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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是法律不可以為偏見服務,更不可以使人們的偏見因法律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力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

「法律是一個很棒的老師,可以建立社會規範並使其融入人民的日常生活,以保護弱勢族群不被脅迫、虐待以及邊緣化」──南非憲法法院前大法官Albie Sachs

/ 引力網格中都有間隙供「零碎」的「逃逸」 /

在近日高壓的身心狀態中,針對同一件事不斷、重覆地「書寫」已經讓人厭世,時常冒出的放棄念頭,只能自我解套:becoming-others。因此,偶爾還是忙裡抽閒讀一些新聞、書評,結果「閱讀」反而成為日常最開心、放鬆的事,反向操作地形成逃逸的路線──唯一的出口。

另外,不知道哪根筋不對,隨意瀏覽也能看到天外飛來一筆的文理評比、第三世界博士(Third World Ph.D.)、中國思想 v. 西方哲學、歐陸 v. 英美哲學、後設 v. 分析哲學方法等論戰,反而令人無名火。不過反求諸己,怎麼研究affect的人,還那麼容易be-affected,實在不妥,速速收心。

/ 立法不等於「友善」、年老不等於「無性」 /

在一片「婚」頭轉向、立委連署的新聞海中,好似運動即將完結、革命終能成功,但為何今年的遊行主題那麼煞風景,偏偏重提「假友善」呢?

「因為法律終將有其侷限。」我知道很多法律人對這句話很感冒,因為他們相信抽象的概念世界裡,自然能依邏輯推演出平等、自由、賦權。進步的法律反映了社會道德、法律情感實際上的演變,甚至有可能促進新的倫理價值之形成,但其實也有可能遮掩了「未變」的部分。

從玫瑰少年(們)中能想見,一起起單一事件的發生,當然都有其結構性的脈絡,也有不可化約的偶發因素。沒有人能為其代言,但任何人也都有可能受到衝擊。因此,一次次「重提」,不只是因為它能被反覆詮釋為悲劇,進而化為憤怒的動能;更是因為這樣的詮釋有一定的代表性、說服力。

《性平法》最近很熱門,作為一項「制度」,被誤用甚至濫用都很有可能。惟恐遊行主題被偶發的進展所淹沒,「不可見」被可見掩蓋了。如何突破「強制力+專家意見=安全保障=公平待遇」的幻象,可能還是得從撕開一些假面具,透過「重提」那些煞風景的故事。不過,對我來說,我卻不得不承認,「畢竟法律終將有其侷限。」

遊行後,看到聯合報上梁玉芳的速報《別讓長照成同志逃不出的櫃子》,延伸了王增勇的發言。勾勒出今年大遊行的其中一塊,也是最被忽略的部分:性別身分、關係需求仍然存在,但照顧體系極少面對,甚至反對,對異性戀老人亦復如此。

與此同時,似乎眾人都被「偌大的陰莖畫面」驚悚到了,至於為什麼台灣社會的眾多異性戀親職者會那麼「恐陽具」,我也不甚確定了,不是應該天天見到的玩意兒嗎?搭配高穎超在最近一期【性別平等教育季刊】中那篇《讓研究證據說話──為什麼貞潔教育無效又有害?》,可以想見某一代的(父)母真的被「性」嚇壞、嚇傻了吧!

/ 後殖民主義的陷阱在繁殖並捍衛「主權」 /

主權必然連結暴力?在《論主權及其他政治譫妄》(On Sovereignty and Other Political Delusions)中,Joan Cocksk認為「透過主權(這個概念)去實現(想像中的)自由」,不僅暗示了對他者自由之限制,也限制了自身的自由。

訴諸「同質性為基礎的主權」,以控制「單一」人口並對抗「被排除他者」的反動,因而國家建立時,對於踐其「獨立(即自由)的慾望,或譫妄」,必然對其人民使用某程度的壓迫和對自由的約束。

