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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際社會有很多紛紛擾擾,關於主權爭執更是從未止歇。不過有一件不太多人留意到的消息──馬來西亞於今(2017)年2月2日向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宣稱找到了關於「白礁主權糾紛」的新證據,提出「覆核判決」的聲請。所謂「覆核判決」,說白了就是修訂判決(revision of judgment)。

馬來西亞這項修改判決的聲請,是針對2008年5月23日國際法院作出《關於白礁島、岩礁和南礁主權案》(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的判決。判決中,法院最主要的判斷依據還是一國對某地的歷史主張、「有效控制」的事實,以及其他利害關係國的態度。

依據那個領土爭端最後的判決結果,法院認為白礁島是屬於新加坡所有(12:4)。白礁島南部的中岩礁歸馬來西亞(15:1)──於1963年時,前柔佛蘇丹王國(Sultanate of Johor)加入聯邦後,成為柔佛的法律繼承者──至於南礁的主權,則須看它所處何國領海而訂(15:1),在兩國協調好該區域的領海劃分後才能決定南礁的主權歸屬。

不過,該爭端的事實細節與法律關係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其實是想透過馬來西亞的聲請案,來介紹國際法院「覆核判決」的機制,以及「新證據」作為翻轉法律關係的潛力;其中,馬來西亞賴以提出聲請的依據是最近才由英國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 of the United Kingdom)開放的資料,更突顯了揭露歷史事實的重要性。

---> 新事證就能扭轉乾坤?

先從訴訟制度來看,熟知國際法院運作情形的人,都知道國際法院並沒有上訴制度。依照《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60條的規定──判完了就確定了,而且沒有上訴機制。當事國如果有看不懂的地方,可以再來找我,我解釋給你聽。詰屈聱牙的原文如下:

法院之判決系屬確定不得上訴。判詞之意義或範圍發生爭端時,經任何當事國之請求後,法院應予解釋。

因為欠缺上訴審,想翻案怎麼辦?除了勞民傷財地重新起訴外,國際法院竟然允許「修改判決」。今天馬來西亞提出的「覆核判決」請求,就是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61條第1項的規定所啟動的機制:

聲請法院覆核判決,應根據發現具有決定性之事實,而此項事實在判決宣告時,為法院及聲請覆核之當事國所不知者,但以非因過失而不知者為限。

想當然爾,這是一個「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被允許」的機制,因為它會嚴重影響法院對特定法律爭端的一事不再理原則(principle of res judicata)──也就是拘束當事國的判決效力,或稱為「既判力」──及該判決後應歸於穩定的法律關係。因為原判決會影響雙邊或整體的國際關係,因此修改判決有可能會撼動國際社會對某件事(或權利,或物)的看法。

1985年,法院就曾在回應突尼西亞針對《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礁層案》(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提出修改並解釋判決的聲請時,強調覆核(revision)與解釋(interpretation)的差別,而前者必須立基於一項「足以影響原判決的新證據」。在這個考量下,若要啟動覆核程序,「新事實」須符合極其嚴格的要件,包括:

(1)新事實的發現,而且那個事實是原訴訟進行時,法院跟當事國都不知道的;
(2)當初,那項事實不是因為沒有認真找才「沒被發現」;
(3)新事實對於判決的認定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比如2003時,法院就駁回了薩爾瓦多針對1992年9月11日《陸地、島嶼和海洋邊界爭端案》(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H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提出覆核判決的聲請(2002年9月10日提出),就是因為法院並不認為新發現之歷史上可證明戈阿斯科蘭河(river Goascorán)河床轉位的事實並不足以影響判決依據。

就算所謂的新事實(新證據)符合上述的要件,當事國還必須在「新事實發現後六個月內」提出聲請;此外,如果原判決已經超過十年,那麼就算發現了重大的新事實,也不足以啟動修改判決的程序了。提出聲請後,法院還需要決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前,原來的判決仍然有效,而法院還是可能要求當事國先履行原判決不會受影響的部分。

