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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去聽了一場關於男同志色情研究的座談會,主辦單位想像中的規模很大(約60人的場地),最後卻只有大約十來個聽眾,有點尷尬,卻很溫馨。主持人是Debra Shaw,演講人是東倫敦大學的Stephen Maddison教授,以《雞巴的同袍情誼?》(Comradeship of Cock? Gay Porn and the Entrepreneurial Voyeur)為題(尚未正式刊出,但已徵詢他的同意以中文介紹發表)。
他梳理了近三十年來學者和文化批判圈對同志色情的討論,並認為有一個顯著的共識,那就是「男同志文化特別情色化(pornified)」:色情無疑為男同志提高了同性情慾的能見度,也被視為是一種文化的遺產與激進的美感。在政治批判的層次上,現階段有個待回答的問題是:當代同志色情中的「同志成分」(gayness)是什麼?
這個問題進一步想探討的是,在整體社群網絡與數位文化興起的脈絡中,法律和社會解放的過程是否「解消」或「擴張」了同志色情中原本性解放的力道與契機?這篇文章除了將在第一本專門研究色情的學術期刊Porn Studies三週年的特輯中刊出外,還具有另一個紀念意義,就是向酷兒學者Thomas Waugh致敬。
1985年Waugh發表了一篇以《男人的色情》(Men’s pornography: gay vs. straight)為題的文章,認為:男同志的色情敘事「挑戰男性中心主義的價值(masculinist values)、提供非正軌、非生殖、無關家庭的性,一個受保護的空間,並鼓勵了許多積極的性價值(sex-positive values),且確認男同志族群的尊嚴,以此顛覆了父權體制的秩序」。隨後,他於1996年再出版了一本關於男同志色情的經典作品:《難以想像》(Hard to Imagine: Gay Male Eroticism in Photography and Film from Their Beginnings to Stonewall)。
「色情」的政治不正確性經常引發許多人產生疑慮,不論在哪裡。關於「(尤其涉及女體的)色情」的元素,在兩性間權力關係始終無法平衡的「不完美世界」中,似乎將是不同立場的女性主義者之間一個永恆的爭辯。比如林芳玫於2006年發表的《色情研究》和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於2008年出版的《色情無價:認真看待色情》各自提供的視角與結論就南轅北轍,而二者分別引用到的外國學者著作,亦暗示了這可能是個普遍存在的矛盾。
舉台灣、美國、英國為例的話,何春蕤在《色情世界與色情研究》講座上對此有一個詳細的說明,對照Whitney Strub在2010年出版的《變態性產業》(Perversion for Profit: The Politics of Pornography and the Rise of the New Right)和Feona Attwooda及Clarissa Smith(Porn Studies主編)在2014年創刊號中的感嘆和期許,都表達了「女體」與色情、慾望、權力、權利與政治之間千絲萬縷的關係。
這其實也引發了同志色情研究上的焦慮,一方面,又不希望與任何女性主義者產生齟齬;但另一方面,又難以否認色情對男同志多元情慾文化傳承的重要性。所以Richard Dyer那篇《關於色情的對話》(A conversation about pornography)(收錄於1989年《來勢洶洶》(Coming on Strong: Gay Politics and Culture)論文集),也陷入了「是否真的應該區別性交與藝術,猥褻與美學」的大哉問。
承接一個完整的文獻回顧,Maddison不僅耙梳了這幾十年來男同志色情文化產生什麼轉變,亦延續了Thomas Waugh及其他同期學者當年的主張:即「男同志的色情與異性戀的色情不能相提並論」,且時至今日仍具有理論上及實踐上的意義,儘管如今產業規模、敘事手法、媒體科技都早已與1985年的社會脈絡無法同日而語。
他亦強調,這不代表「應該打擊一切異性戀色情」,只是在方法論及政治介入的意義上須澄清:就算「二者具有類似的敵人,也就是異男霸權的陽剛文化所帶來性、性別壓迫」,各自「所引發的論戰內涵及社群焦慮、象徵與實質的解放意義、受眾認同與情感都不盡相同,因此無法一概而論」。
