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一件心裡早就有數的事,這才驚覺「面對」也是一種突破。】

原本論文打了一個安全牌,挑了一個簡單的approach出發,然後自恃可以做到一件事情就好,但今天突然出現一個Eureka moment,心裡浮現了一個聲音:「這樣其實是不夠的。」

突然好像知道為什麼我有點後繼無力、無精打彩地續寫論文,因為改到最後已經偏離我本來想寫的了,有點走歪掉,所以弄到後來愛寫不寫。雖然邏輯通順,但根本沒有什麼好寫的,不只過於政治正確而沒有哲學層次可言,而且真正實質的問題也沒有解決到。

本來有點憂慮,因為大綱既出,但學姐安慰我:「你的論文完成的時刻,表示它已經對現有的世界有所突破,這就是它本身的價值。如果已經有了突破,在最後一刻又自我再突破,那就把後來的新突破寫在期刊發表,不是很好嗎?」

所以本來就是要一直自我批判跟挑戰,感覺是應該抱持著這種態度才是,就連Ken Plummer也說,他自己也是經歷了immoral gayness,到identity politics,再到queer critiques的階段,走了50年,寫了將近100個人生故事,然後他才在晚年,突然領悟了他終其一生在追求什麼。

  【有些問題根本已經有了答案,只是缺乏「落實」答案的執行力。】

沒有對或錯,也不是一個是非題,只是自己應該自我解構再重新建構,才是一個完整的思辨過程。比如我最初是從「做運動」出發,所以滿腦子想對抗的是政府,企圖從人的角度來解構國家的權力,滿腦子想用社會科學的方法解決問題,但卻沒想透自己突竟厭惡國家什麼?

後來唸了方法論,所以想往「做學術」靠攏,總覺得只要自己夠具批判力道跟前衛視角,就能迎刃而解當今政治的盲點,殊不知還是在人民與國家之間打轉,所以怎樣都擺脫不了寫到爛掉的人權論點,漸漸地,似乎已經跟「健康」本身無關,性/別少數也成了論述的載體,無足輕重。

不論是「做運動」抑或「做學術」,其實都不是一個中肯客觀的切入點;突然讓自己開竅的,其實是「做知識」這個靈光乍現。我追求的究竟是什麼問題?我真心在乎「WHO怎麼做嗎?」「性/別少數群體的健康如何嗎?」「為何會有健康落差?」「國際法扮演什麼角色?」「國家的義務為何?」

WHO能做的不就是依其憲章,但受制的仍是政府的態度,那是國際政治的問題。性/別少數群體的健康較一般人差,其實心裡有數,經驗證據也在所多有,那是公共衛生的問題。為何現狀如此,更是容易說明,不外乎是出於汙名化跟歧視,那是社會建構的問題。

國際法是國際社會的遊戲規則,如果一直糾結於人權論述,就等於turn a blind eye to國際法本身存在的目的;也因此,國家義務的討論也就一直停留在「官民對立」的立場中打轉,這是法律問題,也是政治問題,但卻不是可以被論文解決的問題。

也就是說,如果一開始就有了先入為主的觀點,就不是在「探求知識」本身了,而是在「運用知識」生成貌似有說服力的論點,這件事本來就是政府智庫在做的事,也與社會運動家平時的任務無異,但卻沒有真的給出新的思維或提出一個辦法。

這樣的論文是危險的,因為它雖然「合乎常理」,卻又「過於合理」,並非在解決問題,也悖離了doctrinal research的真義,最後只會是一份「跨領域」乍看亮麗的literature review。難怪Amir會一直試圖要我從institutionalism出發,Phoebe會要我選定一個approach,不然就純粹都在處理早有定論的問題。

【想像出待解決的假命題,欠缺的只是一個提出真問題的「勇氣」】

如同Plummer說的,有自己的核心價值並沒有錯,也是重要的;所以我們會預設立場,所以我們會有自己想誓死捍衛的目標和奮力抵抗的敵人,只是要認清那是practical還是theoretical的目標,那個敵人是稻草人還是大魔王,知識的產出可以pragmatic,也可以philosophical,可以是deliberate,也可以是contingent。

回想自己的求學之路,一開始唸法律是為了追求想像中的「正義」,然後我知道了那不叫做「平等」。一開始我覺得人都該是「自由」的,直到我被他人的自由歧視,然後他們受到限制,於是我才驚覺我們身處在一個被建構的「秩序」中,假裝一切美好。

因為我們假設人的「理性」是良善的,但當我看到他人受苦時,卻偶爾覺得事不關己,儘管別人甚至活得沒有「尊嚴」。不過當有人因此杯葛、躂伐、譴責、干戈時,我卻說不上是對或錯,於是我開始質疑追求「和平」的虛偽。比如那場大病,我氣自己為何不「健康」,但卻不知向誰埋怨去。

我以為自己想做的是這個,我感慨自己是被歧視的人,不甘自己在文獻裡都被稱作「邊緣人」,它貌似是很酷的身份認同,因為它讓我有敵人,潛藏在社會裡的無知者,在政治裡搬弄是非的意識形態者,我以為只要辯贏他們就能獲勝,於是我拿理論當作力量,把法律視為後盾,儘管我明知這是斷章取義的。

