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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頻頻會在放空時,思考之前倫講討論到的「公私不分的性」;《茶室交易》中的討論,到今天還有多大程度仍然有效?每當我和身邊友人談起公共空間的裸露、曖昧、躲藏、糾纏,甚至性活動時,朋友總會問我:「如今社會已經對同性戀包容許多,為什麼還會需要『晝伏夜出』,在公共場所搞呢?」

我無法替其他人回答,因為我只是恰巧參與並觀察到了,但因為沒有太多溝通(更何況口語交談會破壞氣氛,且經常會被視為違規),所以很難妄下斷論。不過正當我這幾天想著,或許應該先跳脫「同志」與「公共『性』」之間的關聯時,突然在某處讀到Tim Edwards的這段話:

  Darkness falls as the gay male subculture gets to work, late.
  The thick blanket of darkness is a cover, a protector of anonymity
  and an erotic focus: a mantle of oppression and opposition.
  It heightens the danger as it provides the pleasure.
  This tension between pleasure and danger, dream and nightmare,
  is a major source of its eroticism.
  (“Erotics & Politics”, 1994, p. 95)

於是展開了一連串關於「公/私不分」的討論,而我也想在網誌上記下這些足以為未來思考鋪陳的對話。這一切是由於我之前同時提到「(男)同志被迫過著公私不分的生活」以及「能夠公私區分的人須仰賴相當物質條件」,因此雅文問:

  談到物質條件,「被迫公私不分」彷彿變成一個經濟性的問題,
  而不再單純是關乎「性」的身份…[若]被迫公私不分如果是因為
  物質基礎的匱乏的話,那在多大程度上還得以主張(男)同志的
  這個性身份迫使公私不分,而不是貧窮(或者其他對物質條件的
  描述)迫使公私不分?

因為這個問題,迫使我必須正視「什麼是公私不分?」這個問題──當時其實是想先談「因為性身分而被迫公私不分」的情況(比如不能帶人回家、只去得起公廁等等),再談「因為有了物質基礎而得以擁有創造隱私」的能力(比如離開原生家庭、到消費場所尋歡等等)。

不過,這種「性」與「物質」的切割詮釋,在現實中是幾乎不可能的。因為只有同時因非性/別主流「且」物質基礎匱乏的人,才有可能進一步探究異性戀父權(heteropatriarchy)和資本主義(capitalism)之間的角力;或回到這裡的討論,會變成怪異(queerness)與匱乏(precarity)間的因果關係──或互為因果。

這部分,我還沒被任一立場的論述完全說服(比如Judith Butler跟Nancy Fraser在1998年的辯論)。一方面覺得,應然上都有可能是對的;但另一方面又覺得,實然上是無法完全被驗證的,尤其在當今公與私的分際已越來越模糊的情況下。

此外,回到我原來的貼文,那也都是最早期、最原始的data所得出的結論(甚至變成後來許多同志研究的預設),而可能已經無法用現在的社會氛圍、經濟發展來對照或解釋(我是指同志運動較有斬獲的地方)。

就如《荼室交易》裡,Laud Humphreys不斷提醒偏差者適應「偏差」的選項與能力來自身處社會所允許的自由空間──包括公、私領域的變動──而那經常是「因人而異」的,所以每個人所能承受(或回應)的汙名配置(allocation of stigma)也有所不同。

也因此,我才會開始想,可能需要有更新的data來看當今的(男)同志生活的樣貌,參與cruising的成員對「公」「私」領域及其中界線的理解。今天的「性」與早年的性,可能也都不一樣了,使得這些討論好像也需要再有新的update才行(尤其是在地的資料來源)。

結果,說到底,我還是回答不了雅文的問題,但反而使我發覺,「公私不分」的論證中,應該要重新組織一下問題意識和觀察重點才行(而這好像沒辦法毫無實證根據,而純粹用想的想出來)。然後,宏誠老師進一步參與這個對話,給了我很多啟發:

  這裡的公私不分,是因為性傾向(特別是男同志)在連結生理性
  別與社會性別之下,被迫隱藏「私人生活」,例如家庭中被迫對
  家人隱藏性(例如看G片、G書)與性關係(例如交男友)、在
  校園、職場中,完全對於上司或同事隱藏私人生活,卻又因此無
  法打入同事社交生活,也因此無法獲得更多升遷機會,這中間連
  結資本主義社會對於「資本」的運用,某種程度公私不分,卻也
  在獲得資本後,才能有私人生活的權利與權力。

  這也回到美國憲法學與女性主義的交集。在七零年代,一方面既
  爭取國家公權力對私人生活介入的「隱私權」,另一方面卻害怕
  所有生活成為「私人生活」的拉扯,也才有女性主義對於公/私
  二元在女性權利保障上的抨擊,以及酷兒理論如Michael Warner
  在討論紐約管制性場所而將「性」從再度打回「臥房」的反省。
  我覺得這是美國社會與憲法學發展的獨特脈絡,在歐洲國家的發
  展,甚至回到臺灣社會,不見得都可以套用。

  早年我對於荷蘭社會的觀察,我覺得荷蘭人對私人生活的態度,
  比較像是一種「結界」,在人際互動中,你看不到一個私人生活
  的範圍,但卻始終跨越不了。這種結界概念,一方面看不見公共
  /公開/私人之分,卻也鞏固了公私之分。

這部分,老師在《精流天地外、春色有無中》文中有申論到,對於人民在公共場所性交的自由權保障,該種「立法本身其實就已經構成限制與侵害…一旦成立法律規範而介入人民生活」,透過允許/禁制的分類,「其實都已經對人民自由權範圍進行限縮」。

進一步而言,表面上「賦予合法性」這件事,其實是「賦予公權力機關對該行為取締與規範的正當性」。因此放牛吃草、不聞不問,才是讓國家真正能把手拿出褲襠外、尊重人民「防衛權」的展現。另外,宏誠老師也談到:

  異性戀根本是大多數社會的主流,還不是一堆男女跑夜店、上賓
  館、公共場所牽手、擁抱、接吻、摸乳、蓋外套口交──當然,這
  些也都在「性」的「階層化」過程中被排擠、被隱密化,只是同
  性戀被擠得更邊緣而已。「公共/公開的『性』」就成為去邊緣
  化的重要手段。

這回應了我最一開始原本想寫但不知如何表達的想法。Tim Edwards那段話去掉男同志的主體,好像也通用在其他「需要/想要偷偷來」的群體上;所以不能單從同性戀歧視的角度切入,而是更全面的性階序和無所不在的各種性禁忌。這個想法在某程度上呼應了河清的回應(而他也恰好提到Lauren Berlant及Michael Warner合寫的那篇“Sex in Public” (1998)):

  [我]倒是想到異性戀在公共空間中也有各種曖昧扭捏的性活動,
  也有各種非常規的性活動。或許問題不(只)是性少數的性,而
  是性與社會、空間的問題。

我說「公共」(public)本身,真的很難處理;而老師認為,所謂公共,「已經跳脫形式與空間之分,而是一種詮釋權力的界定」。於是我發現自己犯了一個錯,就是我一直是以「人」、群體為出發點在思考「公私不分」這件事,但問題是出在「性」這件事及與性有關的各種事件之上──事件,始產生主體。

在這個時候,我想起Carl Stychin的“Law’s Desire” (1995)中對於法律與各種社會規範如何共構「同性戀『者』及其他從事偏差性行為的『人』」的身體與認同。這些都是在愛滋爆發後的反思,而顯得與1970出版的《茶室交易》中的批判,略有出入。然後,老師最後一則回應則完全點醒了我,貫穿了整個討論串:

