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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幾乎每個人都琅琅上口的「我有什麼什麼權利」,到底權利是什麼?能吃嗎?很多人聽了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什麼是權?什麼是利?到底是權利還是權力,怎麼霧煞煞?怎麼好像什麼都是權利,又什麼都不是勒?
本文就是想聊聊當初【right】在中文世界剛出道的時候,是如何受到國際法的影響,而產生「權+利」的翻譯選擇。然後為什麼這樣的翻譯容易使人產生「感動不能」的尷尬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權利」背後的小典故,抽絲剝繭一下吧!
** 從國際法來的「權利」 **
一般都認為「right=權利」的近代意義,是當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Martin)翻譯Henry Wheaton的《萬國公法》所確立的,原著為《國際法原理》(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1855,第六版),於同治三年(1864年)由京都崇實館出版。不過當時丁的譯本其實是意譯,而非逐字逐句翻成,因此後來「權+利」這個用語並非沒有任何爭議。
該書雖經常被認為是第一本引進中文世界的現代國際法教科書,但其實早在1839年時,林則徐就曾委託另一名美國傳教士伯駕(Peter Parker)和袁德輝合力摘譯Emmerich De Vattel經典著作《國際法,或適用於各國和各主權者的行為與事務的自然法原則》的英譯本。原著是法文(Le Droit des gens :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英譯者為Joseph Chitty,即The Law of Nations, Or,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後來收錄在魏源主編、1843年出版的《海國圖志》中,以開展當時大清帝國「師夷之長技以制夷」的戰略。
在伯駕負責的段落,他大多將【right】譯作「(主詞)…當/得/應…(做什麼)」的形式,作為一種助動詞;而在袁德輝的部分,則將【right】當作名詞,若無法詳盡描述,則會補充「…之權」或「…的道理」。由此可以推測,伯駕心中對於【right】的理解是有個對象的,即「權利-義務」的相對關係,因此只要「有權利做什麼」,就會有另一方(可能是另一個國家、政府、社會、其他人)需要接受那個「做什麼」。
至於袁德輝則傾向於狀態上的說明,強調某事理的正當及正確性。這意味著擁有、行使或主張任何權利,是基於「因為我可以」,不論是道德上或法律上的理由。對袁來說,那個「我可以」的理由才是重點。
至於確立了「權利」一詞的丁韙良呢?則可能要追溯到當時的時代背景談起了。在Wheaton的原著中,他將法源分為「天性之法」(即自然之法,natural law)及「公眾之法」(即共識之法,consensus law)。後者對當時「中國人」的世界觀衝擊很大,尤其是朝廷中以帝王本位所發展出的天下秩序觀,如漢學家費正清(John Fairbank)等人由朝貢貿易系統提出的「天朝外交論」。
當然各朝代的天下觀略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諸如元、明、清就有差異。大清兩百多年的歷史更是數次更迭、改變,外交行為也依時局、視對象有所不同,並非只存在著「天朝vs.朝貢國」一種關係,如此立論,亦可能有簡化史實的危險。不過,這點從大清外交官張斯桂為《萬國公法》作的序文可以看出端倪(張斯桂和丁韙良當時是語言交換的摯友)。他當時寫道:「首善之區,四海同會,萬國來王。」
能看出,中原本位思想再重,也不得不承認西方列強類似春秋時代的諸侯國,不再能以蠻夷相待。後來才學中文的丁韙良當時將【right】一詞譯為「權利」二字時,他自己其實也曾表示不大篤定,也不認為這個用語應就此確立下來。在另一部與汪鳳藻合譯T.D. Woolsey的《公法便覽》中就談到,其原著為《國際法研究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1878 [1860]):
(國際)公法既別為一科,則應由專用之字樣。故原文內偶有漢文所難達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覺勉強。即如一「權」字,書內不獨指有司所操之權,亦指凡人理所應得之分。有時增一「利」字,如謂庶人本有之權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見多不入目,屢見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說穿了,就是很難翻,但希望大家能慢慢習慣它。推敲丁當時的想法,決定將【right】翻譯為權利,應是兼採「權衡」及「優勢(有利之勢)」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有權之人」為:在一個有相對人的社會關係中,具有法律上或道德上優勢地位的那一方,得以自主判斷「為」或「不為」者。換句話說,對方就有接受這個決定的「義務」,一個出於道義要求的任務。
始於《萬國公法》的「權利」,這個用語後來也傳播到了日本,福澤諭吉原本是翻成「通義」,但並未被通用,但似乎福澤與上述的袁德輝想法比較接近。隨後連1903年(清光緒二十九年)頒布的《欽定大清商律》也直接使用了這個詞,一路發展至今。
** 令人彆扭的「權利」 **
然而,為什麼美國人跟中國人在翻譯的選擇上,會產生如此歧異呢?「權/利」這個詞又為何令中文世界這麼糾結?尤其當權利後來在用法和釋義上開花了,偶爾被解為(或誤用成)sovereignty(主權)、privilege(特權)、authority(權威)、power(權力)、interest(利益)等,放到「國家與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時,更是教人好生迷惑啊!