易言之,女體色情牽涉到的異性窺視、性角色間權力關係等爭議,其背後(被基進女性主義者所痛批)所涉及的人格主體性「物化」問題,在男同志色情中反而顯得不是個嚴重的問題,因為男體物化(objectification)的呈現不僅實際上提高了男男情慾的認同感,亦改變、玩弄、擴充所謂陽剛氣質(masculinit‘ies’),尤其在1/0互換或不分的場景中。Sharif Mowlabocus在《男同志及日常生活色情化》(Gay Men and the Pornification of Everyday Life)(收錄於2007年《色情化》(Pornification: sex and sexuality in media culture)論文集)中,更肯定男同志色情文化對挑釁異性戀正典(heteronormativity)的政治意義。
早期男同志各種形式的色情敘事作為一種文化產物,往往也比異性戀色情更多了一種歷史再現的意義(historical representivity),就好比John Burger在1995年出版的《一手歷史》(One-Handed Histories: The Eroto-Politics of Gay Male Video Pornography)中主張的:至少給予了「逃逸」出真實世界中恐同環境的慾望出口。不過這個論點,並非沒有「白人中心」的爭議,比如Tan Hoang Nguyen於2014年出版的《一個零號的觀點》(A View from the Bottom: Asian American Masculinity and Sexual Representation)中提到的,與特定族裔有關的「性」印象,或純1/純0間權力關係亦隱含一種性/別錯雜的文化意義。
究竟什麼是「色情」(pornography)呢?何春蕤在上述講座中亦有定義,英文pornography(翻譯成「色情」)原意是指「娼妓的書寫,也就是說,只有娼妓、女性性工作者才能夠寫出來的東西,其他好女人對性和色情都一無所知,無法書寫。」到了當代,「色情」的意義已產生質變,支持者認為其「民主化」了關於性的態度、知識,有助於解放對親密關係(intimate relationship)固著的想像;反對者則認為它提供了錯誤的「性教育」。大法官會議在歲月靜好的1996年作出了釋字第407號解釋,也承認「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
只是,對於「偏離真實」、口味太重(hardcore)等有礙常民風化的判斷應該由誰決定?又,為何是錯?這個錯,是來自「偏離」誰的真實?誰是常民?近年來因網路科技的發達,「色情」浪潮襲捲而至,出現了許多素人色情(amateur porn),不僅挑戰著傳統上對「色情中必然有受迫者」的假設(偷拍則另當別論),越來越多元的性愛書寫或影像也鬆動著猥褻與藝術之間原本就模糊的疆界,更有可能是對抗「同志純愛化、家國化、同質化、商業化」趨勢的動能。如此第一手、「真實」的性,還是偏離常規了嗎?
讓人想到四月剛出爐的彰化地院105年度簡字第755號刑事簡易判決,因為在「明擺著」是色情直播網站Cam4上「裸露陰莖及用手上下撫摸陰莖」而被判處拘役,饒富趣味的是,全案是因警察「在網路巡邏時發現而查悉」,但該網站不僅設有警告標語,還需要有篩選條件(filter)才能「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賞」。
若再從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觀察,似乎連比較可能有「有客觀標準」的「適當安全隔絕措施」都得個案認定,比如該案認為「UT北部男同志」聊天室已標示為「限制級」之分級屬性,並公告公司已接獲「警政單位多次通知」在聊天室從事不法媒介散布色情等其他犯罪內容,及以「警語限定年滿18歲者」方可進入瀏覽之管制措施。
惟這可能不只是恐同而已,去年「號稱純交友」的手機程式17因為惹黃爭議而「被自願」掃黃,包括Google主動下架,創辦人之一的黃立成更喊話:17是一個大家庭,歡迎大家一起玩…17一直努力把家蓋得更好…也希望在這個家裡的每個人,都能「好好珍惜這個家」,「如果這個家的成員有人不尊重其他人,或破壞了這個家的環境,17絕對會毫不遲疑剔除這樣的成員」。其中亦可看見直播活春宮的異性戀生理女性,可見台灣的「常民風化」是斷然拒性的,而黃立成口中的「大家庭」更是容不下有情慾表演需求的成員。
