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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的權利是人權,這點應該越來越毋庸置疑了。但性工作應該怎麼被規範與管理呢?關於這個問題,一百個人或許有一百種答案。
 
2019年12月6日,不同國籍之261位順性別、跨性別性工作者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控訴,主張法國侵害了他們的人權,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
 
在法國,2016年4月以前,除了某些相關活動被視為不合法,比如經營妓院、仲介(俗稱「拉皮條」)及與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性交易基本上是合法的。
 
2016年4月6日,法國引入所謂「瑞典模式」(罰嫖不罰娼),修法目的是為了減少法國境內嚴重的人口販運問題,最後國民議會投票決定將「性消費」定性為刑事犯罪,對嫖客處以1,500歐元以上之罰金。
 
自從2016年修法,性工作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力關係產生變化,工作被迫地下化,面臨更高的健康風險且生活與勞動條件惡化。他們原本就大多處於貧困狀態,現在則容易遭受愛滋病毒及其他性傳染病、以及性別歧視、恐同與恐跨暴力等風險。
 
暴力行為增加是因為顧客減少,迫使性工作者接受風險較高的顧客,而顧客要求在較偏僻的地區會面。新法也加強了警方的監視,涉及驅逐出境、驅逐、失去兒童監護權和騷擾,特別是對種族化和跨性別性工作者的騷擾。
 
2018年一項關於法國新法影響的研究發現:
😭42%的性工作者更容易遭受暴力對待
👨🏼‍✈️70%的性工作者認為他們與警察的關係不僅沒有改善,反而更加惡化,根本未達到預期中的合作狀態
 
修法後雖有所謂「退休計畫」等配套措施,為性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社會與經濟支持,包括臨時居留許可與住房、就業培訓、醫療保健和其他社會融入措施,但成功通過審核的人數相當少。
 
因此,原告認為,法國侵害了他們在《歐洲人權公約》下的生命權(第2條)、免於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第3條,包括身心健康保障)及隱私權(第8條,包括個人自主與性自由權)。
 
2023年8月31日,歐洲人權法院確認受理案件——該受理決定強調了修法後的傷害,因此有必要就案情進行辯論。
 
針對這個案件,不僅歐洲性工作者權利聯盟(European Sex Workers’ Rights Alliance)發出聲明聲援原告,認為主流社會若假設所有性工作者都是人口販運或性剝削的受害者,其實否定了他們的自主權與能動性。
 
聯合國健康權特別報告員Tlaleng Mofokeng亦針對該案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強調友善的職場始能確保性工作者的性健康與其他健康需求被滿足,包括生育系統癌症篩檢、創傷諮商、避孕與流產護理等。
 
然而,聯合國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問題特別報告員Reem Alsalem則認同法國將性消費入罪化,是為了消除系統性的性別、階級與種族交織之不平等。可見「性工作者人權應如何保障?」這個問題時至今日,在人權專家之間尚無定案。
 
目前唯一的共識是:無論如何,將性工作入罪化,否定他們的尊嚴與勞動權益,使他們生活在警察騷擾與消費者脅迫中,是絕對與國際人權法背道而馳的,但法律該長成什麼樣子,似乎還是很取決於各國的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脈絡。
 
PS. 目前世界上大致上可分為四種規範性工作的立法方式,分別是「完全禁止/性交易入罪化」、「北歐模式/罰嫖不罰娼」、「合法但密集監管的性專區或證照制度」(如荷蘭、德國)與「合法登記但放鬆管制」(如紐西蘭)。
 
其實世界各地的狀況是更為複雜的,沒辦法完全用這四種方式來分類,對這個議題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看這裡 👉🏽 全球性工作法律地圖:https://www.nswp.org/sex-work-laws-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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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