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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同志人權運動的勝利日?還是「婚姻平權運動」的勝利日?後者究竟是不是「同志人權運動」的一部分,可能會使一些人傷神置疑(尤其看到那般描述「婚姻」的文字,恐怕有些戒慎恐懼)。學妹說她的Twitter被洗版;而我是Facebook被洗版,還是蠻慶幸的。自己身邊幾乎只有networking like-minded的人,心想這也是一種pinkwashing 吧,以一種另類的方式!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6日的判決是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原告是要求婚姻合法化的同性伴侶,被告則是Ohio州政府(1月16日,最高法院決定將該案與Tennessee的Tanco v. Haslam、Michigan的DeBoer v. Snyder及Kentucky的Bourke v. Beshear這三宗同性婚姻案件合併審理)。
「前者指控後者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第1款:『在州管轄範圍內,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本案4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最終在今天做出判決。中間派大法官Kennedy與四位自由派大法官Ginsburg、Breyer、Sotomayor、Kagan投下贊成票,首席大法官Roberts Jr.、Scalia、Thomas、Alito Jr.等4位保守派大法官投下反對票(5:4,其實挺predictably驚險的)。
「婚姻體現了最高層次的愛、忠誠、摯親、奉獻以及家庭,沒有比婚姻重要的結合了。」(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他們的主張,表示他們確實尊重這項制度,發自內心的以追求使自己變得更加完整。他們期盼不被詛咒而孤老終身、期盼不被排除在文明社會中最古老的制度之外。」(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be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他們請求法律視之平等以待。而憲法確實賦予了他們這項權利的。」(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以上參酌了#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的翻譯;然而,四位保守派大法官則堅持,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應該交由選民和國會決定,大法官不應越俎代庖。
被瘋狂轉載的這段節錄判決理由中,把婚姻「描述」地無比之神聖,彷彿為了權益、醫療、繼承、移民等心思而想組成家庭的人,都該顯得有點不好意思了。抑或,拒絕結婚的人,可能就無法展現「最高層次的愛、忠誠、摯親、奉獻以及家庭」等價值了。
「婚姻愛情化、世俗化、單偶化、規範化」似乎是對於其原本蘊藏之宗教意義最大的反駁,判決書想表彰的,更多是個人尊嚴之突顯、人格之圓滿,視為家庭組成最基本且最重要的要件(門檻),雖然間接地加強了婚姻在社會、心理、健康上的意義,卻「不經意地」排除了對家庭或愛情的其他想像(或是在現代社會被ongoing實踐的其他樣貌)。
當我讀到「透過婚姻關係之締結,兩個人將成為比他們原本各自獨立的兩人更了不起之結合。」(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所謂1+1>2。還有「婚姻體現了一種愛,甚至超越了生死。」(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endure even past death.)
著實,這兩句話讓我大起雞皮疙瘩。當然可以理解的是,從感性的角度來詮釋婚姻,似乎必然如此美化眾所皆知的非事實(untrue reality),只是如果加上一些what really happens to marriage的實證研究,對照之下,或許可能會有點尷尬。
Scalia大法官的dissenting opinion就很酸(甚至有些嗤之以鼻)。不可否認地,有時候人們渴望婚姻是出於其他更現實的考量(pragmatic concern)。當然,我仍然是百分百地支持同性婚姻,那是一個選擇;只是,判決理由可以更接地氣、更實際地表白平等的重要性,而毋須過度妝點婚姻制度的崇高性。
我們從小就學習到:婚姻是構成家庭不可或缺之基礎,而家庭是社會中最基本之單元,它藉由「愛」將個體性的意識統一起來;換言之,婚姻是將不同個體變成同一家庭之成員,而這呈現了最自然且直接的倫理精神。似乎跟判決書裡的多數意見不謀而合,不過這不就又再度強化了「所謂自然」、「所謂基本」跟「所謂倫理」了嗎?
