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是否能強迫人民施打疫苗的倫理問題,看到朋友們在某聊天室中的踴躍討論,我筆記一下我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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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大家提到的疫苗,我也想到的是PrEP。在歐美剛開始的時候,也一直有 be a responsible gay 的理由,要還沒感染的都去吃,然後就被批評了,因為1) re-linking gay identity = HIV risk (unnecessary stigma) & 2) 打擊錯誤,不符合傳染病防治的效應。
後來就改成:有在跑趴的、諮商過後,就能吃,因為除了「自認風險高」,還得「專業人士判斷確實風險高」。
從這個類比延伸,我可能會素樸地傾向覺得,國家應該要很用力鼓勵人們去打疫苗,但人民有權利在「知道對他們個人而言,打或不打的風險各是什麼」的前提下,能自由選擇要不要打、打哪一種。
也就是說,完全informed的情況下,人們選擇不打的情況若稱不上「科學理性」,而因此承擔「不負責任公民」的標籤(作為一種moral sanctions on societal level),雖然 undesirable,可是可能justifiable(但我本人其實反對科學霸權啦,but in this context,先當作responsibility discourse that doesn’t count as witch-hunt 的正當性界線)。
從健康權的角度來說,國家本來就有義務「基於科學證據」積極教育人民,如何活得更久更健康;但國家不能強迫所有人都想活得長久或健康。這是(理論上)健康權內含的自由權利跟受益權利,為何不會相互衝突的原因。
若是為了公眾考慮而強迫施打疫苗,應該仍然無法正當化,因為公共衛生可以作為限制個人自由的情況中,不包括侵入性的措施(這裡只討論人權的角度,而不考慮其他倫理原則)。
所以有趣的是,有沒有可能,有一種措施是符合公衛倫理卻侵害人權的?(我自己覺得不太可能會被接受,especially in our contemporary)
另一個有趣的問題是,那是否長年不與人交往接觸的遺世獨立人,可以因此豁免於外(如上面不跑趴而不會「製造」他人風險的gay)?
最後我想到的是:若打特定疫苗是「幾乎全體社群成員」都認定為善的事,那麼就算不透過法律去強制,應該也會有存在其他 moral interventions and social sanctions(如上面提到「標籤化不等於獵巫」的界線)。
換句話說,若沒有相對應的moral sanctions(在立法發生之前),是否能反推透過法律去強制這件事欠缺社會道德層次的規範基礎,而成為獨裁的濫觴(但我還是要合先敘明一下,我本人對這種 using social norms against minority members 的「現象」持保留態度,要case by case,但若拿來檢驗法律正當性,似乎並非不可)。
可以想像會有人說,但民主原則中關於法治的要求,不是包括「對抗多數(暴力)」嗎?然後我的回應會是:對,但那是「多數人的意見構成暴力」+在符合甚至提升人權保障的前提下,才成立。
除非兩個大前提滿足:1)「大多數人認為要不要打是個人選擇」這件事,對「覺得大家都得打沒例外的人」構成一種結構性暴力+2)強制打疫苗符合人權要求,否則法律仍須證明法規具有社會層次的道德基礎。但,除了(1)不太可能推論出來以外,如我上面提到的,(2)這件事本來就不符合人權要求,因此才要另覓其他倫理基礎,所以這裡不能作為「抗多數」的理由。
然後,如果從上面的討論出發,我也想試著回應一下你們有提到的其他例子。
比如,我覺得子宮頸癌疫苗&流感疫苗,若對象是指成人(姑且不談「成年」定義本身的倫理問題跟歐美中心的life course theory),應該可以適用我上面的討論。
能不能強制小孩打疫苗?我覺得也是不行(若我們接受兒童也是完整的權利主體)。因此,政府仍然要非常積極說服小孩及其直接照顧者(大多是家長)打疫苗的好處,讓他們自己做選擇。
但在兒童權利的脈絡中,有一個有趣的點是,如果「小孩本人 v. 照顧者 v. 國家」意見分歧的時候,最後的判斷可能會是兒童最佳利益。所以問題會落在如何判斷怎樣是最佳利益?我記得好像還是用scientific evidence-based為主(很煩,一直出現!)
所以說到底,兒童仍然不是一個完整的權利主體,因為他們的自由可能被他們自己的「受益權」所限制。我每次都把「兒童最佳利益」當作兒童人權的大bug,但顯然做兒童研究的很吃這套(菸)。
那麼能不能強迫醫護人員、運輸人員打疫苗?我其實覺得不行耶,除非社會中先產生一種道德責任(然而,我覺得這非常有可能比「全部人」的命題更容易形成,從施打順序的安排來看就可以發現)。但這有沒有可能對「不想打疫苗的醫護、運輸人員」產生多數暴力,這也很值得思考,畢竟誰說高風險就應該被強迫!
如上面PrEP的例子,國家仍然無法逼「愛跑趴但不吃藥的人」吃藥,但群體中可能會有道德壓力;也就是說,若拒絕的理由已經不在「科學理性」可以接受的範圍內,那麼可能會有一些社會性的介入或處罰(但我仍然覺得不到法律可以干預的程度,反而可能需要出來「抗多數」)。就類似社運中的人常常在講的「(來自社會錯誤期待,所造成的)運動傷害」,這可能也是高風險職業中(社會性的)職業傷害。
那麼考生、留學生、想出國的人或返國的人呢?我覺得「信賴保護」的點很有趣,但我不確定那是不是可以當作倫理討論的基礎(或判準)。
我想到的是,那些權利(非得現在應考、出國唸書、工作等權利),可能都不是人權(甚至可能不是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範圍),因此在事件發生前設下限制,似乎並非完全不可。應該說,當然還是要考慮到那些限制是否合法合理(比如突然要大家唱首歌才能進考場,可能不合理),但檢驗那些限制的正當性,門檻可能不高。
反而,針對這群人,他們或許才是能主張「信賴保護」的人,因為他們的報考簡章、申請學校、申請簽證、拿到工作offer的時候,若沒有相關政策,也沒有任何條款事先想到「若疫情加重,可以增加『接受侵入性措施』當作限制」,而他們因此面對either 失去資格 or 被侵入,那麼期待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可是,說到底,那也只是「利益」,甚至比權利更低,頂多請求補償而已吧!
那一定會有人說,那上面講到的醫護、運輸人員呢?難道他們非得「現在」工作嗎?我有想過工作權的討論,但的確有點弱。反倒是,基於他們正好屬於 Covid context 中的 essential workers,你敢因為他們不想打疫苗,就要他們不工作嗎?這反而是不符合公眾利益的。但你不考試、不出國唸書、旅遊,會礙到誰?
所以,不僅在權利限制上,almost unavoidable 的高風險「群體」(如醫護、運輸人員)所適用的限制門檻遠高於限制optional的高風險「行為」(應考、旅遊);在公益考量下,前者是全體社會輸不起,後者則是個人(及其家人)覺得很幹或很衰,利益衝突的程度也有極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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