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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釋憲案出爐之後,#法律白話文運動 一口氣登出兩篇與同婚有關的文章,包括:

劉珞亦/釋字之後,專法行不行?
李柏翰/大人吵架想分手,小孩也有話要說:讓家事調解成為「暴風雨後的彩虹」

劉珞亦在談最近大家萬分聚焦的「專法行不行」的問題,其實現在還是眾說紛紜,有論者認為這得交由民主系統來審議、理解並決議;有論者認為任何形式上、實質上的差別待遇都不被允許。接下來,就真的很考驗(大家沒什麼信心的)立法諸公的政治智慧與社會大眾的集思廣益了。

關於這個問題,我覺得 #微思客 前幾天登出鄭志澤那篇《从社会自由到法定自由 —— 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很有趣,從不同梯度的「自由」來理解法律保障(與限制)的界限(近期白話文應該也會轉載)。

我那篇則是搭配前陣子在 #Queerology 上寫的那篇《暴風雨後的「彩虹」──酷兒親職、多元家庭與兒童的被傾聽權》,希望多談一點現行的家事調解制度。或許日後在討論「家庭組成(與解散)」時的配套政策時,能有關於多元性別、兒童權利等面向。之後還會有阿空關於「通姦」適用的範圍等法律問題的討論。這篇我在編輯時也學到很多,還請大家多多期待。

這陣子讀了很多分析或評論文,看來「文化戰爭」這個概念已經幾乎定調了——包括廖元豪那篇《同志仍須努力──定分但未止爭的釋字748號》——的確是更有群體、決心、恆久、意志力的感覺,不過,為何大家那麼喜歡「戰爭」這個譬喻法呢?

   總之,大法官這號解釋,確定了同性間的「婚姻自由」
   值得受保障,而且把「反對同婚」的陣營推到防禦方—
   而且只剩下一個「推動修法」的選項。但「定分」了之
   後,將來修法到底能不能容許專法?能不能給同性間的
   「親密排他永久結合關係」取另一名稱(伴侶、結合、
   同盟、夥伴…)?同性的「親密排他永久結合關係」與
   目前異性戀典型婚姻之間,能有多少差別?這依然是需
   要政治處理的政策問題。大法官不能也不宜在沒有「專
   法」或其他修法方案時,對修法可能的方向表示太具體
   的意見。這樣的留白,就還待下一波文化戰爭來填補。
   …大法官沒有「止爭」,因為這個「爭」就是民主政治。

江河清提到,他的指導教授超討厭「戰爭」相關的修辭,因為美國文化有太多推崇戰爭的日常暗示,因此認為,當我們寫作時,應該更有意識地棄置戰爭修辭。

事實上,前陣子看到Dennis Altman的《Queer Wars》、David Halperin的《The War on Sex》,或是最近沸沸湯湯的porn wars、drug wars,我都好煩這個。敵我之分不是不行,但「戰爭」修辭通常基於一個虛幻但預設的不公平想像和相對正義的追求,其隱含的勝負結果,以及正當化必然付出死傷的代價,都讓人覺得毛骨悚然。

當然就如同楊長蓉所說,因為人權不是請客吃飯,權利一直都是「爭」來的:不一定要「戰」,可是一定要「爭」。

而高穎超也表示自己有好多年完全拒絕使用戰爭語彙(大約2011-2014),還在性別教育的群組裡呼籲大家不要使用陽剛化、煽情性的戰爭語彙。但他後來發現當雙方極熱化之後,戰爭一詞仍是恰當的描述性修辭。若欲避免使用戰爭一詞,可能需要共同思考如何創意地突破這個象徵體系——比如鬥爭(struggle?)。

楊雅雯則指摘了廖文中對所謂釋憲「留白」之處的解讀:在這號解釋之下,如何合理地讀出不能來登記而仍然可以不違反平等權的操作?而何時大法官解釋必須窮盡設例才算回答他所發想的無限問題?他並不認為大法官沒有留白,也認為若干留白是必然的,而是不同意廖文中對文字的偏狹讀法——那般極為輕薄且表面的讀法。

當然,政治上無論如何本來就會繼續爭,這令我們很痛苦,惟這是民主代價;然而,在憲法上、規範上,這號解釋並沒有講得像他寫得這麼少。簡單講,雅雯認為這種批評法是大有問題的,至多可以說是膚淺而不切中要點的評論。這就像是我對先前萬庭威那篇《文明民法的蒙昧:簡評大法官釋字748號》的回應。

這幾篇短評似乎都引發了一些「酷兒焦慮/偏執」(queer anxiety/paranoia),類似當年美國判決剛出爐那樣…但我更好奇的是,究竟是什麼理由會讓人相信「原本的法律沒有比較性保守」,或讓人覺得「性解放似乎能靠法律來實現」?

雖然是在酸嗆某一類型的性解派,但這個「派別」從來也不是鐵板一塊;這個緩慢發展、變化、動態的社會運動或文化現象之整體,並不以特定人或團體為任何充要成份,如同萬文所展現的另一種面貌。

當然,我一開始也非常糾結於「親密性」等用語,但看了一些文獻後,顯然,學術圈並不認為「親密性」絕對涉及或不涉及「性」;事實上,它們是兩件能分開定義並詮釋的概念(儘管互有緊密關聯)。

因此,我不太擔心字義的封閉性(反而覺得很有彈性)。即使這用語對法律人來說很新鮮,它也出現在其他領域好久了,也有異於其他地方的研究和理解,說它純粹是舶來品,或許還是太小看台灣「本土化」的能力了。

又,針對釋憲案由提「排他性」似乎不得不為之(雖然我也討厭這個詞),但質言之,針對「婚姻」作成單偶的解釋,是否一定排斥法律承認其他家庭組成形式的未來可能性,我覺得有些言之過早、純粹唱衰了。

最後,每當有國家通過同性婚姻時,總會有類似的批判出現,諸如強化異性戀(或同性戀)正典、性解放動能消失、開放式關係(或單身)歧視、多元家庭的失敗等等,而這些說法實在有點打稻草人、不負責任。

不否認,我也如此相信,但我也發現這些問題的起源從未跟「同」婚直接相關,而同婚合法後的地方也沒有如「預言」般:惡化這些現象。若有,追根究柢,也不是因為法律改革,反而是那些制度觸及不了的地方。可是, #毀廢不等於性解 ,又, #反之亦然

重要的批判,但有點提早擔心(或馬後炮)了;而即便是關鍵的提醒,但彷彿忽略了台灣社會的特殊性。終究是million of ways to speak, yet way too much to be he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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