追根究柢,「權利」這個翻譯的確並不完美,因為(1)古籍中若出現「權利」,都是指權勢及貨財,參見《荀子‧君道》、《荀子‧勸學》、《史記》卷四十二:鄭世家、卷一百七:魏其武安侯列傳。(2)容易造成【right】與【power】之混淆。後者大多譯為「權力」。權,「反經而合道者」,如《漢書‧游俠傳‧萬章》:「﹝萬章﹞與中書令石顯相善,亦得顯權力,門車常接轂。」(3)「權」「利」二字在中文語境中都有負面含義,而在儒家思想中更常有道德上之貶義,如權宜和權術、便利和利潤等,因此造成以中文為母語的人,對「權利」的理解有文化上的障礙。
比如《公羊傳‧桓公十一年》裡的「權者何?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即在說明有權者如何打破常規和慣例,然後建立更好的機制。以現代社會觀之,先破再抗衡爾後立,不一定不好,但終究有「與他人妥協、考量利弊得失」的內涵。至於在其他文本中,更帶有「位高權重」、「稱量權衡」等其他意思,終究不如英文中的【right】如此絕對強大。
梁啟超和余英時等學者也曾說過,中國傳統文化大多強調「義務」(比如禮、義、廉、恥),而欠缺「權利」的觀念。縱然是以公義與仁慈作為國家治理基礎的「王道」,仍是以天子為主體,仍非「庶人本有」的行為準則。
民法學家梅仲協則在1943年出版的《民法要義》中明白指出:我固有之法律思想,素以義務為本位,未聞有所謂權利其物者。稽考典籍,權與利二字連用,殊罕其例。
有許多學者討論過英文中的【right】、法文中的【droit】和德文中的【Recht】等字的發展,皆有正確、法律、直接的意思。比如【right】在古英語裡是riht、reht,其拉丁變體為rectus ,都有直、直接,或服從於正義、行為之準則等意思,亦有相應的動詞用法,如糾正、導引、判斷。因此,在西方文化中,【right】一詞本身具有高度的正當性與規範力。
那究竟【right】一詞應如何譯作較為適切呢?翻譯大師嚴復當年在翻譯孟德斯鳩的《法意》時,即The Spirit of the Laws(原為法文De l’esprit des lois),亦有譯作《論法的精神》(至於嚴復是依那一本英譯本作譯,則尚不可考),曾這麼說:惟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讀西國政理諸書時,即苦此字無譯,強譯「權利」二字,是以霸譯王,於理想為害不細。
為什麼呢?因為若從當時的國際現勢來想像【right】,的確帶有「霸權即法律」或「權即是利」的色彩,因而連帶影響一系列的權利論述。嚴復曾寫信給梁啟超,表示翻譯應依上下文調整,「自當隨地斟酌,不必株守…若既已得之,則自有法想。在己能達,在人能喻,足矣。」參見《嚴復集》第3冊(1981,中華書局出版),頁518。比如在他的譯本中,在自然權利的脈絡下譯為「民直」(結果沒紅),在法定權利的情況中,譯成「權利」。
** 為「權利」正名 **
有學者則歸結,從國際法的角度引進「權利」的概念,容易使人誤解【right】的本義,因為若從當時引進的背景來理解「權利」,可能會以為(1)「權利」只為上層階級或政治服務;(2)「權利」聯想到為政在人的王治;(3)「權利」可能同時包含貶義。
然而,【right】本身只有正面意義,且為眾人皆有,並具有法治的內涵(暫且不論是老天爺的自然法還是人類自己發展出的實證法)。比如1872年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的名著Der Kampf ums “Recht”(《為「 」而鬥爭》)和1978年美國法學家Ronald Dworkin的Taking “Rights” Seriously(《認真看待「 」》),都在捍衛「 」的正當性,視之為拘束或調整所有社會關係的理據。所以「 」究竟應作何解呢?
