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好久沒有追蹤「國際法」的大事,這兩天難得發摟到Kulbhushan Jadhav案,上一次印度、巴基斯坦兩國鬧上國際法院(ICJ)是1999年的Aerial Incident案了,當時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因此沒有受理巴基斯坦的起訴,引發許多爭議,成為「先決反對」(preliminary objection)跟「可訴訟性」(justiciability)等程序抗辯的經典。
這次的Kulbhushan Jadhav案是印度告巴基斯坦,如果我印象沒錯,這應該是ICJ第一次處理間諜案。這次法院先給了一個「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覺得有機會成為繼LaGrand案(德國告美國)另一個經典,因為關係人Kulbhushan Jadhav是平民還是戰俘,甚至還沒有定論,因此很難判斷巴國軍事審判的正當性。
這次和1951年的Haya de la Torre案(哥倫比亞告秘魯)的外交庇護也很不一樣(印度似乎沒這麼主張,而巴基斯坦國內也還沒窮盡當地救濟)。當然,這個臨時措施並不會影響最後的判決,不過可以感覺得出來,其實ICJ是蠻討厭國家動不動啟用軍事審判跟死刑判決的,對於所謂的「公平審判」等程序正義也越來越講究了。
話說,慕義有提到伊朗告美國的案子去年又一樁(Certain Iranian Assets),今年也有烏克蘭告俄羅斯的:涉及克里米亞問題和前幾年的烏克蘭東部戰亂(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n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我有看到這兩個,但一直沒認真深入瞭解,事實上,我對馬來西亞要求修改白礁判決(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那個聲請案,還更感興趣。烏克蘭幾年前從剛開始出事時——民眾示威、總統出逃——當時也是有在關注情勢發展,關注的方式有些類似敘利亞的情況,但後來越來越複雜就放棄了,而且資訊來源似乎很不對等。
私心期待敘利亞開告。這些案件其實都很考驗法官們如何處置泛政治化的爭端,尤其間諜和軍事活動這麼敏感,之後的訴訟過程中,各種證據蒐集、國家機密的衡量、證據力等問題,感覺就會很精彩。這也讓我一直想到2003年那個莫名其妙的Oil Platforms案(伊朗告美國),不過印象中,那個案件裡涉及更多難以證實的軍事秘密。
話說在ICJ歷史中,《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似乎經常被提到,但我從來沒有好好了解過這個公約的規定,而且也沒什麼太大興趣,所以超級不熟。這次追蹤Kulbhushan Jadhav案時,還是一直跳過那部份,只在乎法院管轄權(國家安全不可訴)跟人權(公平審判要件)的問題,依舊挑食。
***
最近【國家地理雜誌】刊出一篇Hannah Lott-Schwartz寫的《五種迷幻藥,來自傳統宗教文化》(編譯:高霈芬;2017/05/15);碰巧在倫敦講台《為「性」巡航》的性解放講座彩排前讀到,感觸特別深,尤其因為前陣子碰巧寫了幾篇跟藥物文化有關的文章。
在台灣和許多自詡後殖民的「地方」,經常是解殖只解人權公約,不解鴉片戰爭;反帝只反 國際組織,不反反毒戰爭。而這是很諷刺的,就跟拿著聖經打LGBT權利運動一般荒謬——那麼多的戰爭隱喻,那麼少的文化理解,選擇性歷史只會解出半調子的政治存在。
根據這篇報導,「迷幻」是一種廣泛出現在傳統宗教儀式中的物質、工具,用來汲取祖靈的智慧,達到天人合一的超脫境界。其實早就有很多人類學的研究出檯、聯合國報告的強調,但始終未受重視。在這個瞞天大謊狀似真實的世代,還能奢望決策者能有什麼創見呢?
在不明所以的激情反「毒」之前,讓我們先把武斷的道德判斷暫放一邊,用人類學比較文化的眼光,來看待「迷幻劑」這種物質的社會性意義,並進一步思考,為什麼「西方現代文化」與「基督教殖民政權」要把這種傳統宗教儀式的物質貼上毒的標籤,加以管制呢?
當然,還是會有許多科學家不滿意自己被封為「知識霸權」,有如今天精采的基改食品講座。人們可以談很多優劣得失,卻沒有人追問「慾望創造的目的」。為什麼要先假設一個需求,並使它「成為」事實後,才要人們開始思考其作為背後的道德性與正當性呢?