所謂「主權力」是自我自然化(self-naturalizing)和自我增生的(self-multiplying)的過程,包含結果。自「自由」的慾望開始,以對抗他者對「自由」的慾望:順理成章的競合(鬥爭)或吸納(吞噬)關係於是被主權證成。

舉凡以自由為名的主權運動,無論對外或對內,都極可能「再造對他者的政治傷害(political injuries),以避免自身承受相同的損失」,而這就是這個慾望的軀使力,除了經濟面(libidinal economy)外的另一面向。因此,書評作者Xavier Mathieu才進一步補充,暴力不僅限制國家之「建立時」(foundational moment),而是一直持續在發生、被再製且重覆的,以「維穩」國家之主權、主權之國家。

所以以下這個新聞不會讓人意外,卻值得齟齬:聯合國大會似乎要投票杯葛先前的人權理事會的決議,關於SOGI獨立調查員的任命,這才真的是「外交/法律攻防戰」的起點。也終於要正式承認人權理事會的跛腳了,早知當年決議留一手是為了防患未然。

居然有機會可能親眼見證媽媽打小孩,一群暴走的國家演出一場荒謬大戲,人權發展至此,也大概只有性/別這個議題有此能耐了,所以不要再誤以為LGBT-plus.Inc.已經是所謂「政治正確」了,根本還差得遠。而這一切的一切,都在「披著文化相對論皮的文化本質論者」藉著「主權至上/平等」的防護罩,才能實現,至今,難有爭議。


/ 「總體主義」是一場由生命朝向死亡的實驗 /

《全體迷幻:第三帝國的毒品》(Der totale Rausch. Drogen im Dritten Reich)讓人有一種驚訝卻原來如此的感覺!Pervitin杜譔了一種浪漫化後的執念,加重而非增殖的、拓展而非離散的、蔓延而非碎裂的,密合而無隙的天羅地網,成就了「異於常人」,卻不一定是超人。

《全體迷幻》的作者Norman Ohler指出,「希特勒在統治德國及作出許多邪惡決策時依賴毒品,並不因而使他的罪責減輕一分。」他的用意只是詳細描述一個時代裡,一整個國家集體陷入迷幻的狀態──這並非指控所有人都在使用毒品,而是這個社會脫離不了藥癮心態(Dopingmentalität)。

「這個國家從20年代以來就以強大化工科技生產毒品並銷售、使用毒品,已經太習慣迷幻狀態,為第三帝國的統治鋪平了道路。納粹政權上台後雖然檯面上禁毒,但是其統治術、戰爭術是高度依賴毒品的,其餵養給人民的和諧社會、鮮血與大地等等種族意識形態,也是另一個意義的全民毒品。」

蔡慶樺在《迷幻希特勒──毒品砌成的美麗新世界》的導讀中表示,嚴格說來,《全體迷幻》不算翻案之作,學界已經對這個「全貌」提出一些線索,此書只是「填上了少被重視的一塊拼圖」。一部非典型學術作品,「或許也正是本書的優點:沒有理論,沒有與其他學界研究成果的對話,他只是以生動的文筆敘說一個又一個的故事,讓我們清楚地感受那12年的迷幻味道」。

另一方面,【報導者】最近一系列的轉型正義文,顯然就是另一種歷史視角:殊而不異。類似的情懷、炯異的歷程,有多少是偶然(contingency)中,多少是必然(sufficiency)?成了各種足以詮釋/再詮譯的他山之石。

Totalitarianism似乎總被譯成極權主義,但那其是是針對政治系而言,太狹隘也補捉不到totalism/totalisation的精要。李敏剛在《Hannah Arendt 與匈牙利的1956大革命》文中,討論了他1958年發表的那篇Totalitarian Imperialism,並寫到:極權主義因為一切以政治鬥爭先行,真相、規範、制度都是為當權者的政治鬥爭服務,既使講「法治」也不過是一紙空言,從來不能建立穩定的機制。