浪漫主義的催情之下,相信這也符合絕大部分無法結婚的同性戀者對於伴侶關係的最後想像,大法官最後更像是在寫一首詩,一些出於感性的訴求,卻反而不像是基於社會事實所得出之判決(但當然,我也承認自己有點斷章取義地針對了那幾段被不斷吹捧的文字)。
「平等」才應該是論述的重點,收尾鏗鏘有力,但粉飾太平的部分反而顯得不夠真實,而且邏輯上似乎排斥了不結婚的伴侶或單身者。畢竟,「愛的形式與內涵」不是法律能置喙的重點,也不該是國家可以干預的面向,討論太多的「愛」反而會失去辯證的說服力。
看到大部分的朋友都會落下一句很帥氣的話:Love wins(或Love just won)!都會讓我有點不自在,因為竟然不是equality just won。贏家除了想望婚姻的同性戀者外,還有「婚姻」本身,其實是marriage wins,而且wins so much,在這份判決書裡。
惟恐論述失焦是一回事,另一回事是憂心同性婚姻有一天會成為未來的把柄。當有一天同性戀者結婚的熱潮過了,或是離婚率跟異性戀者一樣高的時候,甚至離婚官司撕破臉難看的時候,這個判決會不會某程度上成為笑話?有天,當我們開始勾勒新形式家庭的藍圖之時,會不會反而覺得綁手綁腳?
如果重點放在「進入婚姻制度的平等機會」(equal opportunity of access to marital institution),而不加以「贅述」或「牽扯」太多大法官們對於「婚姻」的想像,似乎就能避免掉這個問題。學弟問我:「可是平等權會一直卡在civil union就滿足的這個關卡上,應該怎麼辦?」
舉例來說,就像「就業平等」,重點不會是想工作的人才有責任感、有自我滿足的需求、自我意識等理由,而會純粹討論從事某特定職業的機會是否公平,如此更有說服力,但我們不會因此說「假如約聘跟正職享有一樣的權益,兩者就會因此是一樣的意義」。
要如何論述其中的差異點?對某些人來說,爭取婚姻平等的重要性是來自於宗教上、精神上的意義,這沒有問題。的確仍然有人由衷地覺得婚姻才是組成家庭的充分條件,為了滿足這個制度目前仍被賦予的社會意義(畢竟家庭跟婚姻之間的連結,這項社會事實未被改變,雖有若干徵兆),每個人就得被賦予進入這項制度的機會。
制度本身附帶的權益或許可以為civil union(或domestic partnership)所滿足,但制度本身的象徵意義卻尚未被取代。對某些人而言,進入制度本身可能才是目的;「想結婚」也可能不等於「渴望婚姻關係」。不過,只要這個制度仍然被法律賦予並保全這樣的社會意義,那麼就應該平等地接納所有人(equally accepting everyone)。
那個象徵意義卻不僅僅是出於愛、忠誠或奉獻那麼純粹,因為這種說法暗指了婚姻與其他伴侶關係之間的優劣高低;換言之,那個象徵意義是來自於個人對社會關係的理解,而非個人對其情人及其他人之個人判斷,它的社會性多過於個人性的(social rather than personal)。
學弟又問,這樣的論述要如何回應「此種意義係來自宗教而不是法院適合改變的」。質言之,婚姻在不同社會裡的內涵及其象徵的家庭結構和權力關係都不一樣,一開始是源於宗教或文化對於個人社會關係之實踐與期待。
因此,針對這個問題,取決於法院如何看自己,如何看待法律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是要主動地帶領社會變遷,還是被動地反映社會事實,不過這更取決某特定法律問題所涉及爭點之核心價值為何。在「平等」的意義上,法院有立場也有資格影響社會,但在「婚姻」的意義上,法院卻不該過度干預,因為在無關乎人性尊嚴或社會正義的情況下,應該由社會去決定婚姻、家庭的價值。
所以我才認為,判決應該僅闡述平等的標準與判斷,而少去干涉婚姻的內涵,因為這項制度本身所包含的社會意義因人而異,但今天法院的判決卻可能囿限了大家對它多元想像的空間了。用愛、忠誠、摯親、奉獻這些抽象卻帶有道德訴求(moral claim)的用語去形容婚姻,反而使它變得狹隘。我相信很多選擇不結婚或其他伴侶關係的人們也是一樣的,難道只有婚姻可以彰顯出這些特質嗎?
