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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說「把國家當成人是謊言」這句話的時候,不是為了要自欺欺人,否認國際關係中將「國家人格化」的現實,這個現實到今天貌似是為了冠冕堂皇的「主權平等」。後來因為「人權保障」跟「民族自決」兩套「新」的規範因為歐洲終於垮台而崛起,姑且不問背後價值究竟是靠「冥想」或「推理」(沒有暗指先驗後驗之爭喔!),只是這個人格化現象的產物:「主權」,卻反而成為當今世上最深厚的迷信,極難破除。

全世界70%的人都在質疑自己國家主權的正當性,20%的人在打擊別人國家的主權,但還有10%的人在爭取新的主權(這個比例只是比喻,不是真的經過計算),不過如果仔細想想「主權」是怎麼來的,真的會覺得真的有那麼重要嗎?

現代國際法中的主權概念原本是上帝給的【註一】,然後一群歐洲人因為打了一場三十年戰爭,在1648年簽了Peace of Westphalia,從此被視為「民族國家的開始」,表示國家統治人民的權力或抵抗外侮的能力都是靠神正當化的,一直到法國的啟蒙運動,漸漸「變成」是人民給的【註二】,所以人民可以也應該反抗誤用主權的政府。

只是,創造主權這個概念的人是統治者,創造的目的是合理化戰爭跟鎮壓,後來透過「概念的轉型」,成了所謂的「民主」果實。邏輯既然是「眾人意志之集合」創造「主權」,當然就不表示眾人之意志需要靠主權呈現;簡言之,沒有眾人意志,沒有主權,並不代表沒有主權,等於沒有眾人意志。

在現代國際法中,主權被視為國家的要件之一,但質言之,也是唯一的要件。唯有「主權」能區分生活在固定區域的一群人跟國家;也就是說有主權就是國家,沒主權就是一群人。既然如此,那麼一群人究竟是不是國家是否真如此重要嗎?再來就會有人提出「與他國交往之能力」,說穿了就是簽約跟互告。

再扯下去可能就會扯遠了,也許我最近受後殖民主義或後結構主義影響太深,所以才會說出「把國家當成人是謊言」這樣的話,但我想像的是,曾經有人主張:「如果有一天人都不再崇尚身份認同(identity)的時候,才能真的達成平等和共存。」以宗教而言,以文化而言,以性別而言,以性向而言,為何不能簡化成「人類的思想與行為」?

「一群人」追求「主權」形成「國家」究竟是為了自己的「自我國族認同」還是「與他國交往之能力」,將會影響這件事的決心。若是前者,則可能會起而反動,不惜爭戰,如同所有反歧視運動般激烈,因為那來自標籤、來自壓抑、來自覺醒。若是後者,那充其量只是一種「實用主義式的主權」(pragmatic sovereignty),是嘸要嘸緊的,只要有權宜之計都能馬上妥協的。

兩者有孰優孰劣嗎?沒有。在烏干達有一群人覺得自己是gay,結果被追殺到不行,但也沒有因此改變他們想「自我認同」為gay的決心,所以就算政府再怎麼壓迫他們,他們仍然默默地幹,那是一種心理作用,他們的認同不會因為暴力而改變的。在中國有一群男人愛在田裡磨來蹭去,問他們想不想跟男人結婚,其實也還好,但在約炮、趴踢的時候,還是會「聲稱」自己是gay,這個身份只是討個方便的。

回到「主權」這件事,在國際關係上,歐洲人說我們要用「主權」來當籌碼,用「國家」的名義來談判,大家太弱了沒話說,來不及反駁已經變成習慣法。那也沒關係,但我們有沒有那麼想成為「國家」,除了為了加入國際組織或簽約外?如果真的還好,那用什麼名義簽約有那麼重要嗎,反正只是「討個方便」而已。

那對內呢?這群人認為生活的這塊土地已經民主化了,治權在憲政上也的確是透過人民賦予的,那麼無論對外國人來說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對我們自己來說都是有「主權」的,我們都是心甘情願被管轄、被治理的,那對這群人而言,當然就會是「國家」。

因為有這抽象的心理作用,所以我們會對自己的「政府」生氣,所以我們更容易反動,而且這個意識是互有共嗚的,因為我們在意我們給予的「權力」怎麼被使用。講到這裡,我想提醒的是,所有的「身份」都是大社會建構出來的,如同gay是學習來的,就連對一個人的好感或對性愛的態度都不會是絕對天然的,對於「主權」的迷信當然也是學習來的。

