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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orld is in greater peril from those who tolerate or encourage evil than from those who actually commit it.” - Albert Einstein (1879 - 1955)
XOXOX
全球化下的中國,社會學者廉思對《蟻族》的描述,用以形容「大學畢業、低收入的聚居群體」,是繼三大弱勢群體(農民、農民工、下崗職工)後的第四大弱勢群體。這個中國現象是要一個社會讓年輕人以犧牲熱情和未來想像的方式,屈身在宏偉龐大但高不可攀的經濟體下,討一個沒有尊嚴的生活,來成就國家的經濟競爭力,成就金字塔頂端的財團富可敵國的實力。
此外,還有經濟史學者Karl Polanyi的《巨變》所引發的思辨,其中拋出了一個對經濟制度的辯論,亦即「經濟行為是鑲嵌於各種社會制度與道德規範等價值之中的」。他認為應把市場看作廣義經濟體的一部分,而經濟體又是廣義社會體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市場經濟本身不是社會的終極目標,而是達成終極目標的手段。簡而言之,賺錢不是目標,只是達成目標的手段。
卓慧莞老師在中興大學的演講,更是這個想法篏入了整個服貿議題的框架中作解釋,作為一個新自由制度的追隨者來說,我十分認同老師的想法:「要推翻遊戲規則太難,不如在利害權衡的情況下,做好準備、進入賽局,play with it!但另一個前提是,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如果方向確立,就像大家說明清楚,怎麼幫助優勢者、如何保護弱勢者,然後在大家不再有疑慮的時候,準備全國一起向前衝。」
在機會與挑戰的槓桿中,如果連中國都難逃貿易全球化的宿命,那台灣又能如何自立其外?不過,這也是為什麼不能貿然地「假設其他國家都是善良的,所有FTA都是互惠的」的原因,不只針對中國,這就是跟現實主義磨合過後的新自由主義。
顏慶章(前駐WTO大使)於《服貿協議事件應有的省思》文中所言甚是:「全數十年來洽簽FTA的國家,從未僅定位在經貿層面的考量,而不涉及政治角度的衡酌,甚至往往後者是促成FTA的最重要元素!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美國第一個簽署的FTA是以色列,充分詮釋FTA與其在發展更緊密的經貿關係,不如說是源自於政治因素的驅使。既然FTA簽署的原動力,政治領域超過經貿層面的考量,最起碼應該確認未有負面的政治因素。」
當然,曾經服務於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的陳昱安學姐針對「決策」(decision-making)這件事所提出的觀察也很關鍵,因為正反意見辯論到最後,真正的問題才會逐漸浮出檯面,包括高層怎麼做決策?除了看報外,高層到底如何衡量利弊得失?高層不是萬事通,他們很大一部分仰賴底下的人餵給他們的資訊,所以底下的人給的東西的品質就很重要。而底下的人餵的東西的品質,跟兩件事很有關係:
一、「產業影響評估」,是否包括確實諮詢相關產業協會(不是發函而已),甚至實地訪查,還是請研究機構跑一個模型就算數?如果有諮詢,諮詢對象都是特定對象或大企業,還是有設法關切到大部分沉默但是受影響很大的中小企業?再者,若要多方諮詢,又如何權衡兼容談判的專業性、機密,折衝尊殂與有捨有得?這亦是很困難的議題。
二、遇到難以達成共識的議題時,負責單位是否有設法先衡量整體利弊得失,「擬定談判策略」,讓各單位可以相互支援,有效進攻且避免被各個擊破,還是有問題就往上報,讓上面來壓各單位,然後等著收屍並繼續往下談?
