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出過國的人可能都曾好奇過——我是因為身為「人」而在國際社會中移動時中具有意義,抑或是我的國籍讓我擁有一席之地?
1881年德國出生的一名男子,1905年搬到瓜地馬拉做生意,並成為瓜地馬拉的永久居民,但從未取得公民身分。他時不時會去德國和列支敦士登探望家人,甚至於二戰爆發不久後1939年10月申請並取得了列國公民身分。根據當時德國國籍法,他因此失去了德國國籍。1940年1月,他持列支敦士登護照返回瓜地馬拉,並向當地政府通報改變國籍的事實。
瓜地馬拉後來加入了同盟國,1941年12月11日正式向德國宣戰。儘管這名男子擁有列國身分,卻在1943年因被視為敵國(德國)公民而遭逮捕。瓜國沒收了他的財產,而移轉到美國後,他被拘禁到二戰結束後1946年才被釋放。獲釋後,這名男子返回列支敦士登度過餘生。
美國政府在1950年返還他部分扣押財產,瓜地馬拉卻未這麼做。1951年列支敦士登以「外交保護」(diplomatic protection)為由,代表這名男子向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控訴瓜地馬拉,請求財產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
這就是二戰後有名的諾特朋(Nottebohm)案——在1955年判決中,法院認為諾特朋雖具有列國國籍,但國家與個人之間不具有真實聯繫(genuine link),[1]因此列支敦士登並不具有對他行使外交保護權利的資格。
法院並未否定也無從置疑列支敦士登賦予諾特朋國籍的主權權利與自由,但諾特朋一生與列國關係淡薄,而他選擇在戰後取得列國國籍是為了在戰時獲得中立國的公民身分,而這個狀況不足以令其他國家有承認該國籍授予事實的義務,因此法院否決了列國國際索賠的主張。直到1962年諾特朋去世後,瓜地馬拉政府才把十幾座咖啡園歸還給他的家人。
這個案例在英國劍橋大學國際政治思想史副教授米拉.西格爾柏格(Mira L. Siegelberg)《無國籍》一書中有不少篇幅的討論,座落在二戰後「後帝國政治基礎」之中。
如西格爾柏格所稱,事隔數十年,「諾特朋案」仍是國際法上經常辯論的焦點——當時的諾特朋已失去德國籍、尚未取得瓜國籍,因此列支敦士登公民身分是他唯一且最後的保護傘。然而,本案最終不能脫離外交保護的脈絡,即國民無法在他國獲得有效救濟的損失等同他國對我國國家情感、對主權利益的傷害,因此得以上升至國對國的訴訟依據。
如西格爾柏格所指出:該判決一方面重新構思國民和國家之間的關係,也闡釋了戰後從一個主要由帝國組成的世界,轉變成一個由國家組成的世界,國籍的意義不再只是教條或形式,不再是提供個人絕對保護的契約關係,而關乎「國家—主權—人民」間厚實的情感、論述與物質上的關聯性,反映在如何判斷一個國民的痛苦是否能視為其國籍國主權利益的損失之上。
這個轉變當然表徵並強化了當代國際法與政治關係的「民族國家轉向」(之所以聯合國的英文為 “United Nations” 也有此確認後殖民世界正當性之意涵)。這對於雙重或多重國籍的人而言,或許是重要的判斷依據,但對於像諾特朋單一國籍狀況的人來說,也默認了「無國籍」是可以存在的社會及法律事實。
接受這件事的存在,與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第15條承認「人人有權享有國籍」的普遍規範產生適用上(as applied)的矛盾。由於法院並未真的宣稱諾特朋的列支敦士登國籍無效,因此不會有本質上(as such)不和諧的狀況,但實際上就是否認了唯一國籍能無條件作為個人保護的必然性。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曾指出,在全球化和大規模移民或難民的時代,「真實聯繫」之標準可能會造成數百萬人欠缺任何外交保護的資格,因為他們已經遠離自己的國家,而他們可能在從未獲得公民身分的國家裡長年生活(卻難以歸化),或者取得與他們生命經驗僅有微弱關係的國籍。[2]
事實上,這也是西格爾柏格開始思考無國籍政治的出發點。《無國籍》這本書為了瞭解二十世紀大規模流離失所的人們如何遊走、協商、挑戰,進而被包裹或排除在國家與國際的邊界。
透過法律史及思想史的取徑,西格爾柏格探討了十九世紀下半葉迄今「無國籍」作為一個社會現象、一個分析概念,甚至是得已言說、主張、展演(卻必須消除)的法律主體,在特定國際與國內法律體系中如何被生產與討論,不同認識論下的司法與立法系統如何創造(無論肯認或否定)無國籍狀態及無國籍人的適法性和非法性。
