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為《人權的條件》寫導讀時,我受寵若驚。今天,任何研習國際法的人應該都無法錯過這本書的作者——沙茲(Philippe Sands)——和他參與過的各個國際談判、訴訟和仲裁。沙茲涉獵的領域非常廣泛,從人權保障到刑事正義,從投資人保護到國際貿易,從領土與海域劃界到氣候變遷及永續發展。最具影響力或可說是九零年代完成談判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他當時是小島國家聯盟、聖露西亞和所羅門群島等代表團的法律顧問。對他來說,國際規範體系是整體且一致的,而正義原則應該被體現在社會關係(包括國際關係)的所有層面上。
沙茲經常以歷史的方法來觀察「造法」這件事,探究法律人在不同情境中詮釋法律的邏輯與回應正義需求的取徑【註一】。他在這本書中就討論到二戰後國際社會如何創設新的法律概念和原則,如何正當化並應用這些「發明」,以及它們對戰後世界的影響,包括國際人權法的建構、國際刑事體系的濫觴、國際人道法的與時俱進,而這本書最大的貢獻大概有二:其一,沙茲提醒我們「人性尊嚴」能進入法律系統,倚賴了許多幕後推手的努力倡議、辯論、協調等。其二,人類必須學習從痛苦中學到教訓,人權的歷史終究是苦難的歷史,我們不能總是等到事情一發不可收拾的時候才懊悔,才想要補救。
換句話說,許多我們今日大多視為理所當然的規範和理念,從非自古皆然,也非憑空出現。國際法的發展,一直都是隨著法律信念(opinio juris)之展現,以及相應的國家實踐在演進,而其中一項關鍵在於國際社會和國家政府如何解決國與國之間的爭端,因此參與訴訟或談判的法律人如何理解、形塑、處理「爭端」則變得很重要——一個爭端是否為法律問題、法院能否處理、誰的政治與利益必須被考慮、涉及了誰的什麼權利和義務、誰該負責、如何負責。在這方面,幾乎參與過國際爭端解決各種類型「和平手段」的沙茲,當然就對當代的國際法發展貢獻良多【註二】。
沙茲曾在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中為歐盟限制基改作物的措施辯護,雖最後被認定針對基改作物的限制將影響自由貿易,但一來一往間也將生物科技與食品安全之間的爭議「法律化」。他也曾以仲裁人或委任律師等身分參與過大大小小的仲裁案件,包括世界銀行集團中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奧委會轄下之國際體育仲裁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和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所經手的多起案件。其中,最為台灣人熟悉的應該就是2016年的南海仲裁案。
當時,身為原告菲律賓的委任律師,沙茲說服了仲裁庭嚴格限縮「島嶼」的定義(太平島不是島),並成功挑戰了中國所謂「九段線」歷史性權利的法律基礎。事實上,他還蠻常參與各國領土劃界等相關爭議,例如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中眾多海域劃界爭端——包括孟加拉分別與印度和緬甸之間幾乎一觸即發的領水衝突。2001年時,他協助美洲國家組織(Organisation of American States)處理宏都拉斯介入貝里斯和瓜地馬拉邊界問題的調停案,以及於2007年擔任宏都拉斯委任律師,參加其與尼加拉瓜在國際法院中的海域劃界案。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作為聯合國系統中唯一的司法機關,對於國際法發展和規範國家行為的影響可想而知,而自九零年代沙茲前前後後參與了許多全世界眾所矚目的案件,如1997年的多瑙河水閘系統計畫案(匈牙利訴斯洛伐克,該判決成為環境法中討論國家責任的轉捩點)、1999年的種族滅絕案(克羅埃西亞訴南斯拉夫)、2003年剛果領土軍事活動案(剛果訴烏干達)、2008年的阿布哈茲及南奧塞提亞軍事佔領案(喬治亞訴俄羅斯)、2010年的南極捕鯨案(澳洲訴日本),以及2019年的查戈斯群島諮詢意見案(聯合國大會提起)和最近的羅興亞種族滅絕案(甘比亞訴緬甸)【註三】。
國際史是一段建立在擴張、侵佔、掠奪、屠殺、剝削之上的歷史——如解殖理論學者米格諾洛(Walter Mignolo)主張的,現代性(modernity)即殖民性(coloniality)——許多爭端都是殖民統治的遺毒。在查戈斯群島案落幕後,沙茲曾表示,模里西斯從聯大到國際法院所取得之勝利,對終結非洲數百年的殖民史來說,絕對具有重大意義。類似地,羅興亞問題也是幾世代殖民的產物,被抑制的社會矛盾在國族建立過程中以「文明衝突」的形式呈現。雖然不確定國際司法行動最後能發揮什麼效果,但相信對包括沙茲和我自己在內對國際法仍懷抱一絲希望的學人而言,這或許至少是終結人道災難重要的一步。
【註一】例如2005年出版的《無法無天的世界》(Lawless World: America and the Making and Breaking of Global Rules)和2010年沙茲和多名學者合著的《選任國際法官》(Selecting International Judges: Principle, Process and Politics)。
【註二】《聯合國憲章》明訂了「禁止使用武力」的法律原則,要求各國以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維護國際和平與人類安全,而相關方法包括談判(negotiation)、調查(enquiry)、調停(mediation)、和解(concil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訴訟等。
【註三】在這些例子中,沙茲都是代表原告方——而查戈斯群島案是諮詢案,沒有原被告,但沙茲協助並代表了模里西斯(和查戈斯群島島民)參與了不同階段國內與國際司法程序與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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