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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有許多流派,這在人文哲學界幾乎已然是個常識,彼此間相互批判都是為了尋求更完善、多元的女性主義政治思想與行動策略。#MeToo風暴全球延燒,難得見到女性主義者們的團結——縱然也有來自女人的抗議或反思聲浪,但對抗「暴力」的意志是一致的,區別只在於針對暴力的定義與界限。
Anyway,有人認為這是「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feminist internationalism)再起的契機,或許能再見到早年女權運動國際串聯的光景,以促使新一波國際規範的生成,甚至希望以父權結構下「權力濫用受害者」之名(無論性別、具名或不具名)尋得解放意義的革命行動。
既然談到了國際法,事實上女性主義在其中的發展並不順利;僅管思想上流派眾多,但大致上對國際研究的領域而言,只有兩個階段的詮釋與批評產生具體反響。首波則是搭上各國女性主義官僚(femocrats)風潮的自由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主要訴求在人權規範中將性別議題主流化。
與其他人社學科發展不同的是,國際研究可說是跳過了許多因自由女性主義而產生其他女性主義思潮(feminisms);或者應該說,因為「女人」在國際舞台上現身太晚而致使各派合流了,而多元的女性經驗在「國際上」(即國與國交流之間)是普遍受到漠視的。
接著就是千禧年世代崛起的後現代、後結構女性主義的批判,直接挑戰國際法基礎的民族國家主義(nation-statism)是父權且家父長式的「白種異性戀大男人」的化身,任何人權保障的話語都與這些巨靈們的權力與利益相互糾纏,因此永無完善之可能,除非將主權概念砍掉重練。
不過,所謂的「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到底是什麼呢?當然各派女性主義思想家各有說法,主要癥結點在於對「女性團結」(feminist solidarity)的定義:如何設定共同敵人、共同議程,又不失偏頗,且讓所有被異化的性別他者皆能從中獲益。
因此,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通常是指提升女性地位的國際原則與標準,而這其實歷經了女權運動很長一段歷史的努力,以改善世界各地女人普遍的弱勢境況(或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後來之見解,所有「非順性別男或受性別二元論壓迫的人」都應包括在其中)。
比如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紛紛成立的國際女權組織,就是為了處理教育平等及女人投票權的問題,而後來女人也在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聯合國前身)和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中積極遊說,促進已婚婦女的國籍權、打擊人口販賣、消弭工作權歧視等。
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自由主義式的女性主義者更熱切投身於國際倡議工作,最終終於1979年促成各國政府通過並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 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與Nussbaum的能力取徑 ///
誠然這些努力對提升女性地位有很大的幫助,但「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仍引發了許多爭議和反對,主要能分為兩個面向——有趣的是,兩者乍聽之下都像是出於「文化相對論」,但其實應細緻區分為政治上與知識論上的文化多元主義。
首先,最主要(也不意外)的反感來自「國家」本身(不論政教分離或合一),它們認為透過國際法來統整、規範女權保障是不正當的,因為這個訴諸國際的手段會侵蝕「不同國家」在地的文化傳統與既有政策。
另一方面的反抗則來自於非自由派或第三世界的女性主義者與女權人士,他們認為看似自由的自由派國際主義奠基於某種女人的本質主義,而忽略了種族、階級、貧富、性相等其他因素對「不同女人」的影響。
為回應這兩個批判,女性主義國際法學者Hilary Charlesworth曾援引了Martha Nussbaum(女性主義政治與道德哲學家)所發展並倡議的「人類能力理論」——一般又稱「能力取徑」(capabilities approach)——作為回應,以修正當代主流的自由派的女性主義國際主義之想像與方法(參見Ethics, Vol. 111, No. 1 (2000), pp. 64-78)。
出於全球性的實證研究——橫跨全球南北方——Nussbaum認為邊泌式的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舊譯為功利主義)無法作為合理的倫理依據,因為它在衡量個人選擇或慾望時,並未考慮到來自文化的影響。在此脈絡中,羅爾斯式的自由主義(Rawlsian liberalism)無法確切定義所謂的正義,因為該理論過度關注資源分配,卻忽略了擁有資源與擁有「活得像個人」的能力其實是兩回事。
針對女人所承受之結構性不正義,Nussbaum認為應以「能力」作為衡量個人生活品質及公共政策發展的指標。這個取徑是由發展經濟學家Amartya Sen那邊來的,該方法關注的是個人及團體在特定地區中的實際功能(functioning),而該功能即為確保生活品質的核心。
Sen不像效益主義者那樣在乎個人「自稱」的偏好,因為那些偏好可能是由壓迫傳統所導引而來的;他也不如自由主義者那麼關切資源分配的問題,因為資源的價值,應取決於它們是否對個人實現人類生活功能有所貢獻,否則等於「無法取用」(inaccessible)。
Nussbaum將能力取徑運用在性別正義上,但他更專注於女人「做」或「成為」社會認定有價值之事或人的「能力」——也就是「發揮功能的能力」(capability to function),而非功能本身(因為功能之定義,取決於不同社會脈絡之現實)。
他所列舉的主要能力包括:長壽與身體完整性;情緒、感知、社會與心理發展;參與理性論理並認知善惡的能力;與動物及自然世界共存的能力;控制並管理個人的政治與物質環境的能力——而這些能力彼此是相互緊密關聯的。對他而言,一個人失去此列表上任何一項能力都不能算是擁有一個良善的人類生活;因此,所有公共決策都應該以發展及保存這些能力作為核心目標。
在普遍性別不平等的脈絡中,這些能力即為女人應得主張權利之道德基礎,並產生相應的政治義務。從Nussbaum的「能力取徑」出發,Charlesworth批評了當代父權系統建構的國際體系,並回應不同女性主義觀點所產生之分歧;事實上,藉此Charlesworth也試圖修正Nussbaum對「能力」過於普遍主義式(universalist)的理解。
/// 女人的「共同遭遇」、詮釋差異與其所需之能力 ///
在知識論及方法論上,自由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最常遇到的難題在於如何理解並詮釋世界各地不同女人的地位與境遇——我們能不能用「女人」(women)當作一個全球共用的權利類組,來指稱不同情境中的女人?只要是女人遇到的問題,都是性別不正義的問題?應如何考量其他也會深刻影響女人認同與生活結構要素(諸如階級、種族、性傾向、國籍、社經地位、身心障礙狀況等)?
