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傑賽普國際賽的時候,我都很好奇那些來自一直「被舉例」國家的學生,在論述、應答時的心情。今天剛好遇到 moot problem 與未完之戰不謀而合,眾人感觸一定很深。
我前幾天也寫了一篇彷彿在準備傑賽普似的短文,整理了一下國際法中侵略行為(aggression)的定義。
下筆前,其實猶豫了非常久。
無論哪一方都有令人齟齬或同情之處,如果我們把檯面上所有有紀錄的政治、文化與歷史因素都包進來考慮——換句話說,檯面下發生過什麼事,沒有人知道,任何高談闊論者皆然。
若純從法律的角度切入,立場可能就不難站了。縱然國際法社群從二戰後開始信仰和平主義,但也從未瞎到要求被霸凌者不能回擊、乖乖挨打。
但無論如何,近幾十年每每有新的戰爭發生,都反而更強化「和平解決是原則,武力使用為例外」這件事,很詭異。
從自我防衛到集體安全,從人道干預到保護責任(R2P),從消滅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到反恐戰爭,從「維和」到民主干預(pro-democratic intervention),必求師出有名。
也就是說,若要破壞和平、訴諸暴力(姑且不論國際法本身對和平的定義有多麼膚淺),必是為了維護比和平更高的價值。
這點本身說有多矛盾就有多矛盾,因為二戰後各項國際法發展(大大小小的多邊條約與百家爭鳴的法學著述)都在強調其對「促進和平」的重要性。換言之,和平應是法治的目的,也是手段。
這次俄羅斯也不例外,儘管它所宣稱之理據應該都不足以正當化使用武力和侵略這兩件事;又儘管理由正當,也肯定過不了「手段與目的相稱」、最後手段及最小傷害等比例原則的門檻。
但俄國還是宣稱了。表示它知道「依法」不能恣意引戰、師出無名。這也證明了,它知道法的規定是什麼——而它是為了維護比和平更高的價值而戰。
另一方面,烏克蘭當然可以反擊,這是它行使自衛權的自由,無論為了抵抗俄帝,或者試圖重新確認頓、盧兩地的法律地位。它也是為了比和平更高的價值而戰。
不過,在武力反抗之餘,烏克蘭同時透過國際法院起訴了俄國,這點我是佩服的。在硬碰硬的同時,還是想到了法律,並相信法治應該有用,尤其當全世界都揣想「國際法無用論」的時刻。
從俄國疲於找尋正當理由,烏克蘭快步轉身提起訴訟,這兩件事恰恰證明了國際法有用到不行。
一項法律,不會因為它常常被違反,而失去意義,只要行為者還戒慎恐懼、念茲在茲,它就仍然是有效的規範。
就這點而言,還是可見國家人格的虛擬性,因為它總是理性的,不論獨裁與否,它總會找好理由。有一天懶得找理由了,它也會告訴你為什麼法律不再有意義,而法律秩序值得被破壞。
但動員國家機器的統治者,或被國家機器動員的人們,卻不一定是理性的。那個「當下」往往是情感驅使的:恐懼感、委屈感、罪惡感、正義感、成就感。
說到底「國家」就是社會中一群最有影響力的人發洩情緒的工具,武裝衝突就是最極致的打群架。評價國家行為時,那群人都被國家所遮住。真是史上最奇怪的政治發明之一。
和平的敵人是權力。權力在統治者手上,在國際關係中轉化成主權意志。
當濫用武力使用例外事由,成了一國權貴慾望的遮羞布,對全世界都是危險的——令人反感的美帝如此、北約如此,俄羅斯也一樣。制肘帝國的,大多是另一個帝國。
國家畢竟是擬制的人格,可以選擇服從或抑制權力慾望的還是統治階級,而他們成了決定國際和平能否維繫的關鍵,這也是國際法法理中永遠無法克服的內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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