近代人權學者張佛泉在1954年發表的《自由與人權》中曾寫到,【right】應解為「直」,尺度也,而「直者正也,在正其心,心直為惪(德的古字)」。又如「對錯」關係,因此文學家林語堂先生將《墨子‧非攻》中的「義與不義」翻為【right and wrong】。
儘管【right】的用語在中文世界中早已日常化、在地化,但「權利」的概念仍經常模糊不定。或許我們應該在「 」中填上「正」與「義」,而非「權」和「利」;用正義來理解【right】。
再如1901年在東京發刊的《國民報》在第2期的「說國民」上,則直接這麼寫著(參見張枬、王忍之合編的《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卷一(上冊)(1997,三聯書店),頁720):
何謂權利?曰:天之生人也,既與以身體自由之權利,即與以參預國政之權利。故一國行政之權吾得而過問之,一國立法之權吾得而干涉之,一國司法之權吾得而過問之。一國有利,為吾切己之利,必合群以求之;一國有害,為吾切己之害,必誓死力以去之。故權利者,暴君不能壓,酷吏不能侵,父母不能奪,朋友不能潛,夫然後乃謂之國民之真權利。
由此觀之,當時對權利的理解是在一個「共同體」的想像中追求某種自由。然而,本土化後的內涵可能再隨著法律、政治、文化的發展而擴充或質變,因此在考察相關論述時,若一味以西方的【right】發展來解,也非良方。事實上,【right】本身後來在後現代主義思潮的衝擊下,也在西方世界引發許多論辯,因此各方經常須針對特定的脈絡、歷史、風俗、對象,才能有效討論。
「權」、「利」與【right】原本就有文字、語意上的不同,因此也似乎可以理解,為什麼來自不同背景的人在依「權」論情、理、法時,會常常出現對話困難或想像落差了。
以人之「權」為例。大抵而言各國都至少簽署一份國際人權公約,假如我們採各公約委員會的見解作為當代通說的話:「rights=freedoms+entitlements」,也就是「權利=自由+資格」。因此,權利不只是想怎樣就怎樣的自由(如生病時可以選擇去或不去看醫生),也包括想怎樣而能怎樣的資格(如決定去看醫生時不會被拒於診外)。
其實「自由」在歷史上也曾略帶放縱、放任等貶義,如《禮記》鄭玄注:「去止不敢自由。」「不見尊者,行自由,不為容也。」因此古文多著重「對自由的限制」,到近代也有轉變了,擇日再談。至於「資格」就涉及所謂的平等了,因為不論是事實上或法律上,你「能」而我不能,就有資格剝奪、機會不均的問題。
的確有學者說過:「權利,真正的名字是正義」。惟如《荀子‧正名》:「正義而為,謂之行。」《韓詩外傳》卷五:「耳不聞學,行無正義。」當然,這個詞的詮釋也在不斷發展中,尤其在受到西方思想影響之後。
正義是「正確之公理」,是實踐各種自由與滿足各種資格的狀態,而權利(right to)則是達成這個狀態的手段。套上這個公式來看【human rights】(人權)的話,就是「身為人的自由+成為人的資格」,在人類共同體中,追求屬於人間的正義。
看到這裡,有沒有更困惑了?比如什麼是正確的公理?有公理這種東西嗎?有真正的自由嗎?人人都自由,不就天大大亂了?任何事物的資格都該一樣嗎?每個人都不同,如此要求真的好嗎?真的有那個「共同體」嗎?若當你開始試圖回答這些大哉問時,那你已經又進到下一關了。
.參考資料(按出版年份)
程鵬,《清代人士關於國際法的評論》,中外法學(1990),第6期,頁23-26。
李貴連,《話說「權利」》,北大法律評論(1998),第一卷,第一輯。
章清,《中國自由主義「傳統」系譜的建構》,二十一世紀雙月刊(2001),10月號,頁82-86。
趙善軒,《天朝外交抑或平等外交》,二十一世紀(2005),12月號,頁153-157。
黃克武,《近代中國轉型時代的民主觀念》,收錄於「中國近代思想史的轉型時代」(王泛森编,聯經出版,2007),頁323-382。
黃克武,《惟適之安:嚴復與近代中國的文化轉型》,聯經出版(2010)。
陳靜,《自由的含義:中文背景下的古今差別》,哲學研究(2012),第11期。
安靖如,《人權與中國思想:中國權利話語發展史(19世紀)》,鳳凰網讀書,2012/05/07
李念祖,《國際法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影響》,現代國際法講堂,2012/12/19。
顏德如、顏俊儒,《嚴復參照何種英譯本翻譯孟德斯鳩《法意》?》,福建論壇(2013),第11期。
廖敏淑,《中國是天朝,其他國家都是朝貢國─傳統中國的世界秩序是這樣嗎?》,故事,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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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仍為草稿,全文可能投稿至【法律白話文】。
本文就是想聊聊當初【right】在中文世界剛出道的時候,是如何受到國際法的影響,而產生「權+利」的翻譯選擇。然後為什麼這樣的翻譯容易使人產生「感動不能」的尷尬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權利」背後的小典故,抽絲剝繭一下吧!