這樣說,並不意味高層是無辜的。相反的,高層的態度跟對事情的要求程度直接影響負責單位處理事情的態度。若高層不懂,又所託非人,那底下自然可以輕鬆帶過;若高層有時間壓力,那底下當然更無法面面俱到,管你有沒有FT(Free Trade),反正我們只要A(agreement)。這不是內幕,而是只要有接觸過政府事務的人都會有所感的,只是對外事務更具敏感性,但也最容易為國人所忽略。
事實上,如同她最後的結論:「政府內國際經貿談判專才不足這件事,已經不知道說多少年了,但現況還是如此。這些負責經貿談判事務的基層人員,幾乎都是每天加班,能在期限前完成工作便已萬幸。但是當問題發生時,卻又要收拾殘局,一併承受外界責罵。我們的經貿談判機制容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他們做的功課可能不夠,所以需要現在倡議的監督審議機制加以平衡,但若要將現有機制與這些做自己螺絲釘本份的公務員評論為一無是處,套用某學者的話,我認為實屬不必。」
我自己是覺得服貿後來所牽涉之絕大部分的問題是出自於原來的法律制度本身,而不一定與服貿直接相關,只是因為擔憂中資太強捍、中國政府太霸道,所以才讓大家突然恍然大悟:原來我們以前從不願意正視的問題,所以留下來的制度性缺失可能會被操作。例如健保改革不也吵了很久,但糾結於資本與社會主義之間,是公平也不公平,但一項制度應該只從傷、病、窮、苦等弱勢角度出發嗎?還是全體人民?這也一直是經濟社會權利(socio-economic rights)在國際社會中推展時遇到的最大困境與辯論。
所謂「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強調的是機會均等(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其與國際貿易(姑且往上拉到WTO的界面,都曾經與WHO所欲推廣的健康人權產生扞格)常常是互利也互斥的,而這往往不是一紙取決於與外國的協議可以衡平的,因為問題不在交手國家的政體如何,而繫於本國制度的設計是否足以因應。
遙想中星跟中港的FTA(除美韓之外,最近最常被難來比較case study)。某天中午跟一個新加坡朋友吃飯,他「對中台貿易開放的態度很正面」,他說雖然新加坡的市場競爭變得很激烈,但由於星人很認命,就算是從雇主變雇員,只要薪資變高、活錢變多,其實大家沒有關係,就算貧富差距拉大,有人反抗,但他們仍然覺得在福利夠好、機會均等的社會裡,貧窮已非原罪,所以得利者一點也不同情,結論是他覺得自由貿易剛好可以為國家驅逐劣幣。
怎知當天晚上跟香港朋友在紅樓喝茶,話題中讓他最慷慨激昂竟然是「堅決反對台灣跟中國談條件、談開放」,除非你在開放之前已經人生勝利組,除非你有把握打通內地的政商關係,除非你一點也不在乎生活品質,他覺得香港人當時無力也無法與中國談判,市場中的一切要素都受控於中資跟內地來的消費者,所以他的結論是他希望台灣不要步上香港的後塵,否則將來失去的遠高於想像的。
我很佩服部落客賈培德在《回應主張服貿的簽訂會涉及法律更改的網路PPT內容》一文中之耐心與認真用事,他點破了一個這段時間都被忽略的盲點:「服貿一定會對台灣社會造成一定的衝擊,但這個衝擊一定是來自於中國嗎?」
最顯著的例子就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第11條第7項前段「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之規定,成為大家最有疑慮之第11條第2項前段「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之例外。
此外,上述對於服貿開放自然人移動的多數質疑,其實反倒符合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CSSTA)對「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的定義,即「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這裡沒有要討論這樣的規範是良法或惡法,而是服貿真的涉及「修」法或「立」?或許大家所推論的「服貿的簽訂會涉及法律更改」之命題是一種出於未知的想像,不可否認服貿之生效的確會影響到許多人巨大的權益與生計,但是是因為服貿的關係,還是因為那些法律本身就不夠完善呢?坦白說,欠缺相關知識的我其實從來都不敢貿然回答,我也這也是為什麼到後來公法學者的重點都改擺在「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就是指「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應以法律定之事項,不得逕以命令作為規範的依據。
