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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稱2016年是世界走向「反烏托邦」的新起點,英國作家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於1949年出版的《一九八四》竟也默默地再度回到亞馬遜書店的十大賣座排行之列。種種極權之勢席捲各國、延燒國際,本文不談眾矢之的的川普主義及其右翼連線,而將聚焦在阿卡法官的拘禁事件。
事實上,去年政變失敗後,土耳其宣布戒嚴,正義發展黨(AKP)主持的政府隨即發動大規模徹查與「清理門戶」的行動,無論軍公教、學術、傳媒等具有公共影響力的領域無一倖免,已超過數萬人被當局停職、開除、拘捕,甚至遭到酷刑。獎學金被撤銷、研究計畫遭中斷的消息也時有所聞。
當整個土耳其瀰漫著一股寒蟬效應、草木皆兵的氛圍時,許多法官、學者和記者都受到嚴密監控,這其中就包括一名叫作艾丁·塞法·阿卡的法官(Judge Aydin Sefa Akay)。去年9月21日,土耳其政府以涉嫌參與七月政變(未遂)為名逮捕了他,而他是審理盧安達戰爭罪行案件的法官之一。
日前,土耳其政府禁止探監,而他的被捕導致戰爭罪行等上訴案無法開庭而被迫中止。由於這等於是公然侵害了阿卡法官身為聯合國公務員應享有的外交豁免權,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機制主席狄奧多·梅龍(Theodor Meron)透過聯合國法律事務辦公室「已經要求安卡拉當局立即釋放(阿卡)」。
迄今為止,對於國際刑事法庭機制(Mechanism fo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以各種形式進行的溝通,都未得到土耳其任何回覆,成了世界上第一起聯合國外交豁免權受到國家政府直接挑戰的事例。從這起拘捕案,本文想簡單介紹兩件事:其一是接續兩特別法庭的「國際刑事法庭機制」,其二是聯合國人員的外交豁免權。
>>>>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機制
國際刑事法庭機制的正式名稱是「國際刑事法庭餘留機制」(International Residual Mechanism for Criminal Tribunals);顧名思義就是接手完成前南斯拉夫與盧安達特別法庭未完成的案件,是於2010年12月22日依聯合國安理會第1966號決議所設置的。
主要理由是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R)和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Y)將因安理會的授權到期,而(將)分別於2015及2017年底關閉。此外,這兩個特別法庭每年耗費的人事、行政預算實在太高,於是在所有初審案件幾乎都完成了之後,安理會決定精簡它們。
依決議第4段,餘留機制依法應承繼兩特別法庭的「管轄權、權利和義務及基本職能」,而阿卡法官就是在這個框架中接受指派的,以擔任盧安達法庭餘留機制的法官。這項機制被認為與「恢復和平、重建法治」直接有關,而關於安理會決議,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5條的規定,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都須接受並遵守。
目前,阿卡法官在餘留機制中負責的是前盧安達規劃部部長奧古斯汀·尼格拉博多瓦爾(Augustin Ngirabatware)上訴案件的審理。尼格拉博多瓦爾因「直接且公開煽動實施種族滅絕,以及煽動、協助和唆使種族滅絕罪」被判處三十年監禁;他於2016年7月8日時提出上訴,但由於阿卡法官遭拘禁,訴訟程式被迫中止。
>>>> 聯合國人員的外交豁免權
當時安理會在通過第1966號決議時,土耳其也是成員國之一,其一併通過的《國際刑事法庭餘留機制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Residual Mechanism for Criminal Tribunals)第29條就明訂了餘留機制之檔案、司法人員、行政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外交豁免權,如第2項所規定:
主席、檢察官和書記官長應享有按照國際法給予外交使節的特權與豁免、減免與便利。
餘留機制的法官在執行機制公務時,應享有相同的特權與豁免、減免與便利。
這份規約重申了1946年的《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而該公約是基於《聯合國憲章》第105條第2項的規定,「聯合國會員國之代表及本組織之職員,應享有關於聯合國職務所需的特權及豁免權」,以確保行使職權時不受妨害和干擾。
順帶一提,後來聯合國大會在1947年又通過了《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與豁免公約》(Convention o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Specialized Agencies),因此類似的特權和豁免權也延伸至其他的國際組織中,不僅包括專門機構,也及於聯合國「相關組織」。
總之,阿卡法官的拘留案,既未公開程序也不允許探監,因此餘留機制的辦公室才會急的跳腳,而要求安卡拉當局最遲得在2017年2月14日前釋放阿卡法官,以便回任繼續完成尼格拉博多瓦爾案的審訊,否則這也會侵害到被告「接受公平且不延遲審判」的權利,更會傷害了國際法治的獨立與威信。
>>>> 結論
Nothing was your own except the few cubic centimetres inside your skull.