因為脫離台灣網路色情空間有一段時間了(筆者還是偏好親臨現場、速戰速決的真槍實彈),我還特地詢問週遭朋友17與Cam4的差別。大抵上,兩者皆主打「視訊」科技,前者類似「直播功能」,而受眾僅能透過文字與直播者互動,是時下流行的「交友」方式,臉書亦有相同功能,而中國的Blued更率先推出專為男同志社群打造的直播平台。而後者則從裡到外就是個「色情網站」,提供視訊互動(如訊打)或純觀賞(如警察執勤),目前只有網頁平台。
當然不只法官對「色情」有負面詮釋的刻板印象,七月初蘋果日報報導了翻模陽具的阿空赴日拍片「『慘』遭輪姦」,後來遭到許多網友躂伐後,改成了「憧憬性交易」。相較於「赴日拍A片」的男人就是台灣之光,在G片裡當0號的阿空卻面對許多網友的冷嘲熱諷,幸好落落大方的阿空不但發表了《阿空日本拍片記行》,更一語中的地點出網友對「性角色」所賦予的價值判斷背後隱含的權力圖像(參見《台男赴日拍GV之隨想》的整理)。
從這些事例,對照UT聊天室或其他類型的情色交流模式,不禁好奇,談色情、演色情、播色情、寫色情,就個人的自我表達而言,差別又是什麼?這裡可以看出科技進步與色情文化的糾葛,從躲在小房間的樂趣到開放場域的公然討論,個人的情感投射與社會變遷都第一時間反映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中,因此Alexis Madrigal才會說出《是該專門色情研究的時候了》(Why It's Time for the Journal of Porn Studies)。Beverley Brown則要我們不要太悲觀,他認為《辯論色情》(Debating pornography: The symbolic dimensions)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干預了。
另一方面,Evangelos Tziallas在2015年提出了《情慾遊戲化》(Gamified Eroticism: Gay Male “Social Networking” Applications and Self-Pornography)的觀察,指出「色情全球化」造成男同志文化同質化的情況,也是值得留心的事。然而,在全世界都無法抵擋消費主義(consumerism)的時代脈絡下,男同志色情文化受其影響似乎也無可厚非,於是媒體研究的學者亦會參酌與「色情作品」並置的社群資訊、場景安排、網站版面等,在批判前會先分析「男體」是在什麼情境中「被凝視」,除了刺激慾望、撫慰情感外,對於受眾的自我認同、與現實之間的參照,以及對「性」的想像分別起到什麼作用?
我在會後問Maddison,誠然性解放是同志運動中很重要的一環,但過度浪漫化「數位色情」的政治意義,會不會使它成為同性戀正典(homonormativity)的一部分而反而忽略「數位落差」的問題,或否定了無性同志的存在?諸如早期基情四射的「公共空間」,好比成人電影院、公共澡堂、同志三溫暖或有暗房的酒吧(cruising bar),都同時揉合了性交(sexuality)與社交(sociality)雙重功能,後來的「數位空間」中卻往往只側重其一,要嘛情感交流、要嘛體液交換。
Maddison笑答:「對!我也有看過‘Come on! You come for fuck.’」等揶揄網友回應,但他仍認為,興盛的自拍文化沿襲了「情慾是拿來分享的良心事業」的酷兒傳統,有機會動搖將「男體」視為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的「色情傳產」。不過,針對這個問題,也衍伸了許多問答,包括不同世代男同志之間的差異。一名年輕的同志男大生問:「過去運動的使命和遺產,是否一定需要被傳承?對現下或未來的小gay們,仍能產生什麼影響力?」
這個落差(gap)產生於不同時代背景的交錯光景,從當年的「認同不正義」(misrecognition)到時下的「認同政治正確」,讓現場的中年男同志一臉尷尬,反問:「政治正確後,難道要開始去政治化?」參照現階段台灣的同運團體與同志社群之間的關係,我不禁心想,若是將來(或現在已經)也形成了這個落差,究竟應該是欣慰抑或焦慮?這場抗爭的起、終點將會落在什麼地方?