在此,所謂的重要事項通常是指對一般大眾而言依其本質係屬重要的事務,如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而發動職權之行使,即屬多數人心中的重要事項,或會對人民自由權利產生侵害或干涉效果的拘束性、限制性之規範,亦屬重要事項。但這個理論通常是「何時」需要被討論呢?支持論者眾,但我這裡也想援引臺北大學陳朝建教授在《重要性理論—憲法、行政法專業名詞解析》中的觀察(雖然我並不全然認同他略顯武斷的解讀):
早期台灣、德國的傳統見解均曾出現,給付行政即使無法律但只要有行政規則、職權命令或政府預算作為依據,尚非不得為之;然而由於「重要性理論」正是極不明確的法律概念,終局判斷標準不是在國會(立法院)的身上,就是得由法院(尤其是違憲審查機關)依「個案」或「各該專業領域」的實際情況來衡量,通常還是無法訂出一套標準來,只能約略說:(一)對於人民影響愈大者,或是(二)影響的人數顯然為數眾多時,法律保留的要求程度就會更高。
當然,也有學者另以「國會的立法裁量」、「政治的重要性」或「政治的爭議性」,以及「對公益的影響」等指標,試圖建立「重要性理論」的重要與否之判斷基準,惟迄今仍無統一的標準可循。晚近德國學者似乎已改提倡「功能結構取向」的新判斷基準,俾以作為取代上述「重要性理論」的舊標準,亦即某項事務應否由國會或行政機關分別以法律或命令予以不同等級的法源規範,應視該事項在組織、程序與結構,甚或人權的影響等諸多面向,就「最佳的功能」表現加以「個案」決定之謂。
惟探究其實,「功能結構取向」的白話文意思就是Who knows?因為真的需視「個案」或「各專業領域」而定。再回到上面我和兩個外國朋友的對話,當我再追問言論自由、隱私權保障、經濟正義、公益商品化等等敏感的問題時,新加坡的朋友是說:「反正我們那邊本來就沒什麼自由,談人權太空了,大家能養活自己最重要,與其什麼都要跟政府要,不如靠自己努力。」香港的朋友則只是淡淡地說(攤手):「從回歸之後,很多事情就註定了。」跟兩者都有點像又不太像的台灣,又會是怎樣呢?
所以怎麼說「重要不重要呢?」,不管從「功能」或「結構」來看?那些曾經對著電視嘲笑上街頭抗議人和媒體也不覺得具有所謂「新聞價值」的問題,其實是我們長久以來放任不管的遺毒,所以從不反對跟中國交涉的我,卻仍然堅信這場學運不啻為一個「懸崖勒馬」的契機,到底是跟著中國上天堂還是一起下地獄呢?姑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XOXOX
點播一首Adele應景的【Skyfall】,就讓世界塌陷吧!當它崩壞的時候,我們將屹立不搖,一起面對...當世界末日來臨之際。好似很浪漫,卻也是對某種不可逆發出的最後一聲喟嘆。
This is the end
Hold your breath and count to ten
Feel the earth move and then
Hear my heart burst again
For this is the end
I’ve drowned and dreamt this moment
So overdue I owe them
Swept away, I’m stolen
已經到盡頭了
屏息等待並數到十
感受這世界正在轉動
聆聽那心跳正在跳動
這就是最後了
我曾在夢中被這一刻淹沒
這些我欠他們的過往雲煙
將我一掃而空
Let the skyfall
When it crumbles
We will stand tall
Face it all together
Let the skyfall
When it crumbles
We will stand tall
Face it all together
At skyfall
At skyfall
就讓世界塌陷吧
當它崩壞的時候
我們將屹立不搖
一起面對
就讓世界塌陷吧
當它崩壞的時候
我們將屹立不搖
