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陽礦業公司的平溪招待所出現在房屋交易網上並開價5888萬元,引來新北市文化局的關切。這個招待所建立於昭和14年(1939年),風格是採和洋折衷的木造建築,於2003年列為新北市定私有古蹟。目前為王華飛所有並改名為「渠蓮精舍」,土地則由許多人共有。

依法,市政府認為它有「優先承買權」,而開始與所有權人交涉。不過,當然不只古蹟有這樣的問題。我們常覺得,不動產的買賣(土地或建築物),只要買賣雙方談好,就可以辦理登記、過戶,卻沒想到可能會有其他人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而影響交易過程或結果。

不過,什麼是優先承買呢?所謂「優先承買權」,顧名思義就是指不動產出售時,有人可以主張以相同條件(包括價格)優先購買那個物件的權利。依法,物件的賣方應該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嘿!我要賣囉!」在優先承買權人放棄這個權利之後,才可以賣給別人。

若是按照私法關係中的「契約自由原則」,除非有特別的立法目的,否則法律是不應該限制或介入買賣契約的。當然,優先承買權一定會限制賣方選擇買方的自由,因此法律必須要有很好的理由、正當的政策目的,才可以作這樣的介入。

今天現行法規中,關於優先承買權的規定主要有四類,分別是:
1.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34-1條)
2.  地上權人優先承買權(民法第426-2條、土地法第104條)
3.  耕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4.  較特別的情況,包括「古蹟」的所有權移轉,除了繼承人外,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買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

這些規定,當年是為了促進四大社會暨經濟發展等目標而來:一是,避免土地過於細分;二為促進房屋與土地所有人合而為一;三是保護自耕農;四為保存古蹟等文化資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7條的規定,法定「優先承買權」有一般債權或相對物權兩種法律效力。白話文的意思就是:

債權效力是指「若沒有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買賣契約仍然有效,但出賣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共有人、耕地所有權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因此允許出賣人自行切結優先承買權人對權利的放棄,但若有不實,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物權效力是指「若沒有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買賣契約可能無效,而不動產移轉登記甚至可能被塗銷」,包括地上權人、典權人、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等,因此不允許出賣人自行切結,而必須檢附相關的證明文件,才能夠辦理登記。

不過,我們經常聽到的「切結」到底是什麼意思?切結在古代就有了,一般使用在官方文書上,是指承諾或保證的意思;而「切結」原本就具有文件的意涵,所以切結再加上「書」,其實有點畫蛇添足。今天的「切結」是指「協議、授權,或聲明」的意思。

言歸正傳,在民法中,物權效力大於債權效力,所以當兩者同時存在時,以具有物權效力的優先承買權人為主。因此,為了確保不動產買賣的交易安全,簽約前,最好還是先查清楚物件上是不是有優先承買權的問題,以免侵害其他人的權益,也惹出許多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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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家裡一些事,剛好在研究這個問題,發現【法律白話文運動】的網站上沒有相關的討論,於是就順手整理了一下,再次拓展守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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