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5年《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生效已來,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最近正在慶祝並反省成立70週年以來的建樹與期許,同時也舉辦了一個以「七十年來為和平與正義做的事」(70 years in the service of Peace and Justice)為題的攝影展。

日前攝影展已於24日開幕,將展到今年年底12月28日。其實去年四月,位於海牙的國際法院已經有過一場非正式的慶祝活動,包括一場國際研討會,而這次是辦在位於紐約的聯合國總部。

攝影展開幕時,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Ban Ki-moon特別強調了「聯合國憲章矢志拯救未來的世代能夠免於戰爭的災難」,並建立一個以正義和遵守國際義務為基石的國際社會,在推動這個任務的過程中,國際法院扮演了核心的角色。

國際法院院長Ronny Abraham在致詞時表示, 在過去的20年,法院「比之前任何時候都還積極」,處理了更多不同於以往的法律問題,有時也涉及了複雜的科學或技術事證,因此他也相信,在逐漸建立起新的工作方法時,法院「將更能迎接新的挑戰」。

時至今日,全世界共有193個國家加入了《規約》,賦予法院對這些締約國都具有屬人管轄(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表示它們都接受了法院可以處理以它們為當事國的法律爭議(《規約》第36條第1項)。

其中,已有72個國家做出接受「法院強制管轄」的宣告(仍有效),表示與這些國家有關的任何法律爭端,可以直接以國際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一般來說,如果國際法院要受理案件,當事國應該依《規約》第40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提出爭端當事國之間的「特別協定」(special agreement)或書面聲請(written application),以完成法院通知。

不過,若一個國家曾提出「法院強制管轄」的宣告,且仍然是有效的情況時,法院對這些國家所涉入的法律爭端有絕對的屬事管轄(jurisdiction ratione materiae)(《規約》第36條第2-5項)。

此外,目前世界上有超過三百份雙邊或多邊條約,指定由國際法院作為爭端解決的裁決機構,這也是一種屬事管轄的認定方法。

   \\\\ 國際法院年度報告 ////

10月27日是國際法院向聯合國大會年度報告的日子,細數2015年8月到2016年7月的工作內容與案件進度,目前仍躺在法院審理中的共有15件國際訴訟。其中,有7件已經進入到實質審理的階段(也開庭了)。這15個案件,依成案時序,包括(參見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71/4):

1. 多瑙河水閘系統計畫案(Gabčíkovo-Nagymaros Project (Hungary/Slovakia))
2. 剛果領土軍事活動案(Armed Activities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Congo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Uganda))
3. 尼加拉瓜在邊境武裝行動案(Certain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Nicaragua in the Border Area (Costa Rica v. Nicaragua))
4. 哥斯大黎加聖胡安河沿線公路建設案(Construction of a Road in Costa Rica along the San Juan River (Nicaragua v. Costa Rica))
5. 進入太平洋談判義務案(Obligation to Negotiate Access to the Pacific Ocean (Bolivia v. Chile))6. 尼加拉瓜海岸大陸礁層劃界案(Question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Nicaragua and Colombia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Nicaraguan Coast (Nicaragua v. Colombia))
7. 加勒比海海域案(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 Colombia))
8. 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劃界案(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
9. 印度核武軍備禁止案(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India))
10. 巴基斯坦核武軍備禁止案(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Pakistan))
11. 英國核武軍備禁止案(Obligations concerning Negotiations relating to Cessation of the Nuclear Arms Race and to Nuclear Disarmament (Marshall Islands v. United Kingdom))
12. 印度洋劃界案(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13. 錫拉拉水域爭端案(Dispute over the Status and Use of the Waters of the Silala (Chile v. Bolivia))
14. 法國起訴赤道幾內亞副總統豁免案(Immunities and Criminal Proceedings (Equatorial Guinea v. France))
15. 美國凍結伊朗財產案(Certain Iranian Assets (Iran v. United States))

法院已針對上述其中7個案件作出相關判決,包括決定將(8)併入另外兩件由哥斯大黎加與尼加拉瓜針對聖胡安河主權行為爭端的案件(即上面(3)(4)兩案)。另外6個判決,則是關於法院受理管轄權的先行程序問題,並處理國家某些主張的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下面會解釋)。

另外,多瑙河水閘系統計畫案其實在1997年作出判決,目前只是「技術上繫屬」(technically remains pending)於法院,因為當事國雙方──即斯洛伐克和匈牙利──都向法院聲請,希望法院能就判決後的雙邊談判定期審查,以確保談判和賠償事宜都在善意、合法的情況下進行。