一起面對
在世界末日
在世界末日
Skyfall is where we start
A thousand miles and poles apart
Where worlds collide and days are dark
You may have my number
You can take my name
But you’ll never have my heart
我們在世界崩壞後啓程
兩極之間相隔千里
當世界碰撞白晝轉黑
你也許擁有我的代號
你也許取代我的名字
但你永遠不能奪走我的心
Where you go I go
What you see I see
I know I’d never be me
Without the security
Of your loving arms
Keeping me from harm
Put your hand in my hand
And we’ll stand
你在哪我就在哪
你看見的我也將看見
我知道我將不會是我
若沒有那安全感
來自你溫暖的臂彎
保護我不受傷害
我們手牽著手
屹立不搖
XOXOX
全球化下的中國,社會學者廉思對《蟻族》的描述,用以形容「大學畢業、低收入的聚居群體」,是繼三大弱勢群體(農民、農民工、下崗職工)後的第四大弱勢群體。這個中國現象是要一個社會讓年輕人以犧牲熱情和未來想像的方式,屈身在宏偉龐大但高不可攀的經濟體下,討一個沒有尊嚴的生活,來成就國家的經濟競爭力,成就金字塔頂端的財團富可敵國的實力。
此外,還有經濟史學者Karl Polanyi的《巨變》所引發的思辨,其中拋出了一個對經濟制度的辯論,亦即「經濟行為是鑲嵌於各種社會制度與道德規範等價值之中的」。他認為應把市場看作廣義經濟體的一部分,而經濟體又是廣義社會體的一部分。換句話說,市場經濟本身不是社會的終極目標,而是達成終極目標的手段。簡而言之,賺錢不是目標,只是達成目標的手段。
卓慧莞老師在中興大學的演講,更是這個想法篏入了整個服貿議題的框架中作解釋,作為一個新自由制度的追隨者來說,我十分認同老師的想法:「要推翻遊戲規則太難,不如在利害權衡的情況下,做好準備、進入賽局,play with it!但另一個前提是,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如果方向確立,就像大家說明清楚,怎麼幫助優勢者、如何保護弱勢者,然後在大家不再有疑慮的時候,準備全國一起向前衝。」
在機會與挑戰的槓桿中,如果連中國都難逃貿易全球化的宿命,那台灣又能如何自立其外?不過,這也是為什麼不能貿然地「假設其他國家都是善良的,所有FTA都是互惠的」的原因,不只針對中國,這就是跟現實主義磨合過後的新自由主義。
顏慶章(前駐WTO大使)於《服貿協議事件應有的省思》文中所言甚是:「全數十年來洽簽FTA的國家,從未僅定位在經貿層面的考量,而不涉及政治角度的衡酌,甚至往往後者是促成FTA的最重要元素!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美國第一個簽署的FTA是以色列,充分詮釋FTA與其在發展更緊密的經貿關係,不如說是源自於政治因素的驅使。既然FTA簽署的原動力,政治領域超過經貿層面的考量,最起碼應該確認未有負面的政治因素。」
當然,曾經服務於經濟部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的陳昱安學姐針對「決策」(decision-making)這件事所提出的觀察也很關鍵,因為正反意見辯論到最後,真正的問題才會逐漸浮出檯面,包括高層怎麼做決策?除了看報外,高層到底如何衡量利弊得失?高層不是萬事通,他們很大一部分仰賴底下的人餵給他們的資訊,所以底下的人給的東西的品質就很重要。而底下的人餵的東西的品質,跟兩件事很有關係:
一、「產業影響評估」,是否包括確實諮詢相關產業協會(不是發函而已),甚至實地訪查,還是請研究機構跑一個模型就算數?如果有諮詢,諮詢對象都是特定對象或大企業,還是有設法關切到大部分沉默但是受影響很大的中小企業?再者,若要多方諮詢,又如何權衡兼容談判的專業性、機密,折衝尊殂與有捨有得?這亦是很困難的議題。
二、遇到難以達成共識的議題時,負責單位是否有設法先衡量整體利弊得失,「擬定談判策略」,讓各單位可以相互支援,有效進攻且避免被各個擊破,還是有問題就往上報,讓上面來壓各單位,然後等著收屍並繼續往下談?
