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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一個脈絡,文本才有延展的可能,這也同時賦予了前後呼應的邏輯,例如東海大學社會系教授趙剛最近在臉書上寫下的《李登輝與陳映真的兩張老照片》。「認同」,是個既也流動卻也僵化的過程,因為它同時是個人的、私密的、自主的,但也是社會的、公共的、建構的。

作為「自然人」的一種爭論,「存在(是否)先於本質?」(existence precedes essence),現代如今天的我們仍然沒有解答,一旦進入「社會化」的過程(無論指涉歷史、承襲,甚至文化、信仰、國籍),皇民或解殖,更無法一體適用、一概解讀了。

如同文中寫到:「我們終而能夠『同情地』理解,為何李登輝在很多場合,不斷如念咒般提出的問題:『我是誰?』,以及他自己所給的回答:『我是,不是我的我』。」竟卻能在「撥開哲學與神學的迷霧」後,看到一個雖然痛苦卻在獰笑的「老靈魂」,因為它在有生之年目睹了它自己生猛地進入到下一代,下下代,以及下下下代—反課綱高中生」。

作為一個擬制,這種略顯一廂情願地類推適用,卻反而好像又突然失去了「脈絡」。帶出了「親日即為反中」、「台獨無法解殖」或甚至「懷舊等於叛國」的等號理論。既然明擺著「事實」沒「真相」,詮釋就不該只剩下意識形態之爭;對於不是「不證自明」的事,似乎也毋須過多苛責,畢竟本來就沒有普遍之可能,更何況只是對於一個生命個體的某種想像罷了。

「侵略行為」沒有應然,只有實然;「殖民」帶來再多優點,還是佔領、剝削、壓迫的,在一個欠缺道德正當性的情境中,被同化的人一定是比較慶幸的嗎?儘管他們因此擁有特權,卻也承擔了斷裂的回憶,尤其在自決聲浪高漲的年代。

誠然,在真相全部出土之前,在真空全部填補之前,當年未被同化者的後裔無法做到原諒,但或許能至少做到體諒(從一個激憤者漸漸緩和情緒的角度來看)。法律作為補充的文本,好巧不巧中研院法律所的吳宗謀研究員在臉書上發表了《自己的國籍自己選?》,他提到以下若干重點:

一、關於二次戰後台澎居民國籍的法令到1952年《中日(台北)和約》在台北簽署後陸續廢止。和約第10條約定:「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部分學者認為一個地域的主權變動時,應尊重地域上的居民選擇國籍的『自由』。事實上,至少一戰後國際上的處理方式未必都是如此,也存在當然『恢復』國籍的情形。...儘管如此,前日治下台澎居民的國籍並未獲得圓滿的安排。國際法上毫無疑問的是:戰爭後居住於主權歸屬變動地域居民的國籍安排,都是由交戰國依外交管道簽訂媾和條約的方式處理;不能只靠一國的內國法片面宣稱。」

二、國防部在1947年以部長白崇禧名義行文司法院(參見司法院院解字第3708號抄文),其中表示:

「依國際公法上一般公認之原則,國家領土之得失須以媾和條約為準據。當時台灣之割讓與日,乃依據中日馬關條約故。在國際間久已公認為日本領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雖有台灣應返還中國之規定,但日本之接受該項宣言,是為一種諾言。換言之,僅係媾和條約之『預約』。與媾和條約之締結顯然有別。在媾和條約『未締定以前』,中國之於台灣,事實上為『占領』性質。法律上之土地主權變更手續既尚未完成,故在國際公法上猶『不能』認為中國領土。」

三、產生爭議處在中日(台北)和約第2條、與其所引用的舊金山和約第2(b)條僅記載日本:「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他認為「國家放棄『對領土的權利』,與放棄『領土上的居民』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以《馬關條約》及《中日和約》中分開訂定的第2及第3條作為證據。

然而,進一步觀察前者中的第2、5條,前條包括「中國(即大清帝國)永久讓與台灣全島、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完整主權』給日本。」後條則規定「割讓土地的居民能自由賣掉所有不動產及『遷移』(即離開台澎),條約批准2年後該地的居民將被『視為』日本國民。」

就這件事來說,洵難想像國土與居民國籍分開之情況,因為無論就日據時期前階段的「特別統治主義」(視台灣為大正七年(1918)《共通法》第1條裡所稱之「外地」),出生於外地者不一定為日本國國民,而為「臣民」或「外地人」(也就是次等公民),但絕對不會是中國人。

