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re is simply a very thin line lying between being:
critical and radical,
normal and mediocre,
neutral and indifferent,
considerate and annoying,
optimistic and irresponsible,
philosophic and pedantic,
confident and egotistic,
innocent and ignorant, and
pacifistic and coward.

差別真的很細微,細微到有時候只有旁人才感受得到,而自己根本無從覺察。

...

【1】裝傻!

當網路傳播越來越發達了,以後或許只要有近用網路(access to internet)的人就能實現教育權virtually & physically做不到的地方。未來,可能只有求知與否的差別,而不再有學習與否的落差了...

我想像:終有一天,網路近用的普及性可能會成為言論自由、公民參與權(甚至集會、結社等)跟受教權的指標,進而成為基礎建設的重要部分。

想當然爾,「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則再也不是可被容許的現象,而是「不平等」的一種態樣。(A digital divide is an economic and social inequality between categories of persons in a given population in their access to, use of, or knowledge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一個「網路普遍且自由」的社會,知識權能所隱含的義務可能也會轉嫁到人民自己身上,「無知」就無法再全部歸責給政府的「愚民」政策了,包括資料(data)、資訊(information)和知識(knowledge)之傳播。

知識的普及化(generalization of knowledge)的現象,在台灣社會也越來越蓬勃了。對照英國哲學家Bertrand Russell的名言:“The whole problem with the world is that fools and fanatics are always so certain of themselves and wiser people so full of doubts.”

然而,「智者總是置疑」(嗎?!)看完《全面進化》(Transcendence)後,倒是分別打了人道主義者和陰謀論者一記大耳光,我一時從中也難以得出孰是孰非、孰善孰惡的結論。

故事的主軸或許是在討論人與自然間的共存的關係,但我坦承我從來都聽不懂「永續」「發展」是什麼;我無法相信「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這個標語;我甚至無法確定人性中是否真有「至善」與「無私」。

所以從反對國光石化設廠開始,學運世代漸漸累積運動能量。大埔事件、美麗灣事件、文林苑事件、洪仲丘事件、反核運動、多元成家運動,都是在最短時間內動員,卻成功連結了不同城市運動者。

利用網路的聲息相通,不僅可以蒐集精確資訊,也可以迅速找到理念相同者。他們分享共同的人文與人權價值,也分擔挑戰公權力必須付出的代價。與其說他們是反政府,不如說他們反對分配不均。在財團壟斷資源情況下,他們清楚看見政府一面倒的偏頗立場。

從野百合到太陽花,或許也是人權「不可分性」的實證之一:經濟起飛之際,人民的反動在於爭取民主政治公民認同;政治逐漸獨立,人民的反動轉而關切福利社會及分配正義。至此,自由與平等再不可分且相互依存。

極少數人的目標是為了解構社會或破壞政府(至少我自己不是),大部分的人只是企圖改變一個不合時宜的既有結構和不符期待的決策機制...

「以民為本」的社群將建立在至少「免於恐懼」且「免於匱乏」的小小心願之上,因此資源較多者唯恐社會脫序,而資源不足者唯恐機會落差,所以政府才被賦予了「協調」跟「衡平」等如此任重而道遠的期許。

不過,我自己其實是個懷疑論者,對於未知總是恐懼,甚至不確定自己究竟多麼驕傲、多麼貪婪,或多麼脆弱,遑論對其他人了,但我確信這不是因為我夠聰明,而是因為我還看不開。

在歐洲法院裁定Google必須保障個人「被遺忘權」這項劃時代的判決出爐後,Google這類搜尋引擎業者必須依照使用者要求,在搜尋結果中刪除提供不當個人資訊的連結。

自從這項意義深遠的判決出爐後,Google就接到成千上百名歐洲用戶要求移除連結的要求,這當中包括想隱匿緋聞的政治人物,或試圖掩蓋過往文章內容的學者。

私以為有趣的是:關於個人,大家希望有「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因為個資、因為隱私,出於現代發展的獨特性;關於集體,大家希望有「記憶權」(right to memory),因為真相、因為緬懷,出於歷史事件的獨特性。

當然,我也知道兩者間是截然不同的,在人權論述上有極具差異的需求和功能,發展脈絡跟權利主、客體性也完全炯異,但我還是覺得就literally & terminologically而言,人權學者(無論背景如何)真的挺幽默的。

【2】活該!