在近代台灣,「色情」總之是錯,只是大錯、小錯的差別。大法官十年後(2006)在釋字第617號解釋中,不僅區分了性慾和恥感都被假設相同的「一般人」跟應予以保障(但要採取安全阻隔措施)的「少數性文化族群」。然後,進而把猥褻者再分成兩類:重口味(包括「含有暴力、人獸交、性虐待、群交等無藝術性、學術性、醫學性之變態性交鏡頭」)和小惡趣(包括第一類除外之所有猥褻品,「『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
雖然釋字一出爐,來自各界的許多批判就如雪雹般砸來,但幾乎讓人不禁懷疑這可能是「宣稱」理性進步「現代社會」的必然發展:難以言喻、無法定義、充滿想像和詮釋空間的道德觀(無論屬靈或屬人、宗教或世俗)總能不斷透過新開發的全民公敵(管它是真人肉身還是稻草人)來「刷存在感」。如同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於2013年出版的《新道德主義:兩岸三地性/別尋思》透過許多實際案例來論證一件事:彷彿只要能透過意識形態上「社群營造」來創造各種屬性的階級(越複雜「交織」越好,這樣連「被壓迫者」之間都能「再生階級」),便有「一統天下」的動能與契機—俗稱「道德制高點」。
當年張宏誠那篇《法律人的同性戀恐懼症從「晶晶同志書庫」案簡評及其聲請釋憲的現實考量》則懇切建議法界反思憲法上關於言論自由的「雙階理論」,並主張判斷猥褻言論時,至少較適切的是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巧合地,Maddison舉了個恰好是「傷害」的反例:愛滋蔓延初期,同志只能自救時,「色情影像」努力情慾化保險套,傳播自我保護的性健康(sexual health)知識,難道對這個社會真的毫無貢獻嗎?然而,社會分化的「結果」受到了掌權者的歡迎,因為它便於管理(儘管「過程」可能是個意外),從一種狹義「民主」的觀點來看,更擁有近乎偏執的正當性。
當「道德治理」成為一種全民運動,我們又亦步亦趨地從「規訓社會」(disciplinary society)進化到「控制社會」,那就會像Gilles Deleuze在《控制社會後記》(Postscript on the Societies of Control)中所說的:人們在零死角、無縫隙的開放社會中,彼此監視、相互推坑。借用Gayle Rubin在《論性》(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收錄於1993年《女/男同志研究讀本》(The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Reader))裡「性(道德)階序」的概念,一旦佔據中上階層位置的人互惠串謀以維穩,遭殃的就是中下階層的人。
黃丞儀在《被合法的慾望、被消失的同志-晶晶書庫案(釋字第六一七號)及相關司法實務的再思考》文中的描述更為生動:在這個靜止的「風俗」歷史圖像中,男女共營的性生活是被概括吸納進入憲法國度的。怎麼吸納?用民主的暴力來轉換。…即便是「生之慾」,也不能只是單純行樂而已,必須被注入立法者打造好的模子裡面,長成「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司法者就是在主權者壟斷政治性權力的狀態下,以自己意志遂行「憲政民主」的菁英統治(aristocracy)。
我不願輕易使用「底層」(subaltern)這個用語(Maddison也表示有點抗拒),出於我們都沒有自信確定自己有能力辨識、想像、感受,遑論理解、談論所謂底層,而且也不認為這裡討論所指涉的族群,在實然面「已是底層」,因為「總有更看不見或不被看見的人」。若是從整個同志(解放)運動的起點來審視:不被接受的「性」,才是「受壓迫者」原始的、真實的面貌,在狹窄的生活空間存在著、在無垠的情色慾海飄流著。
為了掙脫枷鎖,我們曾經犧牲(sacrifice)了誰?妥協(compromise)過什麼?如何形塑下一個目標(agenda)?何時再度起義(revolution)?挺著歷史烙印的創傷(SCAR),以「愛」之名被閹割的「性少數文化實踐者」,最終是否仍會因各種面貌、奇形怪狀的性或色情而聚集、整隊?我想或許這就是為什麼Maddison會在2016的今天,浪漫地設想並發問著:我們之間還存有「雞巴的同袍情誼」嗎?