** 從國際法來的「權利」 **
一般都認為「right=權利」的近代意義,是當年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illiam Martin)翻譯Henry Wheaton的《萬國公法》所確立的,原著為《國際法原理》(The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1855,第六版),於同治三年(1864年)由京都崇實館出版。不過當時丁的譯本其實是意譯,而非逐字逐句翻成,因此後來「權+利」這個用語並非沒有任何爭議。
該書雖經常被認為是第一本引進中文世界的現代國際法教科書,但其實早在1839年時,林則徐就曾委託另一名美國傳教士伯駕(Peter Parker)和袁德輝合力摘譯Emmerich De Vattel經典著作《國際法,或適用於各國和各主權者的行為與事務的自然法原則》的英譯本。原著是法文(Le Droit des gens :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英譯者為Joseph Chitty,即The Law of Nations, Or,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ure, Applied to the Conduct and Affairs of Nations and Sovereigns。後來收錄在魏源主編、1843年出版的《海國圖志》中,以開展當時大清帝國「師夷之長技以制夷」的戰略。
在伯駕負責的段落,他大多將【right】譯作「(主詞)…當/得/應…(做什麼)」的形式,作為一種助動詞;而在袁德輝的部分,則將【right】當作名詞,若無法詳盡描述,則會補充「…之權」或「…的道理」。由此可以推測,伯駕心中對於【right】的理解是有個對象的,即「權利-義務」的相對關係,因此只要「有權利做什麼」,就會有另一方(可能是另一個國家、政府、社會、其他人)需要接受那個「做什麼」。
至於袁德輝則傾向於狀態上的說明,強調某事理的正當及正確性。這意味著擁有、行使或主張任何權利,是基於「因為我可以」,不論是道德上或法律上的理由。對袁來說,那個「我可以」的理由才是重點。
至於確立了「權利」一詞的丁韙良呢?則可能要追溯到當時的時代背景談起了。在Wheaton的原著中,他將法源分為「天性之法」(即自然之法,natural law)及「公眾之法」(即共識之法,consensus law)。後者對當時「中國人」的世界觀衝擊很大,尤其是朝廷中以帝王本位所發展出的天下秩序觀,如漢學家費正清(John Fairbank)等人由朝貢貿易系統提出的「天朝外交論」。
當然各朝代的天下觀略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諸如元、明、清就有差異。大清兩百多年的歷史更是數次更迭、改變,外交行為也依時局、視對象有所不同,並非只存在著「天朝vs.朝貢國」一種關係,如此立論,亦可能有簡化史實的危險。不過,這點從大清外交官張斯桂為《萬國公法》作的序文可以看出端倪(張斯桂和丁韙良當時是語言交換的摯友)。他當時寫道:「首善之區,四海同會,萬國來王。」
能看出,中原本位思想再重,也不得不承認西方列強類似春秋時代的諸侯國,不再能以蠻夷相待。後來才學中文的丁韙良當時將【right】一詞譯為「權利」二字時,他自己其實也曾表示不大篤定,也不認為這個用語應就此確立下來。在另一部與汪鳳藻合譯T.D. Woolsey的《公法便覽》中就談到,其原著為《國際法研究導論》(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1878 [1860]):
(國際)公法既別為一科,則應由專用之字樣。故原文內偶有漢文所難達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覺勉強。即如一「權」字,書內不獨指有司所操之權,亦指凡人理所應得之分。有時增一「利」字,如謂庶人本有之權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見多不入目,屢見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說穿了,就是很難翻,但希望大家能慢慢習慣它。推敲丁當時的想法,決定將【right】翻譯為權利,應是兼採「權衡」及「優勢(有利之勢)」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有權之人」為:在一個有相對人的社會關係中,具有法律上或道德上優勢地位的那一方,得以自主判斷「為」或「不為」者。換句話說,對方就有接受這個決定的「義務」,一個出於道義要求的任務。
始於《萬國公法》的「權利」,這個用語後來也傳播到了日本,福澤諭吉原本是翻成「通義」,但並未被通用,但似乎福澤與上述的袁德輝想法比較接近。隨後連1903年(清光緒二十九年)頒布的《欽定大清商律》也直接使用了這個詞,一路發展至今。
** 令人彆扭的「權利」 **
然而,為什麼美國人跟中國人在翻譯的選擇上,會產生如此歧異呢?「權/利」這個詞又為何令中文世界這麼糾結?尤其當權利後來在用法和釋義上開花了,偶爾被解為(或誤用成)sovereignty(主權)、privilege(特權)、authority(權威)、power(權力)、interest(利益)等,放到「國家與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時,更是教人好生迷惑啊!