有朋友問我:發生了捷運隨機殺人事件,你都不會害怕嗎?我想都沒想:真的好可怕,而且那條線還是我經常坐的耶!朋友再追問:那你還是支持廢除死刑嗎?我想不通:這兩者之間有任何關係嗎?

「死刑保留與否」跟「犯罪防治與否」之間,真的存在什麼因果關係嗎?大家怎麼不是先好奇行為人的「動機如何」,而是直接視為罪犯,並定義其「該死與否」?

最後還是回到「應報」,這個最原始的思維...那這起殺人事件與其他所有殺人事件不就根本沒有任何差異了(不論隨機與否),對某些人來說。「廢死與否」的爭議上,或許一邊是終極的理想世界目標,另一邊卻是深耕蒂固的民族團體思想?

那法律會不會受到習慣或文化影響?無庸置疑!因此,有人認為目前在臺灣社會尚未成熟(人民多半不認同),完全廢除死刑是緣木求魚,至多能要求嚴格限縮,加強程序正義,盡量達到平衡。

柳林瑋醫師說:如果要共存在這個社會,就必須接受同時有聖人跟喪心病狂存在。這個人會成為喪心病狂,如果是先天基因的關係,他或許無法被責備,假如是出於一種先天疾病,那他應該被治療他、被幫助;如果是後天的關係,那家庭、社會、教育都必須負起責任。

以這個社會的觀點來說,付錢把「窮凶惡極」的罪犯終身監禁,就像一種保險。保險有人不會被錯殺,也保險一般人不會被這名應該被永久隔絕於世的人所傷害。這起事件讓我重新思考了廢死的可能性,或許可以從一個「保險」的角度來切入。

如果你更同情這些殺人犯一些(像我),我會覺得付這些錢,是用來彌補這個社會沒把這個人教育好、安置好。朋友問道:那像如此顯而易見的案件呢?老實說,我也無解,但「制度」與「個案」之間的關係,更因此突顯了這是無法如此簡化的。

天外飛來一筆的另一個問題是:國際人權公約裡「死刑」只是被嚴格限制,而「酷刑」卻是被絕對禁止的原因為何?因為「人道考量」,所以寧願一了百了也不該使其受盡折磨?

反過來說,在刑法上,「殺人」卻是比「重傷」、「侮辱」或「虐待」來得嚴重,因為生命法益比身體、尊嚴、健康來得重要,這好像也能理解。至少留得青山在?

在「都說得過去」的情況下,兩者間的差異究竟是在於:國家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差別?理性與非理性的差別?宗教思想跟傳統文化對國家與個人及個人之間的規範力度不同?國際法或人權思想是歐洲產物,因此與亞洲價值發生扞格?抑或,兩者根本沒有矛盾?

這個問題坦白說不全然和「死刑存廢」直接相關,只是更好奇每個人到底是如何看待「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完整、精神狀態等關乎「人性尊嚴」,和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對於「剝奪生命」及「折磨身心」這兩個行為分別是如何評價的?

當然,我本人的立場很鮮明:否定死刑。因為我是真的很怕死,不論個人、群眾或國家要殺我...我單純地無法接受巨靈(或眾人決定我的生死,尤其當我可能無辜的時候。最後,由衷希望生者平安、死者安息。祝禱司法能實現公道及正義,使社會回歸秩序與和平。

《巨靈論》是Thomas Hobbes於1651出版的書。Leviathan argues for a social contract and rule by an absolute sovereign, since civil war and the brute situation of a state of nature (the war of all against all) could only be avoided by strong undivided government.

