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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早上,思考的課題是【歧視】(discrimination)
一直想用一段話來表達
不料,反反覆覆、修修改改
竟發現自己,無法完成這段話

本來以為重點在:是否『天生』
但難以套用在社經地位或後天殘疾

後來以為重點在:能否『選擇』
卻仍然無法適用在宗教等文化層次

然後,我以為自己想通了:
「區別」(differentiation)這件事情本身,就是重點
因為Discrimination這個字本身源於拉丁字[discrimire]
意思是「to separate, to distinguish, to make a distinction」

以前總是天真地幻想
多元性別,不如無性別
多元國籍,不如無國籍
多元宗教,不如無宗教

但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是:
這樣頂多促成齊頭式平等,而非真平等

終於,我豁然開朗了:
「區別」是必要的,因為立足點的不同
或許是屈於少數,或許是迫於現狀
所以才造成了生理、心理或社會方面的優劣勢
而「區別」,可以促使立足點的拉齊

回頭思考這句話:
All human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應否解構成:
All humans are
       born free
     +)born equal
            in dignity
          +)in rights
或者是:
All humans are
       born free in dignity
     +)born equal in rights

無論如何,唯一能確知的一件事是:

不管是否能夠選擇的,都不應當被歧視
 或許是性別,或許是出生背景
 或許是性向,或許是國籍種族
 或許是膚色,或許是宗教信仰
 或許是殘疾,或許是基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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