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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剛參加完一個大師雲集、相互捉弄的研討會(還挺貴的),是BIICL舉辦的British Influences on International Law。
這個會是為了紀念跟宣傳Grotius Society(雖然Hugo Grotius其實是荷蘭人,哈),因為這個為期兩年的研究計畫最後將出版三本書:British Contributions to International Law, 1915-2015、 British Influences on International Law, 1915-2015, Contemporary Role of the Legal Adviser in International Law。
從對「戰爭法」和「條約法」的貢獻,和英國NGO(特別是Amnesty International跟Anti-Slavery Society)對國際人權法的影響,到「國際野生動物保育機制」中的殖民思維(區分野蠻/文明;落後/進步)。有人只是ㄧ味地歌功頌德或是緬懷舊時光,但更多是提醒「大英帝國」過時的帝國心態(imperial mentalities)。
再來是外交辦公室法律顧問(Foreign Office Legal Advisors)對形塑「和平解決爭端原則」的努力,還有英國執業律師敢於批判政府「使用武力」及「其他不正行為」(unlawful acts)的傳統,順便斥責了英國政府越來越「唯美國命是從」的態度,以及最近對於爭取出兵敘利亞的偏執。
不過,同時一直想到那個haunting我的問題是:Has the R2P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become a new justification for the UN-unauthorized 'collective' act of aggression, by fulfilling almost none of the requirement?
因為前一天才不經易讀到Craig Barker(系上老師)登在LaPSe of Reason(Sussex-LPS學院的部落格)的新文章: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NSCs Condemnation of ISIL。誠然,這篇文章不具有這個反思,甚至完全相挺「英帝魂」我也才赫然明白為何不對盤了。
不過,安理會明明就是沒授權,明明就是內戰狀態,明明就沒有在管敘利亞當局(尤其美、法),明明就沒有完全遵守人道法的無差別攻擊,明明沒試過其他非武力的解決方式(比如談判),然後硬要用R2P來解套,試圖為英國政府當前請求國會授權出兵說項,根本不具法律正當性,這不是分明睜眼說蒙昧的話嗎?
自欺欺人的英國白人異性戀保守派男教授,憑什麼全世界都要接受你們變來變去的參戰遊戲規則,還要假裝說成「普遍適用」天降將大任於斯人也的「國際法」呢?當真以為還在打剷除異教徒的十字軍東征嗎?還是真如這場研討會反省到的:「大英帝國」的救世主心態?
會中,也談了很多關於與「歐洲人權法院」和「歐盟」之間的恩怨糾葛,Philip Allott則直接點破英國與歐洲之間的關係,簡直是常態性的外交災難(permanent diplomatic disaster),而這很大一部分來自英國對「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執迷,以及低估「法治國原則」(Rechtsstaat)的影響力。
不過最後Franklin Berman倒是回應了Rosalyn Higgins開幕致詞提出來的問題:Is there an British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而這也或多或少回應了「低估歐洲」的可能性,因為英美法傳統出身的法律人遇到國際法問題時,常常都會先問事實是否需要「法」、合於「法」,才會再進一步找法律在哪裡。
比較有趣的是,其實整場都不斷有人提起、挑戰、質疑、試圖回答一個問題,Robert McCorquodale一開場也就問了:What is British?從人(identity)來看,還是國家/社會/疆界/政府管轄範圍,還是「法律系統/文化的影響力」?這個問題不會有答案的,當「British這個字,既是形容詞又是名詞時」。
PS. Higgins看起來年紀真的大了,算一算上次聽他演講已經是2009年的事了呢!
這個會是為了紀念跟宣傳Grotius Society(雖然Hugo Grotius其實是荷蘭人,哈),因為這個為期兩年的研究計畫最後將出版三本書:British Contributions to International Law, 1915-2015、 British Influences on International Law, 1915-2015, Contemporary Role of the Legal Adviser in International Law。
從對「戰爭法」和「條約法」的貢獻,和英國NGO(特別是Amnesty International跟Anti-Slavery Society)對國際人權法的影響,到「國際野生動物保育機制」中的殖民思維(區分野蠻/文明;落後/進步)。有人只是ㄧ味地歌功頌德或是緬懷舊時光,但更多是提醒「大英帝國」過時的帝國心態(imperial mentalities)。
再來是外交辦公室法律顧問(Foreign Office Legal Advisors)對形塑「和平解決爭端原則」的努力,還有英國執業律師敢於批判政府「使用武力」及「其他不正行為」(unlawful acts)的傳統,順便斥責了英國政府越來越「唯美國命是從」的態度,以及最近對於爭取出兵敘利亞的偏執。
不過,同時一直想到那個haunting我的問題是:Has the R2P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become a new justification for the UN-unauthorized 'collective' act of aggression, by fulfilling almost none of the requirement?
因為前一天才不經易讀到Craig Barker(系上老師)登在LaPSe of Reason(Sussex-LPS學院的部落格)的新文章: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NSCs Condemnation of ISIL。誠然,這篇文章不具有這個反思,甚至完全相挺「英帝魂」我也才赫然明白為何不對盤了。
不過,安理會明明就是沒授權,明明就是內戰狀態,明明就沒有在管敘利亞當局(尤其美、法),明明就沒有完全遵守人道法的無差別攻擊,明明沒試過其他非武力的解決方式(比如談判),然後硬要用R2P來解套,試圖為英國政府當前請求國會授權出兵說項,根本不具法律正當性,這不是分明睜眼說蒙昧的話嗎?
自欺欺人的英國白人異性戀保守派男教授,憑什麼全世界都要接受你們變來變去的參戰遊戲規則,還要假裝說成「普遍適用」天降將大任於斯人也的「國際法」呢?當真以為還在打剷除異教徒的十字軍東征嗎?還是真如這場研討會反省到的:「大英帝國」的救世主心態?
會中,也談了很多關於與「歐洲人權法院」和「歐盟」之間的恩怨糾葛,Philip Allott則直接點破英國與歐洲之間的關係,簡直是常態性的外交災難(permanent diplomatic disaster),而這很大一部分來自英國對「民族國家」(nation-state)的執迷,以及低估「法治國原則」(Rechtsstaat)的影響力。
不過最後Franklin Berman倒是回應了Rosalyn Higgins開幕致詞提出來的問題:Is there an British approach to international law?而這也或多或少回應了「低估歐洲」的可能性,因為英美法傳統出身的法律人遇到國際法問題時,常常都會先問事實是否需要「法」、合於「法」,才會再進一步找法律在哪裡。
比較有趣的是,其實整場都不斷有人提起、挑戰、質疑、試圖回答一個問題,Robert McCorquodale一開場也就問了:What is British?從人(identity)來看,還是國家/社會/疆界/政府管轄範圍,還是「法律系統/文化的影響力」?這個問題不會有答案的,當「British這個字,既是形容詞又是名詞時」。
PS. Higgins看起來年紀真的大了,算一算上次聽他演講已經是2009年的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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