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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到護理系開會,剛好路過 #徐州路5 的集會想到上週末和好朋友聊天,才發現自己錯過很多新聞(我的河道為什麼跟大家不一樣,真是看不懂演算法)

 

昨天在「新版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會議上,有民團代表發言忿忿不平地提到中籍/陸籍配偶被歧視迫害云云,我才趕快查新聞(可見我真的大累格[老派用語])

 

其實沒有太多力氣去細究到底發生什麼事,所以就看看大家都在轉貼什麼文章來「補習」(幸好台灣做「言論自由」的專家很多,人權法專家也一夕暴增),看到眾人各執一詞

 

最驚悚的當然是主張「獵殺」等言論(這真的也不該保護)

這讓我想到去年吵「反歧視法草案」的時候,有些組織一直反對「歧視言論 and/or 仇恨言論管制」入法(因為這樣會讓他們不能「導正」社會風氣)(其實草案中根本沒有這項規定),其中有些人最近畫風丕變,改喊「政府不應放任歧視言論」

 

(我也反對仇恨言論,因為那確實會抑制特定群體的積極自由,遑論仇恨言論建構出的敵意環境可能對個人和群體帶來的人身安全威脅、身心健康負面影響等)

 

不小心寫太多前言了,我其實是想到之前看過 #歐洲人權法院 2023年「不受理 “Gapoņenko v. Latvia”」的決定(ECHR 案號 80543/17,然後我才發現撲馬也提到了!):https://hudoc.echr.coe.int/fre?i=001-225555

 

這個案件有趣的地方在於,G男是拉脫維亞「永久居民」,2017-2018年間在Facebook上發表了一系列貼文,包括「暗示拉脫維亞可能成為俄國核武攻擊的目標」

 

後來被逮捕、拘留了4個多月,遭指控透過社群媒體煽動種族仇恨,且涉及危害國家主權的活動(即po文本身)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

當局對他的逮捕與拘留是基於「合理懷疑」,並非武斷;

在國安風險升高下(特別考慮俄羅斯對喬治亞、烏克蘭的行動),G男言論可能對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因此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拉脫維亞政府的措施具有正當目的,手段上亦符合比例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沒有證據顯示 G男有從事「po文」以外之具體反國家行為——也就是說,他的行為僅限於社群媒體與公開發言,而拉脫維亞政府對他的懷疑,單純基於他的爭議性言論,控訴他危害國家安全(如破壞主權、憲政秩序)、並利用自動化系統(如FB)煽動種族仇恨

 

回到台灣的案件,假如我們都能有一個共識是「當今,YouTube影片比Facebook貼文還有影響力」,那這樣應如何評價其「爭議性」呢?

談言論自由或許還有點失焦,因為相關言論在台灣其實在所多有(更知名、更有影響力的人們大有人在),無論誰執政都默默忍受著,系爭當事人也不是第一次這麼說,或透過「表演」這類言論來獲得關注(或甚至能說——「求關注」即其目的)

 

所以暫且不論對言論內容的主觀感受(其實也沒那麼主觀,說話主體完全知道她「會」且「能」召喚、迎合、惹惱到誰)

 

退一萬步討論「權利」的屬性,外國人在本國的「居留權利」本來就不是一種人權,而是基於國家主權所賦予的「例外情況」(因為原則上外國人是無法隨意進到其他國家的),因此不可能高於主權(國家也有隨時撤回的自由)

 

(這裡當然也可以從很基進的「解殖」觀點,來拆解國家、主權與邊界治理的殖民性,但對個案來說可能也緩不濟急了,而且當事人可能完全不會支持「解殖理論」的觀點,所以先不往下走)

 

這邊或許需要考慮的是行使言論自由的「主觀爽感及客觀利益」,若可預見居留特許被取消的「風險」仍為之——那,當然可以說是一種衝撞、挑戰、反抗等許多人為其捍衛之「高價值言論」,但也確實可以被視為挑釁,而承受主權權力後果

 

———其他的,就都是道德層面的討論了,很難有必然對錯的答案———

 

然後以下請容我引用某好友關於 #家庭團聚權 #移民法 等概念的清楚說明(幸好我以前就聽過她發表,所以沒被網路洪流牽著走)(emphasis mine):

(她)主要是研究國際(歐洲)人權法的界線:從人權法的角度來看家庭團聚權,如果是與國家安全有所衝突時,如何權衡的問題——結論:

 

外國人居留權並非「權利」(rights)而是一種「特許」(privilege,中文有點難翻)(原文本來翻成「許可權」),簽證屬於國家主權行為之一,所以國家相關單位可行決定要不要給

 

若簽證、居留權被撤銷(revoke),原則上難以救濟;要不要給(繼續特許),完全屬於國家主權的權利與權力(powerauthority)範疇

 

所以如果要救濟,沒有辦法對privilege直接提起救濟

 

歐洲的移民律師主打招數之一就是「家庭團聚權」:家庭生活權(right to family life)所延伸的 家庭團聚權 family reunification rights)才是可以救濟的權利

 

歐洲人權法而言,家庭權在公約第8條,在「有條件的權利」(qualified rights)架構下——也就是說此權利必然會跟其他各種權利義務考量進行權衡(balance),其中包括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國際人權法中,我國已內國法化的ICCPR也是如此

 

也就是說,要看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合法性與合理性

 

(她)當年(2010)分析歐洲人權法院數十件案例的結論是,大多數驅逐外國人(expulsion of aliens/ deportation)案件中,除非當事人情況真的很特殊,否則即使有小孩也難以勝訴,法院傾向尊重各國主權,也就是撤銷居留權的判斷

 

外國人的權利本來就不如本國人,當然或許可以討論哲學意義層次),但在絕大多數國家就是這樣——談言論自由的,在某些歐洲國家支持納粹看看,立馬被丟出去,可能一輩子不能再入境

 

至於「本國人」的武統言論是否觸及言論自由界線,那就是另外的問題了,若要對其處罰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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