不可否認,這個社會中還是有一群人,他們是打從心裡排斥婚姻制度的,因為對他們來說marriage的社會意義是異性戀霸權的制度化,所以他們覺得應該挑戰這個制度,而不是服膺這個制度。因此,我們也需要思考這兩種論述之間是否有個中點,又如何各有妥協及調和。
同運裡也本來就有兩群人。一個極端是希望透過被主流化的方式被社會接納(socially included):「不一樣,又怎樣(語氣誠懇、眼眶泛紅)」的某一層涵義;至於,另一個極端是拒絕被定義並想證明自立於異性戀之外的:「不一樣,又怎樣(語調上揚、翻個白眼)」的另一層涵義。
我呢?我也常在想自己是屬於哪一種。相信絕大多數的同性戀者是沒有定論的,在不同的事上。都說了上述是兩個極端,所以中間是道光譜;人心本是複雜的,認同與性格本來就是可變且流動的,但我想自己也是個想結婚的人,我可能追求那個儀式,卻不渴望婚姻關係。
出於那個表象所給予的美好想像,但我卻否定「忠貞」的價值,也或許我對「愛」的想像不僅限於單一樣貌。或許,我想要的是一個「家庭」。想結婚的感覺,很像是出於對組織家庭的意念,但這也是為什麼我可以想見並支持伴侶盟一開始推出的三套法案,可能是想一口氣滿足對家庭所有可能的想像,不限於「婚姻」這種方式。可惜,法律沒有給我們太多空間去著墨、去探索。
在美國「婚姻平權運動」victory day這天,不禁又回想起幾位在台灣做運動的朋友曾經分享過的心得,或許台灣社會所能承載的想像空間比較小,絕大多數的人們(我是指那些跳出舒適圈外的那些unlike-minded的人)也較傾向安於現狀、不置可否,但這或許也能是推動社會變遷的利多。
越多人越沒立場,就越能形成意識形態崛起並興盛的破口,端看我們如何傳達某個特定價值。可能是用表現成菁英的方式來塑造具有進步形象的權威,進而建立洗腦式的論述;或者以平民的形象走進民間、深植人心,貌似對話但其實也是在洗腦的草根式語言。同運與「婚姻平權運動」的定位和策略不一定要完全契合,還是得視議題和服務的對象而定,私以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6日的判決是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原告是要求婚姻合法化的同性伴侶,被告則是Ohio州政府(1月16日,最高法院決定將該案與Tennessee的Tanco v. Haslam、Michigan的DeBoer v. Snyder及Kentucky的Bourke v. Beshear這三宗同性婚姻案件合併審理)。
「前者指控後者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第1款:『在州管轄範圍內,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本案4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最終在今天做出判決。中間派大法官Kennedy與四位自由派大法官Ginsburg、Breyer、Sotomayor、Kagan投下贊成票,首席大法官Roberts Jr.、Scalia、Thomas、Alito Jr.等4位保守派大法官投下反對票(5:4,其實挺predictably驚險的)。
「婚姻體現了最高層次的愛、忠誠、摯親、奉獻以及家庭,沒有比婚姻重要的結合了。」(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他們的主張,表示他們確實尊重這項制度,發自內心的以追求使自己變得更加完整。他們期盼不被詛咒而孤老終身、期盼不被排除在文明社會中最古老的制度之外。」(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be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他們請求法律視之平等以待。而憲法確實賦予了他們這項權利的。」(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以上參酌了#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的翻譯;然而,四位保守派大法官則堅持,同性婚姻應否合法化,應該交由選民和國會決定,大法官不應越俎代庖。
被瘋狂轉載的這段節錄判決理由中,把婚姻「描述」地無比之神聖,彷彿為了權益、醫療、繼承、移民等心思而想組成家庭的人,都該顯得有點不好意思了。抑或,拒絕結婚的人,可能就無法展現「最高層次的愛、忠誠、摯親、奉獻以及家庭」等價值了。
「婚姻愛情化、世俗化、單偶化、規範化」似乎是對於其原本蘊藏之宗教意義最大的反駁,判決書想表彰的,更多是個人尊嚴之突顯、人格之圓滿,視為家庭組成最基本且最重要的要件(門檻),雖然間接地加強了婚姻在社會、心理、健康上的意義,卻「不經意地」排除了對家庭或愛情的其他想像(或是在現代社會被ongoing實踐的其他樣貌)。
當我讀到「透過婚姻關係之締結,兩個人將成為比他們原本各自獨立的兩人更了不起之結合。」(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所謂1+1>2。還有「婚姻體現了一種愛,甚至超越了生死。」(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endure even past death.)
