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ft manuscript for a book chapter on: “健康與人權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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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ainst ‘Equality’:
Omitting Health Injustices against Sexual and Gender Minorities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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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ism and/or Business: 
Plain Law Movement in the Context of Knowledge Consumer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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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a journey, what a day!
2019年下半年是個奇妙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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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已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但恐同團體除了揚言要進入國會外,也在全台抵制「尊重多元」的性平教育。近期在各地議會都發生民意代表因為堅持性平教育而遭到威脅、提告等。這些事件(包括教育部欲進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修正),都是為了因應去年公投第11案通過之結果[1]。
一方面為實踐公投內容,另方面又得兼顧憲法平等權保障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母法的立法精神,3月26日教育部預告「必要處置」,提出了相關修正草案,將現行施行細則規定中的「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改為「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
可以想見,下一代幸福聯盟當然不滿意,認為此草案不符合它們的期待;最後的結果就是遊說國親兩黨的立法委員聯手,在5月31日共同提案,讓教育部提出之草案無法輕易地以「立法院備查」的方式過關,而改送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為未來性平教育的發展走向增添變數。關於「同志議題該不該進入學校教育」這件事吵吵鬧鬧,當然不是台灣特有,最近在英格蘭也發生了很類似的爭議。
根據英國的《兒童及社會工作法》(Children and Social Work Act 2017),自2020年9月起,小學必須在初級教育階段提供兒童「關係教育」(relationship education),包括同志關係。然而,最近在伯明罕,穆斯林家長發起一項請願,認為那些教育內容與他們的伊斯蘭信仰產生矛盾,進而主張宗教自由受侵害。這件事在媒體和國會都引發了很大的爭議。
事實上,問題的癥結點在於:學校是否有義務考慮並關照學生家長的宗教信仰?且,多大程度這與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有關?事實上,這兩個與抗議有關的問題,又再度直指一個長久以來的法律與道德上的矛盾:個人宗教權利 v. 國家透過「普遍且不歧視」的教育內容來促進社會納入(social inclusion)等人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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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在英國除了脫歐以外,還有另一件沸沸揚揚的國際法事件——國際法院於2019225作出諮詢意見,認為英國1965年把查戈斯群島(the Chagos Archipelago)和當時仍是英殖民地的模里西斯(Mauritius)分開,違反了查戈斯人的自決權,而當時模里西斯的去殖民程序不完全符合國際法。因此英國今日對「英屬印度洋領地」(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BIOT,即查戈斯群島)的持續管轄是一個國際不法行為,必須盡快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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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7日「國際不再恐同日」,也是立法院針對三個不同版本的同婚專法草案進行表決的日子。在民進黨多數立委支援及部分國民黨立委「跑票」的情況下,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解釋施行法」)順利三讀通過,日前已於大法官所承諾的524日開放同性結婚登記。目前已有超過 500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在台灣的婚平路上開啟歷史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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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者在各大社會科學領域裡「崛起」,往往是胼手胝足的,要嘛被視為「不那麼嚴謹的學問」要嘛就被認為是「帶著特定意識形態而來的議程」。另一方面,女性主義的影響力卻又不容小覷,打開一片嶄新視野,讓各學科無法再視而不見而必須給予一席之地。但所謂「一席之地」通常是教科書的某一章,研討會中的一個會議組,期刊論文裡的一期專號。
這篇文章主要想透過英美國關學界女性主義研究奠基人之一蒂克納(J. Ann Tickner)這幾年的訪談與回顧,來梳理女性主義在國際關係「作為一門學科」(discipline)以及「作為研究政治的科學」(science)之中的發展。女性主義既是一場全面性的社會運動、政治倡議,更是一個思想活動,挑戰著社會科學中根深蒂固「父」的視角及其權力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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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1969523日維也納會議通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的50週年。作為「規範所有條約的條約」,條約法公約其實充滿了彈性,除了大原則外(如誠實信用、條約必須遵守、條約解釋方法等),大致上保有相當空間,因應不斷變遷的國家締約及解約實踐。
舉例來說,歹戲拖棚的英國脫歐(“Brexit”)佔據了國際新聞許多版面,弄到最後已經不只是英國內部的政治問題,也是條約法的問題:比如英國是否可以單方依《里斯本條約》第50條的規定脫歐?由於這是該條約生效以來,脫歐規定第一次被啟動,因此不管是英國或歐盟都在瞎子摸象,琢磨要如何進行
另一方面,更深一層來說,當全世界都把歐盟視為區域整合最高境界的一種典範——超國家組織supranational organisation——這起「脫歐事件」更是當代國際組織正當性的嚴峻考驗。這篇文章就是要來看看歷史上各國與其他國家分手,深感國際合作沒意思,因此決定透過撤銷條約「不玩了」的眾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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