***
本文仍為草稿,預計將全文投稿至【Queerology】。
他梳理了近三十年來學者和文化批判圈對同志色情的討論,並認為有一個顯著的共識,那就是「男同志文化特別情色化(pornified)」:色情無疑為男同志提高了同性情慾的能見度,也被視為是一種文化的遺產與激進的美感。在政治批判的層次上,現階段有個待回答的問題是:當代同志色情中的「同志成分」(gayness)是什麼?
這個問題進一步想探討的是,在整體社群網絡與數位文化興起的脈絡中,法律和社會解放的過程是否「解消」或「擴張」了同志色情中原本性解放的力道與契機?這篇文章除了將在第一本專門研究色情的學術期刊Porn Studies三週年的特輯中刊出外,還具有另一個紀念意義,就是向酷兒學者Thomas Waugh致敬。
1985年Waugh發表了一篇以《男人的色情》(Men’s pornography: gay vs. straight)為題的文章,認為:男同志的色情敘事「挑戰男性中心主義的價值(masculinist values)、提供非正軌、非生殖、無關家庭的性,一個受保護的空間,並鼓勵了許多積極的性價值(sex-positive values),且確認男同志族群的尊嚴,以此顛覆了父權體制的秩序」。隨後,他於1996年再出版了一本關於男同志色情的經典作品:《難以想像》(Hard to Imagine: Gay Male Eroticism in Photography and Film from Their Beginnings to Stonewall)。
「色情」的政治不正確性經常引發許多人產生疑慮,不論在哪裡。關於「(尤其涉及女體的)色情」的元素,在兩性間權力關係始終無法平衡的「不完美世界」中,似乎將是不同立場的女性主義者之間一個永恆的爭辯。比如林芳玫於2006年發表的《色情研究》和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於2008年出版的《色情無價:認真看待色情》各自提供的視角與結論就南轅北轍,而二者分別引用到的外國學者著作,亦暗示了這可能是個普遍存在的矛盾。
舉台灣、美國、英國為例的話,何春蕤在《色情世界與色情研究》講座上對此有一個詳細的說明,對照Whitney Strub在2010年出版的《變態性產業》(Perversion for Profit: The Politics of Pornography and the Rise of the New Right)和Feona Attwooda及Clarissa Smith(Porn Studies主編)在2014年創刊號中的感嘆和期許,都表達了「女體」與色情、慾望、權力、權利與政治之間千絲萬縷的關係。
這其實也引發了同志色情研究上的焦慮,一方面,又不希望與任何女性主義者產生齟齬;但另一方面,又難以否認色情對男同志多元情慾文化傳承的重要性。所以Richard Dyer那篇《關於色情的對話》(A conversation about pornography)(收錄於1989年《來勢洶洶》(Coming on Strong: Gay Politics and Culture)論文集),也陷入了「是否真的應該區別性交與藝術,猥褻與美學」的大哉問。
承接一個完整的文獻回顧,Maddison不僅耙梳了這幾十年來男同志色情文化產生什麼轉變,亦延續了Thomas Waugh及其他同期學者當年的主張:即「男同志的色情與異性戀的色情不能相提並論」,且時至今日仍具有理論上及實踐上的意義,儘管如今產業規模、敘事手法、媒體科技都早已與1985年的社會脈絡無法同日而語。
他亦強調,這不代表「應該打擊一切異性戀色情」,只是在方法論及政治介入的意義上須澄清:就算「二者具有類似的敵人,也就是異男霸權的陽剛文化所帶來性、性別壓迫」,各自「所引發的論戰內涵及社群焦慮、象徵與實質的解放意義、受眾認同與情感都不盡相同,因此無法一概而論」。