追根究柢,「權利」這個翻譯的確並不完美,因為(1)古籍中若出現「權利」,都是指權勢及貨財,參見《荀子‧君道》、《荀子‧勸學》、《史記》卷四十二:鄭世家、卷一百七:魏其武安侯列傳。(2)容易造成【right】與【power】之混淆。後者大多譯為「權力」。權,「反經而合道者」,如《漢書‧游俠傳‧萬章》:「﹝萬章﹞與中書令石顯相善,亦得顯權力,門車常接轂。」(3)「權」「利」二字在中文語境中都有負面含義,而在儒家思想中更常有道德上之貶義,如權宜和權術、便利和利潤等,因此造成以中文為母語的人,對「權利」的理解有文化上的障礙。
比如《公羊傳‧桓公十一年》裡的「權者何?權者反於經,然後有善者也」,即在說明有權者如何打破常規和慣例,然後建立更好的機制。以現代社會觀之,先破再抗衡爾後立,不一定不好,但終究有「與他人妥協、考量利弊得失」的內涵。至於在其他文本中,更帶有「位高權重」、「稱量權衡」等其他意思,終究不如英文中的【right】如此絕對強大。
梁啟超和余英時等學者也曾說過,中國傳統文化大多強調「義務」(比如禮、義、廉、恥),而欠缺「權利」的觀念。縱然是以公義與仁慈作為國家治理基礎的「王道」,仍是以天子為主體,仍非「庶人本有」的行為準則。
民法學家梅仲協則在1943年出版的《民法要義》中明白指出:我固有之法律思想,素以義務為本位,未聞有所謂權利其物者。稽考典籍,權與利二字連用,殊罕其例。
有許多學者討論過英文中的【right】、法文中的【droit】和德文中的【Recht】等字的發展,皆有正確、法律、直接的意思。比如【right】在古英語裡是riht、reht,其拉丁變體為rectus ,都有直、直接,或服從於正義、行為之準則等意思,亦有相應的動詞用法,如糾正、導引、判斷。因此,在西方文化中,【right】一詞本身具有高度的正當性與規範力。
那究竟【right】一詞應如何譯作較為適切呢?翻譯大師嚴復當年在翻譯孟德斯鳩的《法意》時,即The Spirit of the Laws(原為法文De l’esprit des lois),亦有譯作《論法的精神》(至於嚴復是依那一本英譯本作譯,則尚不可考),曾這麼說:惟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讀西國政理諸書時,即苦此字無譯,強譯「權利」二字,是以霸譯王,於理想為害不細。
為什麼呢?因為若從當時的國際現勢來想像【right】,的確帶有「霸權即法律」或「權即是利」的色彩,因而連帶影響一系列的權利論述。嚴復曾寫信給梁啟超,表示翻譯應依上下文調整,「自當隨地斟酌,不必株守…若既已得之,則自有法想。在己能達,在人能喻,足矣。」參見《嚴復集》第3冊(1981,中華書局出版),頁518。比如在他的譯本中,在自然權利的脈絡下譯為「民直」(結果沒紅),在法定權利的情況中,譯成「權利」。
** 為「權利」正名 **
有學者則歸結,從國際法的角度引進「權利」的概念,容易使人誤解【right】的本義,因為若從當時引進的背景來理解「權利」,可能會以為(1)「權利」只為上層階級或政治服務;(2)「權利」聯想到為政在人的王治;(3)「權利」可能同時包含貶義。
然而,【right】本身只有正面意義,且為眾人皆有,並具有法治的內涵(暫且不論是老天爺的自然法還是人類自己發展出的實證法)。比如1872年德國法學家Rudolf von Jhering的名著Der Kampf ums “Recht”(《為「 」而鬥爭》)和1978年美國法學家Ronald Dworkin的Taking “Rights” Seriously(《認真看待「 」》),都在捍衛「 」的正當性,視之為拘束或調整所有社會關係的理據。所以「 」究竟應作何解呢?