直到前陣子我開始重新思考,我們究竟是憑什麼說「人權」是絕對價值,因為早在二戰前,「主權」才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我們憑什麼一下子要求政府做這做那、一下子又希望政府step off our back,在許多是非判斷上,我們其實都預設一個前提了,只有利己的(符合自己的意識形態)才是對的。

身為gay,我常常開宗教、傳統的玩笑,嘲諷他們的無理取鬧,但對我自己而言,又未嘗是把這個認同帶來的力量當作信仰。出了這個範疇,我的立場一致嗎?這是我最常反問自己的問題,所以我到了英國之後,開始接受「gay identity可能是錯的」這個命題的討論。

很矛盾也很痛苦,就像有一天有人當頭棒喝跟我說:「傻瓜,你真以為你捍衛的人權是對的嗎?那不過是一個牽制國際關係新的遊戲規則。」於是我反思,法律到底是什麼?它想做到什麼?所以我回頭看法律跟社會之間的關係,然後我遇到Foucault跟其他解構主義者,他們跟我說:「不要相信任何事!」

當我深感耳目一新,彷彿重生般爽朗時,才突然驚覺「但這對我的論文沒有幫助啊!」我問他們。又重新兜了一圈眾大師的無盡書海中,他們彷彿又對我說:「不要相信我們!」所以我把自己丟到一個忙碌的生活中,假裝沒有看見這個死胡同,只覺得自己還不夠用功。

【決定重新出發的當口,其實才是下定決心跟自己「和解」的時候】

終於忙完這學期所有的工作,包括論文大綱等階段性任務,放了自己一個長假,只是長假之前,還覺得有一口氣嚥不下,心中還卡著一個大石頭:長假回來後我到底該怎麼辦?難道我就該當作沒事繼續埋頭寫嗎?

說穿了,自己當初設定的題目真的易解到不行,跟打辯論比賽一樣,只要套套國際法的公式,為了看起來厲害,塞一塞能加強論述的理論,解一解反方可能提出的爭點,其實似乎就能完成了。但!我打算用接下來這三年只解這一題嗎?

於是我決定放下,這次的放下不是歸零,因為我相信Plummer說的,懷抱中心價值是重要的,只是我該思考如何這些價值是否是他人的價值,所以我該反思它們是如何在我腦中建構出來的,「是什麼讓我接受了這些事?」如果我今天不是一個病人、不是一個少數人、不是一個台灣人,我能接受嗎?

於是我問:「健康是什麼?」在它還沒被形塑成「人權」之前,它到底指涉什麼?「健康與否如何評量?」如果它不該單單是「沒生病」,我們應該如何解釋它?「法律是什麼?」「國際法是法嗎?」「什麼是國家?」「人跟國家之間究竟如何?」「性/別?」「為何有主流、少數之區分?」

我決定不再試圖用WHO來遮掩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因為「who is WHO?」本身就是個待解的問題。看其形式,它本身彷彿是一部法律的載體,也是一個受制於會員的組織,賦其制度性的意義是「寄予厚望」,但若回想我對UN的失望,我該有這番期待嗎?讓我失望的原因是什麼,我卻尚未釐清。

我想追究:「為什麼我覺得自己是gay?」「為什麼我偶爾害怕,我明明覺得自己已經很幸運?」「那是壓迫嗎?」「如果是,壓迫從哪裡來?」「為什麼我覺得健康很重要?」「為什麼我想成為健康的gay?」「我如果不健康,社會看我的眼光不一樣嗎?」

如果我不健康,真是因為我活得沒尊嚴或不自由嗎?若是不跟大社會和解,解脫得了嗎?若我在追求「完備」的公平正義,那對於其他不是gay的人呢?倘若不在乎他們,終極目標算是達成了嗎?人跟其他動物之間真有理性是否的差別嗎?弱肉強食不算一種秩序嗎?打破!我決定重新來過。

【新的解決方式需要靠回答最古典的問題,從「承認」有極限開始】

我不可能用盡三年來回答所有哲學上的問題,有人窮盡一生只在解決自己為何「存在」這個「世界」這件事。如果我的命題拿掉WHO,其實我只是嘗試要理解:性/別弱勢群體的健康落差與國際法之間的關係(health disparities in sexual and gender minori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我或許需要先面對「為什麼是國際法?」這件事,這裡我的「國際法」不該是想像中的法,應該視為國際關係中的social norms,姑且不論是否為無政府狀態,也不至於影響這個規範存在的可能性。出發於此,應能避免國關理論中的大辯論,這個前提卻也使我更能體會國際法「破碎」的荒謬性。

寫到這裡發現了自己最一開始的問題出在,我一方面假設了有弱勢群體,並且預設了健康跟人權之間的關係,卻忘了先問「誰?」跟「什麼?」這兩件事,所以本質上,我在乎的根本不是「公共衛生」這門學科,而是「健康」這個概念的建構。

因此,我該先瞭解什麼是健康,才能回答什麼是健康落差,也才能進一步確認是否真的存在「性/別弱勢群體」中的健康落差。這些命題為什麼重要,端賴我如何「闡明」這個概念,也只有如此,我才能知道自己究竟是想從國際法中得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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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