為減少受害者或其他受到影響的人們「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的發生,希望社區和專業人員能積極介入(PTSD是指人在遭遇或對抗重大壓力後,心理狀態產生失調的後遺症,如生命遭到威脅、嚴重物理性傷害、身心上之脅迫)。

林瑋豐在《犯罪者的標籤 跟你一樣嗎?》中也談到關於貼標籤的事,這種滑坡謬論發引發的媒體效應也很值得思考一下...難道一定會因為XXX,就一定會OOO嗎?至於,為什麼一定要知道他是不是XXX呢?「肉搜」、「推理」的合理性又是如何?

我們不斷在那些人身上找與眾不同的標籤,只因為我們害怕跟他們同類,害怕面對我們是接受同樣的教育和類似的成長環境,害怕世界上不是只有好人壞人之分。

私以為:心理健康(衛生)應該藉這個機會,出來教育一下社會大眾如何判讀自己與旁人的情緒或其他反應。這方面的腦補我覺得反而才是重要的,因為華人社會太偏好「喜怒不形於色」了,所以往往只有自己和至親之人才有機會察覺精神狀況穩定、平和與否。

事件過後,感覺有很多精神科醫師出來談話,他們說的很直接相關,給予迫切的指正及強調去標籤化的重要性。只是從總體來看,如何進一步的預防跟介入,從心理健康的角度出發,眼下還是談得有點少,有點可惜。

【3】關你屁事?

WHO秘書長陳馮富珍在第67屆WHA開幕式上的致詞,頗值得一讀(雖然國際組織常常是如此堂而皇之的言論無誤):呼籲建立一個「全球健康社會」(global health community),即健康問題優先於經濟利益,尤其有其必要時。

遺憾的是,最近的經驗顯示,儘管有最佳的科學證據,其政治影響力都不如企業的遊說力道。「國際貿易對健康有很多影響,好的跟壞的都有,其中一項趨勢是外來投資協定可能會被用來限制一國的政策空間。」

當企業(透過投資保障協定)能夠挑戰一個國家為避免其人民死亡所制訂的健康政策時,「這世界上,有些事情根本自始就錯了(fundamentally wrong)」。有些國家擔心正在協商的貿易協定可能讓便宜的非專利藥品更難取得(reduce access to generic medicines)。

如果自由貿易協定暢通了貿易卻阻滯了藥物近用(open trade yet close access to affordable medicines),我們不禁想問:當世界各地的醫療照護成本都急遽升高之際,這真的是所謂的進步嗎?

經濟成長是否連帶讓衛生利益也能公平分配?「經濟成長是否伴隨適當增加國內衛生預算?國家是否確保利益公平分配?如果沒有,這世界會有越來越多充滿窮人的富國(a growing number of rich countries full of poor people)。」

健康不平等(health inequities)的情況亦可見於慢性病日漸惡化的趨勢:當世界上某些人快要餓死的時候,有些人卻正在吃東西把自己撐死(parts of the world are quite literally eating themselves to death [while] others starve.)。這段話說得很嗆,卻很寫實!

健康跟經濟之間很多拉扯...但老話一句,理論上,兩者的本質似乎不該互相扞挌,但人為因素卻促成這種矛盾。投資保障、貿易便捷的規範目的,顧名思義、不證自明,但若直接或間接造成被投資國或進口國的人民權利受到侵害,應該何解?

眾人對被投資國跟進口國內國的內國法規或政策都有高度期待,相信它們自己也是,但有時受限於投資人母國或出口國強而有力的regulatory tie,internal affairs還能那麼單純地只是of sovereignty或under domestic governance嗎?I doubt it, don't you?!

此時,國際法還不現身,更待何時?靠商人或強權的良心發現嗎?算了吧!靠國人自救或政府鎖國嗎?辦得到嗎?