事實上這個新聞中,更能深入討論的議題是「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圍繞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第1項所規定的:緊急狀態下且危及國本時,國家得在「必要限度內…減免履行(derogating)其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然而,要正當化這種措施時,仍有兩大限制:
(一)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
(二)生命不受剝奪、免於酷刑、免於奴役、不因契約不履行而遭監禁、罪刑法定、被法律承認為「人」,以及思想、良知及宗教自由等權利,不因危急狀態而減少。
在這波大規模的清算行動中,媒體從業人員、大學教授和知識份子也未能逃過這場鎮壓運動。已有許多批評聲浪,認為當局根本是在利用這起「未遂」的政變清除異己,讓反對派徹底失聲、架空議會、建立總統獨大的政體。這是否聽來熟悉?好像每天的國際新聞中總能讀到幾篇類似的消息:讓我們好好利用「仇恨致死的自由」——To die hating them, that was freedom.
「思想罪不會帶來死亡,思想罪本身就是死亡」,歐威爾在《一九八四》裡這麼寫著。即便當代各國憲法、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無不以「自由與否」作為個人尊嚴與基本生存的內核,但關於自由的內涵──無論意識、思想、行動──我們仍舊理解太少;於此,法治似乎只是抵抗「反烏托邦」的最後一道防線了。
——— 這是預計為【國際法研究社】邀稿小短文的草稿,但好像有點偏題了。XD ———
事實上,去年政變失敗後,土耳其宣布戒嚴,正義發展黨(AKP)主持的政府隨即發動大規模徹查與「清理門戶」的行動,無論軍公教、學術、傳媒等具有公共影響力的領域無一倖免,已超過數萬人被當局停職、開除、拘捕,甚至遭到酷刑。獎學金被撤銷、研究計畫遭中斷的消息也時有所聞。
當整個土耳其瀰漫著一股寒蟬效應、草木皆兵的氛圍時,許多法官、學者和記者都受到嚴密監控,這其中就包括一名叫作艾丁·塞法·阿卡的法官(Judge Aydin Sefa Akay)。去年9月21日,土耳其政府以涉嫌參與七月政變(未遂)為名逮捕了他,而他是審理盧安達戰爭罪行案件的法官之一。
日前,土耳其政府禁止探監,而他的被捕導致戰爭罪行等上訴案無法開庭而被迫中止。由於這等於是公然侵害了阿卡法官身為聯合國公務員應享有的外交豁免權,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機制主席狄奧多·梅龍(Theodor Meron)透過聯合國法律事務辦公室「已經要求安卡拉當局立即釋放(阿卡)」。
迄今為止,對於國際刑事法庭機制(Mechanism fo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s)以各種形式進行的溝通,都未得到土耳其任何回覆,成了世界上第一起聯合國外交豁免權受到國家政府直接挑戰的事例。從這起拘捕案,本文想簡單介紹兩件事:其一是接續兩特別法庭的「國際刑事法庭機制」,其二是聯合國人員的外交豁免權。
>>>> 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機制
國際刑事法庭機制的正式名稱是「國際刑事法庭餘留機制」(International Residual Mechanism for Criminal Tribunals);顧名思義就是接手完成前南斯拉夫與盧安達特別法庭未完成的案件,是於2010年12月22日依聯合國安理會第1966號決議所設置的。
主要理由是盧安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R)和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Y)將因安理會的授權到期,而(將)分別於2015及2017年底關閉。此外,這兩個特別法庭每年耗費的人事、行政預算實在太高,於是在所有初審案件幾乎都完成了之後,安理會決定精簡它們。
依決議第4段,餘留機制依法應承繼兩特別法庭的「管轄權、權利和義務及基本職能」,而阿卡法官就是在這個框架中接受指派的,以擔任盧安達法庭餘留機制的法官。這項機制被認為與「恢復和平、重建法治」直接有關,而關於安理會決議,根據《聯合國憲章》第25條的規定,所有聯合國會員國都須接受並遵守。