易言之,女體色情牽涉到的異性窺視、性角色間權力關係等爭議,其背後(被基進女性主義者所痛批)所涉及的人格主體性「物化」問題,在男同志色情中反而顯得不是個嚴重的問題,因為男體物化(objectification)的呈現不僅實際上提高了男男情慾的認同感,亦改變、玩弄、擴充所謂陽剛氣質(masculinit‘ies’),尤其在1/0互換或不分的場景中。Sharif Mowlabocus在《男同志及日常生活色情化》(Gay Men and the Pornification of Everyday Life)(收錄於2007年《色情化》(Pornification: sex and sexuality in media culture)論文集)中,更肯定男同志色情文化對挑釁異性戀正典(heteronormativity)的政治意義。
早期男同志各種形式的色情敘事作為一種文化產物,往往也比異性戀色情更多了一種歷史再現的意義(historical representivity),就好比John Burger在1995年出版的《一手歷史》(One-Handed Histories: The Eroto-Politics of Gay Male Video Pornography)中主張的:至少給予了「逃逸」出真實世界中恐同環境的慾望出口。不過這個論點,並非沒有「白人中心」的爭議,比如Tan Hoang Nguyen於2014年出版的《一個零號的觀點》(A View from the Bottom: Asian American Masculinity and Sexual Representation)中提到的,與特定族裔有關的「性」印象,或純1/純0間權力關係亦隱含一種性/別錯雜的文化意義。
究竟什麼是「色情」(pornography)呢?何春蕤在上述講座中亦有定義,英文pornography(翻譯成「色情」)原意是指「娼妓的書寫,也就是說,只有娼妓、女性性工作者才能夠寫出來的東西,其他好女人對性和色情都一無所知,無法書寫。」到了當代,「色情」的意義已產生質變,支持者認為其「民主化」了關於性的態度、知識,有助於解放對親密關係(intimate relationship)固著的想像;反對者則認為它提供了錯誤的「性教育」。大法官會議在歲月靜好的1996年作出了釋字第407號解釋,也承認「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
只是,對於「偏離真實」、口味太重(hardcore)等有礙常民風化的判斷應該由誰決定?又,為何是錯?這個錯,是來自「偏離」誰的真實?誰是常民?近年來因網路科技的發達,「色情」浪潮襲捲而至,出現了許多素人色情(amateur porn),不僅挑戰著傳統上對「色情中必然有受迫者」的假設(偷拍則另當別論),越來越多元的性愛書寫或影像也鬆動著猥褻與藝術之間原本就模糊的疆界,更有可能是對抗「同志純愛化、家國化、同質化、商業化」趨勢的動能。如此第一手、「真實」的性,還是偏離常規了嗎?
讓人想到四月剛出爐的彰化地院105年度簡字第755號刑事簡易判決,因為在「明擺著」是色情直播網站Cam4上「裸露陰莖及用手上下撫摸陰莖」而被判處拘役,饒富趣味的是,全案是因警察「在網路巡邏時發現而查悉」,但該網站不僅設有警告標語,還需要有篩選條件(filter)才能「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觀賞」。
若再從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91號刑事判決觀察,似乎連比較可能有「有客觀標準」的「適當安全隔絕措施」都得個案認定,比如該案認為「UT北部男同志」聊天室已標示為「限制級」之分級屬性,並公告公司已接獲「警政單位多次通知」在聊天室從事不法媒介散布色情等其他犯罪內容,及以「警語限定年滿18歲者」方可進入瀏覽之管制措施。
惟這可能不只是恐同而已,去年「號稱純交友」的手機程式17因為惹黃爭議而「被自願」掃黃,包括Google主動下架,創辦人之一的黃立成更喊話:17是一個大家庭,歡迎大家一起玩…17一直努力把家蓋得更好…也希望在這個家裡的每個人,都能「好好珍惜這個家」,「如果這個家的成員有人不尊重其他人,或破壞了這個家的環境,17絕對會毫不遲疑剔除這樣的成員」。其中亦可看見直播活春宮的異性戀生理女性,可見台灣的「常民風化」是斷然拒性的,而黃立成口中的「大家庭」更是容不下有情慾表演需求的成員。