至於不健康的食品(unhealthy food products)應該被課稅嗎?聯合國最近的答案已經越來越傾向「肯定」了!實證顯示「不健康的飲食比起逐漸受到管制的菸草,對全全世界的人口引發更大的健康風險」,因此聯合國公衛專家建議各國政府儘速對有害食品課稅。

不知道為何,我覺得這個倡議很像「吸菸者的反撲」!就像前些日子分享的「酒精飲料管制」,現在又呼籲了「垃圾食物管制」。為了公共健康,公衛學者、國際組織,甚至連人權學者都淪陷,越來越傾向「直接介入」(directly intervene)人民的生活方式跟飲食習慣。

私以為:或許以後連生活作息、社交範圍跟人際關係也會受到管控,如果心理健康領域也逐漸受到如同身體健康一樣多的關注的話。

於是我不禁困惑ICESCR: General Comment No. 14 (2000)中提到的「健康權中亦包含了自由權(freedom)的性質」這句話到底是什麼意思?當人的健康越來越「公共化」(publicization),個人的自主性(autonomy)也會相對降低。

不過,這件事不能拿來與「醫療照護商品化」(commodification of medical and health care)相提並論,因為兩者完全是指涉不同層次的問題。(合先敘明一下,以免有不明事理的人說我自打臉...)以下,才是這份報告的摘要翻譯:

聯合國糧食權特別報告人(special rapporteur)Olivier de Schutter在WHA上表示,如同世界協力規制菸草所帶來的風險(自2005年《煙草框架公約》(FCTC)生效迄今),一項創新的「適當飲食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dequate diets)應被採納。

先前於2012年向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提出的年度報告中就有提到如此管制措施之提議及其必要性與正當性,其中包括針對不健康的食品課徵健康捐;管制高飽和脂肪、高鹽跟高糖的食物;並禁止垃圾食物的廣告。

本屆WHA上,他再強調:所有欲提升較佳飲食習慣且打擊肥胖的努力,只有在糧食體系(從生產到消費)正確且適當的運作下,始得成功。這些提議都是為了保護人民免於受到侵略性包含錯誤資訊的廣告(aggressive misinformation campaigns)所必要之措施。

公衛專業的朋友葉明叡大膽預言:下一次應該就是“framework convention on UNHEALTHY BEHAVIOR”了,針對所有被認定為不健康的該死行為課徵健康捐。他稱之為「全面規範社會」(total disciplinary society),且視為追求公共健康的終極勝利。lol

這其實就是我所擔憂的,儘管對公衛社會而言,的確是種landmark triumph。於是他再補充:公衛史上慘不忍賭的紀錄尚未遠去,新的規訓、新的懲罰已然到來,那將使公共衛生學科成為技術和威權的奴隸,這類故事總是提醒我時時自我檢視、批判的重要性。

當年明叡推甄研究所時,他的研究提案即是這個主題:「以公衛之名」(for the great health),國家權力應受限制?如以族群健康為名,對於身心障礙者(被判定為「不正常」)提倡甚至強制實施絕育手術。(參見Buck v. Bell (1927) & Loving v. Virginia (1967))

我害怕的也是利維坦這般的巨靈,甚至也會重現在健康管制這件事上,當有一天並不完全是「純然出於對人民、對公共之利益及良善之考量」的時候,這項趨勢還來得及回頭嗎?

「管制」目的的正當性與手段的有效性,在法律裡是用「合理差別待遇」跟「歧視」分別評價,牽涉個人自主及比例原則,這時是否為evidence-based好像就不是重點了,反而會回到人權理論裡「水平義務」rights aka duties的討論。(但我自己也還沒有定論就是了)

明叡表示,「健康」v.「自由」有大量的思辨與辯論;傳統上在bioethics領域,2000年以後有逐漸長出一個public health ethics分支。因為通常公衛政策一實施,就會有人權利被侵害或限制,此時就應當討論其正當性,某程度上跟法律思維還有政治哲學蠻接近的。

不過,這個問題到後來, 好像還是會變成一個茶餘飯後的笑話,因為大家似乎不會想得那麼遠,關於「無限期反對政府主動介入人民生活」,如果要研究健康權的規範向度, 似乎這些都是無法避免的問題,無論是「生命倫理學」或「公共衛生倫理學」。

【4】真的假的?