在國際政治的實踐上,不同背景出身的女人通常會先指出「共同的遭遇」,比如父權壓迫及相應的歧視措施,而這部分通常也較容易取得共識和行動上的成功,像是四次聯合國世界婦女大會(1975年在墨西哥、1980年在哥本哈根、1985年在奈洛比、1995年在北京)。這些倡議行動首先要求,承認針對婦女各種形式的暴力是種人權侵害,這些努力很快就團結了各地的女性主義思想家及女權行動者。
然而,這些針對「共同的遭遇」的解決方案,回到在地脈絡後卻可能變得複雜難解,比如如何定義「暴力」?哪些情況屬於暴力?怎樣才是應對暴力的好的方式?舉例來說,是否應透過國際人權規範全球禁止「女陰殘割」(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的習俗就引發了許多辯論。又,蒙面罩袍(burqa)呢?
一般來說,企圖確認屬於女人「普遍」的處境,可能反而會遮蔽了不同女人之間的差異,並同質化了「身為女人」(以女人身份活著)的經驗。開發中國家的女性主義者經常控訴來自第一世界的女性主義者總是過於關注公民與政治權利,卻忽略了經濟及社會權利(如糧食權和住居權)或集體權利(如自決權和發展權)的重要性。
Anyway,有人認為這是「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feminist internationalism)再起的契機,或許能再見到早年女權運動國際串聯的光景,以促使新一波國際規範的生成,甚至希望以父權結構下「權力濫用受害者」之名(無論性別、具名或不具名)尋得解放意義的革命行動。
既然談到了國際法,事實上女性主義在其中的發展並不順利;僅管思想上流派眾多,但大致上對國際研究的領域而言,只有兩個階段的詮釋與批評產生具體反響。首波則是搭上各國女性主義官僚(femocrats)風潮的自由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主要訴求在人權規範中將性別議題主流化。
與其他人社學科發展不同的是,國際研究可說是跳過了許多因自由女性主義而產生其他女性主義思潮(feminisms);或者應該說,因為「女人」在國際舞台上現身太晚而致使各派合流了,而多元的女性經驗在「國際上」(即國與國交流之間)是普遍受到漠視的。
接著就是千禧年世代崛起的後現代、後結構女性主義的批判,直接挑戰國際法基礎的民族國家主義(nation-statism)是父權且家父長式的「白種異性戀大男人」的化身,任何人權保障的話語都與這些巨靈們的權力與利益相互糾纏,因此永無完善之可能,除非將主權概念砍掉重練。
不過,所謂的「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到底是什麼呢?當然各派女性主義思想家各有說法,主要癥結點在於對「女性團結」(feminist solidarity)的定義:如何設定共同敵人、共同議程,又不失偏頗,且讓所有被異化的性別他者皆能從中獲益。
因此,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通常是指提升女性地位的國際原則與標準,而這其實歷經了女權運動很長一段歷史的努力,以改善世界各地女人普遍的弱勢境況(或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後來之見解,所有「非順性別男或受性別二元論壓迫的人」都應包括在其中)。
比如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紛紛成立的國際女權組織,就是為了處理教育平等及女人投票權的問題,而後來女人也在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聯合國前身)和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中積極遊說,促進已婚婦女的國籍權、打擊人口販賣、消弭工作權歧視等。
1945年聯合國成立後,自由主義式的女性主義者更熱切投身於國際倡議工作,最終終於1979年促成各國政府通過並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 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與Nussbaum的能力取徑 ///
誠然這些努力對提升女性地位有很大的幫助,但「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仍引發了許多爭議和反對,主要能分為兩個面向——有趣的是,兩者乍聽之下都像是出於「文化相對論」,但其實應細緻區分為政治上與知識論上的文化多元主義。