歐洲人四處征戰時,要全世界接受這個concept,並不是為了讓大家獨立自主耶,是要求彼此不要互搶殖民地。然後幸好「民族自決」了,聰明的我們用同樣的concept尋求去殖民,去殖民本應只是變回一塊自由的土地,結果得到權力的民族英雄們被歐洲人蠱惑,又藉著這個concept要人民接受獨立建「國」。

全世界都獨立光光後(一個微誇飾),發現:疑!怎麼自己人一直猛欺負自己人不手軟啊?所以開始用「人權保障」的機制(又見洋人詭計?開玩笑啦!不過「人權」是一種human beings的基本教義派思想(essentialism),但我還算喜歡,暫緩再批)對抗一個當初蠱惑我們民族英雄的concept。

所以我想表達的是(感覺沒有架構),「主權」這個概念在現代國際關係跟國際法中雖然都被神話化了,把這個國家「人格化」的要件視為「民族平等」、「大同世界」的關鍵,但它會那麼盛行的原因其實出於所有的統治者都希望人民心甘情願。

否則,若是靜下心來十秒鐘(先別急著抓我語病),想像一個「自始沒有主權概念的世界」,也就是沒有國家的世界,這世界真的會大亂嗎?每塊土地上的統治者還是在,可能還是會形成政府,人民還是在邊生活邊監督邊反抗著,但國際社會就是從原來的無政府狀態(因為主權平等)回到另一種無政府狀態(因為民族自決)。

也就是說,我們根本只需要「民族自決」就夠了,「主權」只是讓賽局更複雜、門票更難拿的一個概念。這個謊言已經盛行了好幾百年,所以短時間也無從解構起,而且國際法學者也絕大多數沒有要往這個方向去,當大家提起「主權式微論」時,都是從「透過主權建立的制度跟規範」在討論這件事,所以對很多外國人來說根本只是個假命題(只是為了衝publication,疑?!)。

不過,這不代表我們不能想像,至少在台灣的這群人是穩扎穩打地在實踐著一種「沒有主權,so what?!」的理想。國家跟政府是分開的,這點無庸置疑,「主權」「國家」這個概念只有在對外的時候才真的有意義;對內,人民之於政府再反饋於民,就已經是一種「主權」的實踐。

因此,說到底我們忿忿不平的其實是在爭一個「國家的名份」,不是「主權」,不是那份認同感,而且認同感也是自己接受並學習而來的,儘管是被強加,非自願的人也早就移民或遠走高飛。所以,會把「不爭名份」與「欠缺認同」劃上等號的論點根本有邏輯上的謬誤,積極「爭取名份」的也不代表自我認同比較強,況且「爭取名份」也有表面上或發自內心的、出於理想或屈於現實等程度上之差別。

打個比方,對婚姻平權冷感的gay不代表他覺得自己不是gay、不屬於gay community,他可能只是不在乎結不結婚,或根本排斥婚姻制度;但愛男人又積極爭取婚姻平權的男人,不代表他就覺得自己gay,儘管大家都會有「他不是誰是」的錯覺,但認同這件事就是這麼奇妙(那個誰誰誰,我就是在說你,哈!)。

回到台灣人民對中華民國政府的批評,如果覺得政府「誤用」咱們給的主權,聲討抗議合情合理,但如果政府採用的是我們當時授權時「心甘情願」接受的使用方式,那就使情勢有點尷尬了,尤其若我們甚至沒有要改變這件事情的話(比如修憲)。那也無傷,總之我們愛自己就好了,如果對外只求一個方便的話。

被歧視,還能理直氣壯地起身反抗;但若將外界的歧視內化,則容易造成自我貶低(self-neglect),最好的方法當然是「打破這個歧視」,但也能有另一種可能,就是打破「建構出這個歧視」的關鍵,也就是打破主權這個「迷信」。

不在乎,被霸凌就當作被傷害,而不是被「歧視」了。比方說,如果今天同學因為我男生愛男生而不跟我玩或甚至欺負我,但如果我從來都沒聽說過gay這個概念,那我只會覺得「平白無故」被傷害,不代表我沒有理由尋求救濟或復仇,我只是不知道自己是因為「性傾向」被「歧視」罷了。另一個例子,如果同學說:「你愛男生沒關係,你不要說你是gay,我們就跟你玩」,那我該覺得自己仍然被霸凌嗎?

唔?講這麼多有的沒的,真的有給出一個解釋嗎?總之,我自己也還在思考這件事,只是可能還在reprogramming當中,所以還沒辦法太有架構地梳理。但當時情急之下寫出的「把國家當成人是謊言」這句話,其實是想給出對主權執迷之外的另一種想像。

註一:Bodin,1576,《共和六書》(Les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
註二:Rousseau,1762,《社會契約論或政治權利原理》(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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