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world is in greater peril from those who tolerate or encourage evil than from those who actually commit it.” - Albert Einstein (1879 -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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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民主作為一種價值,當然要尊重守護,但把民主當成一種教條,就是變相的獨裁;不過,法治是一個籌碼,但它是屬於人民的,而不屬於任何政權的。因此,我可以接受維持社會秩序,但我無法理解強行鎮壓驅離...法治是依法而治,幾乎每個人都是直的進、橫的出,誰能信服這是一個符合比例原則的手段?

我至今仍無法相信「323佔領行政院事件」非靠暴力解決不可,它怎麼樣也不會是the last resort,流血也絕對不會是the least harm!政府能跟外面的人耐心談判、積極溝通,怎麼對自己人就做不到呢?希望政府能用更高度的智慧圓滿地處理,否則只會浪費更多無謂的社會資源,如果能夠善終取回人民信任,相信能化政權危機為重新凝聚社會共識的轉機的。

很多人在躂伐政院時,的確未曾設身處地想過警察的角色與立場,但我想表達的是「假如果再從清場這個命令的前一步來看,如果當時政院下達的指令不是驅離,而是訴諸談判呢?」或許是我太理想化了,但學生要的不就是有人坐下來好好跟他們談一談嗎?衝撞政院固然違法在先,但當下如果要求學運團體派代表出面與院長對話,以學生退出政院為條件,姑且不論這個想法是否太天真了(不過當然政院最後只想到鎮暴這個途徑),但也至少把球丟給了抗爭群眾不是?

警察在攻堅前,都有可能先派談判專家跟持槍的歹徒談條件了(不論最終是否達到目的),難道面對群聚或坐或躺在地上的學生,會只剩直接驅離這個方法嗎?當然,這個決定是法律授權的,所以合法性毋庸置疑,不過我期待的政治智慧當然不只是指「依法行政」這件事,所以我在看比例原則的時候,也不單從下達強制驅離令後開始檢討。

既然群聚是被定調為「有備而來」,那就無法說是失控。試圖癱瘓政府、毁損公物或妨害公務的行為應該當承受相關的法律制裁,其刑事責任縱然不容寬貸,但在位者和袖手旁觀的其他人不斷隨便地使用「法治」這個用語度之以繩、加以非難,實在令人聽來很不順耳。

「法治」是rule of law,而非rule by law(法制),包括了以民主制度確保法律符合人民集體意願的前提,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法律不為國家所尊重或遵守,民主制度也形同虛設。因此,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區別,並不在於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於行政、立法、司法這些政府權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

犯罪人,也許違法犯紀、破壞秩序;但忽視民意、不願對話、拒絕審查的政府,似乎才是破壞法治的現行犯。這些法規,不僅僅規範人民的行為,也同時約束著公權力的行使,讉責激進的同時也可以想想政府的應對進退是否合法了?

德國的「鐵血宰相」俾斯麥有句名言:「法律和香腸一樣,最好別知道它是怎麼製造出來的。」其實我並不贊成攻佔政院,也肯定驅離的正當性,但否定使用暴力手段的必要性。在那個當下,我不相信馬、江出面承諾以談判交換還院不是更好的選項,儘管我認同警察也是迫於無奈,畢竟誰想要承擔攻擊人民的罵名,但依法行事也可能有別的方法。譬如一則網路上不斷被轉載的的故事:在柏林牆倒塌前,一名警察Heinrich射殺了企圖翻牆而過的青年Chris Gueffroy。他的律師辯護稱,這些衛兵僅為「執行命令」,別無選擇,罪不在己。

然而法官希Theodor Seidel並不這麼認為:「作為員警,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導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在這個世界上,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conscience)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因為,”Not everything that is legal is right.”,而「抬高一釐米」是人類面對惡政時的抵抗與自救,是「人類良知出現的一刹那」;這一釐米,可以讓人類海闊天空。

反觀整起「318學運」,學生們被容忍至4月10日始撤出議場,因為社會的通常情感仍將責任歸咎於國會,總不好好審查法案只會做秀、選舉、搞意識型態之爭,一個輕率、蠻橫,一個杯葛到底,為反對而反對,議事空轉,許多重要法案繼續躺著,全國人民選出來的立委,被少數的「民意」取代,雖然諷刺,但反正我們國會早癱瘓已久,也不差這幾天,而且至少可以讓大家正視這個問題。

平時專注生活的人民直到被最後一根稻草壓垮,才終於恍然大悟,原來我們的代議政治只實踐了「代」而沒有「議」,所以失靈。當然我也承認人民在某程度上是要負責的,所以「或許人民平日不問國事的冷感與消極與有過失」,但我也同時認為「治癒這項過失也是民選政府與國會代議的功能及責任」。

一個社會需要各行各業分工合作,有人志不在政治,所以寧願授權給其他有意從政者組織政府、治理國家,但那個授權的內容是明確的,明白寫在憲法及法律裡的,如果踰越了授權契約的範圍,授權人當然可以否認其作為,這是從政者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再言之,無論選民當初選的是誰(姑且不論未當選者),選上的人一旦違反當初競選時的政見,不就已經先辜負支持選民的期待了,如何要求選民不因失望而憤怒呢?