從英文字來看,國籍是 “nationality”,是民族的質量與關聯性,是分享文化與政治價值共同體中成員的資格與身分,似乎不必然需要仰賴國家才能取得,只是當代法律恰巧大多是以國家的形式所確認。然而,無國籍是 “statelessness”,是沒有或失去國家的狀態,無國籍的前提是國家必須存在,而 “–less” 的後綴詞亦突顯「有國家/籍」為常態,而欠缺則為例外。
對西格爾柏格而言,這是思考全球規範秩序時一個重要且難以忽視的政治問題,更是一個倫理問題。過去我也曾在主編的《公民不盲從》裡談過這個問題,並把它稱作「越界者眼中之國際人權法的極限」。[3]
說個離當代台灣更近的故事:一名原哥倫比亞籍的雙性人茹芭許金(Eliana Rubashkyn,改名前為Luis Rubashkyn)2012年取得台北醫學大學的獎學金來台灣唸書。他出生時被決定為男性,在台求學時,因性別認同為女人決定進行性別重置。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後,因外型出現明顯轉變,所以移民署要求他更新護照,否則無法繼續留在台灣就學。
茹芭許金在2014年9月去哥國駐香港領事館,惟因外形與證件照不符而被拒絕承認其哥國國籍。當時他向港台申請庇護,但台港皆無難民保護法制——不僅被拘留多時,茹芭許金在機場和醫院受到許多性羞辱與性騷擾,一度成為無國籍人。後來所幸聯合國難民署介入,幫助他取得難民資格,最後得已移轉至紐西蘭落地生根。
具有真實聯繫的哥倫比亞「不在乎」茹芭許金的痛苦,具有保護利益的台灣因為「不作為」(無法可循),而令他求助無門。
這邊需先釐清:難民不等於無國籍人。某些人在受到迫害的過程中被剝奪了國籍,隨後逃亡時才成了難民;或是由於逃亡而被處以剝奪國籍的懲罰;也有很多人自出生就無國籍(因為各種國籍法的阻撓);許多難民也從未失去原本國籍。
假如人權是「你擁有,僅僅因為你是人」,那它們便應直接攸關人類生存且生活的條件。若此為真,那麼「擁有國籍」始得獲得基本保障的狀況則成為弔詭的人權困境,其踩在國家主權與普世人權邊界上的越界問題(transgression)。
在人權這個概念出現,現代國際法只承認國家是國際法的主體,而其他法人或自然人都只能是客體,唯有透過國家主權機制(如國籍、領域、管轄)之運作,個人才能進入國際法律秩序。
但就如西格爾柏格提到的:在現代法律上,亦同時出現了「無國籍」這個範疇,雖然經常被描述為二十世紀帝國的崩潰(具流動性政治身份和保護形式逐漸消失)以及民族主義的勝利,但也鬆動了國家「唯一」行為主體的地位——無國籍恰好證明了國家建構的國際社會並非密合的空間,而具有眾多縫隙與碎裂。
《無國籍》大多處理兩次世界大戰後發生的大規模流離失所與無國籍的問題,近年來最具代表性的事件莫過於2011年至今敘利亞內戰的後續狀況。
根據敘利亞國籍法的規定,只有男人可以傳承公民身份,因此逃亡到歐洲的難民婦女,若其丈夫或伴侶死亡或失蹤,新生子女無法因母親獲得敘利亞國籍,將造成不少敘利亞難民在歐洲出生的後代成為一整代的無國籍兒童。這讓聯合國和歐盟都非常緊張。
以1954年《關於無國籍人地位公約》及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為基礎,聯合國難民署於2014年11月啟動一項全球「終止無國籍狀態」計畫,希冀在2024年前終結包括敘利亞難民在內的無國籍現象。
然而,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難道只有「賦予國籍」一途嗎?在《世界人權宣言》的脈絡中,賦予國籍是國家的權利也是義務,那消除無國籍的全球責任歸屬應該如何劃定呢?「真實聯繫」依然是有效的要件嗎?賦予國籍就算是盡到保護義務了嗎?非「國家」不可嗎?
這些似乎也是西格爾柏格想問但沒有明確問出口的問題——或應該說,《無國籍》這本書在解構「國籍/無國籍」二元階序時,批判性指出帝國與民族國家如何相互抵銷又共構了今日以國家為中心「國籍至上」的法律秩序,但卻停在這裡。他看到了未來更多更難解的越界者問題(如爭議邊界、消失的島國),但未完全否認國籍的必要性,或指出可欲之道德主張的方向。
或許,誠如西格爾柏格自己所表明的,他只是希望透過勾勒思想史與論辯的過程,指出形塑關於身分、公民、國家等話語(discourse)與意識型態行動者的重要性,卻尚未準備好成為其中的一部分。留下的許多大哉問,對不同處境的民族、國家與個人而言,可能都會有截然不同想像與應對方式吧——台灣人又該如何思考國籍與無國籍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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