,才知道自己為了什麼指控!

※※ 法律人還是法條人?! ※※

法律人的存在,是為了準確地適用法律,還是維護法益和正義?
假設: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框架
如果一個法律規範造成社會不滿,那還有辦法達到其目的嗎?
如果一個法律認定引發社會反動,那是否甚至違反其目的呢?
如果社會上的大多數人都聽不懂的解釋,還是合理的解釋嗎?
合理,合得是法理還是道理?
(這部分讓我想到Habermas的法正當化理論)

※※ 民主還是民粹?! ※※

另一個問題是:難道合法的,就一定合理嗎?
是不是只要民怨載道就是民粹?
究竟應該是社會本身,需要建立明確的目標和規範以遵循
還是應該由法律人,來決定法律的發展和目的
法律人是不是足以或能夠代表社會整體的價值呢?
一項法律原則,究竟該個案認定還是一體適用呢?
(這部分又讓我想到Durkheim的無規範理論)

雖然現代社會的法律,越來越傾向於表達一種道德上的個人主義
也許個人主義是人權的理論基礎
不過後現代也開始出現了集體意識的人權概念
如果一群人都覺得對的事,是不是就真的正確?
如果一群人都覺得不對的事,是不是就真的錯了?
覺得不對的事是否等同於不覺得對的事?
如果反對是基於不認同,而非因為不正確
是不是某個共同意識在凝聚的過程中就有了瑕庛
因為所謂的『無法接受』其實有基礎上的差異
那還能視為所謂的『社會價值』嗎?
(這讓我想到Merton緊張理論的假設)

※※ 判太輕還是判錯了?! ※※

再,假設刑罰是為了追求正義之實現
姑且不論是糾正式或修復式,那太學理上的探究
大多數的人無法接受判太輕,是因為覺得判太輕對社會和受害者無法交待
還是因為覺得判太輕,是違反公平正義的決定
前者無法認同這個個案認定,前提大多是出於同理心、正義感,甚至是安全感
但後者卻是因為對於公正,有其具體的判斷標準
而提出有一個理論基礎,無論是現存法規或是正當的期待利益
一個感性/一個理性,卻得到相同的結論
這樣的社會現象,還能只是說是民粹嗎?
還是...有可能是另外一種表達民主精神的可能方式?

※※ 混淆視聽還是言歸正傳?! ※※

回到一開始的問題...
法律有法律的限制,法律人有法律人的框框
但這樣,就真的足以合理化一個違背社會情感的決定嗎?
又或者,這樣就應該要社會大多數人接受其正當性?

真是一個值得令人反思的問題...
我想不只是法律人,還有社會上每一個對這個議題試圖瞭解或表達關切的人
都該好好想想自己是因為看了『覺得不爽、覺得心痛』,所以反動
還是因為看了『發現不合法、與公義不符』,所以批評
不論是挺法官或者反法官的人
不論是覺得法條落後還是覺得法律適用有誤的人
不論是針對規範本身或是僅僅針對刑罰的人
都要先思考,自己為什麼『可以理解』或『無法接受』
才去決定『是否理解』和『是否接受』這個結果
否則,不只是個案中受害者隱私和權益被犧牲
被告的權益被漠視,連同本案法官的人格也被質疑
司法人員的獨立審判權也會受影響
甚至是立法者的民主正當性也顯得愚蠢不堪

到頭來,需要被歸責的絕對還是全體社會
而承擔後果的,也還是全體社會
姑且不論罪犯多麼罪大惡極,受害人承受多少輿論風險
反正就是有罪了不是嗎?
需要反思的,也不應該只是為什麼輕判或為什麼是用那條審

※※ 思考的起點還是終點?! ※※

也應該好好想想的是...
是不是大家其實都是幫助犯(當然不是指客觀歸責那套)
因為不專業選民,選出不被信任的立法者
所以訂出不符合民情的刑事政策和規定
害得司法人員綁手綁腳,學者不敢大聲張揚
最後民意機關受不了,又跳出來指責司法人員
然後大家批評歸批評,還是再選出同一批立法者
於是又沒有修法,犯罪再度發生,判決還是一樣
大家又開始連署,然後罵一罵,新聞報一報
然後的最後,還是又默默地從頭版上落幕了...

反正一有了轉移大家目標的新問題產生,大家還是有可能會忘記...
原來立法者跟帶頭起鬨的民意代表是同一批人
原來法律存在的目的應該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
原來一項法律規範的形成應該要順應社會民情
原來一個司法解釋或判決應該要遵守現行法規
原來所謂公平正義不只是法律人該注意的問題

「原來,所有的問題,似乎都是源自於同一個問題...」

推薦閱讀:
【天堂不撤守-不信任海嘯 司法浴火重生的契機】
(2010-09-06/中國時報/陳長文.律師、法學教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