---> 那些看不見、不可得、不知道的「事實」

白礁島位於南海進入麻六甲海峽的要道上,其經濟和戰略地位不言而喻,因此仰賴國際貿易運輸為主的新加坡當然會很害怕失去白礁島。此番馬來西亞的大動作,又讓新加坡緊張了起來,趕緊動員該國外交部的法律團隊。
在歷史上,柔佛蘇丹王朝(馬來西亞被繼承者之一)曾擁有白礁鳥的主權,因此並非無主地──不過,國際法院的確也越來越不吃「先占取得」那套了。自從1844年割讓給英國後,英國就開始有效控制(並治理)白礁島,且把當時在島上建造的霍士堡燈塔(Horsburgh Lighthouse)及其他管理業務交給當時也是英屬殖民地的新加坡全權處理。

一直以來,不論是合併前的柔佛或合併後的馬來西亞都曾對白礁島不聞不問,而形成具有法律效果的「默認」。相反地,新加坡在獨立後,不僅在島上興建了樓房和雷達監督系統,後來也增強軍備及派駐巡邏。然而,雙方自1980年代開始,陸續出現零星的軍事對立,衝突也險些一觸擊發,因為決定上提法院來審判。

其中,一個主要的歷史關鍵在於,柔佛州政府於1953年曾明確表示「對白礁島不主張所有權」。而且在馬來西亞自1962年到1975年間出版過的六份地圖中,都將白礁島部分劃歸在新加坡的管轄範圍內,儘管雙方都承認「地圖」對於主權主張並沒有直接的證據力,但對於地圖出版的反應,應納入考量。

也難怪,因此新加坡認為1979年後,馬來西亞屢次主張對該島的主權,根本違反了「禁反言」(即言行不一、出爾反爾)的一般法律原則。然而,法官後來並沒有接受這個主張,因為新加坡並不是因為柔佛州政府的回應,才採取後來的主權行為的,因此不成立「禁反言」中的信賴要件。

在馬來西亞聲請案中,其依據的是英國國家檔案館在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間內公開的資料──即一份1958年新加坡殖民當局的內部信件、一項同年由英國海軍事務官發出的意外報告,以及一個1960年代時通用且附有註解的海軍行動地圖──這些都是在2008年原判決作出後(十年內)、因英政府開放而可取得的資料(不到六個月)。

馬國認為,這些文書中的訊息,足以顯示當時英國和新加坡的最高行政官們,「並不認為白礁島隸屬於新加坡領土主權的一部分」。不過這些事實是否足以影響判決中所謂「有效控制」的情況,以及馬來西亞(與前柔佛州政府)的消極態度,其實還是未定之天。

---> 小結

2001年南斯拉夫針對1996年《種族滅絕公約適用案(初步反對判決)》(Application of the Genocide Convention (Bosnia and Herzegovina v. Serbia and Montenegro))所提出的聲請案也遭到駁回。法院對於能覆核的「事實」認定是極其嚴格的,就算是「新發生」而改變法律關係的事實也不可以,而須是具有物質與歷史基礎之「已發生但後來才發現的」事實。

不過在馬來西亞的聲請中,似乎也能感受到一絲無奈,「對於該項事證的無知,並未出於馬來西亞的過失」,而是因為那些文書一直握在英國手上,「被列為機密文件而未公開,直到英國國家檔案館將它們公示於眾」。當今世上還有多少尚未公開的檔案,而可能影響許多已知、逐漸為人接受,甚至被法律肯認的「真相」,我們無法想像。

現役國際法院的歷史上,修改判決的聲請從來沒有成功過,而馬來西亞也不過是第四個希望修改原判決的當事國。至於法院這次會不會給出「新事實」或所謂「足以撼動法律認定的事實」一個明確的定義,就得再觀察後續發展了;可以想見的是,馬來西亞挑起的將是一場硬仗!

---> 參考資料

Shabtai Rosenne, Interpretation, Revision, and Other Recourse from International Judgments and Awards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7)
Andreas Zimmermann & Robin Geiß, Article 61. In Zimmermann, et al. (eds),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林寒雁,《新加坡爭獲白礁島主權的啟示》,新民週刊,2008-05-29
浙江工商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國際法經典案例,《滅種罪公約初步反對判決覆核案》,2011-05-08
楊珍奇(2015),《國際法院爭端島礁判例及其法理原則》,東南亞研究第5期,頁43-48


--- 以上 --- 仍為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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