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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在寫一篇關於「愛」的文章,這讓我重新思考了很多關於愛、性、感覺、情緒、慾望、理智、情感、伴侶形式之間的糾葛與差異——那是《思逸》關於「愛的冥想」(The Wonder of Love)主題的徵稿。

由於也去了一趟南安普敦參加了一場Sean和Phil的Civil Partnership Ceremony,讓我感觸良多——典禮前發生的種種,似乎變得輕描淡寫,可以一筆勾銷,但情緒卻一直停留在特定的「回憶」片段上,而那肯定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浪漫愛(romantic love),但也談不上是什麼、不是什麼。

這半年看了很多影集,圍繞在家庭內、外(原生的、後來組織的、外面的、裡面的),於是更讓人困惑了。但那種困惑不是來自於「定義」,偏偏來自於「反定義」。

什麼是多元(πολύ/poly)或單一(μονός/monos)的愛(amor)——如果我們暫且不談及婚姻等社會制度(γάμος/gámos)的話,多元包含單一嗎?又單一中有多元嗎?

有人說,「我愛,故我在」(Amo, ergo sum),就像Friedrich Nietzsche經常被援引的那句名言:

   愛裡總有某種瘋狂,但瘋狂中也總是帶有一些理性。
   There is always some madness in love.
   But there is also always some reason in madness.

而因為瘋狂中有理性,因此理性讓我們意識到、感覺到自己——身為「愛的主體」(loving subjectivity),但那句話的前半段卻常被忽略:

   我們熱愛生命,並不是因為我們習慣於活著,
   而是因為我們習慣於愛著。
   We love life, not because we are used to living
   but because we are used to loving.

如果這樣來看,或許更接近其他大多數人的感覺,「在愛中,我無法做自己」,我的存在由愛定義,於是我只是習慣於在愛中活著、在生命中愛著——我只是各種「愛的客體」( loving objectivity)。愛無法被言喻,測不準亦不可共量,成為哲學史上最無法討論、最毋須共識的主題。

一直以來,哲學家就都有傾向從人與自己(或人與他者)的多面關係來討論愛、生命/生活與美德之間的關係,而其中最常被提及大概是Erich Fromm的《愛的藝術》(The Art of Loving)及其對實踐愛的呼籲——讓愛成為需要的因,而非需要的果。

社會學家對愛的研究,早期著重社會心理學的面向,大都不出以下幾個主題:愛與被愛的情緒變化、情感連結等——歸屬、匱乏和滿足;或者,愛的類型化——諸如友誼與陪伴、婚姻內外的伴侶關係;又,愛與親密、性/別之間的關係;抑或愛在(後)現代社會中的轉變。

有趣的是,走出學界,大多人對「愛」的感覺、體會或理解,都來自於負面表述,如痛苦、心碎、無奈、挫敗、焦慮——為愛自我矛盾、奉獻且犠牲,使得「我」不再(也無法)是「我」了——畢竟,「心痛比快樂更真實,愛為何這樣的諷刺」。

由於「愛」普遍被認為是感性的範疇,而普遍不受到科學主義者的青睞。另一方面,批判學派的學者,也很抗拒談論愛;若談到,也是抱持著近乎嫌棄的態度,因為愛太庸俗、太委屈了;而這或許就是精神分析(psychoanalysis)跟情感研究(affect studies)得以介入、現身之處。

在「愛」的眾說紛紜之中,它似擁有無法避免——甚至可能毋庸克服——的內在矛盾。但這絕不代表討論或追求愛是沒有意義的。恰恰相反,承認愛的無本質且不可化約等性質,反而突顯不斷思考「愛是什麼」的重要性。

從反浪漫化(unromantic)的女性主義者,如Simone de Beauvoir和Shulamith Firestone,到去真實(dereal)的解構主義者,如Roland Barthe——愛始終源於一種權力關係——儘管它再不平衡、不對等,它都有可能產生快樂、幸福、滿足、愉悅、興奮等奇妙感受。

事實上,對女性主義者而言,愛一直是個充滿糾結的問題,因為愛既是一切父權壓迫史的因與果,亦可能是追求自由、平等的逃逸路線。但我們又不確定那是否為「奴性」,因為愛的感覺先於愛的事實,而人們大多心甘情願,甚至主動追逐,不分性別、種族、階級。

我們無法定義愛,遑論評斷其優劣,但它經常被預判為一種具有規範及道德意義的真、善、美。幾乎在世界各地的哲學傳統、神話故事、宗教信仰中,都能看見愛的身影;而愛的偉大性(greatness)與最高性(supremacy)——無論利己或利他主義——都因其神秘而理所當然。

這件事的危險在於,確保某種特定「愛」的形式與展現為唯一正統、正當的愛,則將使愛淪為貶斥「非愛」的其他感受——諸如多元的浪漫、性、親密、妒忌、瘋狂,甚至仇恨等,因為愛應當是感性且無私的,互助、包容且相互成全的,愛需要全神貫注,而且愛不該簡單、隨便、恣意。

太追求一種高尚的愛反而遮蔽了「愛」本無本質(essence-less)這件事——以致於我們常常懷疑,「如果這都不算愛,我有什麼好悲哀」。我想,就算愛可能不為「超驗」(transcendental),卻不代表愛中應該有位階,或愛/非愛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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