  Edwards那本書,我印象最深的是討論SM的部分,跟Warner
  一樣,都是反映美國九零年代對於性權力、性管制與身份認同政
  治的關係。

  回到你的提問,我覺得男同志的公共「性」,某種程度是被建構
  出來的性文化,不只是單純生理或社會性別的影響。這個建構連
  結美國的同志運動策略,在「茶室交易」之後被作為一種詮釋,
  但文化並沒有隨著運動而改變,連結資本主義的發展,延續這種
  文化,比如說你提到的,在公共場所找尋性行為或身體親密可能
  的現象──從之前的「交易成本」的考量,到現在的「文化資本」
  (美體展示、推崇等等)之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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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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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連串的討論,很急促也快速,彷彿再報告了一次而久久無法入睡。被朋友提出的問題,以及老師給予的思考方向弄失眠了。從《茶室交易》中,我看到各種資本之間的轉換可能──而「汙名」有時甚至也是一種資本,有一群被視為典型的gay的人被指認了,卻也自由了;有一個關於「櫃」的知識型也被提出且發展著。

這些,到最後都的確會影響任何一個從事同性與其他偏差性行為的人對「公共」的理解。這個問答若放在當前「認同優先於行為」的平權策略,或「預防即治療」的愛滋感染干預等脈絡中──個人對公共的想像,與「風險」(包括司法的、醫療的)之間習習相關時──相關的風險到底有是什麼?是什麼?如何評估、如何管控?如何合理化風險暴露的情境?

於是,我回頭看Michael Warner那篇“Unsafe” (1995),而至於為什麼最後會想續問這兩個論述與「同性/戀/者」之間的關係,是因為近來轉貼的新聞中有幾篇特別引發議論。比如6月2日,歐洲人權法院判決「俄國禁止『宣揚同性戀』的立法,侵害了言論自由且違反不歧視原則」(Bayev and Others v. Russia,6比1)。我當時隨手寫下:

  看看反對意見俄籍法官Dmitry Dedov的理由,就會知道人權議題
  本來就是政治的,所以沒有什麼政不政治化的問題,只是人權理
  論的政治立場就是更在乎個人尊嚴和自由意志罷了。所以,恐同
  的人最好不要太糾結為何會在人權場域中節節敗退,因為他們需
  要的是說服這個世界一個主張。

  20世紀下半葉支持人們重新信任國際法治的人權原則,並由此建
  構出對世界和平的可能想像(暫且不論實踐上為何失敗),到了
  21世紀初,為何人權突然又比所謂「傳統價值」(或家庭倫理,
  或文化僵固性)不重要了?

  在國際法與國際政治的領域中,性/別少數剛好成了「西方」的
  代罪羔羊;就這麼湊巧與消費社會崛起而相互連動,也被盯上,
  殊不知當年架構國際人權憲章時,各國都出了力、發了聲,就算
  世人都被洗腦好了,也是個全球性的普世歷史共業。

在這段沒什麼實質批判性的評論中,我卻注意到,我憑什麼自然而然地寫下「性/別少數」,且將之與人權做必然的連結。當然,這已經是同志運動進步至今所成立的時代產物,但似乎仍須追問:誰是「少數」(minority)?於是,我們迴避不了問「誰」(who)。

再如6月30日德國國會眾議院通過同性婚姻法案,自此終於將問題叢生的2001年《同性伴侶法》──以專法形式保障同性伴侶的結合權利──再往前推一步。這是立法上的勝利,而「(非優惠性)專法派」的母國陣前倒戈了,實現了眾人期盼的 #Ehefueralle。但,「同性婚姻」必然等於「同性戀者之間的婚姻」嗎?

而引起激辯的是,6月28日NHS England宣布擴大PrEP trial的範圍,7月5日歐洲議會甚至通過決議,敦請各國加強PrEP的推廣與使用。WHO今年6月也決定更新《基礎藥物模範清單》(Model list of essential medicines),增列了HIV治療的藥(dolutegravir),更把PrEP列入──包括單獨使用tenofovir,或與emtricitabine或lamivudine合用。

不過,這裡要討論的實在太多,我還在吸收多方論點,包括風險社會(risk society)與認同政治(identity politics)之間的糾葛,這的確都還是不脫個人/社會、公/私領域等問題的範疇,而這之中,「性」仍舊扮演著微妙的角色──遊走在「介入即干擾」與「不介入不行」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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