因為脫離台灣網路色情空間有一段時間了(筆者還是偏好親臨現場、速戰速決的真槍實彈),我還特地詢問週遭朋友17與Cam4的差別。大抵上,兩者皆主打「視訊」科技,前者類似「直播功能」,而受眾僅能透過文字與直播者互動,是時下流行的「交友」方式,臉書亦有相同功能,而中國的Blued更率先推出專為男同志社群打造的直播平台。而後者則從裡到外就是個「色情網站」,提供視訊互動(如訊打)或純觀賞(如警察執勤),目前只有網頁平台。
當然不只法官對「色情」有負面詮釋的刻板印象,七月初蘋果日報報導了翻模陽具的阿空赴日拍片「『慘』遭輪姦」,後來遭到許多網友躂伐後,改成了「憧憬性交易」。相較於「赴日拍A片」的男人就是台灣之光,在G片裡當0號的阿空卻面對許多網友的冷嘲熱諷,幸好落落大方的阿空不但發表了《阿空日本拍片記行》,更一語中的地點出網友對「性角色」所賦予的價值判斷背後隱含的權力圖像(參見《台男赴日拍GV之隨想》的整理)。
從這些事例,對照UT聊天室或其他類型的情色交流模式,不禁好奇,談色情、演色情、播色情、寫色情,就個人的自我表達而言,差別又是什麼?這裡可以看出科技進步與色情文化的糾葛,從躲在小房間的樂趣到開放場域的公然討論,個人的情感投射與社會變遷都第一時間反映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世界中,因此Alexis Madrigal才會說出《是該專門色情研究的時候了》(Why It's Time for the Journal of Porn Studies)。Beverley Brown則要我們不要太悲觀,他認為《辯論色情》(Debating pornography: The symbolic dimensions)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干預了。
另一方面,Evangelos Tziallas在2015年提出了《情慾遊戲化》(Gamified Eroticism: Gay Male “Social Networking” Applications and Self-Pornography)的觀察,指出「色情全球化」造成男同志文化同質化的情況,也是值得留心的事。然而,在全世界都無法抵擋消費主義(consumerism)的時代脈絡下,男同志色情文化受其影響似乎也無可厚非,於是媒體研究的學者亦會參酌與「色情作品」並置的社群資訊、場景安排、網站版面等,在批判前會先分析「男體」是在什麼情境中「被凝視」,除了刺激慾望、撫慰情感外,對於受眾的自我認同、與現實之間的參照,以及對「性」的想像分別起到什麼作用?
我在會後問Maddison,誠然性解放是同志運動中很重要的一環,但過度浪漫化「數位色情」的政治意義,會不會使它成為同性戀正典(homonormativity)的一部分而反而忽略「數位落差」的問題,或否定了無性同志的存在?諸如早期基情四射的「公共空間」,好比成人電影院、公共澡堂、同志三溫暖或有暗房的酒吧(cruising bar),都同時揉合了性交(sexuality)與社交(sociality)雙重功能,後來的「數位空間」中卻往往只側重其一,要嘛情感交流、要嘛體液交換。
Maddison笑答:「對!我也有看過‘Come on! You come for fuck.’」等揶揄網友回應,但他仍認為,興盛的自拍文化沿襲了「情慾是拿來分享的良心事業」的酷兒傳統,有機會動搖將「男體」視為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的「色情傳產」。不過,針對這個問題,也衍伸了許多問答,包括不同世代男同志之間的差異。一名年輕的同志男大生問:「過去運動的使命和遺產,是否一定需要被傳承?對現下或未來的小gay們,仍能產生什麼影響力?」
這個落差(gap)產生於不同時代背景的交錯光景,從當年的「認同不正義」(misrecognition)到時下的「認同政治正確」,讓現場的中年男同志一臉尷尬,反問:「政治正確後,難道要開始去政治化?」參照現階段台灣的同運團體與同志社群之間的關係,我不禁心想,若是將來(或現在已經)也形成了這個落差,究竟應該是欣慰抑或焦慮?這場抗爭的起、終點將會落在什麼地方?
