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最早源於希臘文(λόγος,logos)。

在羅馬時代,譯成拉丁文:ratio,原意為計算金錢;
法文是raison;英文是reason。

關於人權,一個長久以來奉為圭臬的假設,似乎出現
了邏輯上矛盾的問題,也就是:

「人是理性的(?!)」這件事。

假設《一》:
人類因[天生]具有[理性]而與動物有別;
人類因該理性而有[同理心];
人類因同理心而[感受]到他人之痛苦;
人類因感受而譴責使他人痛苦之行為,並進而評價該行為[不理性]。
惟痛苦來自感受,故同理心應係源自感性
問題是,為何能以感性上之不道德,評價理性上的不正義?

假設《二》:
人類在極端情況中亦會求[生存],此為[理性]之[選擇]
但為求生存而造成他人痛苦之[感受],則為[不理性]?
又,螻蟻尚且偷生,人類之[求生意志]與動物無差,為何是[理性]?
Either生存與理性無涉,or理性並非人與動物之界限。
若為前者,為何稱自殺者失去理性?
若為後者,為何尤以譴責人類自相殘殺之行為?

幾經思量後,關於各項假設的定義,我的結論是:
1)所謂『理性』,應是指能夠審慎思考,分析因果關係
  並根據該因果關係而作出利己決定之能力。
  在這裡,不問善惡判斷
  是因為我覺得在中文裡善惡是主觀的, 利與不利比較客觀。

2)人類的確「天生」具有理性,且與動物有間
  惟需透過後天的教化與啟發。
  這件事,與所謂經驗無關;
  因為動物透過訓練,只會習慣,但人類則會開始思考。

因此:

假設《一》裡的命題是錯的。
人類是對他人痛苦無能為力,而認為不理性,而非出於[同理心]
人類並無法[感受]到他人之痛苦,始譴責使他人痛苦之行為
是因該行為[不理性],故這點與感性無關
因為的確也有人無感,但不因無感而被認為不是錯的。

假設《二》的命題亦是錯的。
人選擇一死,並非絕對是不理性的
當自殺者認為死亡所帶來的利益大於不利益時,則其應為理性
在那種情況下,人們也會說是可以[理解]的
即為「透過理性,得以解釋的」。

故【正義】,仍係一項客觀之價值
因為正義與否,並不以感情上是否正確,作為判準
而係以理性上是否正確,酌為認定。

而生命存續與否,則自始與理性無關
唯一能確定的是,【自主】(或【自由】)才是客觀之價值
當生命存殁係透過自由選擇的,則並非不理性。

再者,因為理性與邏輯思考相關
若為保全自身完全的自主性,【互惠】亦為必要之選項
因為期待他人尊重自己的自由
並與他人保持符合正義之關係
因此,相互友好成了不可或缺的理性元素

大致上,整個假設可以透視為:

   【人】--具有【理性】--希望【自主】
    |
    |(基於【互惠】──相互【尊重】)
    |
  【其他人】

當客觀生存條件存在時,理性之人主觀上將渴望生存
「生存」應解為「生命之延續」+「生活之發展」
(Living = lifelong and lifestyle)

故上述假設,又可以再向下延伸為:

   【理性】之人 <---> 【理性】之人
   (生命)         (生命)
 |___ 互相尊重,始得延續生命到最長 ___|
   (生活)         (生活)
 |___ 互相尊重,始得發展生活到最佳 ___|

於是,前者會要求社會[保護](protect from disrespect)
至於,後者會要求社會[滿足](fulfill against disrespect)

當人在理性下,得以絕對自主,而維繫生命與生活時,始為【自由】
當自由之人與自由之人間,相互尊重彼此之自主性時,始為【正義】

但:
當人無法自主地達到維繫生命與生活等目標時,即為「不自由」
當人與人間的「自由」與「不自由」不均等
社會又無法提供[滿足]作為補充時,則為【social inequality】

當自由之人之間,無法相互尊重彼此之自主時,則為「不正義」
當自由之人與他人間存在的「關係」不正義
社會又無法提供[保護]作為修復時,則為【social injustice】

  在哲學中,【理性】是指人類能夠運用理智的能力。
  相對於【感性】的概念,通常指人類在審慎思考後,
  以推理方式,推導出結論的這種思考方式。

  感性和理性,都屬於意識的範疇,且為意識的性質。

  理性,基於意識,是具有參照性的意識。參照性,可
  以是生命,比如本能;也可以是知識,比如坐標;也
  可以是意識,比如自我。

  感性,基於意識,是非參照性的意識。非參照性,就
  是意識從虛無中,以自身方式所延展,它是自然而然
  的,是自由且無規則的。

以上定義,正好與我的結論不謀而合。

《Case I: self-defense》
Self-defense is by means of use of force.
Identically, aggression is, too.
Mostly, people can barely distinct them from actions with intentions.

Indeed, there is a very blurred line in between both concepts, but
one is a legal justification, and the other is a serious violation of law,
so it is absolutely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them in sensu stricto, in
any kind of armed conflict.

Maybe:
The only practical way in theory is to extend the prohibition on use of
force to the exception of self-defense, namely, to remove any exceptions
from the list.
Any kind of use of force should be eliminated and sanctioned, regardless
of what it is.
For sure, it is simply a too idealistic suggestion, and I do not see any
possibility to expect it to be accepted in my age.
Maybe people do enjoy killing each other, but they just morally reject
admitting this, so all they can do is to reserve a lawful excuse to legitimately
attack others.
This does make some sense, and it is no longer a matter about moral or
law, but simply of human nature. Then, it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fact,
out of question.

[使用武力]這件事,也許客觀上並非理性
故應為不正義之事。
但若係透過思量、判斷後之使用武力,或許為理性

《Case II: sovereignty》
主權歸屬
究竟應該看在地的人民?
還是看人民所在的土地?

Territory belongs to States?
States consist of people?
So, territory belongs to people?
Or, what?

另一個令人值得深思的情況是:
「對外投資」這件事
究竟是一種援助的方法?
還是一種剝削的手段?
是否產生對被投資國『主權』之不正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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