若極權之下,主體精神分裂為真,並及於社會-人之關係的「整全」而非「單一」,則「總體的帝國主義」會更能勾勒出那個畫面。放在石劍峰訪柄谷行人的文稿似乎也「將」成立《今日的東亞格局,正在陷入歷史迴圈》,從1895的甲午戰爭到今天Bruce Dickson觀察到的《獨裁者的困境》(The Dictator's Dilemma: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Strategy for Survival)。

然而,要小心的是:拿中國與舊日納粹、蘇聯對照,可參考性有多高?香港(甚至台灣)與昨日的匈牙利又如何能類比(除了情動之外)?有多少部分,須落入「西方民主的凝視」(Western-democratic gaze)中始有意義,可能還需要更細的區辨。

/ 人之死的時代預言中「人性尊嚴」無上限 /

有很多針對林克穎案的批評(包括蔡孟翰那篇《「壞人」的人權:林克穎案透出的監獄問題》下方的留言),認為:為什麼台灣要配合英國(或泛稱西方)的人權價值或標準。然而,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規定和Human Rights Committee第21號一般性意見,不難得知,當今國際人權的潮流認定監獄並非只有懲罰,更應協助受刑人更生。

如果很多人真心覺得台灣應該拒絕「來自西方的人權」,那其實國際社會也不讓你批准或存放,當初政府在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決定自行內國法化國際標準時,為什麼那些人不抗議?嘎!我猜是因為,抗議也是「來自西方的人權」,所以他們決定「謙卑地禮讓」(還是純粹雙重標準?)

上帝已死的時代,我們雖然透過「理性」走入post-God,但這真的表示我們已經擁抱人本(humanism)或世俗(secularism)主義了嗎?人與自然萬物、天地之間的關係為何?Donna Haraway的《賽柏格宣言》(A Cyborg Manifesto)提示了自然/非自然的分際模糊,人與非人間無以辨別,讓我想到老子《道德經》裡那兩句話:「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

因此以「人道」來規制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究竟是進步還是走回頭,其實還很難說。難道人類的律法就無法「以自然之名」嗎?不能的理由,已經可見一斑,但迂迴地透過「以人之名」來行「以上帝之名」之實,難道真能比較服人嗎?我也有點懷疑。

為什麼講到這個,是因為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下稱ICC)決定開攻破壞環境的惡行了,包括失衡的天然資源利用與不當的土地開發。在國際法中,土地掠奪已逐漸被認為是本世紀最嚴重的人權議題之一,不僅對環境權,對個人的健康權、免受恐懼的自由都有很大的影響。

ICC認為「經濟發展」的套路已被濫用,遮掩了許多違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的罪行。《ICC將會啟動對環境破壞和戰爭罪行的調查》這篇文章的作者Richard Rogers,是Global Diligence的合夥人之一,針對柬埔寨過去二十年因為土地掠奪所造成的大規模人權侵害,於2014年10月7日向ICC的檢察官聲請調查。

不法迫遷(eviction)不僅造成快速的去森林化(deforestation)和數十萬人流離失所,也使許多受害者生活困苦且求助無門。這份調查請求認為這樣的系統性犯罪已經構成了違反人道罪,而最近2016年9月15日,ICC的檢察官也才剛宣布新的案件選擇暨優先性政策(case selection and prioritization policy),包括將針對造成「環境破壞、天然資源非法利用,或土地非法持有」等情況的行為進行起訴。

接下來這個案件會怎麼發展,還不得而知,但繼文化遺產之於文化權、少數群體權等受到國際刑法的關注後,天然資源的惡意使用或掠奪和環境的破壞的確並不算背離違反人道罪原本的法益和立法精神。不過,是否會陷入另一場國際政治的惡鬥:「選擇性正義」?或,行為的構成要件與「發展權」之間的尷尬如何調和,則還有待未來的司法解釋了。

/ 間隙才能攢取喘息;零碎才能避免危險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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