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在7月19日針對 ”Legal Consequences arising from the Policies and Practices of Israe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 including East Jerusalem” 終於做出諮詢意見!
以下節譯這篇快評:https://www.ejiltalk.org/icj-delivers-advisory-opinion.../
先說法院結論:以色列「繼續佔領」被佔巴勒斯坦領土(OPT
)違反國際法多項規則,以色列必須在法院20年前針對「隔離牆」(Wall)違反國際人道法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調查結果等基礎上,盡快撤出OPT。
儘管有少數不同結論,但法官們一致認為,「佔領」本身,現在是一種持續的國際不法行為,因此必須終止佔領本身,而不是其實施方式的各個方面。
儘管以佔領的臨時性為前提,但佔領法並未設定會改變「佔領」法律地位的時間限制。相反地,必須根據其他規則評估佔領國在被佔領土存在的合法性。
「佔領」是指國家對外國領土實施有效控制。因此,為了獲得允許,這種有效控制的行使必須始終符合有關禁止威脅或使用武力、維護自決權等規則。因此,佔領時間「延長」的事實,可能會影響佔領國在被佔領土上繼續存在的根據國際法的合理性。
正如以色列在東耶路撒冷及西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尋求對被佔領土取得主權,違反了在國際關係中禁止使用武力的規定及其不獲取的必然原則(corollary principle of the “non-acquisition of territory by force”)。
關於歧視——以色列作為佔領國,通過的一系列立法與採取的措施,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理由以不同方式對待巴勒斯坦人。根據合理和客觀的標準或合法的公共目標,這種「差別待遇」是不合理的。
法院發現,以色列的立法及措施強制,促成維持約旦河西岸和東耶路撒冷「定居者」與巴勒斯坦社區之間近乎完全的隔離。因此認為違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3條,但法院並未使用「種族隔離」(apartheid)一詞。
相對於「隔離牆」案,此次諮詢意見的關鍵在於:過去強調「以色列在OPT佔領期間犯下許多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這次則認定「佔領本身已成為需要終止的國際不法行為」。
以色列違反禁止以武力取得領土的規定,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這對以色列作為佔領國在OPT繼續存在的合法性,產生了直接影響。
以色列透過吞併巴勒斯坦被佔領土並聲稱永久控制巴勒斯坦被佔領土,持續「濫用」(abuse)其佔領國地位,並繼續打擊(frustrate)巴勒斯坦人民的自決權,違反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使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佔領土的存在成為非法的(unlaw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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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國際法院完全沒有處理以色列提出的「自衛」與「國家安全」的主張——該文作者認為,這可能是法官之間最大分歧之處,而為了取得最大共識而乾脆迴避的問題。但不處理這一題,可能很難完整論證上述所有「非法行為」如何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