在近代台灣,「色情」總之是錯,只是大錯、小錯的差別。大法官十年後(2006)在釋字第617號解釋中,不僅區分了性慾和恥感都被假設相同的「一般人」跟應予以保障(但要採取安全阻隔措施)的「少數性文化族群」。然後,進而把猥褻者再分成兩類:重口味(包括「含有暴力、人獸交、性虐待、群交等無藝術性、學術性、醫學性之變態性交鏡頭」)和小惡趣(包括第一類除外之所有猥褻品,「『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
雖然釋字一出爐,來自各界的許多批判就如雪雹般砸來,但幾乎讓人不禁懷疑這可能是「宣稱」理性進步「現代社會」的必然發展:難以言喻、無法定義、充滿想像和詮釋空間的道德觀(無論屬靈或屬人、宗教或世俗)總能不斷透過新開發的全民公敵(管它是真人肉身還是稻草人)來「刷存在感」。如同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於2013年出版的《新道德主義:兩岸三地性/別尋思》透過許多實際案例來論證一件事:彷彿只要能透過意識形態上「社群營造」來創造各種屬性的階級(越複雜「交織」越好,這樣連「被壓迫者」之間都能「再生階級」),便有「一統天下」的動能與契機—俗稱「道德制高點」。
當年張宏誠那篇《法律人的同性戀恐懼症從「晶晶同志書庫」案簡評及其聲請釋憲的現實考量》則懇切建議法界反思憲法上關於言論自由的「雙階理論」,並主張判斷猥褻言論時,至少較適切的是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巧合地,Maddison舉了個恰好是「傷害」的反例:愛滋蔓延初期,同志只能自救時,「色情影像」努力情慾化保險套,傳播自我保護的性健康(sexual health)知識,難道對這個社會真的毫無貢獻嗎?然而,社會分化的「結果」受到了掌權者的歡迎,因為它便於管理(儘管「過程」可能是個意外),從一種狹義「民主」的觀點來看,更擁有近乎偏執的正當性。
當「道德治理」成為一種全民運動,我們又亦步亦趨地從「規訓社會」(disciplinary society)進化到「控制社會」,那就會像Gilles Deleuze在《控制社會後記》(Postscript on the Societies of Control)中所說的:人們在零死角、無縫隙的開放社會中,彼此監視、相互推坑。借用Gayle Rubin在《論性》(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the Politics of Sexuality)(收錄於1993年《女/男同志研究讀本》(The Lesbian and Gay Studies Reader))裡「性(道德)階序」的概念,一旦佔據中上階層位置的人互惠串謀以維穩,遭殃的就是中下階層的人。
黃丞儀在《被合法的慾望、被消失的同志-晶晶書庫案(釋字第六一七號)及相關司法實務的再思考》文中的描述更為生動:在這個靜止的「風俗」歷史圖像中,男女共營的性生活是被概括吸納進入憲法國度的。怎麼吸納?用民主的暴力來轉換。…即便是「生之慾」,也不能只是單純行樂而已,必須被注入立法者打造好的模子裡面,長成「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司法者就是在主權者壟斷政治性權力的狀態下,以自己意志遂行「憲政民主」的菁英統治(aristocracy)。
我不願輕易使用「底層」(subaltern)這個用語(Maddison也表示有點抗拒),出於我們都沒有自信確定自己有能力辨識、想像、感受,遑論理解、談論所謂底層,而且也不認為這裡討論所指涉的族群,在實然面「已是底層」,因為「總有更看不見或不被看見的人」。若是從整個同志(解放)運動的起點來審視:不被接受的「性」,才是「受壓迫者」原始的、真實的面貌,在狹窄的生活空間存在著、在無垠的情色慾海飄流著。
為了掙脫枷鎖,我們曾經犧牲(sacrifice)了誰?妥協(compromise)過什麼?如何形塑下一個目標(agenda)?何時再度起義(revolution)?挺著歷史烙印的創傷(SCAR),以「愛」之名被閹割的「性少數文化實踐者」,最終是否仍會因各種面貌、奇形怪狀的性或色情而聚集、整隊?我想或許這就是為什麼Maddison會在2016的今天,浪漫地設想並發問著:我們之間還存有「雞巴的同袍情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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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仍為草稿,預計將全文投稿至【Queer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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