我從來不反科學,但無法不對學界的求知慾(will to knowledge)敬畏三分,雖然就如《異形:聖約》(Alien: Covenant)裡面想表達的: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好奇心與創造力,而這一切(或許)是生命的起源與意義——但!也使得人類否定/終結了造物主。
***
過於迷信人的理性和邏輯,就會出現Alan Sokal在1996年成功發表的那篇《超越邊界》(Transgressing the Boundaries: Towards a Transformative Hermeneutics of Quantum Gravity)惡趣般的自得其樂。於是,最近出現了索卡惡作劇(Sokal hoax)另一件翻版。
號稱任職於Southeast Independent Social Research Group的Jamie Lindsay和Peter Boyle合寫了一篇《概念上的陽具是社會建構之產物》(The conceptual penis as a social construct)。事實上,光從命題來看,似乎沒什麼問題,雖然通篇論證與氣候變遷的連結完全不合理。
科學家Jerry Coyne藉此在他的部落格裡「見獵心喜」地寫了一篇《新的學術惡作劇》(A new academic hoax: a bogus paper on “the conceptual penis” gets published in a “high quality peer-reviewed” social science journal),不過這麼說,實在是有點誇飾了。
這篇短文最後更嗆,直接挑明cultural/gender studies,雖然Cogent實在不算很厲害的期刊,很新、又是open-access,而且主打超快速審稿、出刊,但發生這樣的事真的很尷尬。我也可以想像到reviewers現在應該會很想死。不過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也是不太公允。
當然,想屌打社會建構論的人有一拖拉庫(包括我自己的指導教授),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的也在所多有,但這篇部落格取暖意味濃厚(讓我想起之前另一篇想屌打後現代主義的文章),或許就像Howard巧妙的比喻:不就是一隻假屌想證明自己的貞操。
我還在思考為什麼看到這個會有一點不開心,又覺得有點好笑;這個情緒反應很奇妙。事實上是,這其中可能有羞愧與驕傲摻半作用的效果;明明被點名的這些「知識」也從未宣稱「科學」(如果以「科學」的眼光來定義科學的話),所以用「科學」來反駁,言之成理嗎?
語言、概念,都是社會建構的;但它們指涉的真實世界,卻可能不全然是「社會」的,但當它被言說、被認識、被理解、被詮釋時,它無法自脫於「社會」,而這個差異卻企圖被「科學」推翻,這是可能的嗎?當寫下「科學」或「客觀」時,它已經不全然「自然」了。
試圖證明「父權」是科學的,這件事本身不夠弔詭嗎?就像我們能用邏輯論證洛克的自由主義和馬克思的唯物史觀,我們卻不一定會完全承認它們是「科學」的,但它們卻有可能是能「證偽」的,而這兩件事必然同一嗎?我不以為然卻莫衷一是——對於稻草人的建構。
這次的Kulbhushan Jadhav案是印度告巴基斯坦,如果我印象沒錯,這應該是ICJ第一次處理間諜案。這次法院先給了一個「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覺得有機會成為繼LaGrand案(德國告美國)另一個經典,因為關係人Kulbhushan Jadhav是平民還是戰俘,甚至還沒有定論,因此很難判斷巴國軍事審判的正當性。
這次和1951年的Haya de la Torre案(哥倫比亞告秘魯)的外交庇護也很不一樣(印度似乎沒這麼主張,而巴基斯坦國內也還沒窮盡當地救濟)。當然,這個臨時措施並不會影響最後的判決,不過可以感覺得出來,其實ICJ是蠻討厭國家動不動啟用軍事審判跟死刑判決的,對於所謂的「公平審判」等程序正義也越來越講究了。
話說,慕義有提到伊朗告美國的案子去年又一樁(Certain Iranian Assets),今年也有烏克蘭告俄羅斯的:涉及克里米亞問題和前幾年的烏克蘭東部戰亂(Appl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n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我有看到這兩個,但一直沒認真深入瞭解,事實上,我對馬來西亞要求修改白礁判決(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那個聲請案,還更感興趣。烏克蘭幾年前從剛開始出事時——民眾示威、總統出逃——當時也是有在關注情勢發展,關注的方式有些類似敘利亞的情況,但後來越來越複雜就放棄了,而且資訊來源似乎很不對等。
私心期待敘利亞開告。這些案件其實都很考驗法官們如何處置泛政治化的爭端,尤其間諜和軍事活動這麼敏感,之後的訴訟過程中,各種證據蒐集、國家機密的衡量、證據力等問題,感覺就會很精彩。這也讓我一直想到2003年那個莫名其妙的Oil Platforms案(伊朗告美國),不過印象中,那個案件裡涉及更多難以證實的軍事秘密。
話說在ICJ歷史中,《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似乎經常被提到,但我從來沒有好好了解過這個公約的規定,而且也沒什麼太大興趣,所以超級不熟。這次追蹤Kulbhushan Jadhav案時,還是一直跳過那部份,只在乎法院管轄權(國家安全不可訴)跟人權(公平審判要件)的問題,依舊挑食。
***
最近【國家地理雜誌】刊出一篇Hannah Lott-Schwartz寫的《五種迷幻藥,來自傳統宗教文化》(編譯:高霈芬;2017/05/15);碰巧在倫敦講台《為「性」巡航》的性解放講座彩排前讀到,感觸特別深,尤其因為前陣子碰巧寫了幾篇跟藥物文化有關的文章。
在台灣和許多自詡後殖民的「地方」,經常是解殖只解人權公約,不解鴉片戰爭;反帝只反 國際組織,不反反毒戰爭。而這是很諷刺的,就跟拿著聖經打LGBT權利運動一般荒謬——那麼多的戰爭隱喻,那麼少的文化理解,選擇性歷史只會解出半調子的政治存在。
根據這篇報導,「迷幻」是一種廣泛出現在傳統宗教儀式中的物質、工具,用來汲取祖靈的智慧,達到天人合一的超脫境界。其實早就有很多人類學的研究出檯、聯合國報告的強調,但始終未受重視。在這個瞞天大謊狀似真實的世代,還能奢望決策者能有什麼創見呢?