至此,我一直以為台灣覺醒了!直到「411包圍中正第一分局事件」發生,猶如一面照妖鏡,我才赫然發現人民自己是多麼可笑地在以「禮節」評價比例原則(程序上)和公民運動(實質上)。事件肇因於中正第一分局於當日清晨強制驅離長期於立法院前集會的「公投護台灣聯盟」,並宣布「對於公投盟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而引發群眾包圍分局(1988年520農民運動的時候,城中分局也曾被包圍過)。

於是我試圖反串,我想理解其中的邏輯(或許也能一併了解329反反服貿「康乃馨運動」的群眾是怎麼想的),於是我從一個老百姓的角度來分別看這件事:我力挺「反黑箱服貿」,因為它可能影響我的生計,原本享有的福利,人民應該反抗;我反對「反集遊惡法」,因為它可能影響交通便利,造成社會脫序,公權力介入有理。

我同情因為「攻佔行政院」而被打受傷的學生,雖然我承認他們違法在先,但受傷流血就很可憐,警察很過份;我痛批因為「被莫名驅離」而包圍警局的學生,雖然我知道他們受到委屈,但吵鬧嗆聲就是不對,警察很辛苦。

綜上所述,我根本不是care什麼鬼民主、法治、人權,反正政府要搞砸我的生活,我就是不爽,但我care跟我有關的事,反正沒事不要動不動就上街抗議,我覺得很煩。大原則就是「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唯一例外,除非有人流血或者民聲所向。這段反串讓我覺得自己超偽善的,完全只看局勢不論事實、純憑情感不問理性。

用同樣的邏輯去回顧:為什麼先前的樂生、反大埔、關廠工人連線、多元成家等類似野草莓性質的運動都很難「鬧大」,而反核四、反媒體壟斷等類似太陽花性質引發的輿論規模都很「盛大」,似乎就不難想像了。誰合法、誰不合法,那只是用來解釋「這次選哪邊站」的理由,和平、暴力也從來不是重點(反正和平或暴力從來都是相對的,怎麼比較、譬喻都行),重要的是哪一邊對我比較有利。

影響我的生計、阻礙我的發展的我就不爽,限制別人自由、抑制別人尊嚴的跟我無關,這只是一個利弊權衡的結論,誰在乎什麼鬼論述,別妨礙到我就好了。「這不是雙重標準,什麼才是雙重標準?」但再細想,人性低標本就不過如此,又如何能在道德勇氣上太過苛求、大做文章呢?不過,比起「憑直覺」發言的酸民,我更怕「看人氣」說話的假道學。

回到所謂「法治」,許多人(包括法律人和非法律人,甚至成千上萬的草名)在討論「公民不服從」時,說要包含「窮盡救濟」的要件,我或許能接受;說若要主張「抵抗權」,在我國「於法無據」,我也或許覺得有討論空間。然而,當你說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行使「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也要窮盡救濟、也是於法無據,那我就完全無法理解了。

因為我不懂為什麼一樣都是寫在基本權那一章裡,「集會結社自由」跟憲法第16條的「請願、訴願及訴訟權」有優先順序的差別?這個說法「於法有據」嗎?更有聽到有人認為應用「民主制度」來糾正,是指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XX、YY及ZZ之權」?這叫救濟嗎?行政機關,比如警察局長之任命,在台灣是能用「選」的嗎?我又完全困惑了。

我更不懂為什麼討論「集會遊行法」的時候,重點會放在人民行使權利時的「有限性」與「合禮性」,而不是放在該法所設限制的「合憲性」與「正當性」?集遊法難道不是應該用憲法第23條來檢視嗎: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遑論「行政處分」?

警察很辛苦,我知道。在台灣生活的普羅大眾、基層人員、升斗小民都很累了,也厭倦鬥爭了,我們應該一併檢討警消等勞心又勞力的公務員的勞動制度,避免過勞、正常輪班、適當編制或執勤等相關權益之保障。就像我們心疼醫護人員、譴責血汗醫院一樣,希望台灣不要連血汗警局的情況都發生,不然這個政府就真的太誇張了。

「警察不是神,警眷也是人」,鬧事的不是捍衛自由的人民,而是兩面剝削的政府。所以警察跟警眷應該要一起來反動、爭權利,因為所謂「警察中立」,應當是中立於政黨政爭之間,而非政府與人民之間,或公權力與基本權之間。

綜觀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民主史,解除黨禁、報禁、解除戒嚴、廢除萬年國民大會、廢除刑法一百條(只要帶頭反對政府就是死刑)、全面改選國會、 總統直選、言論自由,在在都是「違法抗爭」而來的呢?沒有過去的那些違法抗爭,我們現在可能還沒有民主政治哩!更不用提當年中華民國是如何透過起義、革命,推翻專制的。

縱然不願流血,但借鏡盧安達,看看南蘇丹、看看德國,看看塞爾維亞,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審判或和解?撕裂或融合?對抗或和平?仇恨或寬容?實現「正義」的手段有很多種,但無論如何,追求「真相」是唯一的基礎,也應該是最終的目的,如此才是真實的法治國精神,分別以政府自我約束權力、以人民自我規範自由為支柱,成就所謂的「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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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