首先,最主要(也不意外)的反感來自「國家」本身(不論政教分離或合一),它們認為透過國際法來統整、規範女權保障是不正當的,因為這個訴諸國際的手段會侵蝕「不同國家」在地的文化傳統與既有政策。
另一方面的反抗則來自於非自由派或第三世界的女性主義者與女權人士,他們認為看似自由的自由派國際主義奠基於某種女人的本質主義,而忽略了種族、階級、貧富、性相等其他因素對「不同女人」的影響。
為回應這兩個批判,女性主義國際法學者Hilary Charlesworth曾援引了Martha Nussbaum(女性主義政治與道德哲學家)所發展並倡議的「人類能力理論」——一般又稱「能力取徑」(capabilities approach)——作為回應,以修正當代主流的自由派的女性主義國際主義之想像與方法(參見Ethics, Vol. 111, No. 1 (2000), pp. 64-78)。
出於全球性的實證研究——橫跨全球南北方——Nussbaum認為邊泌式的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舊譯為功利主義)無法作為合理的倫理依據,因為它在衡量個人選擇或慾望時,並未考慮到來自文化的影響。在此脈絡中,羅爾斯式的自由主義(Rawlsian liberalism)無法確切定義所謂的正義,因為該理論過度關注資源分配,卻忽略了擁有資源與擁有「活得像個人」的能力其實是兩回事。
針對女人所承受之結構性不正義,Nussbaum認為應以「能力」作為衡量個人生活品質及公共政策發展的指標。這個取徑是由發展經濟學家Amartya Sen那邊來的,該方法關注的是個人及團體在特定地區中的實際功能(functioning),而該功能即為確保生活品質的核心。
Sen不像效益主義者那樣在乎個人「自稱」的偏好,因為那些偏好可能是由壓迫傳統所導引而來的;他也不如自由主義者那麼關切資源分配的問題,因為資源的價值,應取決於它們是否對個人實現人類生活功能有所貢獻,否則等於「無法取用」(inaccessible)。
Nussbaum將能力取徑運用在性別正義上,但他更專注於女人「做」或「成為」社會認定有價值之事或人的「能力」——也就是「發揮功能的能力」(capability to function),而非功能本身(因為功能之定義,取決於不同社會脈絡之現實)。
他所列舉的主要能力包括:長壽與身體完整性;情緒、感知、社會與心理發展;參與理性論理並認知善惡的能力;與動物及自然世界共存的能力;控制並管理個人的政治與物質環境的能力——而這些能力彼此是相互緊密關聯的。對他而言,一個人失去此列表上任何一項能力都不能算是擁有一個良善的人類生活;因此,所有公共決策都應該以發展及保存這些能力作為核心目標。
在普遍性別不平等的脈絡中,這些能力即為女人應得主張權利之道德基礎,並產生相應的政治義務。從Nussbaum的「能力取徑」出發,Charlesworth批評了當代父權系統建構的國際體系,並回應不同女性主義觀點所產生之分歧;事實上,藉此Charlesworth也試圖修正Nussbaum對「能力」過於普遍主義式(universalist)的理解。
/// 女人的「共同遭遇」、詮釋差異與其所需之能力 ///
在知識論及方法論上,自由女性主義式國際主義最常遇到的難題在於如何理解並詮釋世界各地不同女人的地位與境遇——我們能不能用「女人」(women)當作一個全球共用的權利類組,來指稱不同情境中的女人?只要是女人遇到的問題,都是性別不正義的問題?應如何考量其他也會深刻影響女人認同與生活結構要素(諸如階級、種族、性傾向、國籍、社經地位、身心障礙狀況等)?
在國際政治的實踐上,不同背景出身的女人通常會先指出「共同的遭遇」,比如父權壓迫及相應的歧視措施,而這部分通常也較容易取得共識和行動上的成功,像是四次聯合國世界婦女大會(1975年在墨西哥、1980年在哥本哈根、1985年在奈洛比、1995年在北京)。這些倡議行動首先要求,承認針對婦女各種形式的暴力是種人權侵害,這些努力很快就團結了各地的女性主義思想家及女權行動者。
然而,這些針對「共同的遭遇」的解決方案,回到在地脈絡後卻可能變得複雜難解,比如如何定義「暴力」?哪些情況屬於暴力?怎樣才是應對暴力的好的方式?舉例來說,是否應透過國際人權規範全球禁止「女陰殘割」(female genital mutilation)的習俗就引發了許多辯論。又,蒙面罩袍(burqa)呢?
一般來說,企圖確認屬於女人「普遍」的處境,可能反而會遮蔽了不同女人之間的差異,並同質化了「身為女人」(以女人身份活著)的經驗。開發中國家的女性主義者經常控訴來自第一世界的女性主義者總是過於關注公民與政治權利,卻忽略了經濟及社會權利(如糧食權和住居權)或集體權利(如自決權和發展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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