在不明所以的激情反「毒」之前,讓我們先把武斷的道德判斷暫放一邊,用人類學比較文化的眼光,來看待「迷幻劑」這種物質的社會性意義,並進一步思考,為什麼「西方現代文化」與「基督教殖民政權」要把這種傳統宗教儀式的物質貼上毒的標籤,加以管制呢?
當然,還是會有許多科學家不滿意自己被封為「知識霸權」,有如今天精采的基改食品講座。人們可以談很多優劣得失,卻沒有人追問「慾望創造的目的」。為什麼要先假設一個需求,並使它「成為」事實後,才要人們開始思考其作為背後的道德性與正當性呢?
我從來不反科學,但無法不對學界的求知慾(will to knowledge)敬畏三分,雖然就如《異形:聖約》(Alien: Covenant)裡面想表達的: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好奇心與創造力,而這一切(或許)是生命的起源與意義——但!也使得人類否定/終結了造物主。
***
過於迷信人的理性和邏輯,就會出現Alan Sokal在1996年成功發表的那篇《超越邊界》(Transgressing the Boundaries: Towards a Transformative Hermeneutics of Quantum Gravity)惡趣般的自得其樂。於是,最近出現了索卡惡作劇(Sokal hoax)另一件翻版。
號稱任職於Southeast Independent Social Research Group的Jamie Lindsay和Peter Boyle合寫了一篇《概念上的陽具是社會建構之產物》(The conceptual penis as a social construct)。事實上,光從命題來看,似乎沒什麼問題,雖然通篇論證與氣候變遷的連結完全不合理。
科學家Jerry Coyne藉此在他的部落格裡「見獵心喜」地寫了一篇《新的學術惡作劇》(A new academic hoax: a bogus paper on “the conceptual penis” gets published in a “high quality peer-reviewed” social science journal),不過這麼說,實在是有點誇飾了。
這篇短文最後更嗆,直接挑明cultural/gender studies,雖然Cogent實在不算很厲害的期刊,很新、又是open-access,而且主打超快速審稿、出刊,但發生這樣的事真的很尷尬。我也可以想像到reviewers現在應該會很想死。不過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也是不太公允。
當然,想屌打社會建構論的人有一拖拉庫(包括我自己的指導教授),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的也在所多有,但這篇部落格取暖意味濃厚(讓我想起之前另一篇想屌打後現代主義的文章),或許就像Howard巧妙的比喻:不就是一隻假屌想證明自己的貞操。
我還在思考為什麼看到這個會有一點不開心,又覺得有點好笑;這個情緒反應很奇妙。事實上是,這其中可能有羞愧與驕傲摻半作用的效果;明明被點名的這些「知識」也從未宣稱「科學」(如果以「科學」的眼光來定義科學的話),所以用「科學」來反駁,言之成理嗎?
語言、概念,都是社會建構的;但它們指涉的真實世界,卻可能不全然是「社會」的,但當它被言說、被認識、被理解、被詮釋時,它無法自脫於「社會」,而這個差異卻企圖被「科學」推翻,這是可能的嗎?當寫下「科學」或「客觀」時,它已經不全然「自然」了。
試圖證明「父權」是科學的,這件事本身不夠弔詭嗎?就像我們能用邏輯論證洛克的自由主義和馬克思的唯物史觀,我們卻不一定會完全承認它們是「科學」的,但它們卻有可能是能「證偽」的,而這兩件事必然同一嗎?我不以為然卻莫衷一是——對於稻草人的建構。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