著實,這兩句話讓我大起雞皮疙瘩。當然可以理解的是,從感性的角度來詮釋婚姻,似乎必然如此美化眾所皆知的非事實(untrue reality),只是如果加上一些what really happens to marriage的實證研究,對照之下,或許可能會有點尷尬。
Scalia大法官的dissenting opinion就很酸(甚至有些嗤之以鼻)。不可否認地,有時候人們渴望婚姻是出於其他更現實的考量(pragmatic concern)。當然,我仍然是百分百地支持同性婚姻,那是一個選擇;只是,判決理由可以更接地氣、更實際地表白平等的重要性,而毋須過度妝點婚姻制度的崇高性。
我們從小就學習到:婚姻是構成家庭不可或缺之基礎,而家庭是社會中最基本之單元,它藉由「愛」將個體性的意識統一起來;換言之,婚姻是將不同個體變成同一家庭之成員,而這呈現了最自然且直接的倫理精神。似乎跟判決書裡的多數意見不謀而合,不過這不就又再度強化了「所謂自然」、「所謂基本」跟「所謂倫理」了嗎?
浪漫主義的催情之下,相信這也符合絕大部分無法結婚的同性戀者對於伴侶關係的最後想像,大法官最後更像是在寫一首詩,一些出於感性的訴求,卻反而不像是基於社會事實所得出之判決(但當然,我也承認自己有點斷章取義地針對了那幾段被不斷吹捧的文字)。
「平等」才應該是論述的重點,收尾鏗鏘有力,但粉飾太平的部分反而顯得不夠真實,而且邏輯上似乎排斥了不結婚的伴侶或單身者。畢竟,「愛的形式與內涵」不是法律能置喙的重點,也不該是國家可以干預的面向,討論太多的「愛」反而會失去辯證的說服力。
看到大部分的朋友都會落下一句很帥氣的話:Love wins(或Love just won)!都會讓我有點不自在,因為竟然不是equality just won。贏家除了想望婚姻的同性戀者外,還有「婚姻」本身,其實是marriage wins,而且wins so much,在這份判決書裡。
惟恐論述失焦是一回事,另一回事是憂心同性婚姻有一天會成為未來的把柄。當有一天同性戀者結婚的熱潮過了,或是離婚率跟異性戀者一樣高的時候,甚至離婚官司撕破臉難看的時候,這個判決會不會某程度上成為笑話?有天,當我們開始勾勒新形式家庭的藍圖之時,會不會反而覺得綁手綁腳?