這樣說,並不意味高層是無辜的。相反的,高層的態度跟對事情的要求程度直接影響負責單位處理事情的態度。若高層不懂,又所託非人,那底下自然可以輕鬆帶過;若高層有時間壓力,那底下當然更無法面面俱到,管你有沒有FT(Free Trade),反正我們只要A(agreement)。這不是內幕,而是只要有接觸過政府事務的人都會有所感的,只是對外事務更具敏感性,但也最容易為國人所忽略。
事實上,如同她最後的結論:「政府內國際經貿談判專才不足這件事,已經不知道說多少年了,但現況還是如此。這些負責經貿談判事務的基層人員,幾乎都是每天加班,能在期限前完成工作便已萬幸。但是當問題發生時,卻又要收拾殘局,一併承受外界責罵。我們的經貿談判機制容有許多需要改進之處,他們做的功課可能不夠,所以需要現在倡議的監督審議機制加以平衡,但若要將現有機制與這些做自己螺絲釘本份的公務員評論為一無是處,套用某學者的話,我認為實屬不必。」
我自己是覺得服貿後來所牽涉之絕大部分的問題是出自於原來的法律制度本身,而不一定與服貿直接相關,只是因為擔憂中資太強捍、中國政府太霸道,所以才讓大家突然恍然大悟:原來我們以前從不願意正視的問題,所以留下來的制度性缺失可能會被操作。例如健保改革不也吵了很久,但糾結於資本與社會主義之間,是公平也不公平,但一項制度應該只從傷、病、窮、苦等弱勢角度出發嗎?還是全體人民?這也一直是經濟社會權利(socio-economic rights)在國際社會中推展時遇到的最大困境與辯論。
所謂「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強調的是機會均等(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其與國際貿易(姑且往上拉到WTO的界面,都曾經與WHO所欲推廣的健康人權產生扞格)常常是互利也互斥的,而這往往不是一紙取決於與外國的協議可以衡平的,因為問題不在交手國家的政體如何,而繫於本國制度的設計是否足以因應。
遙想中星跟中港的FTA(除美韓之外,最近最常被難來比較case study)。某天中午跟一個新加坡朋友吃飯,他「對中台貿易開放的態度很正面」,他說雖然新加坡的市場競爭變得很激烈,但由於星人很認命,就算是從雇主變雇員,只要薪資變高、活錢變多,其實大家沒有關係,就算貧富差距拉大,有人反抗,但他們仍然覺得在福利夠好、機會均等的社會裡,貧窮已非原罪,所以得利者一點也不同情,結論是他覺得自由貿易剛好可以為國家驅逐劣幣。
怎知當天晚上跟香港朋友在紅樓喝茶,話題中讓他最慷慨激昂竟然是「堅決反對台灣跟中國談條件、談開放」,除非你在開放之前已經人生勝利組,除非你有把握打通內地的政商關係,除非你一點也不在乎生活品質,他覺得香港人當時無力也無法與中國談判,市場中的一切要素都受控於中資跟內地來的消費者,所以他的結論是他希望台灣不要步上香港的後塵,否則將來失去的遠高於想像的。
我很佩服部落客賈培德在《回應主張服貿的簽訂會涉及法律更改的網路PPT內容》一文中之耐心與認真用事,他點破了一個這段時間都被忽略的盲點:「服貿一定會對台灣社會造成一定的衝擊,但這個衝擊一定是來自於中國嗎?」
最顯著的例子就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第11條第7項前段「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之規定,成為大家最有疑慮之第11條第2項前段「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之例外。
此外,上述對於服貿開放自然人移動的多數質疑,其實反倒符合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CSSTA)對「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的定義,即「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透過在臺灣設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分,短期進入臺灣以提供服務的自然人。」
這裡沒有要討論這樣的規範是良法或惡法,而是服貿真的涉及「修」法或「立」?或許大家所推論的「服貿的簽訂會涉及法律更改」之命題是一種出於未知的想像,不可否認服貿之生效的確會影響到許多人巨大的權益與生計,但是是因為服貿的關係,還是因為那些法律本身就不夠完善呢?坦白說,欠缺相關知識的我其實從來都不敢貿然回答,我也這也是為什麼到後來公法學者的重點都改擺在「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就是指「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應以法律定之事項,不得逕以命令作為規範的依據。