當疾病變成了工業產品之後,把任何人診斷成有病是多麼簡單的事!德國醫藥新聞記者Jorg Blech揭露了五種販賣疾病的方法(有看過《藥命關係》(Side Effects)的人,應該很有感覺):

第一,把生命正常過程當作醫療問題;第二,把個人問題和社交問題當作醫療問題;第三,把致病風險當成疾病;第四,把罕見症狀當作四處蔓延的流行病;及第五,把輕微症狀當成重病前兆。

Jorg Blech試圖在《發明疾病的人:現代醫療產業如何賣掉我們的健康?》(Die Krankheitserfinder: Wie wir Zu Patienten gemacht warden)中證明許多疾病根本不是疾病,而只是為了促銷藥品。

現今的醫藥工業重新界定了人類的健康,許多人類正常的發展階段,如生、老、性和死亡,都被視為疾病。全球運作的大型企業集團(藥廠)促成「發明」疾病及其治療方法,藉以在市場上行銷他們的醫藥產品,而在許多聳人聽聞的疾病報導中,都有這些企業在贊助。

今天,我們已難分辨真正的醫學和巧妙的醫藥行銷之間有何差別。「疾病於是成了工業產品!」廠商和利益團體把正常的生命過程扭化成醫學問題,也順勢把生命跟健康都「醫藥化」了。

這件事其實很可怕,但卻也被默許了很久。「販賣恐懼」會成功,有一部分也可歸責到現代人對未知的害怕,同時賦予「科學」無限上綱的權威性,是好是壞呢?

如果有興趣,可以看看《全面進化》裡的討論,還有「公民人權委員會」(Citize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這個NGO針對精神病學所發表的關切,很多透過「生物研究」、「科學證據」或「統計結果」所得出之既成事實,及其促成之決議或措施,實在不可不察。

此外,另一件令人又振奮又感慨的消息是:儘管電力公司一再強調核電廠運轉關係到電力供給的穩定性及減低發電成本,但是福井地院的裁判長說:「許多人的生存權不該和電費相提並論!」

1965年起,日本全國各地陸續有要求核電停止運轉的訴訟,至今都被駁回。有2件判原告勝算的判決,到高等法院都被改判駁回。3年前福島核災,日本各地再出現多起相關訴訟約30件,涵蓋16座核電廠或核電設施;本件則是福島核災後法院判核電廠不准運轉的首例。

以下感激強大的王鼎棫學長之的翻譯與分析:住在福井縣おおい町的附近居民,日前以關西電力為被告,請求法院禁止其反應爐之運轉(大飯原発3・4号機),福井地方法院(樋口英明裁判長)判住民勝訴,作成命其禁止運轉之判決。

有關原告適格的認定,判決表示係依核能電廠250km半徑内之166人為準,後者並以「地震發生時,反應爐冷却機能不足」為由進行主張。

回到台灣,亦係透過核一廠附近居民,表示「原能會宣稱核一乾式貯存只是暫時、中期貯存,但看看蘭嶼從前也是暫時貯存的核廢料貯存場,自民國71年營運至今,30多年了仍未遷出,甚至發生貯存桶破裂、粉末化及輻射外洩等問題等事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爭執對象,一係反應爐本身,一係核廢料儲存,雖有不同,惟以權利意識做基礎,用司法為力量對抗國家的政策的心情卻是相同的。

簡而言之:核能發電作為一種經濟活動的手法,比起憲法上之人格權,應退居劣位(原発の稼働は法的には電気を生み出す一手段である経済活動の自由に属し、憲法上は人格権の中核部分よりも劣位に置かれるべきだ)。

天災與戰爭之外,會讓該等根本性權利受損的情形,除核能事故,別無他想。縱然具體危險性僅有萬分之ㄧ,禁止其運轉,自屬當然(具体的危険性が万が一でもあれば、差し止めが認められるのは当然だ)。

...

「黷武之眾易動,驚弓之鳥難安。」
人心惶惶,因此草本皆兵。
倒果為因,所以捨本逐末。
誅鋤異己,只好藉題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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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