目前,阿卡法官在餘留機制中負責的是前盧安達規劃部部長奧古斯汀·尼格拉博多瓦爾(Augustin Ngirabatware)上訴案件的審理。尼格拉博多瓦爾因「直接且公開煽動實施種族滅絕,以及煽動、協助和唆使種族滅絕罪」被判處三十年監禁;他於2016年7月8日時提出上訴,但由於阿卡法官遭拘禁,訴訟程式被迫中止。
>>>> 聯合國人員的外交豁免權
當時安理會在通過第1966號決議時,土耳其也是成員國之一,其一併通過的《國際刑事法庭餘留機制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Residual Mechanism for Criminal Tribunals)第29條就明訂了餘留機制之檔案、司法人員、行政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外交豁免權,如第2項所規定:
主席、檢察官和書記官長應享有按照國際法給予外交使節的特權與豁免、減免與便利。
餘留機制的法官在執行機制公務時,應享有相同的特權與豁免、減免與便利。
這份規約重申了1946年的《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而該公約是基於《聯合國憲章》第105條第2項的規定,「聯合國會員國之代表及本組織之職員,應享有關於聯合國職務所需的特權及豁免權」,以確保行使職權時不受妨害和干擾。
順帶一提,後來聯合國大會在1947年又通過了《聯合國專門機構特權與豁免公約》(Convention on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Specialized Agencies),因此類似的特權和豁免權也延伸至其他的國際組織中,不僅包括專門機構,也及於聯合國「相關組織」。
總之,阿卡法官的拘留案,既未公開程序也不允許探監,因此餘留機制的辦公室才會急的跳腳,而要求安卡拉當局最遲得在2017年2月14日前釋放阿卡法官,以便回任繼續完成尼格拉博多瓦爾案的審訊,否則這也會侵害到被告「接受公平且不延遲審判」的權利,更會傷害了國際法治的獨立與威信。
>>>> 結論
Nothing was your own except the few cubic centimetres inside your skull.
事實上這個新聞中,更能深入討論的議題是「國家安全」與「個人自由」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圍繞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第1項所規定的:緊急狀態下且危及國本時,國家得在「必要限度內…減免履行(derogating)其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然而,要正當化這種措施時,仍有兩大限制:
(一)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
(二)生命不受剝奪、免於酷刑、免於奴役、不因契約不履行而遭監禁、罪刑法定、被法律承認為「人」,以及思想、良知及宗教自由等權利,不因危急狀態而減少。
在這波大規模的清算行動中,媒體從業人員、大學教授和知識份子也未能逃過這場鎮壓運動。已有許多批評聲浪,認為當局根本是在利用這起「未遂」的政變清除異己,讓反對派徹底失聲、架空議會、建立總統獨大的政體。這是否聽來熟悉?好像每天的國際新聞中總能讀到幾篇類似的消息:讓我們好好利用「仇恨致死的自由」——To die hating them, that was freedom.
「思想罪不會帶來死亡,思想罪本身就是死亡」,歐威爾在《一九八四》裡這麼寫著。即便當代各國憲法、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無不以「自由與否」作為個人尊嚴與基本生存的內核,但關於自由的內涵──無論意識、思想、行動──我們仍舊理解太少;於此,法治似乎只是抵抗「反烏托邦」的最後一道防線了。
——— 這是預計為【國際法研究社】邀稿小短文的草稿,但好像有點偏題了。X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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