近代人權學者張佛泉在1954年發表的《自由與人權》中曾寫到,【right】應解為「直」,尺度也,而「直者正也,在正其心,心直為惪(德的古字)」。又如「對錯」關係,因此文學家林語堂先生將《墨子‧非攻》中的「義與不義」翻為【right and wrong】。
儘管【right】的用語在中文世界中早已日常化、在地化,但「權利」的概念仍經常模糊不定。或許我們應該在「 」中填上「正」與「義」,而非「權」和「利」;用正義來理解【right】。
再如1901年在東京發刊的《國民報》在第2期的「說國民」上,則直接這麼寫著(參見張枬、王忍之合編的《辛亥革命前十年間時論選集》卷一(上冊)(1997,三聯書店),頁720):
何謂權利?曰:天之生人也,既與以身體自由之權利,即與以參預國政之權利。故一國行政之權吾得而過問之,一國立法之權吾得而干涉之,一國司法之權吾得而過問之。一國有利,為吾切己之利,必合群以求之;一國有害,為吾切己之害,必誓死力以去之。故權利者,暴君不能壓,酷吏不能侵,父母不能奪,朋友不能潛,夫然後乃謂之國民之真權利。
由此觀之,當時對權利的理解是在一個「共同體」的想像中追求某種自由。然而,本土化後的內涵可能再隨著法律、政治、文化的發展而擴充或質變,因此在考察相關論述時,若一味以西方的【right】發展來解,也非良方。事實上,【right】本身後來在後現代主義思潮的衝擊下,也在西方世界引發許多論辯,因此各方經常須針對特定的脈絡、歷史、風俗、對象,才能有效討論。
「權」、「利」與【right】原本就有文字、語意上的不同,因此也似乎可以理解,為什麼來自不同背景的人在依「權」論情、理、法時,會常常出現對話困難或想像落差了。
以人之「權」為例。大抵而言各國都至少簽署一份國際人權公約,假如我們採各公約委員會的見解作為當代通說的話:「rights=freedoms+entitlements」,也就是「權利=自由+資格」。因此,權利不只是想怎樣就怎樣的自由(如生病時可以選擇去或不去看醫生),也包括想怎樣而能怎樣的資格(如決定去看醫生時不會被拒於診外)。
其實「自由」在歷史上也曾略帶放縱、放任等貶義,如《禮記》鄭玄注:「去止不敢自由。」「不見尊者,行自由,不為容也。」因此古文多著重「對自由的限制」,到近代也有轉變了,擇日再談。至於「資格」就涉及所謂的平等了,因為不論是事實上或法律上,你「能」而我不能,就有資格剝奪、機會不均的問題。
的確有學者說過:「權利,真正的名字是正義」。惟如《荀子‧正名》:「正義而為,謂之行。」《韓詩外傳》卷五:「耳不聞學,行無正義。」當然,這個詞的詮釋也在不斷發展中,尤其在受到西方思想影響之後。
正義是「正確之公理」,是實踐各種自由與滿足各種資格的狀態,而權利(right to)則是達成這個狀態的手段。套上這個公式來看【human rights】(人權)的話,就是「身為人的自由+成為人的資格」,在人類共同體中,追求屬於人間的正義。
看到這裡,有沒有更困惑了?比如什麼是正確的公理?有公理這種東西嗎?有真正的自由嗎?人人都自由,不就天大大亂了?任何事物的資格都該一樣嗎?每個人都不同,如此要求真的好嗎?真的有那個「共同體」嗎?若當你開始試圖回答這些大哉問時,那你已經又進到下一關了。
.參考資料(按出版年份)
程鵬,《清代人士關於國際法的評論》,中外法學(1990),第6期,頁23-26。
李貴連,《話說「權利」》,北大法律評論(1998),第一卷,第一輯。
章清,《中國自由主義「傳統」系譜的建構》,二十一世紀雙月刊(2001),10月號,頁82-86。
趙善軒,《天朝外交抑或平等外交》,二十一世紀(2005),12月號,頁153-157。
黃克武,《近代中國轉型時代的民主觀念》,收錄於「中國近代思想史的轉型時代」(王泛森编,聯經出版,2007),頁323-382。
黃克武,《惟適之安:嚴復與近代中國的文化轉型》,聯經出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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