如果重點放在「進入婚姻制度的平等機會」(equal opportunity of access to marital institution),而不加以「贅述」或「牽扯」太多大法官們對於「婚姻」的想像,似乎就能避免掉這個問題。學弟問我:「可是平等權會一直卡在civil union就滿足的這個關卡上,應該怎麼辦?」
舉例來說,就像「就業平等」,重點不會是想工作的人才有責任感、有自我滿足的需求、自我意識等理由,而會純粹討論從事某特定職業的機會是否公平,如此更有說服力,但我們不會因此說「假如約聘跟正職享有一樣的權益,兩者就會因此是一樣的意義」。
要如何論述其中的差異點?對某些人來說,爭取婚姻平等的重要性是來自於宗教上、精神上的意義,這沒有問題。的確仍然有人由衷地覺得婚姻才是組成家庭的充分條件,為了滿足這個制度目前仍被賦予的社會意義(畢竟家庭跟婚姻之間的連結,這項社會事實未被改變,雖有若干徵兆),每個人就得被賦予進入這項制度的機會。
制度本身附帶的權益或許可以為civil union(或domestic partnership)所滿足,但制度本身的象徵意義卻尚未被取代。對某些人而言,進入制度本身可能才是目的;「想結婚」也可能不等於「渴望婚姻關係」。不過,只要這個制度仍然被法律賦予並保全這樣的社會意義,那麼就應該平等地接納所有人(equally accepting everyone)。
那個象徵意義卻不僅僅是出於愛、忠誠或奉獻那麼純粹,因為這種說法暗指了婚姻與其他伴侶關係之間的優劣高低;換言之,那個象徵意義是來自於個人對社會關係的理解,而非個人對其情人及其他人之個人判斷,它的社會性多過於個人性的(social rather than personal)。
學弟又問,這樣的論述要如何回應「此種意義係來自宗教而不是法院適合改變的」。質言之,婚姻在不同社會裡的內涵及其象徵的家庭結構和權力關係都不一樣,一開始是源於宗教或文化對於個人社會關係之實踐與期待。
因此,針對這個問題,取決於法院如何看自己,如何看待法律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是要主動地帶領社會變遷,還是被動地反映社會事實,不過這更取決某特定法律問題所涉及爭點之核心價值為何。在「平等」的意義上,法院有立場也有資格影響社會,但在「婚姻」的意義上,法院卻不該過度干預,因為在無關乎人性尊嚴或社會正義的情況下,應該由社會去決定婚姻、家庭的價值。
所以我才認為,判決應該僅闡述平等的標準與判斷,而少去干涉婚姻的內涵,因為這項制度本身所包含的社會意義因人而異,但今天法院的判決卻可能囿限了大家對它多元想像的空間了。用愛、忠誠、摯親、奉獻這些抽象卻帶有道德訴求(moral claim)的用語去形容婚姻,反而使它變得狹隘。我相信很多選擇不結婚或其他伴侶關係的人們也是一樣的,難道只有婚姻可以彰顯出這些特質嗎?
不可否認,這個社會中還是有一群人,他們是打從心裡排斥婚姻制度的,因為對他們來說marriage的社會意義是異性戀霸權的制度化,所以他們覺得應該挑戰這個制度,而不是服膺這個制度。因此,我們也需要思考這兩種論述之間是否有個中點,又如何各有妥協及調和。
同運裡也本來就有兩群人。一個極端是希望透過被主流化的方式被社會接納(socially included):「不一樣,又怎樣(語氣誠懇、眼眶泛紅)」的某一層涵義;至於,另一個極端是拒絕被定義並想證明自立於異性戀之外的:「不一樣,又怎樣(語調上揚、翻個白眼)」的另一層涵義。
我呢?我也常在想自己是屬於哪一種。相信絕大多數的同性戀者是沒有定論的,在不同的事上。都說了上述是兩個極端,所以中間是道光譜;人心本是複雜的,認同與性格本來就是可變且流動的,但我想自己也是個想結婚的人,我可能追求那個儀式,卻不渴望婚姻關係。
出於那個表象所給予的美好想像,但我卻否定「忠貞」的價值,也或許我對「愛」的想像不僅限於單一樣貌。或許,我想要的是一個「家庭」。想結婚的感覺,很像是出於對組織家庭的意念,但這也是為什麼我可以想見並支持伴侶盟一開始推出的三套法案,可能是想一口氣滿足對家庭所有可能的想像,不限於「婚姻」這種方式。可惜,法律沒有給我們太多空間去著墨、去探索。
在美國「婚姻平權運動」victory day這天,不禁又回想起幾位在台灣做運動的朋友曾經分享過的心得,或許台灣社會所能承載的想像空間比較小,絕大多數的人們(我是指那些跳出舒適圈外的那些unlike-minded的人)也較傾向安於現狀、不置可否,但這或許也能是推動社會變遷的利多。
越多人越沒立場,就越能形成意識形態崛起並興盛的破口,端看我們如何傳達某個特定價值。可能是用表現成菁英的方式來塑造具有進步形象的權威,進而建立洗腦式的論述;或者以平民的形象走進民間、深植人心,貌似對話但其實也是在洗腦的草根式語言。同運與「婚姻平權運動」的定位和策略不一定要完全契合,還是得視議題和服務的對象而定,私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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