在此,所謂的重要事項通常是指對一般大眾而言依其本質係屬重要的事務,如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而發動職權之行使,即屬多數人心中的重要事項,或會對人民自由權利產生侵害或干涉效果的拘束性、限制性之規範,亦屬重要事項。但這個理論通常是「何時」需要被討論呢?支持論者眾,但我這裡也想援引臺北大學陳朝建教授在《重要性理論—憲法、行政法專業名詞解析》中的觀察(雖然我並不全然認同他略顯武斷的解讀):
早期台灣、德國的傳統見解均曾出現,給付行政即使無法律但只要有行政規則、職權命令或政府預算作為依據,尚非不得為之;然而由於「重要性理論」正是極不明確的法律概念,終局判斷標準不是在國會(立法院)的身上,就是得由法院(尤其是違憲審查機關)依「個案」或「各該專業領域」的實際情況來衡量,通常還是無法訂出一套標準來,只能約略說:(一)對於人民影響愈大者,或是(二)影響的人數顯然為數眾多時,法律保留的要求程度就會更高。
當然,也有學者另以「國會的立法裁量」、「政治的重要性」或「政治的爭議性」,以及「對公益的影響」等指標,試圖建立「重要性理論」的重要與否之判斷基準,惟迄今仍無統一的標準可循。晚近德國學者似乎已改提倡「功能結構取向」的新判斷基準,俾以作為取代上述「重要性理論」的舊標準,亦即某項事務應否由國會或行政機關分別以法律或命令予以不同等級的法源規範,應視該事項在組織、程序與結構,甚或人權的影響等諸多面向,就「最佳的功能」表現加以「個案」決定之謂。
惟探究其實,「功能結構取向」的白話文意思就是Who knows?因為真的需視「個案」或「各專業領域」而定。再回到上面我和兩個外國朋友的對話,當我再追問言論自由、隱私權保障、經濟正義、公益商品化等等敏感的問題時,新加坡的朋友是說:「反正我們那邊本來就沒什麼自由,談人權太空了,大家能養活自己最重要,與其什麼都要跟政府要,不如靠自己努力。」香港的朋友則只是淡淡地說(攤手):「從回歸之後,很多事情就註定了。」跟兩者都有點像又不太像的台灣,又會是怎樣呢?
所以怎麼說「重要不重要呢?」,不管從「功能」或「結構」來看?那些曾經對著電視嘲笑上街頭抗議人和媒體也不覺得具有所謂「新聞價值」的問題,其實是我們長久以來放任不管的遺毒,所以從不反對跟中國交涉的我,卻仍然堅信這場學運不啻為一個「懸崖勒馬」的契機,到底是跟著中國上天堂還是一起下地獄呢?姑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XOXOX
點播一首Adele應景的【Skyfall】,就讓世界塌陷吧!當它崩壞的時候,我們將屹立不搖,一起面對...當世界末日來臨之際。好似很浪漫,卻也是對某種不可逆發出的最後一聲喟嘆。
This is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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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最後了
我曾在夢中被這一刻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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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stand t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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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它崩壞的時候
我們將屹立不搖
一起面對
就讓世界塌陷吧
當它崩壞的時候
我們將屹立不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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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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