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手之前,先瞭解了一下什麼是[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即明確地界定在論文中所要處理和無法處理的人事時地物

[研究範圍]
要先說明研究要觀察那些人、事、時、地、物。
同時必須有充分地理由解釋為甚麼只觀察部分的人、
部分的事、部分的時、部分的地、以及部分的物。

[研究限制]
同時也要說明為什麼其他的人、其他的事、其他的時、
其他的地、以及其他的物並不列入觀察範圍。
有甚麼充分的理由不觀察這些人事時地物?
有甚麼客觀上難以克服的困難使得非這麼做不可?

人: States & IOs (設定以國際關係中較主要的行為者為義務與可責性之主體)
物: Right to Health of ESCR (以經社文化權及健康權為國際法律規範的實驗組)
事: Public Health Affairs (以國家管轄權及國際合作所及的公共衛生為對照組)
時: Post-UN Charter & -UDHR Era (主要以現代發展的國際人權法為實證法源)
地: Universality & Indivisibility (以普遍性與不可分割性作為人權的基本假設)

經過上次深談之後, 又稍微修改了大綱
研究的方法大致上不變, 但重點微調了
除了第一章的大綱(Introduction),
以及第七章的結論(Conclusion)外
其他章節的安排, 大致上如下:

第二章 會先闡述[人權保障國際化]的規範意義...
1. 國際法中Normative與Operating兩大系統
2. 國際法現代發展與進步的Dynamics
3. 人權的概念及其形式上與本質上的內涵
4. 人權保障在國際法中的發展與相關機制
5. ESCR在國際人權法下的定位與意義

第三章 然後詳細討論[經濟社會文化權]的內容...
1. ESCR理論基礎與其作為基本人權之正當性
2. 國際法中針對ESCR之保障與法律規範
3. 關於ESCR保障在國際人權法下的規範意涵
4. 針對ICESCR中之條約義務及執行系統
5. UN體系中ICESCR外其他ESCR保障機制

第四章 接著會針對[健康權]進行介紹相關規範...
1. 國際人權法中關於Health之歷史發展
2. Health在國際法中的定義與決定因素
3. 關於Right to Health的規範性與規範內容
4. ICESCR中關於Right to Health之條約義務
5. ICESCR中關於健康權之accountability

第五章 再來是從[公共衛生]探討健康權之內涵...
1. 關於Public Health的定義.範圍與相關工作
2. Public Health與健康權及管轄權間之關係
3. Public Health與其他基本人權間之關係
4. 國際合作機制下對於某些衛生條件之要求
5. Health for All的目標與健康不平等的問題

第六章 最後提出公共衛生之[指標與衡量標準]...
1. 關於健康權中的Indicators及Benchmarks
2. 國家在國內衛生工作採用RBA之必要性
3. 國家在國內衛生工作實施HIA之必要性
4. 針對Compliance之國內與國際監督機制
5. 國家有效實踐公共衛生之建議和原則

其中, 關於國家公共衛生之規範與法律解釋,
將以General Comments和Special Rapporteur的報告為主
至於, 關於國家公共衛生的標準與工作目標,
主要參考WHO和兼採ILO. UNICEF. WB等國際組織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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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