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思索了很多 有關愛情的事 原來
 其實每個人落入了一個窠臼 卻不自知
因為我們太自以為高明 不過追求的 是同一個目的
 過程也大多相似 你你我我他他 都沒有避掉
傻傻的(呵)

開始時 我們陷入了[姜太公定律] 願者上鉤
 尤其是圈內的朋友 或趴或坐在船邊 等待收線那刻
靜靜地 一定會有成果 比的是耐心 比的是機運
 魚兒悠悠水中 卻心神不寧 四處洄游 比較
往往都會被餌的肥美所吸引 但通常上鉤時 才想脫身
 觀察好一會兒 終於心甘情願 卻左顧右盼
等到船上的朋友狠狠收線時 才抱著姑且一試的心態
 莫名其妙的相遇 不一定結果都是出乎意料 但驚喜總有

船上的人埋怨 又是一尾錯的魚
入簍的魚遺憾 都是貪心惹的禍
於是魚又被放生 重獲自由 卻也回到寂寞

 以上 假設主體是獵人與飛鳥呢?
那鳥兒只有一次的機會 因為中槍的當下 便傷痕累累
 即使獵人發現良心不安了 鬆綁 又如何
鳥兒早已飛不動了 曾經最自由的 愛上了卻越離不開...

 後來我們想通了 選擇不當釣客不當魚 不做獵人不做鳥
 
有時 愛情卻像[跳水]一樣 有沒有聽過"愛情不是用談的 是用投入的"
 不過重力加速度的結果 我們常常是魚雷似地用墜落的
一不小心 碰到了池底 摔得頭破血流 遍體鱗傷 也浮不上來
 濺起了如浪高的水花 下場不也淪為一圈圈 逐漸靜止的漣漪
我們 或許都急著跳下水面 期待一次完美的演出 拿到滿分
 卻忘了自己並不擅長游泳 下水了 卻無法上岸
抑是 忽略了下水前的熱身 準備不充分的選手 易被識破
 姿勢一百 態度零分 好可惜 不受評審與觀眾的青睞 出局!

其實 以上都是我提出的 但我朋友都不認同 修正之後
 以他法律人理性的角度出發 重來 愛情應該是契約行為
須當事人雙方達到意思一致 才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是雙務契約
 感情的給付 也許是單獨行為 只要擁有權利能力 
單方面為意思表示 無暇疵 就能發生效力
 但身入愛情中 卻沒那麼簡單 行為人更須有行為能力
才能完全地被賦予被愛的權利 與 承擔愛人的義務 
 比起以上 過程中 更須兼顧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

很難懂吧...我就說 法律人很愛玩弄這種文字遊戲

不過 仔細想想 好像也沒錯 有時候 我們只具備了投入感情的權利
 就忘我地自恃地 要求對方也得對等地給付 否則就要求別人損害賠償
但卻忽略了 對方是否根本未與自己達成合意 關係並未成立
 我們缺乏的是參加愛情的當事人適格 根本就已經使對方被突襲了

哎丫...不知不覺 又扯到了只有自己看得懂的說法了

 反正 我覺得這樣解讀愛情好像更具實益 而我也從中成長了
不該一味地要求你回饋 更無法合理地向你主張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為 投注心力的是我 那是一項單獨行為 我該甘願 而不應抱怨
等到有一天 你所謂的那天 你會對我的要約引誘回應 提出要約
 細心地為我保留了 做出承諾的機會 愛情合約成立的決定權在我
只要 我不再操之過急 在我撤銷之前 一直有效 直到你做好準備
 這段期間 且讓我也能說服你 我早已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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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