抑或,後階段的「內地延長主義」(自1936年日本確定南進政策後,即無限開展之「皇民化時期」),依法或現實上,都不可能出現國籍不明確或無國籍的情況,當然也不至於出現「佔地不治人」主權困窘的情形。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國籍」作為一項「權利」,從來就不是「民族自決」的範疇。主要原因在於前者在《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中是為一項「個人權利」(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中,甚至只考慮了兒童作為權利主體,權利須被特別保障的情況),因為在人權體系上,「國籍」是在民族自決之「後」的事情。

操作上,實難想像「沒有國,卻有國籍」的情況,因此只有當個人被「恣意剝奪國籍」或「拒絕變換國籍」而導致「無國籍」的情況,才會致使是項人權受到侵害。因此,無論中、日兩國如何把台灣人當作皮球丟來丟去,只要有一方承(接)受,就不會有上述情況發生。

不過,這個前提是建立在這套關於國籍權的論述在當時已經是習慣人權法的情況。在甲午後抗戰前,或許日本根本不把台灣人當一回事,惟當時台澎居民肯定不是適用《大清國籍條例》或之後的民國18年《國籍法》,所以法理上當時的台灣人絕對無法是中國人。遑論中、日兩國自1930年代進入交戰狀態的情況下,日本突然「深感」應將台灣人視為日本人,政治上、戰略上更是不得不為之。

之後在「放棄對土地之權利」時,不「順應」戰勝國之要求放棄台灣人的公民資格也將不合邏輯。道理是一樣的,國籍縱然是人權,卻也無法在無法源基礎上被確保,所以怎麼可能會有「國籍」、「主權」和「管轄」分離的情況。這也是為何在各種態樣之法律關係上,都必須針對屬人、屬地、屬事等管轄作出原則性「優先順序」(包括外國人在境內或雙重國籍人士)。

因此,整件事情全然漠視「人民」的適應困難、情感矛盾與選擇自由,在基於巨靈主導的國際「秩序」(也有人誆稱之為「規範」)中似乎也是不意外。換言之,兩方之中,皆非出於佛心地希望人民因國籍受到保障,而是出於一種對「管轄權」的執念與渴望。

前後貌似相互排斥的兩篇文章,在我看來卻是能互為參照之文本。前者用類似「推理」的方式給出一個端倪,後者用近乎「堅信」的態度證成一條線索;不假思索地,教人「差點」可以判斷兩人的在統、獨問題上的立場,儘管都是倚賴著各自選用的文本。

左統者,通常以近乎拒絕的姿態,難以想像「非華夏之他者」進行民族自決的可能性;獨派,不分左右,則似乎太容易陷入「打擊主要敵人,聯合次要敵人(又或者根本與之為友)」的「在地鄕愁」戰略。右統,在某種時勢之下,成了一種跛腳主流、爆頭霸權。

所以前者廣泛定義「民族」,以階級鬥爭作為口號,召喚所有被邊緣化的物種,於是乎逐漸形成的主流意識(縱然只在民間)成了新敵人。而後者也不遑多讓地拚命洗白「侵略」和「殖民」,或多或少地擁護舊殖抗新殖,乍聽之下很像非洲某些國家用西方傳入的聖經教條對抗一百年後從西方傳入的人權思想。當兩者都在反霸權、去帝國的時候,無形中都在塑造中、日(或許還包括美)的霸權地位與帝國性。

其實我也不確定有沒有其他可能的選項,畢竟政治現實明擺在那,要靠兩千四百萬各有心思的人來挑戰,似乎是相當困難的。不過在進行任何挑戰之前,或許可以先跳出統獨框架和法理限制,島嶼(們)上的人們先進行一些討論:「民族」自決之必要性?在什麼前提和條件下自決?「民族」的要件,且包括了誰?「共同」或「分別」自決?自決什麼?

此外,在乎「建國或一統與否」的人們,究竟在乎「主權」什麼?想從「主權」所衍生的價值和利益中,獲得什麼?欲推翻「中華民國」的人們,又為何時常介意其所代表的「國格」被輕藐?想建立共產理想國的人們,又為何會嫌惡若干形式的階級鬥爭或思想挑釁?

作為一個後知後覺者,其實是在課綱(史觀)之火燃起之後,才稍微勾勒出一張外人絕對鮮少看見(甚至和我以前一樣,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的圖。不過,批判總是好的,畢竟對抗也是一種互動,互動就有產出(就算只是在相互攻訐,而不是在溝通):扭過頭看,這或許是獨裁治理、階級落差的苦果;往腳底看,這大概是人民自決、本土解放的過程;向遠方看,現在卻可能才是轉型正義、後殖時代的起點。

朋友說我好像已經過分樂觀,但我卻覺得(除了資本主義面向以外),整體而言是種進步,無論政治、社會、文化(甚至法律都有在超細微且偏鎮定地改變著)。或許,當社會運動越來越難做,大部分阻礙卻不是來自政府,而是民間的時候,那表示社運已經逐漸開花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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