沒錯!你是不是覺得尼加拉瓜怎麼涉入那麼多案件?自國際法院成立以來,尼加拉瓜總共涉入(包括原告或被告)的訴訟總共有12個案件,但它還不是前三名。目前最常吉人或被吉的是美國(總共有23個案件),而二、三名的是英國(15件)和法國(14件)。當然,這表示它們所涉入的國際爭議很多,但同時也表示,它們還是蠻信任國際法院的。

   \\\\ 新時代的國際爭端越來越複雜 ////

關於上面三件核武軍備禁止案,是太平洋島國馬紹爾群島希望「以小搏大」,狀告印、巴、英三國持續核武競賽,違反了1968年的《禁止核子擴散條約》(Non-Proliferation Treaty)。原本2014年,馬紹爾是想要一口氣控告九國,還包括中、法、俄、美、以色列跟北韓,認為它們不僅沒有實現限核諾言,甚至加碼投入鉅資積極發展核武。

無奈的是,這九國中,只有印、巴、英接受了法院的管轄(屬人管轄),不過最後,法官還是判決「因為當事國之間不存在具體的法律爭端,因此法院對這三個案件都沒有管轄權」(屬事管轄)。

事實上,當時法院表決時,陷入了8比8的窘境(包括一名在任的印籍法官Dalveer Bhandari),於是最後是由院長Abraham作出了最後的決定票(casting vote)。儘管他自己也承認馬紹爾群島在裁撤核武(nuclear disarmament)這件事上具有特別利益,尤其考慮到其於1946至1958年間,因美國核爆試驗,蒙受的重大損失與人民的健康影響。

最後多數意見還是認為「欠缺具體法律爭端,因此法院沒有管轄權」。

Peter Tomka法官的協同意見則認為:「有爭端,但法院仍然沒有管轄權,因為並非所有爭端國都能成為本案的當事國。」

然而,以Cancao Trindade法官主筆的反對意見則認為:「裁撤核武已經具有普世的習慣法地位,而不單單是條約義務的問題,因此國際法院對此爭端有管轄權。」

另外,今年在處理加勒比海海域劃界案(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時,法院更是難得地啟動《規約》第50條的規定,以安排專家提供意見,以調查或蒐證。該條雖然規定:「法院得隨時選擇任何個人、團體、局所、委員會、或其他組織,委以調查或鑑定之責。」

但其實法院很少使用這個規定,僅是70年來第二遭,第一次是1949年的科孚海峽案(Corfu Channel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v. Albania)),因為法院通常傾向當事國自行提供人證、事證。

除非法官認為專家調查有實際幫助案件審理的必要性,否則傾向拒絕這麼做,如尼加拉瓜軍事行動案(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由於接納專家事證,涉及法院的信任授權,調查結果的證據力將超過一般的單方證據,即當事人自行提出的證據(ex parte evidence),因此法院很謹慎。

由於哥斯大黎加與尼拉加瓜原本就有兩百多年的新仇舊恨,在2010年時,谷歌地球(Google Earth)逕自把聖胡安河口出加勒比海上的卡萊羅島(Isla Calero)劃入了尼加拉瓜領土,結果造成兩國關係突然緊張了起來,甚至一度差點擦槍走火、引爆軍事衝突。其實2009年,國際法院已經針對河上通行權與河流使用權作出判決,但這次因為尼加拉瓜政府以谷哥地圖作為河口建設與軍事部署的證據,引發國際關注。

由上可知,其實法院近年來處理案件的「多元性和複雜性已經遠高過於往年」;當今的國際爭端,已經不再侷限於傳統國際法上主權、領土或武力使用的爭議。國際法院在判斷管轄權中「可受理與否」的要件時,就更常需要面對《規約》第36條的規定:

法律爭端包括下列性質的國際問題:(1)條約之解釋;(2)國際法之任何問題;(3)任何既存之事實,可能違反國際義務者;(4)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之性質及其範圍(第2項)。

由於國際法院可能將面臨許多「不純粹或非顯而易見」的法律爭端,對於這項判斷國際法院管轄權規定之解釋,就更重要了,所以院長在年度報告中,才會不斷強調法院與時俱進的重要性。

【法律白話文】蠻常介紹國際法院,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也可以參考這兩篇:
李濬勳,《可以向國際法院提起告訴讓台灣加入聯合國嗎?》,2015-11-14
楊貴智,《國家跟國家吵架只能打仗?談談國際法院及國際爭端解決》,2016-08-31

   \\\\ 其他參考資料 ////

Devaney, James G. Fact-Finding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Jennings, Robert Y.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fter Fifty Year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9, no. 3 (1995): 493-505.

此文尚未校稿,全文將刊登【法律白話文】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ICJ 國際法院
    全站熱搜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